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花正果满人间

【瓦解共产极权从破除谎言开始 】共产政体有两大支柱,一个是暴力,一个是谎言,就是枪杆子和笔杆子,谎言的作用远比暴力要大数倍
正文

第三章 民权主义与个人主义及集体主义

(2009-02-26 00:01:56) 下一个

第三章 民权主义与个人主义及集体主义

■■ 第一节 民权主义与个人主义

■   第一项 个人主义之发生及理论

第一款 何谓个人主义

  这里所说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 ,是包括
政治上的个人权利与经济上的个人自由,亦即所谓
个人自由主义,其定义,有如汗牛充栋,兹依迦纳
(James Wilford Garner)教授一段综合性的解释如

下﹕「个人主义者(Individialist) 认国家是一种需
要,惟在把国家视如罪恶的一点上,却差不多又与无
政府主义相同。个人主义者主张国家的事业,应限制
至可能的最狭范围,而合於维持和平,秩序,与安
全就够了。个人主义者把一切限制视如罪恶,国家权
力的扩张,即是个人自由范围的缩小。国家之所以
仍為一种需要,只因人类有利己性,自私而不顾别人
的利益。………个人主义者说﹕国家存在乃因有罪
恶存在,所以其主要职务,只在保护和限制,而非在
促进和鼓励。…………简言之,国家对实业和道德
的唯一责任乃在置之不问。近代国家喜欢试行许多在
其范围以外的事务,其实,它唯一正当的责任,乃
在『不多管事』,『放任宽容』。国家应仅如一个警
察的机关,只在执行契约,保护财產,维持和平,


惩罚罪恶,及防御外国的侵略,而国家的职务亦即尽
於此了。」(註一)。以上的解释,对个人主义的政
治思想,说得既扼要而具体。个人主义者所主张的自
由,乃是与国家(或政府)的威权(authority) 相
敌对。另有从个人内心生活状态,以解释个人自由主

义,如吕惹诺 (Guidode Ruggiero) 说﹕「个人自
由主义在广泛的意义中是一种深伏於心的态度。即企
图在其设想作用底光照之下来分析和区别人类社会
之各种智识的、道德的、宗教的、社会的、经济的和
政治的关系。」(註二)综合以上诸种解释,我们再
简单言之,个人主义,是一种不受干涉的政治思想和
态度。他们主张的个人自由,是没有强制,反对任
何限制与干涉的。

第二款 个人主义的发生

  个人主义,自始即与民生主义携手并进,其发生
的原因有三﹕一则因為十七、八世纪时,欧洲各国
的君主专制政府太坏,政府的权力太无限制,剥夺了
人民的一切自由及权利。二则自十八世纪工业革命
已经开始,资本家和商人,在经济上正需要个人企业
自由,以摆脱国家的一切干涉,於是出来要求政治
上的权利,俾能保护财產的安全和活动的自由。三则
因為生物学进步,社会科学家,受了生物进化原则
的影响,想寻求一种社会进化的原理,於是将生物进
化原则,应用於经济竞争中适者生存(註三)。

  就个人自由主义发生的背景而言,它乃是针对十
七、八世纪以前,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需要而產生。
民主政治的发生,几与工业革命同时兴起,经工业革
命后,资本家成為社会上的主要阶级,他们為保护
财產安全和活动自由,在政治上主张限制国家的干涉
,缩小国家权力到最小限度,伸张个人自由到最大

限度,以发展他们的营业,所以欧美政治思想,自十
七世纪末期。洛克 (John Locke) 开近代个人主义
之端倪,复自十八世纪中期,至十九世纪的中期,此
一百年间,為个人自由主义发展的最盛时期。在●
此时期,民主主义的理论家,亦即个人主义的理论家

;其健者如孟德斯鳩 (Baron de Montesquieu) 、
卢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边沁 (Jeremy Bentham) 、约翰穆勒
(John Stuart Mill)、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诸人。他们的主张虽未必相同,但他们强调个人权
利个人自由;主张限制政府权力则一。


第三款 个人主义的理论

  个人主义的理论,归纳之,约為以下四点﹕

  一、怀疑主义﹕从文艺复兴开始,人文主义抬头
,此后欧洲的学者,都是主张崇尚理性,尊重人格
,用怀疑的态度去追求真理,认為没有东西不可以置
疑的,打破一切教条和权威,把人的思情从政治与
宗教的双重桎梏下解放出来,於是就有怀疑,有批评
。如哲学家笛卡尔(Rene Descartes)就是一位有名
的怀疑主义者。个人自由主义者,将怀疑应用到政治
上,就是不信任政府。民主主义最初的三个制度,

都具有怀疑的态度和不信任的精神﹕第一是立宪制度
。即制定一部宪法,将人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财產
权与自由权,规定於宪法之中,受宪法的保护。将政
府的组织与权限,列入宪法之内,不得越出宪法的
范围,议会制定法律不得违宪,政府的行政又须局限
於法律范围以内。美国立国,开民宪之先河,杰佛
逊对立宪的理论曾谓﹕「信任我们的代表,忘记了我
们权利的安全问题,这是危险的事。信任(Confi-

dence)是专制之母。自由政府不是建设於信任之上,
而是建设於猜疑 (Jealousy) 之上。我们用限制政
体(limited constitution)以拘束我们託其行使权力
的人,这不是由於信任,而是由於猜疑。我们宪法
不过确定我们信任的界限,是故关於权力的行使,我
们对人不要表示信任。我们须用宪法之锁,拘束人

们,使其不能作违法的事。」(註四)。第二是代议
制度。即设置议会以為代表民意的机关,议会立於政
府之上,国家一切重要问题均须由议会审议通过,才
交给政府执行。这是人民為防政府為恶,乃设置议
会以管理政府;如依上述杰佛逊之言,人民对其代表
(议员),亦不能信任,只是在宪法范围内,确定
其信任的限界。第三是分权制度。近代分权理论,创
始於洛克,而孟德斯鳩则集其大成。主张分权,乃
有不信任人性之意,而对於秉权的人,尤有戒心。孟
氏说﹕「依吾人日常经验,凡有权力的人往往滥用
权力。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只有用权力以制止权力。

」他的方法是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属三个
机关,互相牵制,保持平衡,以预防专制,保障人民
的自由。美国制定宪法之时,受孟氏思想影响极大
,同样对於人性有不信任之心,如马的逊(J.Msdison)
说﹕「人类若是天使,不需要政府。天使若统治
人类,没有控制政府的必要。组织政府是令人类统治
人类,一方需要政府能够统治人民,他方需要政府
能够控制自己,困难就在这里。政府隶属於国民,这
是控制政府的初步方法。但经验告诉吾人,除此之
外,尚有再加警戒的必要。吾人分配权力之时,须使

各种机关互相牵制。」他又说﹕「立法行政司法三
权集中於一手之上,这简直可以定义為暴政(tyranny)
,固不问权力集中於一人,集中於少数人,或集
中於多数人;也不问其人取得权力,是由於世袭,由
於任命,或由於选举。」(註五)。以上三种制度,

不在於仰赖国家的保护,而在於限制国家之干涉,一
方面缩小国家权力到最小限度,他方面伸张个人自
由到最大限度。


  二、放任主义﹕个人主义者强调自由,為神圣而
不可侵犯,為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早在十七世纪
的费洛穆尔(Robert Filmer) 即倡「自由乃一人随意
而為………不受法律拘束」(註六)。洛克说﹕「我
们生而是自由的,适如我们生而是有理性的。」卢梭
说﹕「人乃生而自由,却到处皆在锁链中。」「放
弃自由即等於放弃人之所以為人。」杰佛逊说﹕「给
我们生命的上帝,同时给了我们自由;武力之手可
以毁坏二者,但不能将二者分离。」(註七)。以上
学者讲自由,自洛克起,皆以自然状态為假定,认人

在自然社会,受理性所昭示的自然律(自然法)的约
束,由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后,即在保障此种自然权
利。

「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
可以变成胡作非為!!

自由的定义﹕
自由是以
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
能充分表现自己的意见
及遂行自己的意志,而
不受到任何有形、无形
的威胁及限制。

  到了十九世纪边沁出现后,个人主义理论发生一
大变化,他批评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以功利主义
為基础来说明一切。认人性自私,趋乐避苦,所以个
人的利益没有比自己了解得更清楚的,政府不必作
甚麼事情,应取放任主义,实行自由贸易。约翰穆勒
著自由论一书,他解释个人主义如下﹕「在人类中
,个人或团体可以干涉别人的行动自由的地方,只在
自卫。此种权利的正当施行,即在不许伤害他人。
如说干涉而為别人身心的利益,则理由并不充足。…


…………个人对社会应负责的行為,即是有关於别
人的行為。如果其行為只关於自己,则自己有绝对的
独立权,因个人乃是其自己身心的主宰。」斯宾塞
认国家的存在,系由於人类原来的劣性和利己欲念的
结果,事实上国家是侵略而不是保护。他对於所谓
家的权威,是為「行事便利」,或為增加「最大的兴
奋」,或為助进「公益」之说,一一斥為政府的专


制主义;因為所谓便利或公益,除官员自己的意见外
,我们并没有标準可以决定。他在其社会静态论
(Social Statics)的第一版中,甚至说个人有「不顾
」国家之权,而和它「断绝关系」;放弃其保护,免
除其负担,而採取法外的行动自由。他认為个人只有


一种权利,即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国家也只有一
种义务,即是保护此种权利以防御侵犯和损害(註八
)。直至十九世纪的末期,斯意理(John Seeley) 还
讲「完全的自由即等於完全没有管制。」(註九)。
以上诸学者所讲自由,除洛克、孟德斯鳩、卢梭、
杰佛逊等视自由為一种人权外,其餘学者所讲自由实
含有充分自由,不受干涉之意。即就人权学者而言
,他们之主张放任个人亦无例外。


  三、经济自由﹕个人主义在经济上的主张,是经
济自由。亚丹斯密 (Adam Smith) 在其原富论中●
指出﹕自然自由的制度,乃是趋向财富的大量生產。
消费者因利己心所有的需要,对社会是最有利益。
生產者因利己心所有的生產,必用最低的耗费。在经
济竞争中,个人多是由於利己心的激发。假使个人
可随自己的意思而投资,用最好的方法分配劳工,自
己交换生產,物价由供求的自然律而规定,结果不
单是个人获利,即整个社会亦受其利益。无限制的竞
争可以刺激经济生產,保持通常的工资和价格,阻
止重的利息,获得有效的工作,和生產较好的货物。

(同註八)。继起的有李嘉图(Ricardo) 、马尔萨斯
 (Malthus) 等人,他们都以人类的自利心為出发点
,持自由竞争的经济原则,认国家对经济不应有任
何的管理与干涉,让各人自己运用其资本劳力,无不
知道选择其最有利的途径,其结果是各个人各得其
利益,合起来即為全社会的利益。这种自由竞争的原
则,他们认為是合於生物进化上的原则,即在经济
竞争中适者生存的唯一制度。


  四、政府无為﹕个人主义者在对政府的态度上所
持的主张是政府无為。德国学者洪保德(Humboldt)
就是最早主张政府限制论的人,他认為国家应「不置
问人民的积极幸福,并不越过其保护安全和防御●
外侮的范围」;除此以外,不应再限制个人的自由。
杰佛逊就是主张管事最少的政府,乃是最好的政府
。斯宾塞是反对政府干涉,主张政府无為最有力的人
。他反对一切关於工商业和卫生的立法规定;如检
疫、种逗,和註册法。反对公共教育及賑济事业,并

反对国家管理邮局及发行货币。例如他认為政府禁
止不註册的医师行医,实是「违反道德」的行為,个
人有「随意求医和服药」的绝对权,不註册的医师
亦有随意行医的绝对权。他更反对崇拜立法,因為这
是极大的政治迷信;从前是君主神权,现在是议会
神权了。议会神权就是多数人的神权,而不尊重少数
人的权利。他说真有人妄想立法议案可以改善个人
,则国家的命令也可以转变经济的不景气了(同上)
。边沁亦认法律乃「必需的恶端」,受政府的管制乃
「两害相权」而取其轻(同註九)。总之,个人主义
所讲的自由,乃是与国家的权威相对立,要个人自由
伸张到最大限度,政府就不能有所作為;政府有所作
為,就会侵害的个人自由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