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小河边,几名青春芳华的男女,在酒精的作用下,他们玩得非常开心,不知不觉间,有人不脱衣服就跳进河里,嬉戏了一会儿,又兴高采烈地把站在岸上的一名美少女李媛媛拉下水……几分钟后,这名不停挣扎的少女被汹涌的浪卷走,就此葬身水底、香销玉焚。本月初,将其强行拉下水的男同事被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而对于家属所提出的26.374万的赔偿,法院根据农民标准仅判了36756元。“妹妹就这样被人拉下水,淹死了,‘凶手’判个缓刑,等于没判,判赔三万多,还不够她上艺校那几年的学费。难道就因为她是农村户口吗?”端详着李媛媛生前的照片,哥哥李强(化名)悲愤地说。
满怀憧憬
她成为专业舞蹈演员
李媛媛,年仅19岁,是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以下简称澜沧江集团)下属文工团的一名专业舞蹈演员。
从李强向记者展示的照片看上去,李媛媛称得上是一个青春美丽、楚楚动人的女孩,尤其是笑起来的样子很甜,也很温柔。
1987年1月23日,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的李兴富、杨彩仙家又添了第二个孩子——小女儿媛媛。他们原本已经有了一个儿子,但喜欢花灯等民间艺术的杨彩仙一直还想再生一个女儿,并让女儿往艺术方面发展,让她代为实现自己始终没法实现的艺术上的梦。
2000年9月,李媛媛考进昆明某学院舞蹈系,在三年的学习中,她沉醉于自己对舞蹈的追求,将自己在跳舞方面的爱好加以专业化的提升。尚未毕业时,就曾有几家到学校来招人的文艺团体将其相中。
那时,对于自己今后的未来,李媛媛可谓是充满信心。一名同学这样回忆:“我们大家在一起玩的时候,媛媛经常说,她上这个专业不仅仅是喜欢而已,以后,她一定要争取以舞蹈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这是她多年的梦想。”
毕业之后的2003年9月,又一个机会来了:澜沧江集团下属的文工团需要招收几名舞蹈演员。
由于那段时间正处于待业状态,得知这个消息后,李媛媛抱着“看一看”的想法,前往该集团在昆明的一家酒店应聘。一番简短的面试和简单地跳了几支舞后,招聘方对眼前这个青春美丽的女孩非常满意。
就在面试的当天下午,这家酒店的一名副总及澜沧江集团驻昆的几名负责人一道,带着刚刚成为自己新同事的李媛媛,开着车,浩浩荡荡向该集团大本营临沧市云县进发。
酒后出游
几个小伙伴忘乎所以
“在那里一干就是三年。”据哥哥李强介绍,这三年间妹妹确实得到了一些锻炼,因为澜沧江集团是一家著名的大企业,其所属文工团演员们的水准也比较专业,除了在企业内部营造文艺气氛、活跃员工业余生活的基本任务外,他们还不时在外面进行一些演出。正因为这样,妹妹很快就成为了集团内外都远近闻名的“舞星”,另外一些文艺团体纷纷找上门来,许下更高的待遇,想挖走妹妹。
“但我妹妹这人并不好高婺远,更重要的是,她在团里是台柱子,许多舞蹈都是她编排并且领衔主演。如果她跳槽,那些舞都得重新编、重新排,还得重新找人。那样的话,她会觉得非常内疚。而且,妹妹在文工团里也确实很受领导重视。”李强说,由于文工团工作性质特殊,员工年龄都很小,妹妹在里面算比较大的,所以大家都亲切地叫她“表姐”。
2006年7月30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星期天,两辆 摩托车从该集团文工团的宿舍区开了出来,上面坐着的6名年轻人全部都是同事,除了李媛媛,还有彭江、张宝(仅14岁)、李贞冉、鲁云春、杨顺莲。平时,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都很不错,经常在一起玩耍。这天中午,他们一起在水库边的一家农家乐吃饭,席间,喝下了五瓶澜沧江白酒,所有人都有一些醉意。饭后,有人提议到附近的一条河边去玩。到了河边,燥热不堪的彭江连衣服也不脱,就一脚踩进河里泡了起来。凉爽的感觉让他一下子就变得兴奋了起来,立即抓起一把沙滩上的沙子,向站在岸边的杨顺莲撒去,嘴里还高兴地大喊着:“下来泡泡,你也下来……”
事后,当时颇有几分醉意的彭江对自己的行为还保持着清醒的回忆。他说,当时年龄最小的张宝刚来也来到了河边,他立即就上岸,和张一起把杨顺莲拖进了河里,杨高声说自己害怕感冒,于是,他们就放开了她。紧接着,他又看到了站在离岸稍微远一些的李媛媛和李贞冉,李贞冉醉了,他上前搀扶,却被对方推开。这时,李媛媛表示她穿的是布鞋,河边比较湿,需要背她一下。
乐极生悲
19岁花季少女葬身河底
“于是,我把她背到河边,这过程中还摔了一跤。然后,我又和张宝一起跳进河里玩水,并捧起水来朝李媛媛身上撒。不一会儿,我俩就想上去拖她下来,我拉着她的左手,张宝拉着她的右手,把她从岸上拖进了河里,一直拖到河中心,她就说她站不稳了……我被水冲着走了一小截就拉不住她了,紧接着她和张宝也被河水给冲下去了……”事发当天黄昏时分被警方抓获后,17岁的彭江交代说。
显然,这次“玩水”的后果让几个小姑娘小伙子始料未及,直到次日9时许,李媛媛的尸体在下游河段被打捞出来时,他们才恍悟事态是多么的严重。
尚未找到尸体的事发当天下午17时许,在昆明工作的李强的手机骤然响起,澜沧江集团昆明酒店一名负责人在电话里称:李媛媛“出了一点问题”,要李强速到酒店协商。赶到酒店时,他被告知:妹妹在游泳时被水冲走了,已经好几个小时没能找到。
“当时我一下子就懵了。媛媛根本就不会游泳,天气再热连水都不敢下。她怎么会跑去游泳、还被水给冲走了呢?”感到大事不妙的李强很快通知了身在老家嵩明的父母,当晚,十几名亲属一起来到了酒店。吵架式的协商和交涉一直持续到凌晨近三点,天刚见亮的7点多,他们登上了飞往临沧的航班。
终于见到女儿时,杨彩仙老人不禁痛哭流涕,晕厥在地。谈起当时的情景,她仍是一脸悲戚。据其介绍:那时女儿的尸体“躺”在河岸边,头发和衣裙凌乱不堪,身上到处布满被撞击造成的伤痕,那张原本美丽的脸上令人不忍正视,还爬着好多蚂蚁。
此后,女儿的尸体进了当地殡仪馆,杨彩仙则住进医院。与此同时,十余名家属的“维权行动”拉开了序幕。由于将李媛媛拉下水的彭江和张宝均已经被警方抓获,一时又没法找到两人的家长,家属们将矛头指向了女儿生前所在的单位。但是,澜沧江集团及其下属的文工团都认为溺水事件与李媛媛的工作无关,不是工伤,只能按非因工死亡处理,适当给予一定补偿。
在整整五天的谈判中,双方互不相让,警方多次出面,好不容易才让控制住了剑拔弩张的局面。但五天的努力最终付诸东流,谈判宣告彻底破裂。
获赔三万
家属认为“等于没判”
此后不久,案发地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江提出公诉,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对于仅14岁的张宝,则因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放弃刑事追究。审理中,无论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还是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中,都毫无争议地显示:被害人李媛媛原本确实是站在岸上,是彭江和张宝将其强行拉下水的。对于这一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后果,被告人彭江应该能够预见到,到却疏忽大意没能预见,这才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作为案中死难者的母亲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彩仙参加了审理。法庭上,这位伤心欲绝的母亲本就已经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当女儿遇难过程的一些细节一一浮出水面时,她更是忍不住失声痛哭起来。
李某某是云县当地农民,事发当时,她恰好在河对岸地里干活,目睹了整个出事的过程。她和另外几名证人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说:那两个年轻男子(指彭江和张宝)把受害人(指李媛媛)拖下河后,还曾多次用手去撕扯该女子的衣服。而在受害人被水冲走后,有丝醇?侥凶又薪洗笄掖餮劬Φ囊桓?指彭江)上岸骑着 摩托车就想走。目击者上前骂此人说,“人都不见了,你怎么还跟没事一样!”于是,此人才和大家一起,开始向下游寻找。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兰进和吴屹律师请求判令由彭江和张宝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李媛媛之死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总共26.374万元经济赔偿。经过审理,云县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自己对于死亡的后果也具有一定过错,但彭江和张宝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90%)。
今年1月初,云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由彭江、张宝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6756元,两家人各承担一半。
对于这样一份判决,在李媛媛家人眼里看来,几乎“等于没判”。据悉,在接到判决书后,他们立即委托自己的律师,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律师
撰文寄全国人大望打破赔偿差别
撰写《同命不同价四宗罪》
委托新报独家公开发布
“根据在于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规定存在重大缺陷,这个缺陷就是多年以来一直遭到法学界诟病的‘同命不同价’。”得知本案的一审判决后,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论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律师一指见血地指出,舞蹈演员李媛媛先在大城市求学,后又进入云南著名的企业工作,是否能因为其户口始终在农村,就按照农村的标准来计算其死亡赔偿?在就此提出质疑的同时,万立还交给记者一篇他专门就“同命不同价”问题而撰写的文章,委托本报以公开信的形式独家进行发布。与此同时,他还会将这篇文章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
个案分析
确定身份不可只看登记
在详细阅读李媛媛死亡案赔偿的一审判决书后,万主任分析道:“李媛媛确实属于农村人口,应按照农村人口的赔偿标准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但我注意到这位被害人是一名从昆明某高校毕业的比较专业的舞蹈艺术从业者,其工作单位也是一家有名的大企业,也就是说,在读书和工作期间,她的生活状况和收入水平已远远超出农村人口。那么,如果此时再以其户口和身份证登记的农村人口身份来计算其死亡赔偿,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有违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万立举例说,2004年9月在昭通发生一起特大车祸,两人死亡。这两个人都在昆明一家中型公司工作,收入基本相当,但最终判决下来,其中一个家庭拿到了20多万,另一家却只有四万多。原因就由于后面这名死者的户口始终在昭通老家。他说:“所以,我觉得确定身份问题不可只看其户口和身份证登记,这种做法将很难达成对死难者家属的安抚,长此以往,这必然成为一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
提出建议
打破城乡居民赔偿差别
万立尖锐地指出: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以下简称第29条)具有诸多不可调和的重大缺陷,包括歧视生命、丧失国情基础等四大方面。而且,在这些问题上,国内早就有诸多专家学者进行过权威的阐述。
“这种规定和做法有其时代原因,但到了现在早就应该改革了。改革的上策是实行“绝对的平等”,即废除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对城乡居民都统一适用一个标准;中策是实行“差别的平等”,即废除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改由在具体案件中由原告举证证明死者生前的纯劳动收入,再以纯劳动收入为基础计算死亡赔偿金;另外,还有一种虽是下策但目前实施可能性很大的做法,那就是“个别的平等”,即暂时不改变现行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但进行特殊规定,对在城镇长期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万立总结说,总的一点就是要打破城乡居民的赔偿差别。他表示,等今年的“两会”开始时,他将联合律师界同仁,将这些改革建议向代表和委员们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