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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丧子之痛与挚友之绝

  1926年8月,王国维之长子王潜明在上海不幸病逝。王国维在他病危期间到了上海,这时又为他主持丧事。罗振玉也到上海慰问,并安慰自己的女儿罗曼华(字孝纯)。丧事办完,罗振玉就带着女儿回到天津罗家去了,当时称之为“大归”。近期发现有四封罗振玉致王国维的信,叙述了当时的情况。这四封信的开头是“静公惠鉴”,不像以前那样称“静公亲家有道”了。“丧子之痛”、“挚友之绝”是讨论王、罗关系经常提到的事,应该根据各方面发现的新材料,加以实事求是的分析。

  事情的表露似乎是王国维将王潜明的抚恤金寄给罗孝纯而被拒收,当然,这意味着与王家脱离关系的意思。王国维处理完长子丧事回京后,1926年10月24日给罗振玉写了一封很认真的信。关于潜明的不幸,他说:“维以不德,天降鞠凶,遂有上月之变。”关于双方的矛盾,王国维指出:“于维为冢子,于公为爱婿,哀死宁生,父母之心彼此所同。不图中间乃生误会,然此误会久之自释,故维初十日晚过津,亦遂不复相诣,留为异日相见之地,言之惘惘。”这封信的中心是处理“亡儿遗款”的事:“初八日在沪,曾托颂清兄以亡儿遗款汇公处,求公代为令媛经理。今得其来函,已将银数改作洋银二千四百二十三元汇津,目下当可收到。而令媛前交来收用之款共五百七十六元,(镯兑款二百零六元五角,海关款二百二十六元五角,又薪水一个月一百四十三。)今由京大陆银行汇上,此款五百七十七元与前沪款共得洋三千元正,请公为之全权处置。”此外,王国维还说明:“此次北上旅费,数月后再当奉还。令媛零用,亦请暂垫。维负债无几,今年与明春夏间当可全楚也。”承认要付罗孝纯零用钱,表示希望继续联系。过了一个星期之后,王国维又写了一封回信,重申此款应给罗孝纯,王国维以罕见的生气说:“此款在道理、法律,当然是令媛之物,不容有他种议论。亡儿与令媛结婚已逾八年,其间恩义未尝不笃,即令不满于舅姑,当无不满于其所天之理,何以于其遗款如此之拒绝。若云退让,则正让所不当让。以当受者而不受,又何以处不当受者?是蔑视他人人格也。蔑视他人人格,于自己人格亦复有损。总之,此事于情理皆说不去,求公再以大义谕之。”这封“专此奉恳”的信,是现存的王国维致罗振玉的最后一封信了。罗振玉在回信中厉声训斥道:“书中所言有钝根所不能解者,公言之愈明,弟之不解益甚。谨就下走所见为公陈言。来书谓小女拒绝伯深遗款为让所不当让。以当受者而不受,又何以处不当受者?是蔑视他人人格也。蔑视他人人格,于自己人格亦复有损。”在王国维看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罗孝纯“不满于舅姑”,当是一种委婉的说法。今见甘孺辑述《永丰乡人行年录》作过解释和发挥:孝纯“与继姑有讳言,仆媪复从中构之。静安虽家督而平日家政皆潘(王氏继室)主之,己不过问,与乡人事无巨细皆过问不同。至是伯深卒,静安夫妇莅沪主丧,潘处善后或失当,孝纯诉诸乡人,乡人迁怒静安听妇言,而静安又隐忍不自剖白,乡人遽携孝纯大归……伯深服务海关,卒后恤金,乡人且不令孝纯收受。”其实,罗振玉本人对王国维所说的“不满于舅姑”,根本不以为然,故称之为:“公斩钉截铁如老吏断狱,以为言之至明矣,而即弟之至不能解。”

  “至谓不满于舅姑一节更为公缕缕言之。小女自归尊府近十年,依弟之日多而侍舅姑之日少。即伯深亦依弟之日多,而侍公之日少。……因伯深海关一席在津,弟亦住津,伯深所入不足另立门户。弟宅幸宽故主弟家,饮食一切自应由弟任之。嗣伯深不安而移居,弟亦不强者,伯深益唯恐累弟故也。及移居而女病,所入不足,仍由弟助之。”“又值移沪,乃一人到沪,留眷在弟家,欲稍有积蓄为接眷之费。而小女因连丧两女,因而致疾,所费不少,致伯深仍无所蓄。乃由弟备资送女至沪,为之赁屋,为之置器,合计每年所费亦非甚少。……至弟此次到沪,小女言老宅没钱,此次川资所费已不少,卒遭大难,女固异常伤心,即老宅亦财力不及,便以奁中金器变价,以充丧用,以减堂上担负。(于此可见其能体亲心,何有其不满舅姑)弟颇嘉为知礼,至海关恤款,迟早皆可取出,而公急于领款。小女亦遂仰体尊意,脱丧服而至海关,而复申明绝不用此钱,其存心亦未为不当。(此亦足见仰体亲心,何得谓之不满)。惟弟则觉死者尸骨未寒,此款迟早均可往取,何必亟亟?轻礼重财,是诚有之。此事乃弟与公绝对所见不合处,与小女无与也。前公书来以示小女,小女矢守前语,不敢失信,故仍申前旨,信而可失,岂得为人。然公即以此加之罪矣。”这里明明白白地说明,领取抚恤金问题,引起了罗、王的争执。罗振玉已明言,错误不在女儿,而在王国维。这样的争执,其实早在上海治丧期间就发生了。

  按说,罗王两家联姻,还算门当户对。当两家刚结亲时,罗振玉也确有得体的表示。他给王国维写信说:“小女闻身体渐佳,不知能尽妇道否?祈时时教导,勿染时习,则幸矣。弟夙爱此女,然亦未尝以爱而恣之,总须笃守妇职,以礼自持,乃有以对公也。”

  关于罗振玉、王国维后来断交的原因,陈鸿祥《王国维年谱》提供了不少回忆材料,有益于大家思考。“王氏丙辰(1916年)自日本归来,在沪赁居那自认为‘房价低廉’、‘屋亦宽敞’的‘闸库门’三楼底楼寓所,实在不是什么‘尚明轩’,而是闹市中的辟地,荒寂阴森,连‘木工’一类苦力,尚且搬进‘一日即迁走’。仲安老人所谓‘或有所见’者,盖旧时所称‘见鬼’,或‘鬼神作祟’耳。……所以,对于王氏北上以后,犹让潜明居于原处,并与其爱女在此等类似《聊斋》所写狐鬼为祟的‘鬼地方’结婚成家,显然不满。不久,潜明果然病亡。罗氏焉能不‘迁怒’亲家夫妇,全然不为长儿、长媳命运着想?此层‘细故’,即当事者罗氏本人,自亦难出口,故只能携女‘大归’,以泄其胸中所蓄‘怒意’。”上面引文中提到的“仲安老人”,系罗振玉次女。她的追忆确有当时之传闻为依据。罗振玉那时给王国维的信中说:“公寓有鬼,信否?若然,是宜移居。”罗振玉说明:“弟平日不信鬼,然近来有人亲见过,至是乃不得不信矣。”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寓”,指王国维住处,时间在1916年,地点是“爱文义路大通路吴兴里三百九十二号”。王潜明与罗孝纯在天津结的婚,怎么可能在这个“鬼地方结婚成家”?以后王潜明、罗孝纯迁沪之后,住在江阴路。从以上所引的书信中,罗振玉明明写道“乃由弟备资送女至沪,为之赁屋,为之置器”云云,显然没有住到大通路的“原处”去。即使江阴路住宅中也见鬼,既是罗振玉自己“为之赁屋”,很难想象罗振玉会“只能携女‘大归’以泄其胸中所蓄‘怒意’”。

  王潜明患伤寒病,本来表面已经好转,但实际并未恢复。这类病在恢复期本来忌吃生硬之物。王潜明喜欢吃硬饭,后来又发作了,随即遇到不幸,潘夫人对孝纯有责怪,由此产生“婆媳龃龉”的事也会有。但是,冷静思考这的确很难怪人的。王国维在致罗振玉信中一开头就说:“维以不德,天降鞠凶,遂有上月之变。”可见,王国维表明并无责怪他人之意。不久,马衡也得了伤寒,王国维马上写信给他:“此次还京尚未复原。此病之后,调理甚为重要,仍请节劳为荷。亡儿之病,中西二医并有贻误,亦不能专咎西医,即病者自身亦枪法错乱。总之,运数如此,无可说也。”这里又强调了调理的重要。但是,潜明之丧,对王、罗两家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说“婆媳龃龉”会导致王国维与罗振玉两人之间几十年友谊的中止,似乎并不能令人信服。

  王国维对导致这个局面的解释是,“不图中间乃生误会,然此误会久之自释”。罗振玉并不接受这个说法,他气很盛,他断然说明与王国维争执的根源是更为深远的:“弟与公交垂三十年,方公在沪上混豫章于凡材之中,弟独重公才秀,亦曾有一日披荆去棘之劳。此卅年中大半所至必偕,论学无间,而根本实有不同之点。圣人之道,贵乎中庸,然在圣人已叹为不可能,故非偏于彼,而偏于此。弟为人偏于博爱近墨,公偏于自爱近杨,此不能讳者也。至小女则完全立于无过之地,不仅无过,弟尚嘉其知义守信,合圣人所谓夫妇所能。”这样的论辩,显然不是误会,也不会是一时气愤,而是涉及两个人的生活态度根本不一样了。罗振玉的这种看法,当然不可能是一时之见,但是到这时候忽然爆发,除了家事以外,应该说与当时激烈的政治纷争中两个人态度上的分野不无关系。

  抚恤金最后是怎样处理的呢?据罗振玉书信说:“由沪送来小女家具照单”与“汇来伯深恤金等二千四百卅二元”均收到。另一封信称“合前款共得三千元”。这就是说,除抚恤金外,其他的账目也已结算清楚。但是,他又说:“小女屡次声明不用一钱,义不可更强之。”“小女信誓不受,未可再强之,此所谓匹夫匹妇之愚,圣人已所许也。”以后,从罗振玉的信中看出,王国维又去过信,说过“旧谊为重”的话。罗振玉说,来信“拳拳以旧谊为重,甚善,甚善。弟平日作书不逾百字,赋性简拙,以不欲与人争是非,刻在今日尚有是非可言耶”?罗振玉告王国维:“拟以二千元贮蓄为嗣子来日长大婚、学费,余千元别有处置之法,以心安理得为归,不负公所托也。”这封信的日期,署“初七下午”,这是1926年11月20日。现存的罗振玉给王国维的最后的一封信,写于1926年11月26日。王国维还细致地保存了汇款人的信件,内容如下:“今日即托中国实业银行将现银合成洋元汇至天津交雪老手收矣。计合洋贰千四百廿三元。此款本拟将银汇津,因现银与洋元不同,每千两须汇水陆拾两,太不合算;刻下合洋元汇津,每千元只汇费六元。兹将揭单寄上,请公存。”时间为阴历“九月十四日”。

  “丧子之痛”、“挚友之绝”这两件事,对于王国维精神上的打击是深重的。到1927年,他给日本友人神田喜一郎写信,还提及“弟秋间长子之丧,心绪恶劣”。他见人就要诉说自己的不幸,更可怕的是经常一个人发呆。少年丧母,中年丧妻,晚年丧子,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够可怕的。

  王国维于1926年冬寄给际彪一信,并五十元汇款。后王国维又收到际彪信,还称谢王国维秋天寄到的二百元赠款。王国维复信说:“去岁弟因长儿之变,于外稍有欠项。其十月二百元之款,弟实无此事,想叔蕴先生(以己款)假弟之名以济尊处急用者。此事诚不宜揭破,然亦不敢掠美,谨以实闻。”王国维怎么想到有这样的事呢?何以突出罗振玉“以己款”而又强调“不宜揭破”呢?看来王国维可能想起罗振玉给他的信中说:“至此款承公始终见委,弟即转存入银行而熟筹所以处之之策,但弟偏于博爱或不免不得尊恉耳。”其实,王国维虽然尚欠别人的钱,又心绪恶劣,但他认为该支援处,不论钱数多少,也算尽了心意了。当时,际彪住天津,王国维于1927年2月12日赴天津时,本想于2月14日“趋谒师座,因在客寓稍感寒疼,是以即行回京”。由此看来,王国维到天津,也没有会见罗振玉,当时双方亦无书信往来。这就算罗、王关系的余波了。

  这里必须说明,以后的王、罗两家后代,在艰难岁月中,有互相支援的美事,王氏六子王登明教授和夫人梅美珍在1949年以后,直至文化大革命领工资后定期给大嫂寄钱,十分不易,让人感到人情的温暖。

  §§第十一章 国学研究的历史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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