5月21重要AC21备忘录(Memo)
(2006-09-01 16:28:33)
下一个
前几天移民局公布了一个重要的AC21 Memo,此Memo回答了很多重要的问题。其重点有下列,我们将会有更详细的分析:
1, I-140及I-485同时申请。如果180天后申请人转公司,但是I-140还没有批准。若是有ability to pay的问题,将可由新公司来解决。
2,如果RFE仍然送到老的公司,若是老的公司不回答该RFE或是回答的不对,移民局可以拒绝I-140及I-485。言下之意,若是申请人180天后转公司,虽然AC21并没有要求申请人要通知CIS,为了安全起见,申请人必须要通知CIS,以免RFE仍然送到老的公司。
3,若是申请人的新工作不在同一个区,移民局不可以此为拒绝的理由认为不是“Similar或Industrial的工作” 。
4,如果I-140已经批准,申请人转到新公司,CIS不能对新公司发出RFE查询“ability to pay” 的问题。
5,如果I-140已经批准,只要是工作的内容与之前的申请符合,申请人可以变成“Self-employed” 。
6,如果申请人在I-140及I-485送出180天内离开公司,移民局也不能因此拒绝该申请,因为这一切的申请都是未来的工作(prospective employment) 。只要申请人或公司在当初申请时,该工作是真实存在的便可。而且公司也要证实在当时有intent要雇用该申请人。
7,如果I-140在180天内撤回,I-140则失效,因此I-485也同时失效,不能受到AC21的保护。
我们接下来会再讨论有关AC21与H-1B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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