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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谅: 也谈伊斯兰进行宗教改革的可能性

(2016-02-05 11:15:57) 下一个

1.宗教法和世俗法的区别

根据维基百科:“法律(英语:Law)是一种由规则组成的体系,经由社会组织来施与强制力量,规范个人行为。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律(世俗法)是对每一个人的最低要求,犯罪行为是可以凭证据定罪的,就是说证据是可以检测和可以量化的。世俗法对其颁布国里的每一个人都具备法律效力,违背了就会受到惩罚,而且世俗法应该与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无关, 因为信仰和政治立场是不可以检测和不可以量化的,就是任何人不应因为宗教信仰或政治立场而获罪。

而我认为宗教法是伦理范畴,本身不应具备强制性,应该是纪律或戒律。如果用宗教法来作为世俗法的基础,这首先是对普通人要求太高了,其次必导致政教合一,伦理和法律混为一谈,也是对普通人的自由的侵犯,如果真有宗教法,宗教法是应该用来约束神职人员的,不应该是约束普通信徒的,更不应该约束普通人的,比如和尚应该剃光头,不能要求信徒也剃光头 。宗教法也应由信徒自觉遵守,违背了应受到神的惩罚。如佛教的因果报应,今世报应,来世报应。宗教法更不应该具备对异教徒或无神论者的任何法律效力,因为我不信你的宗教,我就不认同你的神,我就不受你的宗教法管束。没有任何一个活着的神职人员可以自认为是上帝的代言人。如果以宗教法作为世俗法,确定一个人有罪没有罪只能由神职人员决定,如果这个神职人员有私心的话,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正常的社会是首先政治不干涉宗教,人民可以自由信仰任何宗教,除非他们影响到别人的信仰自由。其次宗教也不干涉政治。政治是管今世的事,而宗教是管来世的事,如果政教合一,后果就是宗教领袖不仅管今世的事,还管来世的事,这就很可怕,那是超级的独裁专制。

如果宗教法等同于世俗法,那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非常低,政权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国家还处于比较原始阶段,那里的人民的生活和安全只能靠宗教来维持。

2.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不单是指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任何一个个体有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更重要的是任何一个个体拥有不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 某种宗教在某一社会中,要求所有人必须信仰该宗教,甚至于从婴儿出生自动成为这种宗教的信徒, 也不允许退出这一宗教,这就不是信仰自由。比如佛教,基督教,任何一个人愿意信也好,不愿意信也好,没有人强迫他,曾经信过,现在退出也没有问题。

对不同信仰能否宽容对待是信仰自由的另外一个体现,比如佛教,基督教对其他宗教的态度,在基督教国家,其他宗教可以自由传教。在一个宽容的社会,各种宗教活动都是允许的,不能只允许一种宗教的存在。在基督教国家,公立学校不允许基督教组织在学校内活动,同时信息是开放的,宗教课程平等地介绍世界各种主要宗教, 不存在妖魔化或禁止某一宗教的情况。而有的宗教不允许其他宗教在其势力范围内自由传教,对异教徒也有区别对待,甚至于进行宗教迫害,这种情况就不是宗教信仰自由。发展宗教要靠教徒的皈依,而不是靠恐吓,精神控制或武力的征服。

3.非暴力原则

在中国如果有人侮辱菩萨,不会有和尚同他拼命,其他的佛教徒也不会去杀害那些冒犯菩萨的人,任何人如果亵渎神灵,自然有神灵去惩罚他/她,不须我们凡人代劳,这才是信仰的自信,如果凡人去杀害冒犯神灵的人,必然会遭到法律的严惩。所以对巴黎发生《查理画刊》恐怖袭击事件,无论什么理由都是不能接受的。

4.思想极端化是人类发展进步的死敌

我认为世上没有极端的思想,只有极端的人为了个人目的把思想极端化。

比如谁是现今英国人心目中最伟大的哲学家?这是英国广播公司(BBC)广播四频道“在我们这个时代”栏目最近所做的一个调查。2005年7月14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共产主义理论奠基人马克思以27.93%的得票率荣登榜首。休谟、柏拉图、康德、苏格拉底、亚里斯多德、黑格尔等远远落在其后。发起这个评选的栏目主持人布拉格认为,马克思当选为最伟大哲学家有诸多因素,但是能够解释一切的理论是他夺冠的最重要原因。马克思主义对还是不对可以用实践检验,也可用任何一个反例来检验,这不是我这篇文章讨论的范围。但任何人,任何组织把马克思主义当成宇宙真理,独霸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权,把不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人当成敌人,甚至于非要把异见者肉体上消灭才善罢甘休,这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极端化作为满足自己欲望的工具,这就不对了,那就会带来灾难。我认为宗教本身没有问题,但被极端化就有问题,鉴别是否被极端化可以依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就可得出结论。

5.平等是机会和权利的平等

机会和权利不等同于一定数量的金钱,凡是能用金钱解决的事都不应该是伦理上的事,而是商业的交换,因此也不是宗教该管的事。所以在男女离婚方面,不能以给予女方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就可以作为离婚,或者一夫多妻的理由。在女性诸多机会受到限制,无法享受到基本教育的权利,也不具备获得谋生技能的机会,甚至于不允许女性工作的一个社会,怎么说那是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这和西方的男女平等有本质区别。还有的国家以男女平等为口号,要妇女做男人的工作,这与男女平等没有丝毫的关系,而是对妇女的剥削和压榨。

6.免于恐惧的的自由是第一自由

自由是有权“不做对自己不利的事”,而不是“做对自己有利的事”。

妇女戴头巾,面纱,穿长袍是限制妇女的自由还是保护妇女的自由?穆斯林妇女都是自愿戴头巾,面纱,穿长袍吗?穆斯林世界允许不允许妇女不戴头巾,不穿面纱,不穿长袍?在非穆斯林国家,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由于公共安全的原因,不允许妇女戴头巾,面纱,穿长袍,这就有一个世俗法大还是宗教法或(宗教习俗)大的问题,这就违背宗教不干涉政治的原则,那就必须服从所在国的法律,不能以宗教习俗为借口拒绝服从法律要求。另外既然那么爱自己的信仰和习俗,为什么不离开异教徒的国家回到自己的祖国去?这也是基督教国家的一个自由 –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联合国人权公约第13条第2款)

7.穆斯林禁止与非穆斯林通婚

这一问题等同于第一条和第二条,婚姻关系应该由世俗法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宗教不应干涉婚姻自由,作为宗教理所当然可以设定为:“穆斯林同非穆斯林通婚等同于放弃穆斯林身份”,这就是宗教自由的问题。不论男女因为不想放弃穆斯林身份,而不同非穆斯林通婚那是他/她的自由,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干涉,应依据自愿自由的原则,应受到世俗法保护。不能把法律同宗教伦理混为一谈, 也不应设定所谓的婚姻禁令,只是针对“以物配主”者和无神论者。

8.穆斯林在一个城市里“小聚居”的问题

这个问题应该是所在国的政治问题,比如俄罗斯就不允许出现小聚居区,连唐人街都不允许,日本干脆排斥穆斯林。另外具备融入所在国主流社会能力的民族也不会搞什么小聚居区,比如华人,各国的唐人街不是华人的“聚居区”,而是华人的以餐饮为主的商业区。“小聚居”也不利于穆斯林融入当地主流社会,事实上是自我孤立。不管是何种宗教的信徒,都应该具备现代公民意识,而不应该把自己当成游离于社会的一个教民,这样早晚必遭所在国的排斥,国家意识淡薄,宗教意识过强,宗教过度干预世俗生活,我认为这也是一些阿拉伯国家无法现代的重要原因。中国人的问题则是过度世俗化,没有宗教信仰支撑社会的文化,走向仅依靠法律维持社会稳定的另外一个极端,将来也会出现严重的危机。

9.为什么科技进步的现代社会工具的产生及发展很少来自伊斯兰世界?

古代伊斯兰文明与中国古代文明是建立在技术上,而西方现代文明是建立在科学上的。技术是回答how的,而科学是回答why的,所以科学是技术之母,基督教在思想方面更开放,更宽容,因此产生了科学,这是西方的发明创造层出不穷,文明发展日新月异的原因。

没有太平环境,也没有条件发展技术,西方的现代科学,更是在很多技术积累到一定程度,能养活大学学府中大批专业人员,经过多年研究才能产生的。

为什么没有太平的环境?我认为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内斗频繁,纷争不断;二是异族侵略打断了文明的发展。

对于某种文明,如果内斗不断,原因恐怕首先是政教不分,比如伊斯兰教的什叶派和逊尼派关于哈里发的继承人问题的纷争。 我认为西方由于政教分离,避免了内部争斗,建立了许多民族国家,这些民族国家的社会组织程度很高。近代和现代西方国家的基督教文化和道德,也在很多程度上保持社会和睦,减少矛盾,这是保障文明社会的技术和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国科学技术的落后和缓慢的发展速度,是和社会不和睦,造成内耗有关系的,也其实是文化还没有进步到适应文明高速发展的要求。

如果是异族入侵,我认为主要是蒙古人造成的大破坏是主因,不能算到西方国家头上。有的国家把落后原因统统归罪于异族入侵,甚至于归罪于100多年前的异族入侵,这就没有什么道理了。

10.伊斯兰教有没有宗教改革的可能性?

我认同李阿訇所说的“《古兰经》作为一部启示录经典,属于纯粹的信仰范畴,人们对其只有信与不信,没有必要修改。”

既然“属于纯粹的信仰范畴”,就因该避免过多介入世俗的纷争。宗教改革不是修改《古兰经》,而是开启宗教信仰自由,树立国家和公民意识,包容不同信仰和不同政见,实行政教分离。

基督教在中世纪也很极端,但基督教后来进行宗教改革。虽然宗教改革派进行改革的初衷只是反对罗马天主教会,但是这场改革无形中给欧洲带来了自由、宽容的新气息,从最初对不同信仰的包容到后来对不同政见的包容,这场宗教改革促进了欧洲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进步。而反观中东的伊斯兰教,则依然深陷在中世纪的思想牢笼之中不得解脱,甚至直到今天仍然在坚持政教合一制,教权和世俗政权不但没有分离,反而进一步捆绑。这也造成了近代伊斯兰世界开始逐渐落后于西方世界,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伴随着奥斯曼帝国的解体而导致整个大厦分崩离析。今天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出现也被认为是和伊斯兰教缺少宗教改革和现代化规范有关,原教旨主义者仍然主张在21世纪的世界继续执行一套只适用于中世纪社会的保守法则。

土耳其作为奥斯曼帝国的继承人就是宗教改革很成功的一个国家,土耳其首先明确土耳其是个世俗国家,通过制度确保宗教不干涉政治,其他的一些国家,我认为由于其文化还没有进步到适应文明高速发展的要求,所以在某些国家宗教改革没有可能。拒绝或排斥改革的,不论政治还是宗教都是不自信的必然结果,这这种结果又必然导致政治和宗教的进一步封闭落后,陷入恶性循环不能自拔。

穆斯林是以宗教来认同身份的, 不像大多数国家的国民以民族或国家认同身份,对于中国的穆斯林,我觉得首先应该明确自己是中国人,其次才是穆斯林,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应该以中国人的身份参与政治,而不是以穆斯林的身份参与政治,这点很重要。反对歧视是保护少数族裔,给与平等的机会和权利,甚至于一些照顾,不是给与少数族裔一个政治上的特权,所以少数族裔要认识到这一点,不要有法外之民的错觉。

题外的话:希望政府严厉打击假宗教信徒或假宗教组织

“维持文明发展,就必须有社会持续,统治者和生产者相互合作,统治者负责用征收税物的资源,掌握军队,避免社会的弱肉强食,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生产者的安全。这种合作,并不一定是有意识的,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维持,文明社会就很快垮台。比如,统治者过於横征暴敛,民众道德堕落,崇拜不劳而获的抢劫等等。所有的文明国家都有不同方式的文化、宗教来维持文明社会,比如西方的基督教,中东的伊斯兰教,印度的佛教、印度教,中国的儒家文化、道教等等。这些文化有些共同特点,就是使统治者和民众遵守一些道德标准,维持文明发展的需要。” (摘自《论蒙元对中国文化和文明发展的巨大破坏》,作者不详)

有些宗教信徒根本是假信徒,比如中国的假和尚,现在当和尚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牟利的职业,甚至于一些方丈,住持我认为都是假的,这些人根本没有信仰,不遵守清规戒律,只是利用宗教为个人欲望服务,如骗财骗色;或者是以宗教领袖的身份获取某种政治地位为个人野心服务。对这些人,政府应该加以严厉打击,不可利用这些人为维持统治而服务。这种干涉就不是政治干涉宗教信仰自由,而恰恰是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因为这些人破坏宗教信仰的神圣,败坏了社会的文化,会导致以“坑蒙拐骗”为特征的社会黑恶化。欺骗人们的善良才是最大的恶,“民众道德堕落,崇拜不劳而获等等”对维护政权统治有百害而无一利,政府应该设立“破坏宗教信仰罪”,制定刑法严厉打击假信徒或假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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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小诸葛阿谅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舟水桥头' 的评论 : 这是血型决定的!没法办,就这样了。
小诸葛阿谅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leonardo2025' 的评论 : 怎么不懂啊?!和共产主义是一回事。
原文发表在共识网上,不能说得太直白了啊!
leonardo2025 回复 悄悄话 看来你还是不懂伊斯兰教啊!
舟水桥头 回复 悄悄话 几个世俗宽容的穆斯林国家都被推翻了,你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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