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为民:“亿元涉案款我能还清”
豪赌输掉九千万、被控挪用公款过亿的原东莞樟木头镇长李为民受审
●李为民成东莞史上挪用金额最大的官员昨日受审时已归还5300多万元
●主政塘厦镇5年无人举报,离任审计露馅
本报讯 (记者 乔建 何永华) 一名镇长,挪用1.1亿公款频繁到境外赌博,输掉9000多万元,成为东莞历史上挪用受贿贪污数额最大的官员。昨日,东莞樟木头镇原镇长李为民受审,他已归还5300多万元。李当庭表示,李家正在变卖财产,相信在一审宣判前能全部还清剩余款项。
昨日,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东莞樟木头镇原镇委副书记、镇长李为民挪用受贿贪污案,李任塘厦镇副镇长、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961万元、港币290万元,受贿171万元,贪污106.2万元一案。
电话遥控澳门投注赌博
据公诉人介绍,李为民,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案发前系东莞市樟木头镇镇委副书记、镇长。
李开始赌博是在1996年和1997年间。当时,李为民和冯某开一起去澳门赌博,起初赌资还比较少。1998年的时候,李为民赌资越来越大,李为民这个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澳门“葡京赌场”的叠码仔,身上携带的钱输光后,就开始向叠码仔借筹码。从那个时候开始,李为民常常是一次就输100多万元。2004年,中纪委加大了对于官员赴境外赌博的查处力度,李为民此时并没有悔悟,竟然屡次通过电话遥控他人帮其在澳门疯狂投注。
据东莞市纪委早前查实,李为民长期参与境外赌博,输掉人民币9000多万元。2000年至2004年的五年间,他往返港澳共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平均每周达1次。仅2004年,李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记录上,就留下了67次的记载,最频繁的一个月高达17次,即平均每周往返四五次,这其中大都是为了参赌。
昨日,检察院起诉称,1998年1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李为民担任东莞市塘厦镇副镇长、镇长,兼任该镇对外经济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塘厦镇镇联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塘厦镇科苑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其间,李为民利用上述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等犯罪活动。
疯狂挪公款因权力缺乏制约
据公诉人称,李为民在五年的疯狂赌博和挪用公款过程中,东莞市纪委竟然没有收到一份关于李为民的举报信,直到离任 审计时,李为民腐败案才露出马脚。据介绍,2005年2月,已经在塘厦担镇长多年的李为民调任樟木头镇镇长。审计部门在进行例行审计的时候,发现李为民曾经负责的塘厦经济发展总公司有巨额财产去向不明。
随后,李为民被东莞市纪委“双规”,接受隔离审查。2005年11月24日,李为民被罢免东莞市人大代表资格。同年12月1日,李为民被拘留,同日被逮捕。
在“双规”期间,李为民案件已经引起了多方关注,关于他的涉案金额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从7000多万到9000多万,再到1个亿……至此,李为民已经成为东莞历史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金额最大的一位政府官员了。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称,李为民作为一名正科级干部,频繁到境外赌博,在东莞历史上罕见。据其介绍,在1999年至2004年,李为民先后52次挪用公款。仅2000年一年时间,李为民就挪用公款多达16次。谈到李为民挪用1.1亿多元公款的数额,公诉人表示,1.1亿相当于欠发达县一年的财政收入。公诉人认为,李为民之所以能如此疯狂地挪用公款,与权力缺乏制约有很大关系,因为在这些案件中,李为民往往既是借款人,又是审批人。
“相信自己财产能还清这笔欠款”
截至公诉书送达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李为民已经归还了1.1亿多元挪用公款中的5300多万元,尚有4200多万元人民币和290万元港币未归还。对剩余钱款的归还,李为民和辩护人昨日在法庭上算了一笔账。
李为民辩护人称,李为民目前还有自2005年10月以来入股企业的分红180多万元到账;东莞市纪委拍卖李为民在东莞的住房等私有财产合计达1039万多元,这笔钱很快就会通过拍卖行转到指定账户;为了迅速归还挪用的公款,李为民在看守所写信给妻子,要其变卖深圳的一处房产,大约价值226万元,这笔钱大概在9月1日就可以支付到李为民妻子的账户上。此外,李为民还可以变卖自己入股的企业股份,相信全部变卖后,李为民可以全部还清所挪用的钱。李为民辩护人称,在一审宣判之前,李为民可以全部还清,届时,法庭可以减轻对李为民的量刑。
李为民对法官表示,虽然自己在看守所里不知道家里还债的具体情况,但是他表示,“相信自己所有财产能够还清这笔欠款。”
2005年10月,“双规”期间,李为民在东莞市纪委写下的请求书保证会在短期内偿还赌款。李为民称,作为地方领导干部,自恃为塘厦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所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李为民否认受贿辩称是分红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从政多年的李为民此时也展示出了自己的辩论能力。针对公诉人指控他的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罪,李为民也逐一进行了反驳。李为民表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公诉人对他的指控是不公平的,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所谓“受贿罪”只是他投资的利润“分红”,至于“贪污罪”,李为民表示,自己当初资金比较紧张,只是短期借用,以后会归还的。
由于案情复杂,东莞市中院就此案开了一整天庭,主要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案件宣判将择日进行。
镇长赌史
●李为民长期到境外赌博,输掉9000多万元。
●1996-1997年起赴澳赌博。
●1998年起,一次就输100多万元。
●2004年后,中纪委严查官员出境赌博,李屡次电话遥控疯狂投注。
●1998年-2004年,李为民52次挪用公款,共人民币10961万元、港币290万元。
●公诉人称,1.1亿公款相当于欠发达县一年财政收入。在这些案件中,李为民往往既是借款人,又是审批人。
●2000年-2004年,李往返港澳257次,平均1周1次。
●2004年,最频繁的每周往返四五次,大都为了参赌。
罪案实录
挪用1.1亿相当于欠发达县1年财政收入
A.挪用公款罪
借款大多用于还赌债
挪用公款合计1.0961亿元、港币290万元:
1999年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为民利用担任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的手段先后从发展总挪用公款16笔共2516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
2000年5月到200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为民利用主管塘厦镇外经办的职务之便,采取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的手段从镇外经办结汇专户挪用公款9笔共2020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
2000年11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李为民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从发展总、镇外经办、科苑城、镇联公司挪用公款给其持有股份的福东公司、海霖公司及冯权开名下的第八工区使用,9笔共计2555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等等案情。公诉人称,1.1亿公款相当于欠发达县一年财政收入。
B.受贿罪
通过“干股分红”获利
合计受贿171万元:1994年至2001年,李为民在担任塘厦镇副镇长期间,分管外经工作,此时的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是一家经营消防设备的工程单位。1997年,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满华(另案处理)为了优先办理消防审批、验收手续和介绍消防工程,分别向时任副镇长的李为民、城建办主任黄某某和消防队长罗东胜(已判有期徒刑五年)派送该公司的“干股”。李为民等三人并未向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投入资金,也未参与经营,却以“干股分红”的形式收受钱财等。
C.贪污罪
国家土地占为己有
合计贪污106.2万元:2002年6月,被告人李为民代表塘厦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深圳德高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位于塘厦镇科苑城工业区大坪2段,面积为75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德高利公司一年内付清总价款30万元。合同签订后,德高利公司并未向发展总公司交纳转让款,也没有办理该块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2003年,转让土地面积增加到8850平方米,经发公司与德高利签定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德高利公司并没有交纳转让款。
2003年初,东莞市天宝公司欲购买该块土地并同德高利公司、发展总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李为民用事先从德高利公司取得的两张空白收据和一张A4白纸(均盖有该公司财务公章)以收取土地款的名义从天宝公司分别收取50万元、20万元、36.2万元,共计106.2万元,李为民在收到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占为己有。(以上均据检方资料)
控辩双方舌战,李为民否认两宗罪
“受贿是分红贪污只是借用”
昨日,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针对公诉人指控的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罪,李为民逐一进行了辩解。李为民表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公诉人对他的指控是不公平的,“受贿罪”只是他投资的利润“分红”,至于“贪污罪”,自己当初资金比较紧张,只是短期借用,以后会归还的。对此公诉人逐一进行了反驳。
一辩挪用公款“若顺利收回,等于是创收”
对于公诉人指控李为民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李为民大部分供认不讳,但是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第六笔挪用公款——1999年1月到2004年6月期间,李为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镇外经办、发展总挪用公款8笔共1920万元用于经营以及个人使用,李为民和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
李为民称,之所以把钱借给鸿×公司,是因为该公司是塘厦有影响的企业,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虽然借钱的事情没有经过镇政府班子讨论,但他作为主管领导可以和企业直接签合同。当时签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比正常利息要高,如果顺利收回的话,也等于为镇里创收了。
李为民的辩护人补充,李为民和鸿×公司打了借条,签了合同,并约定了利息。而且从公诉人的举证中,也看不出李为民因为挪用这项款项而得到什么个人利益,所以这部分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把单位负责人的行为等同于单位行为,以为有了借款合同就等同于合法借贷。事实上,该案的借贷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以单位名义借出去的。李为民属于以个人名义把单位款项挪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辩受贿“他不必贿赂不管他的人”
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李为民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171万元贿赂。李为民和辩护人自始至终否认自己的行为属于受贿。
李为民称,当时塘厦消防工程公司已经快不行了,其法人代表李满华找到他表示要合作经营,并签了合作的协议书。他占了23%的股份,也就是17万元的资金。当时他没有立即支付资金,分红的时候,他的股份资金从分红里扣除了。
李为民表示,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是不合适的,但当时是上世纪90年代,比较普遍,应该可以理解。他本意是真正做生意,而且他当时是副镇长,分管外经工作,与消防根本没有关系。李满华根本没有必要行贿一个管不到自己行业的人。更何况,后来他当上了镇长,按理说官做大了,李满华更应行贿才对,但是李满华新成立了公司,他却已经没有股份了。所以,李为民认为自己不构成受贿罪。
公诉人:行贿人是看中了李为民掌管外经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能够为其公司招揽消防业务,所以才会给李为民“干股分红”。所以,该案依然与李为民的职务有关,符合受贿罪的规定。
三辩贪污“只是手紧借钱用,会还的”
检察机关指控李为民曾经将私自收取的塘厦镇土地转让费106.2万元占为己有,李为民在接受纪委和检察机关调查时表示,106.2万元具体用在哪里他已经记不起来了。
李为民承认负有领导责任,但表示他主要是由于资金紧张,且已向对方说明了只是借用,会归还的,公诉人说其据为己有是不对的。
辩护人则辩解这106.2万元属于德高利公司,不属于李为民任职的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既然这样,李为民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了,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公诉人:这块土地属于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不属于德高利公司,这从由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李为民做代表签合同这一点可以得到证明。所以106.2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属于公款,李为民采用欺骗手段将这笔公款占为己有了。
李为民印象
他有7部手机却难找到他
昨日上午,当记者来到塘厦镇政府大楼时,政府诸多部门的负责人均前往市区旁听审判李为民的案子。“他毕竟曾在塘厦做过十多年的副镇长和镇长”。在此前与塘厦镇有关人士的多次交往中,即便是闲聊,谈及李为民时,他们表情均显得凝重,不愿多说,并将话题转移开。
据传获赠旺街多套房
李为民是塘厦土生土长的干部。“任镇长前,他工作一直务实勤奋,否则也不会升为镇长啊”,塘厦镇的一些干部群众是这样看待这位前镇长的。1993年至2004年,李为民在塘厦任副镇长、镇长等职期间,塘厦的经济发展一路高歌。在200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测评资料中,塘厦镇以较强的综合发展实力位居全国千强镇第五位。“这其中也有部分是他的功劳”,塘厦镇的一位村委会干部说。
然而就是在塘厦经济实力逐渐壮大的同时,李为民长时间未轮岗,十多年掌管着外经,他利用兼任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的机会,大肆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并接受他人贿赂。坊间曾有传言,在塘厦最繁华的花园新街上,李为民有多处房产,都是人送的。这个真假难辨的传言,多少反映出李为民在群众眼中形象如何。
家中设佛坛祈求赌运
据介绍,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李为民便有在办公室赌博的行为。提任副镇长后,李为民为掩人耳目,经常利用双休日偷偷到境外参赌。连赴港招商期间,也趁机偷偷溜到澳门过把赌瘾。“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小心,让外人不易发觉,也让外人难以找到他”,在闲聊中,有塘厦镇的村干部称,听说李为民拥有7部手机,但人们却很少能找到他。“一般干部或群众的电话他基本不接的”。
李为民是塘厦林村人。有人称,嗜赌成性的李为民,在家中设置佛坛祈求好运气。昨日下午,当记者来到林村时,询问了多位当地人,他们均表示对此事不知情,也无法向记者指引李为民的家在何处或告之李为民的家人情况。
赌官黑金过亿大案
上亿公积金输在赌桌上
丑角:李树彪
职务:原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李树彪利用职务之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存款当抵押、质押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或与他人串通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借款”的方式,先后作案44次,犯罪金额近1.2亿元。其中,挪用公款5800多万元,贪污公款6000多万元。李树彪贪污、挪用的公款,绝大部分用于到澳门等地豪赌或个人挥霍,案发时尚有7000多万元未退还。
正副宣传部长赌输上亿元
丑角:张宗海
职务:重庆原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
丑角:张小川
职务: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
张小川不仅自己到澳门豪赌,并且为了讨好顶头上司张宗海,带着他一起赌博,其挪用公款2亿多元,在葡京赌场贵宾厅一掷千金,结果输掉1亿多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张宗海亲手输掉的。
挪银行4.2亿用来填赌债
丑角:陈满雄
职务:原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
自1993年10月至1995年4月,陈满雄夫妇在澳门葡京赌场狂赌,欠下巨额赌债。为归还赌债而又不至于破产,陈氏夫妇与他人勾结,利用夫妇二人在中国银行申领的 长城卡,在没有办理任何正常的贷款申请、担保、抵押等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恶性透支的手段,共同挪用了中行中山分行的资金共计4.2亿多元用于归还赌债。
涉贪4.2亿多元人民币的陈氏夫妇曾被媒体列为“中国50巨贪榜”的“榜眼”,仅次于涉案40个亿的广东开平中银支行行长余振东等人。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