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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高官 日记记录接收东北全过程 ( 4 )

(2014-11-07 13:56:01) 下一个
国民党高官 日记记录接收东北全过程
作者:伊原泽周


11月25日

9时半自北平起飞,5时抵重庆。天翼、经国两兄来机场,同至陵园谒蒋委员长,报告局面有转机。中央军五万人去东北,当无问题。经济合作方案宜早日决定,庶几省市接收,可望顺利进行。

与天翼、经国两兄晤面后,知苏大使于11月20日复我外交部19日照会。大致为:一、苏政府已指示空军司令部,采取必要办法,保证中国军队无阻碍在长春及沈阳降落。中国方面派地面工作人员,至长春及沈阳飞机场,照料中国军队之来往飞机,苏政府毫无反对之意见。二、任何非政府军队,从未开入长春。中国军队在长春降落之阻碍,过去未曾存在,现在亦不存在。三、可能仍须商讨之个别问题,认为仍由马林诺夫斯基元帅与中国方面代表在当地决定,当有裨益。11月26日

中午在蒋委员长官邸午餐,商谈决定锦州必须占据。现自山海关前进之军队,先至锦州为止。拟定由外交部,以下列各点,答复苏大使。一、我方正准备以空运部队至长春、沈阳。二、沈阳以南地区,苏政府现声明苏军已撤退,我军已派军队进入该地区,并于日内即可到达锦州一带。三、其他未经商定问题,及苏军撤退延期一个月问题,我方当照苏方提议,即派代表来长春现地商定。饭后赴外交部,与王部长雪艇拟复文稿。

11月27日

上午,与资源委员会钱乙藜兄商谈中苏工业合作问题。下午,俞樵峰〈飞鹏〉〔18〕、王世杰两部长来谈有关东北问题。晚,何敬之〈应钦〉〔19〕部长来访。拟东北工业合作初步办法,及第二步办法。

11月28日

11时,蒋委员长约宋院长子文、外交部长王雪艇,及天翼、经国两兄,共商东北工业合作事。宋院长云:“对于东北解决,不外二途:一则静待大局转变,一则委曲求全。唯以日人东北投资,为苏方战利品,成为合作投资,出于中苏条约范围之外。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王部长云:“在未顺利接收以前,谈经济合作,无异甘受苏方之高压力,必引起人民反感,是以必须政治问题解决之后,方可谈到经济合作。”会议无结果。

下午4时,至外交部与王部长继续讨论。决定先提出初步办法:即对于合作之意见,讨论原则,并向苏方声明处理敌产问题。事关赔偿,牵涉不止一国。且莫洛托夫在本年10月1日,接到分致协约国之吾方备忘录后,曾承认赔偿问题,应在将来组织之协约国管理日本委员会中讨论,故不便由中苏两国间单独解决。至于经济合作具体办法,可在政治问题解决后讨论。

晚晤宋院长。渠重申前议。谓中苏经济合作,目前万不能谈。如是,宋、王两先生意见,与马林诺夫斯基希望,恰恰相反。宋、王主张,于法,于理,确是正当。而马元帅则亟欲在撤兵前解决经济问题。实则同时并谈,亦未尝不可。在宋、王两先生,深恐苏方得到经济合作权,而仍不让我顺利接收,则政府所负之责任太大。且苏方之种种阻碍,已使我方无法信任。唯以我接触所得之影〈印〉象,则经济解决,虽不敢谓可完全顺利接收,而可解决一大部分。今政府负责者,既如此主张,只有照办。所拟答复苏方之经济合作,讨论原则,为下列三点:

一、在苏军未撤退,中国政府对于东北之接收未完竣以前,此类问题之讨论,将予外间以不良之误会。

二、中国政府愿于东北行政接收完竣以后,与苏方详商经济合作办法。

三、在中国政府今年□月所通过公布初期经济建设方案所许可之范围之内,中国政府将尽力与苏方合作。[注Ⅰ]

1945年9月18日,中国政府致美苏两外长备忘录,叙述对于日本赔偿问题之希望,提出下列建议:

一、凡属日本帝国及日本国民,在中国领土内所有之全部产业权、契据、利息,及种种财产,包括房屋、发电厂、各种工厂、粉厂、纺织厂、船坞、船只、造船厂、机器、矿业,有线及无线电设备材料、铁路、车辆修理厂等等,应认为已让与中国。日本国民之因此而受影响者,由日本政府补偿之。

二、凡属同盟国约定,归还中国之任何中国或台湾领土,如有盟国军队驻扎者,应采取一切必要及紧急之办法,防止敌人从事摧毁破坏、隐藏移动,及转让等行为。

三、关于分配日本国内各种资产,包括轻重工业、机械、矿业设备、车辆、一切船舶、原料及制成物品等等,作为同盟国损失之局部赔款,中国应享受优良之百分比及交货优先权,以抵偿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受之长期牺牲与损失。王外长与苏外长往来函。〈见A、B两信〉

(A)Letter of Foreign Minister Wang Shih?chieh to Premier V?M?Molotov

September 18,1945

With reference to our conversation on September 15th,I have the honor to enclose herewith for your consideration a memorandum on the views and proposal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garding Japanese reparations?I should be grateful if you could give an indication of your opinion relating thereto,as my government regards this question as one of urgency and importance?

(B)Reply from Premier V?M?Molotov to Foreign Minister Wang Shih?chieh

October 1,1945

I hereby acknowledge receipt of your letter of September 18,and of the memorandum annexed to it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I fully realize China?s interest in the hastening of the settlement of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I deemed it necessary to say on my part that the consideration of this question should be one of the tasks of the Allied Control Council of Japan?The Soviet Government in the memorandum of September 24 of this year,which is already known to you,has expressed its view about the necessity of creating it without delay?With the aid of the Allied Control Council,the Governments of the four powers could most successfully define their agreed action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including the working out and putting into force of concrete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forms and order of reparation payments referred to in your memorandum?

[注Ⅱ]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内有关外资者,为下列四条:一、中外合资事业,其外人投资数额之比例,应不加固定拘束。公私组织除董事长外,其总经理人选,亦不限定为本国人。

二、经政府按照建设总计划审核后,国营事业得由主管机关洽向国外借款,或洽向国外投资。民营事业亦得自行洽商,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三、外人在中国直接投资、单独经营之事业,应依照中国法令办理。其特种事业,须特许方得经营者,应先呈经我国政府审核后,特许之。

四、凡民力有所不胜,或政府认为须特别重视之事业,如大规模石油矿、钢铁厂及航运事业等,政府仍得单独经营,或与民资、外资合办。11月29日

访孔庸之〈祥熙〉、龙志舟〈云〉两先生。

11月30日

下午,晤中共驻渝代表董必武〔20〕,告以马元帅认为榆沈间铁路打通,有其必要。苏军正待中央军到,可自锦州向北撤退。请其劝八路军在沈阳、锦州间,退出铁路线以外。渠允转达延安。余觉苏方既已默许我方打通沈榆铁路,八路军闻之,自必变更态度,不致阻碍吾军前进,庶几中央军可早日开到,帮助接收。苏方撤兵期限甚促,凡可争取时间者,必须尽力为之。

左舜生来访,谈及最近共方在各地发动战事,且有攫取华北政权之意,似对于联合政府不甚热心。为共方计,殊为不智。

晚,约经济委员会全体委员晚餐。

12月1日

晨,至钱乙藜兄处,商量补充中苏经济合作讨论大纲。大致拟许以:

(一)商务合作。其办法订立以货易货协定。

(二)技术合作。其办法尽量聘用苏藉〈籍〉技术专家。

(三)资金合作。即照中央颁布经济建设原则,欢迎苏方资本,投资东北。

(四)工业合作。得由中苏两方会同指定工业种类,商议合作。

11时,往见蒋委员长,报告拟定大纲。渠表示同意。12时,与乙藜兄往晤宋子文院长,渠意第四点,应改为得由中苏两方提出协议之。再晤王外长雪艇,渠谓第四项,应加关于敌产问题,须由两政府间协商,并得协约国同意。另再声明加一条,谓经济合作,为须俟顺利接收后方可谈判。即将前述商定之三点加入在内。此为数日内,磋商之结果。

上午曾往访俞鸿钧财长,渠告我,正与苏方磋商苏军所发军用券收回办法,苏方声明〈称〉军用券已发行二十八亿,希望撤兵后二个月内,由我方收回。俞部长主张在六个月内收回。因于下午4时访苏大使,渠仍力主两个月内收回。当与俞部长在电话中决定,即照苏方主张办理。

12月2日

晨8时半抵机场,9时半起飞,下午4时半抵北平,仍宿交通部特派员招待所。

12月3日

晨,北平市长熊哲民来访。11时,召集行营及东北各省主席开谈话会,报告在重庆接洽一切情形。下午约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主管,商谈国军入东北后使用法币,如何使其不刺激物价。催各行从速派人前往,善为处理。

下午,戴雨农〔21〕来访。晚,至李德邻先生处长谈。渠谓政府对苏交涉太懦弱,可见外间不明真相,易于批评。

12月4日

晨8时,至戴雨农〈笠〉兄处早饭,并约陈地球、石志仁两特派员同去,商量东北各铁路路警问题。因渠有忠义军二万五千人,希望改编为护路警察。

10时至机场,11时起飞。蒋经国特派员同行。午后3时半抵长春。苏方派卫戍司令,及〈城〉防军司令来接,沿途警〈戒〉。

12月5日

下午1时,与经国兄、董副参谋长彦平同访马林诺夫斯基元帅,会谈两小时半。首由经国兄告以下列各点:

一、空运步〈部〉队,即将来长。

二、省市行政人员到任,准备带少数宪兵和警察,为维持地方秩序,须组织若干保安部队。莅任时,希望苏方派联络官同去。

三、希望苏方解除区内非法武装。

四、省市行政人员莅任后,凡未经中央承认之政权,一律取消。如有抗拒,苏军协助解决〈之〉。同时,余述及吾方运长春军队为一师,沿铁路至沈阳队伍为二师。

马元帅答语如下:

一、吾空运步〈部〉队到达长春,愿负保证安全责任。陆军二师至沈阳,亦无异议。

二、对于非政府承认之武装部队,正在加紧缴械中。

三、筹组保安团队,及派遣联络官,当请示莫斯科。余乘机告以余在重庆,曾与董必武谈话,希望其间接劝告延安,八路军退出北宁路沿线,勿滋拢阻碍我军北进。盼望苏方亦作同样劝告。

马答:“沈阳以南无苏军,无法接洽。但我军如向沈阳前进,可随时将进展程度告之,以便我军达沈阳前,苏军司令部可派员联络。”

照此语气,苏方对于吾军队由铁路运送至沈阳,已无问题。则中共方面,亦不至阻碍。我军可顺利北运,此为最可喜之事。因军队抵达沈长,即为接收之象征。

余告以沿长春路各站,如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浜各市,拟先行接收。

马答:“市长尽可前往接收,尤其长春市,现市长亟欲求去,尽可先行接事。唯对于经济问题,切盼早日解决。希望与经济顾问,从速进行商谈。”

其言外之意,经济问题与接收行政,有不可离之关系。余深疑各省接收,将待经济问题解决之后,余乃申述吾方解决经济问题之方案如下:我外交部长于1945年9月18日前,曾致贵国驻华大使照会,声明日本在东北一切工业资产,均作赔偿中国作战之用。唯俟接收完竣,苏军撤退以后,愿就以下各点与苏方商议合作办法:一、中苏在东北九省接收后,订立以货易货协定,以一年或二年为限。二、可采用苏方技术人员。三、东北工矿,如需要开发资金,苏方可根据吾国法令,投资经营。四、苏方对东北实业,以何种企业为感兴趣,可即具体提出讨论。

附带声明者,以上各点,所以必须于东北接东北完竣,苏军撤退后,方可商议之,理由乃为避免引起国民之误会起见,希望苏方谅解。马答:“经济问题,仍盼先开始讨论。”

关于撤兵日期问题,巴佛洛夫斯基中将提出下列意见:苏军奉命加强数处城防防卫之后,已有数量庞大之军队陆续到达。如果决定在1946年1月3日撤退完竣,则苏军撤退工作,须即日开始,而中国方面,亦须于1月3日以前接收完竣。否则,苏军势须留置一部分军队,协助中国接收。余答:“余当以苏方认为适当之步骤,报告政府。”

马云:“总以协助中国政府建立在东北政权为依归。”

余答:“当即向政府请示。”

当与经国兄会衔,同分电蒋委员长及熊主任,将谈话情形一一报告。并请熊主任转报宋院长,及外交部王部长,再请其催各市长,即日来长。奉天〈沈阳〉市长,为便于筹备军队住宿、给养,在致委员长电中,保荐董文琦,希望即予发表。并建议空运部队,自十号起即开运。到达锦州部队,一俟立脚稳固,即开始北进。撤兵期限,展至2月1日。

对于今日与马元帅谈话之感想:

我中央与苏方有两大分歧之点:一为苏方坚持先解决经济,然后谈接收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浜各市。以其沿长春路,不让吾方先行接收,而各省仍尚有待。我中央如宋院长、王部长则坚持先接收,后谈经济。一为苏方因撤兵期限急迫,处处争取时间。如11月15日,我方以行营撤退决定通告苏方,苏方即于17日通告我方苏军缓撤,帮助我方在东北建立政权。此一通告,有两种作用:一则表示其遵守中苏条约之精神,一则可有从容时间,讨论经济问题。其外交手段之敏捷,令人钦佩。而吾方则行动迟缓,手段呆板。徒知主张原则,而不知运用方法以贯彻原则。尤以宋院长认为对于苏方交涉,不能有所成就,结果〈无非〉徒劳。王部长谨慎小心,处处从法理观点立论。余在重庆与各方接触后,深虑中苏交涉,或将归于失败。

12月6日

上午到长春路理事会办公。晚在经国兄处晚饭。饭后长春路苏副理事长约听音乐。

今日,接王世宪电告,董必武托其转告已接延安复电,八路军可自北宁路沿线撤退,希望吾军不予追击,藉免战衅。如是,八路军方面已有安排,则吾军向北进展,更可顺利。余与董接洽,未先得蒋委员长谅解。但以苏军撤兵期迫,时在我许,不得不出此一着也。

12月7日

上午至长春路理事会,研究路局组织大纲。苏副理事长来谈,表示希望将组织大纲早日决定,然后再讨论整顿路警,及职员宿舍等问题。

经济顾问要求即予时间见面。因于下午5时往访。其谈话如下(在座者,苏方为斯顾问及其帮办拉姆札意且夫〈Lomochaichev〉。吾方有朱新民、耿匡两俄文秘书):余:本欲来奉访,适阁下相约,故特来一谈。关于苏联粮食出口公司、远东国外运输公司、苏联旅行社,及国际书籍公司,拟在东北设立分公司一节,已代向经济部接洽。唯应由各该公司正式向经济部请求立案。一切立案手续,余当派员协助。

斯:阁下拟派何人协助?

余:改日当由耿秘书前来接洽。

斯:甚善!

余:关于苏方所提出之经济合作方案,余赴重庆时向政府详细报告,但其时,空气不佳。其原因有二:一、东北行政机构接收事宜发生问题。二、谣传苏联已夺取东北工矿。故余与政府商谈时,政府认为经济合作,在原则上是可能的,而具体商谈,当在苏方撤兵以后。此点在与马元帅谈话时已提及。其时,阁下亦在座,想〈已〉听到。余始终认为经济合作,须出自双方意愿,并合乎双方之愿望。否则,此项合作之基础,恐不能坚固而永久。故中苏经济合作,须使双方舆论均认为公平,且使世界人士视此项合作,于中国之体面与利益并无损害。贵国上次所提出之方案,使中国政府及在野人士得一感觉:即,假使仍照日本重工业社会前例,将一切重工业、工厂包括于一机构之内,无异继续日本帝国主义之故技。是以余个人意见,我人应尽量力图避免,不使一般舆论会发生此与日本帝国主义大同小异之感觉。

斯:请举例言之。

余:中国舆论始终不能明了何以须将以前日人集中重工业于一处之办法,仍须继续?

斯:阁下将苏方所提之方案,与日本帝国主义之手段,相提并论,余甚为惊讶!阁下须知日本在东北所办工业,并非对华,纯具反苏作用。完全为军事需要而举办。

余:但煤矿为和平时代绝对需要之工业。又如机器工业,肥料工业,电力厂,亦并无军事关系。

斯:余着重于阁下日苏并行看法之一点。余若以阁下之言报告政府,则非但苏联政府,即苏联舆论,均将认为莫大侮辱。

余:阁下认为侮辱,余有何法解说,只有惋惜而已!但余系实告中国舆论方面之反应情形。此足证明余诚意欲使双方取得了解。

斯:平行之看法,余颇不赞同。以前日人所办之工业,完全掌握于日人之手。所谓满方投资,仅系表面文章,岂能与苏方所提之经济合作方案,相提并论?中国舆论,十分庞杂,议论毫不一致。但余想中国人士,均知东北工业完全与军事有关,且此项军事工业,并非对华,而系反对苏联。

余:余之本意,乃拟将中国方面之舆论与意见,向阁下明告。上次与马元帅谈话时,亦曾提及中国方面之此类议论。

斯:从阁下与马元帅之谈话,及与鄙人历次谈话中,余明了中国政府已在原则上赞成经济合作。余现愿知其细则。

余:余曾向马元帅表示四项办法。

斯:余今欲知其详细内容。

余:余上次与马元帅所论,阁下既在座,谅为阁下所深悉,切盼阁下对于中国人士之反响与心理予以顾及。关于四项办法,再一复述之。

一、苏联在重工业会社所辖各工厂内,已派有苏藉〈籍〉工程师者,各该工程师可继续留驻各厂,且于必要时,可再添聘。

二、在将来缔结之以货易货之协定中,我方不仅可将农产品供给苏方,即工矿产品,除我方自行需用者外,亦可以其多余者,供给苏方。

三、将来我方倡办新工业,如愿与外国资本合作,亦可尽量与苏联洽商。

四、现有之工矿事业,如苏联对某种工业有特别兴趣,愿与中国合作者,请开单指示,以便报告政府,予以考虑。

斯:阁下之意,是否指在工业合作问题双方未得解决以前,现已在苏联掌握中之各项工业,中国方面无意参加?

余:苏军未撤退前,贵方人员可留厂代为维持。

斯:苏方所提方案之基本理由,乃因苏方认此类工业为苏方之战利品。但苏政府基于对华友谊关系,向中国政府作合办之提议,其意即请华方加入已在苏联掌握中之工业。

余:在重庆时,我方经济专家曾表示意见,谓煤矿及电厂决非军需工业,且所谓战利品问题,与赔偿问题有关。加以赔偿问题,有仅属两国政府讨论之范围,且须在数国政府间提出共同讨论。此外,对于吾国人民之愿望,亦不能忽视之。中国人希望将来中国人能自办重工业。设于苏方协助中国收复失地以后,仍无自办工业之机会,将感觉最大之失望。阁下毋以此为空谈。阁下须知数千万东北人民之自动发挥能力,较之工厂机械设备之生产力为强大多多。苏联之方案,仅重视现实,余则以远大合作前途为目标。故愿使双方之出发点,取得相互之调和。

斯:余不能赞同阁下之论点:一、贵方经济专家谓,煤电与军事无关,余有证件,可证明此类工业系适应军需。二、战利品由各国共同参加讨论一节,余亦不能赞成。须知此项战利品既在红军手中,中国方面唯有两途可选之:一为设法合作,继续经营。一为任使其尽数破坏。三、要知工业一经恢复,民众取得工作,则民众之恶感自可消灭。余不愿作政治论辩,因不在余权限之内。但感觉阁下所谈,前后缺乏逻辑。因中国一面请求苏方派联络员,协助接收政治机构,一面又拒绝参加已在苏方手中之工厂,实际上,经济合作更可帮助中国政治机构之巩固。故经济问题如能解决,政治问题亦随而解决。余愿向阁下实告,余对中国之立场,不能完全明了。

拉姆札意且夫:请见许余表示意见。战利品与赔偿,系两个不同问题。战利品乃指现在或将来有助于战事进行之一切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夺获之一方。

余:按我人之意见,战利品仅指动产而言。

拉:并不限于动产。此次欧洲作战,已有先例。

斯:日方厂长已签有书面证据,证明此类工厂系为供应军需而设。

余:以煤矿为例,有战前开办者,亦有不久以前开办者,岂能一概视作日人军需工业?

斯:尽人皆知,此两三年,东北所有工业,悉为军备而经营。以煤矿而论,仅将煤末供给民用,其余悉供军需。

余:煤一部分输出境外,一部分亦供铁路应用。

斯:抚顺煤矿并未列入重工业会社机构之内,且铁路运输,几全供军运。

余:本溪湖煤矿,本由中国创办,其后被日人强占。

斯:现在本溪湖煤矿之规模,不能与以前相比。现在设备,悉系日人所置。

余:认为战利品问题,须由两国政府间谈判解决。至余本人有两点希望:一、请将证件交余,作为参考资料。二、请开列贵方认为最有兴趣之工矿名单,以便转呈政府考虑。此项提议名单,可作对于贵方原提案之修改答案。在余本人极愿与苏联诚意合作。故余之意见业已顾及苏联之利益,同时希望阁下亦顾及中国人民之愿望。余初到东北时,东北人民来告,苏军将工厂机器拆迁。余当时答以,毋公然加以指责,因苏方行动或另有其理由,或出于仇恨日人而起,亦未可知。

斯:余极信阁下之诚意,故苏方上次之提议,亦基于友谊精神。

余:阁下须顾及两国国情之殊异。中国人民对土地十分重视,故对矿产异常爱护。且中国现尚无重工业,而苏联已备有庞大之重工业,请阁下对此重加考虑。

斯:此事本须依双方之意愿,始能予以解决。但实际上,中国方面应明了中国须赖苏方帮助,始能恢复东北之重工业。苏联与日本及日本之同盟国作战,所受损失极大,必须予以补偿。如从此点观察,愈可明了苏方此举之善意。苏方现愿将其所得之一半让与中国,实系基于对华友谊之精神。

余:无论何国人民,均愿得独立经营其工业之机会。此点务请予以考虑。

斯:综括上述各节,余明了华方暂无意参加共营苏方已掌握之工业。

余:根本问题,仍在战利品一点。此点未得解决以前,无法谈到参加〈经营〉与否之问题。但苏军未撤退以前,可准贵方工程师继续留厂,代为照料,即已表示解决问题之一半。

斯:但苏军撤退后,又如何?

余:今所愿讨论者,亦即此点。

斯:余始终不明了阁下之观点。

余:阁下之所以不明了,因阁下对于根本之点,持不同之见解。

斯:如此,苏方当自行管理工厂。

余:余今日谈话之目的,即欲使阁下明了余所表示观点之来源。

斯:苏方所提者为具体方案。故须得贵国具体之答复。

 

余:因战利品之定义具有不同看法,故暂不能具体之答复。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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