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2006-09-01 16:28:33)
很多人曾有问题,那就是拿到绿卡后是否真的要为雇主工作,要工作多久,雇主是否有权利把绿卡取消掉。 这个问题基本上被AC21这一法律一并解决。我们知道在办LC时,所谓的工作只是一个JobOffer,因此并不存在目前的问题,只要有公司愿意帮你申请,而且公司也证明有能力支付薪水,那么你是可以进行整个LC及I-140,I-485的申请,然后在I-485进行六个月后,甚至根本不去该公[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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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H-1B2005年的2万名额规则终于出来。以下是其中的一些申请原则: 1,H-1B2005年名额2005年5月12日开始申请,在之前提出申请会被退回; 2,只能送交VermontServiceCenter 1ALemahDrive StAlbans,VT05479 3,First-in,Firstout; 4,不可以e-filing; 5,PremiumProcessing可继续使用; 6,$500FraudPreventionfee必须是单独的支票,不可与其它费用混合。 7,PremiumProcessing支票也必须是单独的支票;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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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据移民局最新消息所知,有关2005财政年度的20,000H-1B条例已经通过OMB部门的审核并且转至国家安全部门签署。预期有关条例最快可在下星期初会在移民局的FederalRegister上公布。 但现时还不清楚这20,000个H-1B名额是否只是对于拥有在美硕士学历以上的人士,还是对所有申请人都有效。并且,有关如何将已在审核当中的2006年H-1B申请转换成2005年的H-1B,我们有待从即将公布的条[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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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今天我们收到一个VermontNIW的批准,整个时间只花了短短10天。打破我们近些年来的记录。这样的纪录只有在5,6年前才出现过。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Vermont变成NIW最快的一个移民中心(本来是最慢的)。Nebraska也有很多进展,在这一个星期我们也有三个NIW的批准。我们曾经在去年底时提过移民局曾表示要对NIW的审核程序有何改进。事过几个月我们已经渐渐看到这些成效。----------------[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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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RIR及PERM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的人来问什么时候才要用到BusinessNecessityStatement(BNS)。有很多人以为只要JobZone的学历是Bachelor,要是工作要求MasterDegree,申请人便需要提出BNS。事实上这是不正确的。所谓BNS的需要是在于劳工部认为一般而言,该工作并不需要公司所列出的要求,如果一定需要的话,公司要提出BNS来解释其合理性。也就是说公司要证明下面两点: 1,申请人与[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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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人当I-140及I-485送交六个月后,因为有了新的机会而转换公司。只要工作内容与薪水是一致的,无论是否转到不同的移民中心,申请人可用AC21的条例继续申请,而且对于I-140及I-485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同时AC21上面说的很清楚,除非移民局主动询问,申请人在转换工作后无需通知移民局。 如果申请人将有更好的机会变成Self-employed,这是否仍在AC21的保护之下。我想仔细[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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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我们从移民局及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得来的消息,日前各移民中心得到指示将2006的H-1B申请,硕士以上的申请区分出来,也就是说有可能这些人,一旦移民局宣布2万个H-1B政策时,移民局可将他们的有效日期提前。但是这里的问题是移民局将会把LCA如何处理是个问题。因为LCA将直接控制H-1B的有效日期。是否申请人需要重新LCA我们还没有消息。 至于说2万名额是否真的只是给在美[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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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据消息所知,在PERM系统正式使用后所收到的几百个PERM申请,基本上都是被”denied”,而仍没有一个是被批准的案件。基本上,这些申请被拒绝是由于PERM是一个”highlyrule-basedsystem”(所有审核标准已经法律规革系统化),所以对于一些申请,只要系统在审核过程中,只要发现一些细微的错处,都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其实PERM的系统里仍然有一些technical的问题待解决。因此即便案[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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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收到2月4日送到NY劳工局的SpecialHandlingLC批准。由此可证明NY并没有把SpecialHandling送到BPC处理。我们日前知道有些区的劳工部仍然在处理LC,但是每一个区是以何收件日期为区分点,我们并不清楚。即便有时我们询问出来后,他们仍然会有不同的做法。因此我建议申请人要再次的询问劳工部,尤其是对于SpecialHandling的LC,BPC也说会有特别的方案来处理,但此一方案为何,[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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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移民局在2月16日公布了一个重要的备忘录,也就是取消之前移民局可以不发出RFE(RequesttoEvidence)或是NOID(NoticeofIntenttoDeny)的政策。 去年2004年5月4日移民局公布,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若是移民官认为该申请不可能符合条件,移民官可以不发出RFE或是NOID,而马上否决该申请案。自从这一政策公布后,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因为有些移民官只要一有问题,马上就否决申请案,事实上[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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