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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薄熙来打黑与人权

(2009-11-02 14:41:01) 下一个


再议薄熙来打黑与人权

(美)汪翔

我的《薄熙来重庆打黑的人权担忧》一文,在自己的博客才刚刚贴出几天时间,谷歌一下,发现已经被数十个网站连载。有不少人同意我的观点和分析,也有人开始骂街,说我“与黑社会头目”谈人权是幼稚。人们问我,在对他们“手软”时,是不是想到那些被他们伤害的人的人权? 

实际上,这些都是误解。人权和共产党、国民党或者美国、中国都有关系又都没有关系。人权的核心是对弱势者的保护,而对人的罪恶的治理和惩罚,则应该有一个稳定可衡量的尺度。

很可能,在一个时期,一个社会对于某些犯罪会采取比较轻微的惩罚。有时候,又会因为某种时代的原因,而对某种犯罪采取了过重的惩罚。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现在美国和中国在人权上的许多争议,实际上就是表现在这些方面:美国人按照美国的标准,发现中国对于人权尊重不够。而中国人则说,自己的法制才刚刚开始,需要时间,美国的要求太高,强词夺理,强人所难。

但是,如果大家都心平气和,不用对抗的心态来相互指责,而是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话,我相信大家都会得益多多,同时也能够节省很多不必要的浪费口舌的争论时间。

在中国出现的不如人意的法制结果,也不是说在美国历史上就没有出现过,也不能够说,现在在美国看来很合理的法治规范,在未来或者用中国人的标准看,就是合理的。人权概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尊重程度逐步改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还是你得关注和注意分寸。 

简单而言,打黑是必要的,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风气日下的情况下,在人治成分还很大的情形。但是,与此同时,注意分寸,注意打击面,注意在打击时对作为公民宪法所给予的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即使是罪犯,对他们的惩罚,是不应该由执法者的个人意志来决定的。除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外,任何人都应该没有这个权利,不管你的官有多大。一旦侵犯了这个权利,那么,被侵犯者应该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宪法给予的权利。

这么说,初看上去就是在保护“罪犯”,实际上并不是。想当初,为什么连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都可以被作为“社会的垃圾”折磨致死。为什么在中国古代,还有一个“请君入翁”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故事。实际上,这样的故事还在继续上演,这就是悲剧就是人治的结果。

在黑道猖獗的时候,他们是不需要你去“保护”的,那么,那时候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就是法律该保护的。而在这些人成为阶下囚时,就成为“弱者”了,就需要保护。为什么,因为,你怎么知道你就没有抓错人呢?你怎么就知道,你获得的信息不是“有心人”有意识的为了报复而人为编造的呢?

即使你所获得的信息是准确的,那么,是不是每一个执法的人都有能力和知识来判断“犯人”是不是有罪呢?再者,在运动的风浪尖上,是不是有用刑过度的问题呢?

一个法制社会需要的是分工合作,需要的是靠程序来定罪和执行惩罚。这样做实际上对每一个人都有好处。否则,即使你没有罪,如果你因为某种偶然的原因,在错误的时刻出现在错误的地点,而被执法部门抓住,那么,在对方的重刑之下,你招还是不招?如果你不招,你是不是可能会被整得伤残甚至是死亡。如果你招了,那么,基于你的招来惩罚你,你是该服还是不该服。

难道,你的生活就是应该基于运气吗?难道你就知道,没有人会想办法来算计你吗?这也是为什么,我对目前国内所讨论的,“对罪犯的定罪不应该再使用供词”的做法,一再叫好的原因。犯人有权利不做对自己不利的供词,即使是被迫做了,那也是无效的证词。这样做,可能会给执法带来不少的成本增加,但是,减少成本就可以草菅人命吗? 

            再者,我还注意到,许多罪犯,特别是黑社会的头目,都是有着很好的头衔,什么人大代表呀,什么局长、处长呀。由此,人们就说,犯罪分子“强调自己当时是人大代表,是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时时想起这个红帽子。事实上,一些黑老大热衷于漂白自己,积极渗透到政治领域,千方百计地争戴红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环在身,便可无穷妙处,一方面以红护黑、以权壮胆,另一方面则可以不断渗透政治领域,加重自身砝码。”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在掩盖目前政治管理方面的一个致命的缺陷:在将“红帽子”戴给谁的候选人选择过程上的缺陷和不足。

人们犯罪并不是因为这种人就天性更坏一些。错了,绝大多数人,如果不是所有人的话,都有为了自身利益而“犯罪”的动机。而实际上他们是不是会犯罪,完全决定于这样做的成本和收益。这就是贝克老教授一再强调的,人的理性选择决定了人的行为。我在自己的《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里面也讲过这个问题。

每个人都希望获得某种“红帽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顶帽子有价值,为了获得那顶帽子的付出,小于因获得它而得到的利益。这没有什么罪恶不罪恶的。强调犯罪分子这样做的罪恶性,是一种幼稚的自我安慰,是在不知道问题在哪里的时候的一种自我逃避、自我愚弄。 

正确的做法,或者说,更为有积极意义的做法,是看看,我们在选择戴红帽子的人的选择过程,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也就是将眼光放在过程,而不是结果。结果的问题是来自于过程,而不是结果本身。

再者,就是看看,现有制约系统是不是给了这些戴有“红帽子”的人太多的特权,这种特权是不是有有效的制约,如果有,那么,为什么这些制约没有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又是为什么?如果现有系统还没有形成这样的制约,而且,你看来也没有办法产生这样的制约,那么,你干叫干吼,应该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同样的问题也还会一次次再出现,可能形式会有点不一样,但实质是一样的。

按照新华社一篇文章的分析,很多罪犯,在他们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前就已经是劣迹斑斑,群众对其恶行的举报就已经是不断。那么,又是为什么,相关的管理机构可以置人民的举报而不顾呢?如果对于这种情形,我们重重惩罚那些置民愤不顾的所谓“非罪犯”,并且建立一个规范的、持续性的惩罚制度,那么,这些已经有前科的罪犯,是不是就有比较小的机会获得“红帽子”呢?

指标不如治本。问题是,地方官员没有治本的积极性,因为那样会危机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说得好听一点,是会危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从而危害到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这种高帽子和冠冕堂皇的借口,需要怎样的制约机制才能够将它们消灭在萌芽状态呢? 

在问题出来以后,于是就有人开始“提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产生过程既要遵循程序和规定,还要尊重民意,不能随便把代表和委员送给一些人,否则只会让这些人更加祸国殃民,从而激起民众反弹。

这种劝告,除了自慰和给人一点迷魂药的效果之外,是不能够起到任何作用的。这样说的基础,还是假定你所面对的读者都是一群傻冒。低估人民智慧的政治家,是很愚昧的。你可以风光一时,但是,却不可能风光到永远。因为,你可以在短期内愚弄大多数甚至是全部的人,但是,你却不可能在长时期里永远愚弄所有的人。这是一位美国政治家所说的,我认为是真理。

人的本性就是自利,就是很理性地在自己所能获得的环境下,来为自己谋取最大的个人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非物质的利益,往往是为了长期的物质利益的获得服务的。

我在这里,不是想说,在世界上就没有包青天存在,但是,对于国家的管理,靠挖掘包青天,只能是事倍功半,效果不会好,而且风险很大。容易产生出胡折腾的结果。因为,你思维的基础还是人治。而人治的问题就是无法规范。 

回到薄熙来打黑的议题,下一步,应该是上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来解决长期的规范化问题,以预防为主,而不是以事后的惩罚为主。惩罚是在没有办法时的最后手段,不应该是主要手段。黑道盛行,本来就是反效率的,这就是一笔社会效率和资源的浪费。其后的打黑,又是第二次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能够做到事前控制,预防为主,借助于这次打黑的大好机会,来打造一个好的机制,那么,薄熙来才真正会成为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了。偶尔打一打,特别是在相对而言“天高皇帝远”的山城,再大的收获,其长远效果也会非常有限。

如果有一天,薄熙来能够在上海、北京也来个类似的成功打黑,那么,中国的法制可能就上了一个台阶了。我不相信他能够做到,因为他也是人,他所拥有的权力也毕竟有限,即使他非常想那么做也不成。

当年美国的斯皮策,可是在纽约市开始对金融界的“黑道”开火的,而且还成效显著。他对于美国国际集团的“毁灭性打击”,我在即将出版的《美国大败局》里,有很深入的分析和介绍,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

我写这些,无意贬低薄熙来的功劳,只是想让人们冷静一点、深入一点,来思考一些问题。薄熙来的所作所为,是值得称道的,为他的胆量也为他所获得的战果。几年前,我去武汉,就听到不少的关于黑道的“故事”,武汉的成效如何,我也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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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WangBooks@Gmail.Com. 

『(美)汪翔(原创)保留所有权利,引用请注明出处,2009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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