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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响应毛主席伟大号召, 积极参加文化大革命,是一种颠覆政府的反革命罪行?(!)

(2020-12-24 14:04:06) 下一个

历史的玩笑开得嘻哩马哈, 这四位是自说自话造反的么?--转载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反革命案进行公开审判的情况
湖北日报社编《内部参考》记者 良夏
1982.08.24

判 刑

七月二十八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阴谋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案件公开审判。
判处张立国、夏邦银有期徒刑各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各三年;判处朱鸿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胡厚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四被告回到看守所后,对法院的判决反应各不相同。张立国说: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宽大的,体现了党的政策。我已被关了六年,还有七年,我要好好学习专业,刑满后四十三岁,还可以为人民做二十年事。我感激政府的宽大。这是从内心讲的。张还说,从今天的判决看,态度是重要的,夏邦银态度好,胡厚民态度坏,判的轻重就不一样。但我觉得对夏判轻了,他是湖北武汉地区的拍板人物,我们当时是“跟着夏委员干革命”的,对胡判重了。
夏邦银说,我原来以为会判我十五年以上,但没有,这是政府对我的宽大,我很感谢。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我是指挥者,组织者、决策者,但判的比他们轻,这是干部教育的结果。犯罪要认罪,否则人民群众就不会谅解。说良心话,我一九七六年拍板太多了,主要是私心,想当官,想当大官。判我的刑是罪有应得,我不上诉。今后重新改造,好好做人。
朱鸿霞说:没有想到对张立国判这么重。夏是中央委员,做的坏事不多。胡厚民主要是思想问题没有解决。我应该判最重,但不是最重的。我到劳改单位之后好好干,争取减刑,希望干部发挥我的长处。判我多少年我不在乎,但说我是反革命,我不能接受。我要上诉。刑是要判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我想会有政策的,党不会嫌弃我们的,说不定将来还会有具体政策。
胡厚民回到监所之后只说了三句话:判我二十年,我六年前(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隔离之时)就知道;把我和姚文元判一样重,从何说起呢?判我二十年是上面定的,有何上诉的必要? 胡在看守所还写了两首诗“示女”、“示子”。
被告朱鸿霞、张立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确认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定 罪

经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批准,我省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对夏、朱、胡、张实现专案审查。审查结果证实: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夏、朱、胡、张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在湖北武汉地区进行了一系列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阴谋活动,罪行严重。因此,公安机关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依法将他们逮捕。去年一月至今年三月,公安机关对他们的主要罪行进行了侦察预审,并先后到五个省市以及本省的九个地市和十四个县进行了五百多人次的调查、核实,补充了证据,完备了所有证据材料的法律手续。四月,侦察预审终结,武汉市公安局将四案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对夏、朱、胡、张起诉的是最重要、最关键、且证据确凿、直接触犯刑律的三条罪状:阴谋颠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其中,夏邦银有十四条罪行,朱鸿霞有十六条,胡厚民有十五条,张立国有十九条。他们的主要罪行是颠覆政府罪,也就是反革命罪。
认定夏、朱、胡、张反革命罪的根据和理由有以下四点:首先,夏、朱、胡、张篡夺省市党政领导权的阴谋活动,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夏、朱、胡、张是一伙野心分子,他们是以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进行篡党夺权、阴谋颠覆政府的。第三,他们所进行的都是反革命阴谋破坏活动。第四,他们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抗拒、破坏法律、法令的实施。他们既有反革命目的,又有危害社会的反革命行为,构成了反革命罪。

考虑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背景,《起诉书》严格区分了犯罪与犯错误的界限,分清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难以查清或经过反复调查仍然缺乏证据的问题,罪、错难分的问题,或与被告人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在《起诉书》中都没有追究。例如,七二○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审查起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时,把武汉七二○事件作为林、江反革命犯罪与党的领导错误难以区分的问题,未予起诉。武汉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也未列这个问题,但对夏、朱、胡、张利用七二○事件直接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事实,则作了认定起诉。再如,反复旧运动。一九六九年三四月间,朱鸿霞、胡厚民等一伙成立所谓“反复旧”指挥部,煽动搞“反复旧”运动,致使湖北武汉地区许多单位停工停产,损失严重。鉴于党中央一九六九年“五二七”指示已对这一问题定为错误性质,故对朱胡等人也未作犯罪认定。此外,还有“荆沙武斗”、“汉口中原机械厂武斗”、“来凤县武斗”、“浠水城山武斗”及“江城前哨”等问题,都没有追究夏、朱、胡、张的刑事责任。

审 理

六月十日,武汉市检察院对夏、朱、胡、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六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市中级法院分别向被告人夏、朱、胡、张送达起诉书副本。除被告人胡厚民拒不接受外,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已接受,并办理了法律手续。朱、张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夏不要律师;胡厚民表示不请律师,他说:要请,我请联合国的律师。七月一日律师去见胡厚民时,他说“我不能让他们演双簧,对不起,谢谢律师先生!”五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再次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单送给胡厚民。胡当即用卫生纸做了一个封面,将两件法律文书包好丢出监号。他在封面上写着:“尊敬的法官先生,人家不愿意接受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单,却硬要塞进人家的‘铁屋’,且声称这是依法办事。试问,这是依据什么法律办事?怪哉!先将原物奉还, 谢谢!”落款“铁屋居士”。
市中级法院于七月九日至二十一日开庭审理夏、朱、胡、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共进行法庭调查十九次,其中有关夏的四次,有关朱胡张的各五次。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朱夏态度比较好,基本上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朱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后,在回监所途中看到新华路北湖一带建了很多新房子。他说,这两年发展真快,我几乎认不出来了,不知道还要不要我参加建设。朱对管教干部说:不错,法庭很文明,我原以为要拷上去、拷下来的。生活也不错,吃了两个面包。夏第一次受审后说:“开庭的方法很文明,起诉书上写的都是事实,我应该认罪。”“刚接到起诉书的时候有抵触情绪,看守所干部跟我谈话以后,感到主要事实是对的,枝节也没有什么必要辩了。人总是在变的,经过这段时间一想,就想通了。”夏还对管教干部提出:“我在法庭上有哪些不对的地方,你可以指出来,我好注意。”
被告张立国在第一次受审前,律师同他谈话,要他遵守法庭秩序,张当即作了保证。但在出庭受审时,态度却反复无常,对被指控的十九条罪行中的十条进行辩解,对法庭的审问,时而回答“这不是事实”,时而称证人是“有意作伪证”。回监后,张竟说:“法庭出示的证据不公正,只出示公诉人的证据,这个证据都是由公诉人任意取舍的”,“把我和夏朱胡一起审判,于法于理都不合”。七月十二日凌晨三时,张先后两次用毛巾勒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被值勤民警及时发现制止。法庭调查后期,张的态度有所转变,能承认部分犯罪事实。
被告胡厚民对法庭调查的问题拒不回答。他回到监所后说:“嗨!还不是那么回事,都是些老掉牙的问题,我听了心里好笑。一月夺权是毛主席肯定的,这算反革命夺权,那全国有多少反革命?”胡还说:“我对法庭没有信任感,我们的案子法院作不了主,他们也没有那个板眼作主。有人会为我们说话的。这不是我看不起他们,今天开庭有那么多小车,还不是头头们在看电视。对我们的处理,态度好坏无关紧要。王洪文的态度还不好?结果判了无期,比姚文元还重。态度越好越有鬼。”胡回到监所之后怒气冲冲地说:“人生能有几回搏,再不说,以后没有听众了。”“不管朱、夏、张判几年,我不管那些,我反正跟他们拼了。”因此,他藐视法庭,破坏法庭规则,故意称公诉人为“原告先生”,称审判员为“法官先生”,称书记员为“书记员小姐”。当法庭调查他策划一九六七年“一·二六”反革命夺权的犯罪事实时,胡只说了一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当审判长宣布休庭时,胡又说了一句:“法官先生不让我发言,法庭要讲道理嘛!”胡还在法庭上叫喊,“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在整个法庭调查阶段,先后有八个证人(包括被害人)十次出庭作证,共出示各种证言、供词、日记、笔记、讲话录音、照片等各类原始证据五百三十二件。所有证据都经过了技术鉴定或检验的,合乎法律手续,不论现在或将来都经得起检验。

辩 论

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胡厚民连续开庭两次进行辩论,被告人夏、朱、张均一庭辩论完毕。
被告张立国、朱鸿霞既自己辩护,也委托了律师辩护。张立国在替自己辩护时,只承认自己犯有反革命煽动罪,而不承认犯有颠覆政府罪,并对被指控的八条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律师在为张立国辩护时提出,第一,张立国阴谋颠覆政府案件发生在十年内乱期间,这一历史背景法庭应予以考虑。第二,起诉书指控张立国的犯罪事实中,有三条不能由张负主要责任:一是一九六七年五月指使编造武汉军区陈再道的材料问题;二是一九七四年三月抢走武汉市委机要档案材料问题;三是一九六九年三至五月的“反复旧”问题。第三,被告张立国归案后,认罪态度有反复,但在法庭调查后期基本上能老实认罪。以上三条,提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被告张立国在最后陈述时说:十年内乱中我犯了罪,但我也是受害者。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应把我和夏朱胡区别开,恳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我的一贯表现,考虑我还年青,考虑我上有老下有小,给予我从轻判处。
被告人夏邦银、胡厚民是自己辩护的。胡厚民在辩护时全盘否定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他说自古以来,打官司两方面都可以说。但在整个法庭调查中,法庭只听原告的,不听被告的,很显然,是法官先生偏袒原告,压制被告,我认为这是不公正的,严格地说是违法的。第一,把一·二六夺权说成是反革命夺权是站不住脚的。第二,文化大革命的十六条规定要搞“四大”,既然要“四大”,我们搞的那些何罪之有?第三,还有什么诬陷迫害干部,也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把赵辛初、韩宁夫等搞到武胜路街头,不是阴谋。喻文斌等把省里几个领导人藏了几天,为什么不起诉喻文斌,不外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公诉人有理有据有力地批驳了胡厚民为自己进行的辩护,并提请法庭对胡厚民从重判处。
胡厚民在最后陈述中说:“文化大革命大家都错了,我的陈述是对人民法院的口头起诉。”他利用合法机会,再次在被告席上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接着,他背了两首诗作为最后陈述的结尾。现抄录如下:

法庭吟
(一)

肉躯刀可断,主义枪难灭;
身首异处分,魂游新马列。

(二)

行至地狱入口处,当象游子返故居。
入党曾许献终身,捐躯岂能头反顾。
一刀可将生命断,万枪难使真理屈。
共产党人谁惜死,敢擎方寸照寰宇。

这两首诗是一份难得的反面教材,从中不仅可以看出胡厚民继续坚持反革命立场,还可以看出他拒不认罪的反革命骨气。

意 义

出席法庭旁听对夏、朱、胡、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公开审判的代表,全省各地市县累计有二万多人次。他们一致反映,这次审判活动是成功的,为公安司法部门树立了依法办案的范例。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对夏、朱、胡、张宣判后,枣阳、黄冈、荆州、孝感、长阳、沙市市、十堰市、阳新、恩施、襄阳、黄梅、宜昌、应城、巴东的代表集聚一堂,表示坚决拥护人民法院对夏、朱、胡、张的严正判决。他们称这次审判,大长了人民群众的志气,大灭了四人帮骨干分子的威风,大快人心,大得人心。
对夏、朱、胡、张宣判后,省委常委李俊主持召开大会,省委第二书记、省长韩宁夫在大会上讲了话。他说,人民法院对在湖北武汉地区为非作歹,作恶多端的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进行宣判,是这伙反革命分子应得的下场,也是全省人民的一个重大胜利。这次审判是人民的审判,历史的审判,正义的审判,整个审判活动是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较好效果,省委对此是肯定的,满意的。

韩宁夫同志说:我们在胜利目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势力不能放松警惕。各级党委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一系列有关审理“两案” 的方针、政策,打击少数,团结多数,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决同那些在政治上捣乱,在经济上犯罪的帮派残余势力作斗争,要警惕那些跟随林彪、江青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钻进各级领导班子。一经察觉这“三种人”,就应迅速查明情况,坚决把他们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
韩宁夫同志说:省委相信,通过这次对夏、朱、胡、张的审判,必将达到揭露、打击敌人,团结、教育人民,促进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的目的。全省人民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去争取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的更大胜利,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本报记者 良夏

(原载1982年8月24日湖北日报社编《内部参考》[第31期,总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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