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凸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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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个馒头引起的侵权案1-4

(2006-02-21 11:23:55) 下一个

一个馒头引起的侵权案(1)

从陈凯歌大骂胡戈无耻开始,这个馒头就注定又要一起另一桩并发案。这次不流血,读书人之间的事,限于嘴头笔尖等媒体之上,不过精彩程度赛过任何带着血色的浪漫。 互联网上有关事件发展的过程:

2005.12胡戈制作完成“馒头”,发给熟人观看。

2006.1“馒头”在网络上走红,本报第一时间采访胡戈。

2006.1胡戈完成新作品《春运帝国》。

2006.1.12陈凯歌怒斥“馒头”无耻,扬言起诉。要求道歉,并承认侵权

2006.2.13网络上发起万人签名,支持胡戈。

2006.2.14胡戈委托本报正式道歉。但是不承认侵权

目前,案件的焦点表面上停留在馒头对无极是否侵权的事实认定上。但所有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案件根本上是胡戈这小子在陈导被金球姑娘抛弃之后,在网络里客观上替陈导的伤口撒了一把盐。注意是客观上,主观上胡戈根本没有撒盐的目的。客观上,如果陈导没有这伤口,馒头也就不可能称之为伤口上的盐。因为没有了伤口,你就是直接泼碘酒,也没什么疼的。

主观上,胡戈是像洒点什么,充其量也就是点幽默而以,为什么非得对这无极撒呢?因为陈导把无极搞得太有名了。只有对这台有名的东东幽一把默,也才称得上是幽默。因为幽默之所以称得上是幽默,就是拿人们都熟悉的东西,来个大智若愚型的曲解而已。

至于侵不侵权,胡戈说,法官说了才算。不过网络万人签名的支持,已经在道义上支持了胡戈,既然人们公认道德的范畴大于法律,那么法官自然也不应给判侵权。 但是法官依据的不是道德,而是法律本身。判定是否侵权,就必须先判定侵了什么权。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有规定权有如下几种: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陈导这里应该指的是著作权。著作权的权利界定,在中国法律中有17项之多,跟本案有关的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指的是在不根本改变原作的情况下,对部分进行改动的权利。改编权指的是利用原作的片断创作出全新的作品。馒头从立意到情节,根本的改变了原作的面貌,而且以画外音的方式引导观众按与原著截然不同的方式理解改编后的作品情节,应属改编权范畴。

巧的地方就在这里,中国的法律(跟西方的不同)规定,改编后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著的著作权。原著的著作权,包括发行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等等等等,馒头一概没有触摸过,根本谈不上侵权。

陈导该不会糊涂得说侵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馒头自始至终就是以一个网络幽默的状态出现的,并不对真人真事予以评论,何谈名誉权之侵犯呢?馒头里倒是应用了原著人物名称,但是原著中的人物都是虚构的,何来名誉权。即使有真实人物存在,也应该由他们的子孙后代来享有名誉权,而不是陈导(况且这时候,我代表网民们问一句,陈导在构思原著的时候,是不是从那些人物的子孙们那里受了权?)

最后,我建议,陈导如果要在法律上搞倒胡戈,最好在美国起诉,因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改编权也由原著产权人享有。就算我是为了陈导勇于为中国人在国际上争气的精神鼓了一巴掌。

一个馒头引起的侵权案(2)

互联网报道陈导已经起诉了胡戈!在中国。陈导的律师说,如果吴承恩和他的后世在世,愿意起诉周星星的大话西游,中国版权法也是会接受的。中国的版权法在这里遭遇尴尬,本来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实效性的,比如在美国好像是70年。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抄、印70年前发表的作品,而原著者不能以侵权起诉。中国的版权法没有规定这个,所以在中国,印发四大名著作品是违法的,因为出版商根本没有获得原著者和后世的授权。

不过,因为中国对古典名著的知识产权的继承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造成没人现实中享有法律保护的版权。结果,就是所有出版古典名著作品的出版商都可以违法不究的出书了。

版权局现在的说法是,暂时还没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我看版权局对这事最后还是要不了了之,因为这要判了侵权,以后别的麻烦可就多了去了。 胡戈称,陈凯歌不是著作权人,不能起诉他。这里胡戈有点幼稚,陈导虽不是著作权人,但是可以代替著作权人起诉。著作权人使制片商,跟陈导穿得是一条裤子。

洪晃,陈导的前妻,说陈导有点小肚鸡肠。这话说得中肯。平凸说过,这事实质就是陈导被伤口撒盐。要是大度一下,这算土法消毒,也就过去了。

还有某法律教授建议陈导诉侵名誉权。有句话怎么说的来着--世上本无事,律师一来,也就生出事来了。律师就是以没事找事的职业。不过找事业的有法律的专业性,像陈导的代理律师,建议吴氏后人诉周星星,那是法律上可以接受的。你这又诉的哪门子名誉权呢? 还有律师说是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人纯粹扯淡。这就是对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望文生义的理解一通,然后迫不及待的出来充大尾巴鹰。

一个馒头引起的侵权案(3)

陈凯歌真正应该诉的是洪晃。洪晃才是亲了他名誉权的第一人选。洪女在她的新电影里对陈导有惊人暗示性的评论。 可是这个孬种他不敢,因为这么诉,指不定又把他什么难言之隐给抖搂出来呢。所以胡戈被诉,一则为陈导为撒盐报复,二则也是想找个软的捏。没想到啊没想到,他这一捏,倒把那个硬的也给连带出来了。 陈导这回算是面子大损,官司打不打得赢都已经输了大半了。这回法庭和版权局要是来个顺水推舟不了了之也就罢了,要是落井下石的话。我看陈导以后就不用再拍电影了,没投资人敢找他了。

他也不定会闲着,这段馒头案他要能肯自己拍出来,一来肯定不比冯小刚的手机票房差,二来自己找个台阶下。 谁来做个陈导的专题连载?我先把idea放在这,谁写都成,不一定是我。

一个馒头引起的侵权案(终)

馒头的案件实在有趣,不过因为这事被媒体间越炒越大,让我觉得自己再续下去,就有起哄的感觉了。所以本篇作为连载的终结,并非事件已经终结。 不用我说,大家可能已经猜到,肯定有人由此恶炒而直接获利了。

这不刚有一家商家,为招揽顾客,自家门前连放数日馒头。后竟忘忧提醒可能导致侵权指控,才停放。估计那几天的营业额。。。

也有律师来凑热闹,声明要为胡戈打这场名誉权官司,免费。辩护理由都想好了,就是胡戈那段片头声明,“个人自娱自乐,禁止传播”云云。并准备反诉沉到侵权。想得倒也在理。不过这几年但有轰动案件,总有律师的出来给自己借势造市。

今天想说的,是馒头案带来的商业可能性。

本来陈导可以此为契机,扭转无极海外受挫的劣势,说不定能在国内市场上创造出无极商业神话,按许多网友的话,两片应是互相促进的关系,你助我成名,我帮你得利。可是现在看来陈导已经自绝此路。如若不然的话,这应该是馒头的第一大商机。

曾有做比馒头案与七年前的王洪vs恒升电脑案。恒升诉为自己维权的消费者王洪侵犯名誉权,当时的中国法官很显然对名誉权的案例不甚了解,稀里糊涂的判了恒升胜诉。结果,恒升赢了几十万元名损费,却丢了几十万名消费者。现在恒升品牌已经销声匿迹了。

胡戈的成名,应属第二大商机了。已有诸多商家邀胡戈加盟了。不管胡戈初衷如何,这事件都不依他的意志为装移的为他引来了一夜成名的命运。他可能还没回过味来,所以,出版社,电视台等的约稿,到现在一概未予理睬呢。除了个别记者的采访要--因为他要为自己讲话嘛!胡戈是应该找个经纪人什么的了,这事扎扎实实地呈现给胡戈赚取第一桶金的大好时机。这个时候的胡戈,只要保持个做人的尊严,不要被陈导裹胁下水的谩骂开战,就已经道义上领了这桶金。我们也预祝胡戈在不久的将来,把这桶道义上的资本顺利的Monetize。

律师们的商机,前面已经提到多种版本的获利模式了,就不用多说了。不过本期出来的这几个免费打官司的,纯粹是陷到以往案件中律师炒作的固定模式了。创造性的话,不如这样,代理胡戈打官司,反诉陈导名损费1千万,输了费用律师全出,赢了分50%陈导付的名损费。老是拿着免费说事儿,好像赵传的歌唱的,我很温柔,左括弧,我很丑,右括弧。

传媒界的商机,他们正在借机炒作,金银是赚了一把又一把,他们的希望是,只要我们很多数人还对馒头案感兴趣,他们既是无中生有,也要想办法不让案子结了。

商家的商机,宁波的超市以可能侵权的方式已经见机行事了,不值得推广。其他的市场动向现在还没有出来。平凸的预测是,用不了多时,中国的食品市场上就会铺天盖地的出现若干种无极馒头,带馅的不带馅的,冷冻的即食的,沾糖的干嚼的,等等等等。其中一种设计上比较独特的,以颜色和味道将馒头分为许多型号,暗喻馒头案中的趣味人物(但不明点,以免侵权),并立有收集奖励。

另外一种简单点的,将馒头做成圆环套圆环的外形(其实就是老妈最善于做的花卷,不过这时候非叫馒头才有销路)。 大江南北的饭店里也会悄然兴起一道新的菜式,叫做哥哥雪馒头(不能叫血馒头,太反食欲)。哥哥者,取馒头案中两位当事人名字尾字的谐音而已)。做法上因店而异,一种普遍的做法是,就是,把馒头蒸成小巧可爱的厘米大小,再将胡萝卜以久制陈皮爆抄(只加油不加水),然后把馒头撒进菜里,待馒头稍有焦皮后起锅。爱吃辣的,可以加点红油(红-洪)。定价方面,应该不贵,以迎大众消费的口味。

最后,衷心的祝愿案里案外的各色人等,各企事业单位,能在案子所呈现的商机之中达成多赢的局面。我这里提到的点子,如果有用,尽可免费照抄或更新,平凸决不索取知识产权费。不过,署名权保留,希望诸位如有采纳者,务必注明产品设计理念源于文学城70版贾平凸对馒头商机的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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