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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纪曾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2010-04-07 14:14:36) 下一个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中央革命根据地和红军的实力不断增长和扩大。但是,在革命不断取得胜利的同时,贪污浪费、以权谋私、官僚腐化等腐败现象在苏区也时有出现。虽然为数极少,但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却很大。因此,反对贪污浪费提上了临时中央政府的议事日程。

中共和苏维埃中央政府十分重视依靠群众的力量来克服政府中的不廉洁行为。1932年3月初,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红色中华》上发表了题为《反对浪费,严惩贪污》的文章,指出,“这个时候,谁要是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文章号召工农群众检举揭发,把各级政府中的贪污分子驱逐出苏维埃。1933年1月,《红色中华》专门出版了《检举运动专号》,以推动反贪污浪费运动的进一步深入。

随着反贪污浪费斗争的深入,一些贪污浪费的案件被揭露出来。为了严惩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反腐法令。训令的颁布,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也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内容:

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监禁;

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与此同时,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

根据这一训令,一些重大贪污犯被判处死刑,如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红达侵吞公款、公债、谷票、公物折计大洋2000元;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在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机密,私偷公章,企图叛逃;于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贪污公款200余元,并挪用公款做生意,向总供给部报假账。这三个罪犯经公审后均被判处死刑。

在政策和法令的威慑下,一些犯有贪污罪行的人纷纷投案自首。在萍乡、上饶等地,还出现了父亲检举儿子、妻子动员丈夫去政府坦白的事例。当时17个中央级的群众团体共检举出从厅长到科员43人,查出贪污款项计大洋2053元,棉花270 斤,金戒指4枚。这次中央政府各部共处理了64人。各地也同时开展了检举、审查贪污浪费的运动。通过这场斗争,在“1934年3月,人民委员会提出在4个月内节省80万元的指标,结果节省的资金交到金库的即达600万元”。

文章说,通过反腐败斗争的洗礼,中央苏区的广大干部党员都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任劳任怨、公而忘私的精神,在中央苏区干部、党员中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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