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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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交再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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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交再伤人

                                            2005年8月9日

何必

张女士乘坐410路公共汽车,由于司机猛踩刹车,造成张女士右臂骨折,……除了给过三次医疗费后,责任方公交410车队就不管不问了……(略。)

节目里车队负责人的说法倒是很符合实情。在公交车上由于行驶过程中出现情况而发生乘客受伤事故,这是经常发生的。有过乘坐公交车经历的人都能体会到,首都的公交车在很多时候都是在野蛮驾驶,无论是起步、刹车还是路途中高速行驶、超车以及猛拐等等,都会导致乘客猝不及防,常常是抱怨连连甚至污言秽语,可这就是旷日持久并且至今愈演愈烈的公交景象。众所周知的是,举着月票乘坐公交车的,基本上都是些像笔者这样的绝对赤贫者,属于社会最弱势群体,自然也就是为越来越嫌贫爱富的当代社会所不屑一顾,公交也就日益成为公共安全的一个死角。

张女士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当然谁都会为之遗憾的。但应该去责怪谁呢?

大概,人们会认为公交车司机野蛮驾驶服务态度恶劣这样积习已久的职业状态是根源。固然,公交人员态度之恶劣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目前环境里,公交司售人员表面上看是体制内的职工,可实际上却是朝不保夕的,不仅每天都要在几乎夏不避暑冬不避寒的状态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成天到晚在道路上奔波,很多人都由于不能准时就餐而患有胃病、以及由于不能及时如厕而而不敢饮水可还是免不了患有前列腺病,更麻烦的是随时可能因为运营公里任务没完成、油耗超标、出现交通事故等原因而被单位除名。

更可怕的是,道路上的情况随时会发生变化,一旦发生突然情况而导致急刹车,可能会导致乘客受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司机就要承担乘客医疗等费用,公交公司对于这种事故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节目8月1日就曾经播出过“公交车乘客受伤到底该谁买单”的事情,说北京123路公交车司机对在该车上受伤的乘客进行医疗,公司不予补偿,司机原先以为几百块钱就能搞定,因此拒绝媒体采访,到后来才知道至少要5000元,对于每个月也就千把块钱收入的司机来说不啻倾家荡产,同时公司内部还规定,如果治疗费用超出一定范围,职工就要被除名,所以该司机也就顾不得单位的规定而面对摄像机诉苦。

因此,问题就直指作为公共交通服务提供方的公交公司。交通部规定,今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丢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拒不投保的等,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但业内人士介绍,到现在投保人不多,原因就是费用问题。按照投保标准,公交车是按照乘客人数进行投保的,而对于经常严重超载的公交车来说,这个人数的准确界限究竟应该是多少一直没有相应的规定;保费金额是15元/人年,即一辆通套(两节车厢)车每年保费在万元水平上。而现在,北京市公交公司各线路却不肯为乘客投保如此险种。虽然这是属于带有行政强制成分的保险,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却被置之不理,行政强制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没有投保,也不能免除公交承运人的责任。可在这件事里,410路负责人虽然没有明确说不管,但却以“车队没有能力承担张女士的全部费用”为由,把事情的进一步处理报请上级单位,或者说,即使是公交责任,也是要一方面强行由司售人员负担,另一方面却要进行官僚系统运行,把如此明显的承运责任纳入到权力体制里面去享受熬煎。

如此一来,结果很可能就是张女士自己现在垫付的医疗费用就成为永远也要由自己来负担的开销、而公交公司却可能继续以无力承担费用为由、或者就是上级单位有指示不再负担医疗费用为由,把承运方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至于说胳膊骨折对身心造成的伤害与痛苦、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而带来的不便及其额外的开销、乃至这种伤痛对张女士今后生活可能形成的不利影响与后果、等等,就更甭想有个什么说法与公道了。

张女士该埋怨谁呢?如果不去乘坐公交车,当然也就没这种事故及其引发的这一系列麻烦了。或者说,如果不去招惹公共服务,也就不会沾染上这种公共麻烦、并形成公共毛病了。

所以嘛,这当然就是首都北京的公交了。

就这样,北京市政府还信誓旦旦说要提高公交通勤利用率,吸引更多的人使用公交工具呢。

就这样,他们还嚷嚷着要取消月票以改善运营环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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