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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里合一:我们有宝贝放在瓦器里--经文解析(16)-2

(2006-05-17 23:45:21) 下一个

在基督里合一:我们有宝贝放在瓦器里(十六) -- 雅各书第二章经文解析

经文解析的修订是在圣灵的光照带领下。一切感谢赞美荣耀归给主!

二.待人(2:1-13)

前章已经论到虔诚应如何表现于待人方面,就是要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这几节则推广上文的意义,举例说明信徒待人该有的态度和原则:

1.不可按外貌(2:1)

【雅二1】「我的弟兄们,你们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文意批注)

「不可按著外貌待人」,这句话也是指著,不可按表面观察事情或判断人。信徒跟世人的一大分别,就是不按外貌待人。因为人都是天父的孩子,在基督里都是兄弟姐妹。在基督里,没有属世的差别:就是诸如社会地位、阶级、种族、国家等的任何差别。我们在基督里都归为一体:

「在此并不分希利尼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内。」(西三11)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三28)

2.不重富轻贫(2:2-3)

【雅二2-3】「若有一个人带著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堂去,又有一个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也进去;你们就重看那穿华美衣服的人,说:“请坐在这好位上”,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

(文意批注)

在这两节经文中所举的例,虽然是很浅显易明的,却包含著十分合乎实用的真理,照明了许多人心中深处的黑暗。对待人不可偏心,更不可以贫富外貌取人。腓利门书中不论社会地位和贫富,平等对待主内弟兄是正面的我们当效法的例子。

3.不偏心待人(2:4)

【雅二4】「这岂不是你们偏心待人,用恶意断定人么?」

(文意批注)

「偏心待人」,就是不按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待人,而只凭著私心和不正当的用意,偏袒自己所喜欢的人,按外貌私自分别等级轻重的意思。

在世界有贫富阶级的分别,在基督里却都成为一,所以任何「分别」的观念对信徒彼此间的关系,都是一种阻拦;信徒只可以在对罪恶和世界方面应有分别,但对任何人,却不能因财富地位的不同,而存著任何分别高低的观念。

「用恶意断定人」,这是偏心待人的必然结果。既有偏心,当然就不会有公平的判断,既有重富轻贫的成见,自然容易只会凭著外貌选择自己所喜欢的人。我们基督徒不可论断人,更不可凭属世的标准来断定人。

4.应与神待人的原则相符(2:5-7)

【雅二5】「我亲爱的弟兄们,请听!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他所应许给那些爱他之人的国么?」

(文意批注)

「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这句话与(林前1:27-29)的意思互相补充,是贫穷信徒的安慰;也是富足信徒的警告。因为人在物质上的富足,却常常反而让人灵性贫乏,与神疏远,贪爱和注重属世的东西,蒙神的祝福多,却忘记对神的感恩和信靠,亏欠神更多。贫穷却常常让人更靠近信靠神,反而最终成为祝福,让人成为承受神的国的人。

参(路六20)「耶稣举目看着门徒说:『你们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神的国是你们的。」

(路六24)「但你们富足的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受过你们的安慰。」

「叫他们在信上富足」,真正的「富足」,不是人用诡诈的方法获致成功的;乃是神「叫」他们在信靠神上富足的结果。在神面前富足的涵意,绝不是「有钱」,而是指著属灵信德的富足而说(「信上富足」的「信」,就是从信心所表现出的各种美德的意思)。有些人只在物质上富足,另有些人,神却叫他们在灵性上丰富,在神看来,后者才是值得受人更大的敬重,才是最终蒙福的人;照样,我们也该照著神的法则,尊重那些在灵性上富足的人,而不是那些在物质上面富足的人。

「并承受他所应许给那些爱他之人的国么」:神待人的原则,绝不是根据人的贫富,而是根据人「爱他」、「信靠他」的程度而定,因为神所应许给人的属灵福气,是不分贫富的。可见神待人的原则,是按著人在灵性方面对神的态度,「在信上富足」的爱神的人,才是蒙神悦纳,承受神国的人。

【雅二6】「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拉你们到公堂去么?他们不是亵渎你们所敬奉〔“所敬奉”或作“被称”〕的尊名么?」

(文意批注)

这里解明神待人不分贫富之后,就责备并警告那些羞辱穷人而讨好富人的人,指明他们的动机,完全未曾顾念到神名的荣耀;而讨好富人的结果,也未必能从他们得到什么好处,且反而常受他们的欺压,这是教会倚靠人的钱财而不倚靠神的必然结果--受富人的支配,看人的脸色,神真理的权威不被尊重,甚至连他的名受到亏损也不被顾念。

这两节圣经也告诉我们,金钱如何使人的心眼昏花,恩怨不分。世上正有无数的人,因为贪求物质的好处而求人的喜悦,他们虽然也曾因为讨好富人而受过欺压和羞辱,但他们却还是依然如此,只希望得着人的好感,而而不肯信靠爱他们的神。

5.应合乎爱心的原则(2:8-13)

【雅二8】「经上记著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文意批注)

这节圣经引自(利19:18),新约中曾多次引用过(太5:44;19:19及太22:39;可12:31;路10:27;罗13:9;加5:14;雅2:8等)。主耶稣曾以「尽心中尽性,尽力爱主你的神」为最大的诫命,而其次就是「爱人如己」(可12:29-31),但这两条「诫命」都不指著神的其它吩咐(本书的1:25;2:12;4:11)。这里说「要爱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为在对待人方面这是最大的「诫命」。

【雅二9】「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文意批注)

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是引用(申1:17;16:19)的话。因为这样作便违反爱心的原则,爱既是律法的总纲,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么违背爱的原则,当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见,新约信徒的行事以爱为准则,绝不可以为自己没有犯十诫就够了;因为一切不合爱心原则的事都是罪,正如按外貌待人,虽然不在十诫之内,却也还是算为犯罪一样。

【雅二10】「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文意批注)

这两节圣经,是很严厉的定罪标准。我们在神面前,并非要犯许多条律法,或是屡次违犯神的律法才是罪人;而是只要有一次犯了其中一条,就已经是罪人,且算已经犯了「众条」了。在此论到这方面真理的目的,是要提醒那些凭外貌偏心待人的人,不可以为他们在某些事上遵守了律法,就可以自夸;其实他们若在这方面亏待了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可见我们不但不应存偏心对人,就是对圣经的真理,也不可偏重于一方面,而应当重视圣经的全部真理。我们在基督里的人,若没有爱人如己的心就已是犯罪了。所以,在基督里的人,不但不可犯常规的律法,还必须靠着基督,用在基督里爱神爱人的心,竭力守更高的律法 -- 天国的律法(太5-7章)。

【雅二12】「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文意批注)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爱是主所给的命令,也是新约信徒所遵守的「律法」,它不像旧约信徒要逐条遵守,而是以一个原则--爱,总括一切。这样,在实用上更为活泼与严密,使人不能凭固定的字句逃罪。圣经是记载神的爱的一本书,所以圣经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所以本节有两层解释:

A.我们既然因基督的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赎出来(参加3:13),使我们在恩典之下(罗6:14),按著爱的律法受审判(约13:34,35;约一3:11,23);这样,我们就当照基督的爱律去说话行事。

B.我们既然要按圣经的话在神面前受审判(约12:48),不是按人的律法,或按人的道理;就应照此说话行事,而不是只顾得人的称许,以人的主张为行事的准则。基督徒既得以认识基督,有基督圣洁的新生命在里面,就须照基督的教导来说话行事。而基督徒的审判是照着更高更完全的爱的律法来审判的。所以基督徒当警醒。

【雅二13】「因为那不伶悯人的,也要受无伶悯的审判,伶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文意批注)

这里的警告是:我们怎样待人,神也会怎样待我们。我们若对人无爱心、无怜悯心,我们在将会受到的审判中也不要指望得到神的怜悯。

(太七12)「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太十八35)「你们各人,若不从心里饶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这样待你们了。』」

(弗四32)「并要以恩慈相待,存伶悯的心,彼此饶恕,正如神在基督里饶恕了你们一样。」

「伶悯原是向审判夸胜」我们就该用神的伶悯,伶悯一切需要帮助的人,而不该分贫富贵贱等等。对那些不如自己、需要帮助的人,应当伶悯他们,帮助他们,绝不可轻视他们,这才合乎爱心待人的原则。「伶悯原是向审判夸胜」,在基督里,有怜悯心和以爱心待人胜过用公义待人的,才能在公义的审判中夸胜,才能得到神的赦免和天国的福分。

(四)、 信心与行为(2:14-26)

从这里可看出,当时的信徒,正如现在的大多数信徒,甚至很多牧师,显然误解了有好行为和靠好行为的分别。他们以为既不必靠行为重生得救,就不必有好行为了;其实信徒虽然不是靠行为重生得救,却必须有好行为,好行为虽不能算是一种足以使信徒得救的功绩,却是信徒该有的一种本分。信徒在基督里,当有合乎基督教导的远超过世俗律法的好行为。忽视在基督里行善行义的“唯信主义”是对“因信称义”的完全的理解偏差,是由于不明白信心与行为的关系所产生的结果。本段真理指出真信心与真行为是二而一,一而二的。

一.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2:14-17)

1.没有行为的信心不能救人(2:14)

【雅二14】「我的弟兄们,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甚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么。」

(文意批注)

本节的意思是要说明,信心若没有行为,是不能发生功效的。一个人有没有信心,并不是凭他口中怎样说,乃在乎他的行为表现是否和他自己所以为有的信心一样,这才能证明他的信心。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假的,是不能救人进天国的。

现在在教会里面,对信心与行为的关系的认识,有危险的错误,就是:

「没有行为的信心」:

没有行为的信心就是假信心。这种人自以为有信心,其实他们还不知道什么是真信心。真信心是必有行为的信心,就如现在有人跑进来说;后屋已经着火了,你如果真相信后屋已经着火,就会立刻逃跑;可是如果你听了全没有动静,还是安详的坐著,就证明你没有相信那个人所说的话,因为真信心是必定有行为的。另一情形,也是很容易叫我们自以为有信心,其实却不合乎圣经要求的信心,比方说:你听见人家讲一个故事,描述后屋正在着火的情形,你虽然相信那故事所叙述的是真事,你也不会因此逃走;因为那是故事里面的屋子着火,跟你没有关系。这一类的信心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这种信心并不是圣经所要求的得救的信心,而只是一种「知识」而已。许多人虽然在理论上相信耶稣降世受死赎罪是对的,但却从未真正在自己经历里面,相信他是为救自己脱离罪恶而死,而只是把这种「知识」当作信心而已;正像一个人相信故事里面所讲的后屋着火是真的,也承认要从前屋逃走是对的,但他自己却从来没有因房子着火而逃走的经验;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觉得自己的罪的危险,已经如火逼近。这种信心,就是圣经所说的没有行为的信心。那些安于罪中,没有真心认罪悔改,不靠着基督,行善行义,引人归义,竭力离弃罪恶,追求圣洁的,就是没有真信心的信徒。

没有行为的信心把人陷在自欺里面:

「这信心能救他么」,有人抱着“因信称义”的基本真理,却没有真正的“信”,这样的“信心”不能救他入天国。是自欺的假“信心”。没有行为的信心,不是真信心,人不能靠着假信心得救。

2.没有行为的信心是虚伪的,毫无益处的(2:15-16)

【雅二15-16】「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甚么益处呢?」

(文意批注)

在此举一个例子,说明没有行为的信心的虚假。真信心是在有诚实的爱心和怜悯心的帮助他人的实际行动中体现出来的。世上有既不肯从行动上帮助弟兄,又希望他能得著温暖;既不用出钱,又可以行善的事吗?这是自欺欺人的虚伪。这种利用「信心」来代替自己应该有的善行和本分的信心,不但不能救人,而且会把人绊倒。「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 注意,这样的虚伪无怜悯心的表现是要被定罪的。

参(约壹3:18):「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信神爱神的人,就当爱人如己;爱人如己,就当在基督里,行善行义,引人归义。这是「信心」应有的表现,可见本书所论的信心,不是单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更是指得救了的信徒应该表现之信德而说的,因为凡是真正有信心的人,都是从神而生的,他们必会爱从神生的人(参约壹5:1),这种爱心就是有信心的一种外在的凭证,是表现在行为上的。

3.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2:17)

【雅二17】「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文意批注)

「死的」意思,就是没有生命的,也不能表现于生活的;这句话也反面说出,真信心是有生命的信心。正如有生命的人必定有各种生命的表现一样;死人怎样不能表现行为,与人无益,照样,死的信心也是如此。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没有实意的,虚假的,自欺欺人的。

二.信心与行为不能分开(2:18-20)

1.信心与行为是紧密不分的(2:18)

【雅二18】「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借著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

(文意批注)

本节说明信心与行为的不可分割。我们绝不能说这个人有信心,那个人有行为,是各有长短,仿佛这是各不相同的两样东西,就像属灵恩赐各有不同,但各人可以有其中的一样,这就完全误解信心与行为的关系了。同时,我们也不能把行为当作信心,以为我既有了行为,就证明必定是已经有信心,因为「行为」未必全是出于信心,但真信心却必定有行为的表现,真行为也必定来自于信心;这是互为表里,二而一、一而二,紧密不分的。

2.信心行为不一致是鬼魔的信心(2:19-20)

【雅二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错;鬼魔也信,却是战惊。」

(文意批注)

「鬼魔」不是「魔鬼」,原文是多数式的,包括魔鬼和属魔鬼的鬼魔。鬼魔虽然也信神只有一位,却不悔改,这种信,实际上等于不信,不过是一种知识,它虽然明知只有一位神,这个无可否认的事实,但并未信靠他服从他,且在这独一真神以外,竟然用各样的诡计和假冒引诱人相信假神。这样,鬼魔们所表现的行为,是与它们的信心不一致的--一方面信神只有一位;另一方面却又表现得叫人相信有许多的神。这样的信心是叫人越信越「战惊」的灭亡的「信心」,因为它们所信的,更叫它们知道无法逃避独一神的审判;所以没有行为的信心乃是鬼魔的信心,不能得救的信心。

【雅二20】「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么?」

(文意批注)

「虚浮」原文含有虚空、徒然的意思。新约共享过十八次:(可12:3;路1:53;20:10,11;徒4:25;林前15:10,14,58;林后6:1;加2:2;弗5:6;腓2:16;西2:8;帖前2:1;3:5;雅2:20)。英文钦定本只有两种译法,就是:(徒然),(虚空)。但其它有译作愚笨的。

圣经在此称呼那些只有死信心的人是「虚空」与「徒然」的人,他们的人生正像他们的「信心」一样虚空与徒然。

三.信心与行为并行的例证(2:21-26)

1.以亚伯拉罕献以撒为例(2:21-24)

【雅二21】「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称义?」

(文意批注)

为什么这一节圣经说亚伯拉罕称义是因行为,而圣经在别的地方(参创15:6;罗4章;来11:17),却说他是因信称义呢?注意,(2:21)所引的事,是亚伯拉罕献以撒的事。按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明记于(创15: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且在他得着称义经历以后的十多年,神又给他割礼的约作为他已经称义的凭据(创17:9-14),(罗4:9-11)更清楚地解释了他这两步经历的关系和意义:「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么,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么,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以此说明,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割礼之前;但献以撒,却已是在他受割礼以后大约十多年(参创22:6),称义以后大约三十年的了(假定当时以撒已十五、六岁的话)。

(创22:1)说:「这些事以后,神要试验亚伯拉罕,就呼叫他说,」就说明了神要亚伯拉罕献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凭著献以撒称义,而是要「试验」他那已称义的信心;(来11:17)也是这么说:「亚伯拉罕因著信,被试验的时候,就把以撒献上,这便是那欢喜领受应许的,将自己独生的儿子献上。」他完全顺服神的要求,献上了以撒,这样的行为,证实了他从前称义的信心是完全信实的;从前称义的经历也是实在的。他在受最高的信心试验中所显出的信心的行为,完全证明了他对神最初步的信心之真确,所以这里说,亚伯拉罕献以撒是因行为称义,而绝不是说,他在献以撒时才得着称义;乃是说,亚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试验中表现真行为,就更能因这献以撒的行为,显出他被神称义时的信心是真实的了。事实上,神试验亚伯拉罕不是因为神还不知道亚伯拉罕,而是为著亚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试验他,他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在神试验他之后,他的信心就显明在人面前,人就很清楚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这样的把他的信心显明出来,不但为亚伯拉罕的益处,也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处。

另一方面,亚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为,是并行不分的,那么既说,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当然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说,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了。

本书在上文15,16节已说过,雅各书所论的信心,不是单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称义以后,所表现之信德。这里引证亚伯拉罕献以撒之例解,也可以作为上文解释的例证之一。

【雅二22】「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著行为才得成全。」

(文意批注)

「可见」,解明上节所引的例子,为要证明信心与行为的并行,和互相成全。「他的」他字是单数阳性的,不是指「信心」,是指有信心的人,这意思就是人的信心,是和人的行为并行的。「并行」意即同工,新旧库译本作「一同运行」(参英文译本)。「而且信心因著行为才得成全」,在此信心是单数的,行为却是多数的(行为或译作「工作」);得救的信心只有一个:「一主、一信、一洗」,但得救之信心所表现的行为却有许多,并且继续有所表现的。真信心所表现的行为绝不会是单数的,必然是多数的;像亚伯拉罕献以撒的行为,就是他真心所表现的一连串好行为中,最被神所喜悦、且可以作为他所有好行为代表的行为。

【雅二23】「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他又得称为 神的朋友。」

(文意批注)

「应验」意即使之充满,在圣经里面有许多次译作「应验」(五十一次),在(太13:48;路21:24;约3:29;徒2:2;腓1:11;6:11)译作「满了」、「充满」,或「满足」,在这里有完全应验,证实神话语的真确的意思。

所以本节的意思就是:亚伯拉罕在献以撒的事上,完全证实了神因他的信就算他为义,是真确而无误的;因他所有的是真正的信心,是有行为的信心。这样中本节也解释了21节,「因行为称义」的意义,就是指他献以撒的行为实在是「应验」了神因信称他为义是正确无误的。

「又得称为神的朋友」,有行为的信心,不但使他被神称义,且使他成为神的「朋友」,使他在神前的地位提高,与神的关系继续进深。此外旧约(代下20:7;赛41:8)也提到,亚伯拉罕是神的「朋友」;新约福音书中,基督亦是称信他的人为朋友(参约11:11;15:15)。

【雅二24】「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著行为,不是单因著信。」

(文意批注)

这是对“唯信”的人的直接驳斥和回答。「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约壹3:7) 有很多人有意或无意的被罪和私欲牵引来滥用误用“因信称义”的恩典。所以圣灵在这里明确启示澄清人的误解,称义是因著行为,不是单因著信。行义的才是义人,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约壹3:10) 。

2.以喇合的得救为例(2:24-25)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么?」

(文意批注)

按(来11:31)可知,喇合得救是因著信,在这里说是因行为。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记载在(书2:1-21;6:23)。当时以色列人所打发的使者是为刺探耶利哥的情形,如果不是喇合对神有极大的信心,相信神的旨意不是人所能抗拒的,必要成就,就不能有这种接待他们的行为的表现;反之,如果她没有真实的信心,只说要信靠以色列人所信的神,却不接待神藉约书亚所打发出去的使者,就必定跟耶利哥的人一同灭亡,所以喇合所有的是有行为的信心。这样,她的信心既然是有行为的,那么不论她是因信得救,或者是因行为称义,都是同一回事了,因为她的信心与行为是并行不分的。

照样,现在我们得救,也不单是承认在历史上有耶稣为人受死这个事实而已,而必须在我们的信心上,切实接受了耶稣替我们死的这个功劳,真正认罪悔改,离弃罪恶,让基督在我们的生命中掌权,靠着基督,在行善行义,引人归义中活出基督的生命,才能使我们得救。

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在人看来,似乎是一种叛国的行为,为什么反被神称义呢?因为所有地上的国家都是属神的,是神把治理国家的权柄给人,人领受神所给的权柄和土地,却背弃神,就是反叛的罪;这样的罪,是比反叛国家的罪更大的。

喇合的国家是神所要全然毁灭的国家,喇合在这种情形中,只能在反叛神而爱国,或不爱国而信靠神二者之间抉择其一,而她选择了后者。结果,她不但是神所称义的,而且名字也列在来11章的信心伟人名谱中。所以喇合的见证告诉我们,基督徒若处在爱国与信仰冲突情形下,应当如何抉择。

3.以身体与灵魂的关系为例(2:26)

【雅二26】「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

(文意批注)

信心与行为的关系,正如灵魂与身体的关系,是互为表里、不能分开的。灵魂没有身体,就不能在物质界中表现出生活来,身体没有灵魂,也是同样的不能生活、只会腐烂朽坏;照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没法证明它的存在,行为若没有信心,也就像没有灵魂的死人一样,只暂时维持一个躯壳,不久就朽坏了,可见,人类怎样因灵魂与身体的合一而存在,信心与行为就是这样的合一而并行。

── 参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的经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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