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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通过“廉政条例” 设「赵建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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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通过廉政条例 设「赵建铭条款」 2006-07-22 21:26:36 转寄 列印   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电   民主进步党全国代表大会今天通过在党章中增订廉政条例,除规范正副总统,立委等党公职外,包括其配偶、直系血亲尊亲属和卑亲属及其配偶具党员身分者,若涉及违反廉政行为,廉政委员会也得约询;这条款被视为是因总统女婿赵建铭涉弊而订定的条款。   民进党自去年三合一选举以来,因受一连串弊案牵连,形象和支持度一落千丈。为重建民进党清廉改革形象,党务发展委员会研拟在党章中增订廉政条例,提升廉政委员会至仲裁委员会位阶,今天经全代会讨论,修正部分文字后通过。   针对贿选、收贿和渎职影响清廉形象者,条例中规定,已起诉者,建议停权以上处分,经一审法院判决有罪者,应建议除名处分。   不过,立委林重谟指出,贪渎的官员他赞成抓越紧越好,但因为台湾不是正常社会,「如果选举时碰到蓝色检察官」,检察官先起诉再说,「停权会被停到没半个」,呼吁党中央正视此问题。   廉政条例适用对象包括六项,涵盖正副总统、立委、政务官、国营事业政府代表、直辖市长、县市长、党务主管等党公职人员,其中第一类正副总统、立委、县市长和县市议员,其配偶、直系血亲尊亲属、卑亲属及其配偶,若为党员,涉及违反廉政行为,廉政委员会也得约询。   这项条文被外界视为「赵建铭条款」。党中央在条文说明中表示,因为重要公职人员,掌握庞大行政及立法权力和资源,易生贪腐行为,其家属更常藉此对外以权谋私,为防杜弊端,重要公职的主要家属,也应适用廉政条例。   廉政条例中规定,违反廉政行为的范围包括曾犯贪污罪经起诉者;曾犯刑法杀人、重伤、抢夺等罪经起诉者;以强迫、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向公职人员、民代游说;以及其他违反政治献金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而影响民进党名誉者。   廉政委员会委员共十一人,由党主席推荐经全代会同意后任命,受理违反廉政行为检举、调查,经调查后,可做成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建议,交中央评议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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