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就要湮灭的过去

CBI战场上的普通一兵,右派,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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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2)

(2015-01-18 20:07:00) 下一个

(续)

当香港还是英属殖民地的时候,我在那里,那是1937年。我们饱尝英帝国殖民者对中国人的欺凌和侮辱。你们知道那时我们中华民国的国旗是不准插入香港的土地的(非常具体地),只能插在一个离地三英寸的三脚架上。看电影,每场必先奏英国国歌,全体观众起立。我记得在缅甸八莫我犯了一个小小的军纪,我在团部站岗。来了一个英军上校。我不自觉地把枪口对准了他。喝令他在岗哨前站住。但是当香港回归时,归到哪里去了?怎能归到了法西斯的手里呢。法西斯也是中国?1950年我就在这里,我知道什么叫法西斯统治。我们的国旗可以插在哪里呢。我一直在等着瞧呢。还没有到它真正秋后算账的时候呢。依法?依它的法,我这个新一军的小兵必须承认自己在缅甸没有抗日,是它在抗日,我成了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当年陪都全国人民立的“抗日战争胜利纪功碑”被谁推倒了?!我本人这九十年的经历就是历史的见证,九一八那年我上小学一年级,当时学校开会抗议日寇的侵略,我参加了。一二八我们在抗日,你们的第一方面军在攻打赣州。有这件事没有?我在小学二年级,没有去打日本,这事是我的三叔公讲给我听的。为什么要把这个事实掩盖起来呢。不让我在微博上发表?我要依法讲给年轻的中国人听。

至于免职 和 取消资格的区别。我根据今天查到的资料来看,还不是十分确定。
目前还有有些争议,大致是这样: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提出,在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罢免决议后,即可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对此,有的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部门提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实施逮捕,应在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程序完成后,才能进行。

如果按照这个说法, “罢免”是没有实质法律效力的一个环节,罢免后如果不取消其资格,法律上依然不能允许逮捕。

今天 我也看了一部分的《人大代表发》 里面有一条是说: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出来的,但人大代表,也受到该级人大常委的领导。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是选民选出来的,理论上应该是代表选民发声;但在人大常委领导之下,如何可以确保你能一定听选民的话呢! 我觉得这点是 人大会跟西方议会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据我所知,西方议会也有由议员选出来议会主席一职,但议会主席与议员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议会主席相当于球场上的裁判这一角色。

我是曾经参加过中国大陆的第一个宪法的宣传与解释工作的。人大常委没有领导权,它是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人大的日常事务的机构。不能大事小事随时召开人代会。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如果在代表中出现了犯法行为,有关方面,如公安局,可是拿出证据与人大常委音量。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嫌疑有据,可是决定取消某人的代表资格,这时,公安局就有权利依法逮捕。未取消代表资格以前,谁也不能碰代表一根毫毛。因为它代表的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仆人。国务院是一个执行机构。执行官员是人民公仆。那么在选举的事不是国务院以下的各级行政机构有资格做的。别忘了,总理是在人代会上由代表选出的。

文革是政变, 只有人代会才能决定主席的去留。这是人民的事,别忘了,党只是代表人民。一切由人民来决定,这是宪法规定的。

常委就是留下来处理日常事务的人。他们是经由当届人民代表在与会期间选出来的常设机构的办事人员。而人大常务的去留则由全体与会的人民代表讨论决定。人大常委本人就是人民代表。

现在有人高唱依法。那么我就请这些唱高调的人说说看,文革怎样依法了。有的太监说,那时没有依法。请问是那个宪法规定的,某一个时期可以不依法?请问,第一个宪法的总纲第五条规定,所有的政党都必须遵守这一宪法。国务院下属各机构没有权力决定人大代表的行为,只有免去人大代表的资格后,公,检,法才能再按法律行事。

文革期间,整个宪法遭到破坏。人民代表随便被“群众纠斗,我亲眼见的就有蔡楚生,在四人帮被抓起来之后,那个人代会是残缺不全的。什么叫”恢复刘少奇党内外一切职务。人代会的事不归共产党直接管理,刘少奇的国家主席被篡权,必须找出是谁“敢把皇帝拉下马”必须绳之以法。由人代会来决定。不是恢复什么的问题,是要把政变头子抓起来的问题。人代会做出决定后由公检法执行。可是人代会做出什么相应的决定了吗?人代会的合法权力恢复了没有。人代会对共产党的决定认可了没有。追查了没有。第二个宪法是谁提出来的,谁通过的?当时的人代会对上届发生的追究了没有。这次的人代会是以前的延续吗?它合法吗?只有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遭到一次未遂政变,粉碎了政变,重要政变分子都以捉拿归案,它才能待续下去。否则下面的那个政府就是政变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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