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RIR审理的重要备忘录
(2006-09-01 16: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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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0日劳工部有发布一个极为重要的备忘录,这个备忘录是对所有的Certifying Officers(CO)指示应该如何审理RIR请求的准则,我曾在此新聞專欄跟大家說明過這一個備忘錄的內容(請參見2004年11月26日文章),而在这次的春季会议中,劳工部的官员在会谈中也进一步确定依这一个备忘录而來的审理RIR请求的准则,我在此跟大家點幾個重點:
如果申請案在經過初審后,符合RIR相关规定的要求,而申请职位的学经历要求为「学士并有3年工作经验,或是硕士并有6个月工作经验」者,此類申請案不論所申請的職位是什麼,都應立即核准。
這樣的準則只適用在這個備忘錄發布之后才審理的RIR案件,之前已经审理的RIR案件,都不适用这个准则,言下之意,如果你的RIR案件之前被拒绝,而必须依一般的案件继续排队在SWA审理,但是你的申请案所申请职位的学经历要求确实属于「学士並有3年工作经验,或是硕士并有6个月工作经验」的,你并沒有翻案的机会,在这种情形,可能的话,你可以撤回案件,再重新file新的申请,当然,遇到这样的情形,我建议您一定必须和你的律師商討相关的利弊得失并縝密规划是否应该如此做,並该如何进行,以适合各个具体个案的情況。
在審理RIR時,(1) CO可能直接拒绝RIR,將案子退回到州的SWA,这就表示你做的招募(广告)不合规定;例如是次数不对…等等 ;(2) CO发出NOF让雇主提出說明或補救疪,有可能是因為被認定有unrestrictive requirement,必須justify或是拿掉再依要求補做招募…等等的理由,而当CO发了NOF后,除非雇主沒能滿足提出說明或補救疪的要求,否則CO就不可以再回頭再以其它理由质疑说当初的招募(广告)不合规定,而拒絕RIR的请求。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Sally Chen, Esq. 陈立雯律師执笔,您如有移民法律相关问题或有意作案件评估,欢迎与本律師事务所各辦公处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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