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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慈善组织”=“非政府组织”="非法组织"?

(2009-09-22 06:42:25) 下一个
谢盛友(德国)来稿/2009年7月14日北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偷漏税为由,取缔了“公盟”,几天之后,再次取缔一家非营利机构“益仁平中心”,理由是,北京“益仁平中心”涉嫌非法出版《反歧视通讯》,并免费分发。

“公盟”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非营利性的互益组织,其成员包括许志永、腾彪、浦志强和李方平等众多维权律师。其顾问多为中国著名法学家和著名经济学家,包括:江平、茅于轼和贺卫方等。“公盟”一向为民间弱势团体提供援助,自成立以来,曾经参与了一系列大案要案的诉讼:孙志刚案、陈光诚案、南方都市报案、毒牛奶案、邓玉娇案以及最近对“绿坝”软件提出法律意见等。

在中国,由于新闻封锁,几乎没有人知道北京“益仁平”,知道者则认为,“益仁平”是非法组织,政府取缔的做法是正确的。在中国是一党独大,党就是政府。而且,共产党“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文化。”在这样的长期教育下,“广大人民”跟着执政者画等号:共产党等于政府;政府等于合法;非政府等于非法。

笔者浏览了“益仁平中心”在网上发表的一些《反歧视通讯》的文章选摘和发布通告,其中包括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对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以及社会上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为相关人群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一些帮助。这份《反歧视通讯》没有经过正式申请获得准印证也是事实。但是,该中心负责人表示,政府机构事先没有告知他们需要申请和备案。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NGO)的定义来自美国,是指一个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的组织,通常独立于政府。在英国,对民间组织一般不用“非政府组织”这样的概念,类似“公盟”、“益仁平中心”这样的组织,一般称为“慈善组织”。

在德国,任何民间组织都是互益性(gemeinnuetzig)组织,分为登记社团和非登记社团。登记社团在法院注册后,同样在税务局备案,经税务局审核后,登记社团再分为“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认可的社团,享受免税(社团本身不用缴税、捐款者获得免税证明)待遇。

大家最熟悉的TÜV(技术监督协会),是德国民间根据技术监督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权威互益性机构。经常在德国超市购物的朋友们,肯定会发现很多商品的外包装上都印有“商品测试基金会”(Stiftung Warentest,简称StiWa)的鉴定标志,德国商品测试基金会也是民间的权威互益性机构,该基金会每月出版专刊,通过对商品客观的统一鉴定,定期公布测试结果,给予消费者全面的市场信息。

民间社团发达程度,是衡量公民社会是否成熟和民主法治是否健全的主要标志之一。中国互益性社团的形成和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益仁平中心”这样的互益性社团倒是帮助中国社会稳定,对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取缔它反而是制造社会矛盾、制造不和谐。

中国的互益性社团大概有几种,包括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未经正式申请而存在的自发性组织,以合伙人企业身份存在的组织,还有一些原本是官方的事业单位转型而成的组织。除去那些半官方的组织之外,中国目前存在的互益性社团希望不要面临与“公盟”、“益仁平”相同的命运。

建议在中文话语里取消“非政府组织”这个概念,使用“互益性社团”这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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