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洁的婚姻 蒙福的家庭

你们各人都当爱妻子,如同爱自己一样。妻子也当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个人资料
正文

结婚证书的迷思~论婚姻暴力

(2011-07-21 05:50:19) 下一个

台湾世界展望会嘉义中心社工员 陈慈敏

 

一、前言

自古以来,对女性身体的各种暴力行为,就普遍存在人类社会;在这些暴行中以「婚姻暴力」现象存在最久,但却最难获得社会大众一致看法,因为「殴妻」(the battered women)被视为是丈夫管教太太的特权,是私务、不是社会问题。(Elworthy,1996,Westlund,1999,引述潘淑满,2001)在台湾,家庭暴力严重吗?台湾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介于11.7﹪至35﹪之间,可以说每三对夫妻之中,至少有一对遭受家庭暴力之苦(冯燕,1995)。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台湾的婚姻暴力严重吗?根据「一九九八年台湾省妇女保护热线的认知与运动调查报告」,台湾已婚妇女中,有15﹪表示偶尔遭丈夫殴打,2﹪的妇女表示经常被殴打。

 

二、婚姻暴力议题的开始


(一)在美国

台湾与美国对于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动,都与妇女运动的发展脱离不了关系。在十九世纪之前,美国的婚姻关系几乎是遵循着英国的「一般法」(Common Law)中的「拇指条款」(the rule of thumb)之规定。所谓「拇指条款」就是指丈夫可以使用不超过拇指粗的棍棒来惩戒妻子。这种丈夫对妻子合法惩戒权的不合理现象,直到1871年以后,才逐一被打破。在1871年,阿拉巴马州的Falugham v. State一案中,法院废除了夫对妻身体惩戒的合法权力,认为妻与夫应享有同等的受保护权利。马里兰州可以说是美国第一个废除夫对妻身体惩戒权的州(潘淑满,2003)。到了廿世纪,婚姻暴力议题会受到社会大众普遍的关注,与妇女运动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受到妇女运动理念的启蒙,不仅社会大众开始关心婚姻暴力的议题,同时学术界与司法界也开始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及制度建构,来解决婚姻暴力的问题。不过,对于家庭内暴力(domestic violence)问题的探讨,主要是源自于对儿虐问题的关注。在1962年,美国小儿科医师C.Henry Kempe在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发表了「The Battered Child Syndrome」一文,儿虐现象开始吸引社会大众的注意力,当时,配偶虐待(spouse abuse)或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问题,仍是一个被忽略的现象(潘淑满,2003)。受到妇女运动与民权运动的影响,对婚姻暴力问题的研究始于1968年Murray straus 在New Hamsphire大学成立了婚姻暴力研究中心,并发表几篇研究报告之后,才引起社会大众的关切(潘淑满,2001,137)。1970年开始许多妇女团体陆续在全国各地成立紧急庇护中心,提供给受虐妇女紧急庇护及支持性服务。


(二)在台湾

相较于欧美各国,台湾本土对妇女受暴虐问题的探讨,约晚了二十年左右。战后台湾,对于婚姻暴力的防治工作,主要是由县市妇女会与生命线等十一个机构,提供咨询与支持性的服务。学术界开始对婚姻暴力现象进行探讨,始于刘可屏教授于1987年发表「虐妻问题」一文。之后,才引起学术界的关注。1988年台北市政府成立北区妇女服务中心,于1989年设置康乃馨专线,除了提供受虐妇女电话咨询服务之外,也出版了妇女防暴手册,并进行媒体倡导工作,此为「草创阶段」。1990年开始进入所谓的「萌芽阶段」,在此一阶段,北妇结合学者与资深工作者出国考察庇护中心运作现况,进而委托善牧基金会成立台湾第一个受暴妇女庇护中心;此时现代妇女基金会也开始提供受虐妇女各项支持性服务。1993年的邓如雯杀夫事件,让妇女团体开始积极的投入婚姻暴力的议题;而1996年彭婉如命案,更是进一步促成了妇女团体的大团结。妇女团体不仅开始办理相关教育训练,提供紧急庇护、电话咨询与相关支持性服务方案,同时也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工作。1998年之后,台湾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可以说是全面进入了「法制阶段」(潘淑满,2003)。

 

三、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的定义


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又称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殴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妇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虐待行为发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已离婚或分居的男女、有亲密关系的男女朋有间的暴力行为。婚姻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虽以婚姻为名,但并不表示双方一定有现存的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根据1998.06.24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以后,家暴法的界定:双方无论是否曾有或现有正式婚姻关系,只要有暴力行为,均可以「婚姻暴力」视之。「婚姻暴力」可以来自:配偶、前配偶、同居人、前同居人、或关系等同夫妻的伴侣或已分手的伴侣。故,综合上述,所谓「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是指发生在夫妻或前夫妻,现在是或曾经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情侣人、男女朋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性虐待、经济控制及财物破坏等。

婚姻暴力绝非一次的单一事件,而是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形式有:

1、控制和隔离:施虐者藉着控制和限制受虐者与其他人的接触,造成受虐者与社会隔离。如:贬低受虐者的家人和朋友,并限制与其接触。

2、财务管制:使受虐者仰赖伴侣,特别的脆弱。

3、恐吓和威胁:使受虐者害怕,担心若不顺从将有可怕的后果。

4、情绪虐待:使受虐者失去自信、依赖、脆弱感到自卑。

5、肢体虐待:使受虐者照着施虐者想要的去做或惩罚受虐

 

四、婚姻暴力的种类


婚姻暴力的类型有哪些呢?包括身体暴力、精神虐待及性虐待


(一)身体暴力

就理论上的概念而言,身体暴力大致包括了任何鞭、打、殴、踢、捶、掐、咬、烧、撞、推、抓、甩、扯、揪等动作攻击,或任何使用器具、刀枪攻击方式,基本上都属于身体暴力,也几乎都被认定是家暴罪之行为,只是严重性的高低之分而已。

(二)精神虐待

家暴法中提到家庭成员间「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包括:经常不理人、经常不和对方做爱、经常发誓不再和对方讲话、经常不给钱用、冷漠、经常侮辱、吼叫、威胁等,以及窃听、跟踪、监视、鄙视、羞辱、不实指控与试图操控,破坏配偶心爱的东西、虐待配偶的宠物、干扰饮食、睡眠限制配偶行动、带走孩子,以及强迫性幻想或强迫进行特别性活动等属于性虐待的部分。(彭怀真,1999)

(三)性虐待:

指施虐者以武力获身体之暴力行为,强迫受虐妇女与之从事性活动或不正常的性行为,或用身体及器械攻击、伤害受虐妇女之胸部或阴部,致使受虐妇女产生下腹疼痛、感染性病、阴道发炎红肿等生理伤害之情形。此型态之虐待对受虐妇女而言,系最难以启齿、最具羞辱性,对其自尊之伤害也最严重。

 

五、婚姻暴力是家务事吗?


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姻生活是一连串琐碎的杂事,上班、下班、吃饭、洗衣、亲戚、子女,日复一日,每一件小事都可能变成摩擦的来源。如果夫妻双方不能体会婚姻生活的本质与真谛,不懂得彼此尊重、互相沟通,时间一久,很容易积怨在心,处理问题之前就先有了刻板情绪,感情自然会出现距离,而使婚姻关系亮起红灯。夫妻的相处态度、子女的管教问题、钱财管理问题、婆媳问题等都是婚姻中的杀手。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以前~1998.06.24

根据估计,台湾地区已婚妇女经常受丈夫殴打的约有七万人,若加上情绪、心理和性虐待等,受暴的人数可能还要更多。遗憾的是,台湾目前惟一关于婚姻暴力的专门法案「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1997年底才在立法院一读,而现行法律并未提供婚姻暴力被害人特别的保护。 一般说来,婚姻暴力受害人在忍无可忍、决心透过法律救济以脱离施暴者时,最常采取的途径为诉请离婚及提起伤害之告诉,然而,法官对于「不堪同居之虐待」向来持以严格的认定标准,致使许多被害人不得不与加害人继续共同生活,或选择离家出走,既要担心受怕,又常反遭加害人以恶意遗弃为由诉请离婚,要争取子女监护权和瞻养费都十分困难。在伤害案件方面,加害人被定罪之机会亦不大,即使被定罪,通常也能以缴交罚金方式结案,祇有极少数加害人被判定入监服刑,但刑期多不超过一年,根本无法达到惩罚被告及吓阻犯罪的目的。事实上,无论被害人寻求何种法律救济,目前司法与执法人员在处理婚姻暴力案件时,仍普遍抱持公权力不宜介入家庭的态度,因此,婚姻暴力的被害人能得到的保护确实非常有限。以婚姻暴力问题为例,比较历来官方的调查数据可发现:浮上台面的被殴妇女人数和比例有急速成长的倾向,从1990年的12.5%增加为1994年的17.8%,约多出五个百分比(省社会处,1991,1994)。一项全国性的抽样调查也发现,受访的1316名受访妇女中有130名(占一成)曾经验严重的暴力伤害(傅立叶,1995),更有学者估计台湾每年求助的受虐妇女至少在三千到七千人之间(陈若璋,1995)。但是,官方所提供的妇女中途之家或庇护机构并未有对应的成长,1994年的机构数甚且由1993年的20所减为17所,1995年底又增加至23所并且迄未增加。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以后~1998.06.24以后


根据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八十八年七月至八十九年六月求助专线统计共有14,209件,其中婚姻暴力有7,248件,占了求助件数中51%。同时,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受理辅导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性别中,有97%的受害人是女性,3%受害者是男性。可见婚姻暴力案件统计数据资料光是台北市每天发生严重程度不等的婚姻暴力就有19件,且受害者的对象以妇女为绝大多数。家庭暴力防治法通过以后,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提供被害人多项权益,法入家门,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不再成为黑暗中的哭泣者。也藉由法令的通过与实施,象征法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开启保护之始,公权力的伸张,实质介入家务事,并透过结合社政、警政、卫生医疗、教育、户政等单位提供协助与支持。


(三)数字会说话


1、美国的统计数字

婚姻暴力案件中,儿童虐待及严重疏忽的比率比一般家庭高15倍。研究指出,婚姻暴力可能是造成儿童虐待的单一重要因素(全国防止妇女虐待方案)。

*.50%打太太的男人也打小孩。

*.100个打太太的男人中,81位曾目击他们的父亲殴打母亲,或者本身被虐待过。和一般常有之误解不同的是,被虐妇女,来自母亲被虐家庭机率,只比一般人高一点点。(美国司法部)

*.每4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发生暴力。

*.目击暴力的儿童和受虐儿童受到一样的影响。

*.89%的被虐儿童被家人虐待----被儿童应该信任的人虐待。(宾州社会福利部)

*.绝大多数暴力罪犯在虐待的家庭中长大。(全国防止虐待妇女方案)

*.由于施虐者造成的孤立,在暴力家庭成长儿童,往往有与他人互动的困难。(全国防止虐待妇女方案)

2、国情统计通报

 

行政院主计处(TEL:23711521)

[专题分析]

 91年9月24日    星期二

主要国家女性受亲密伴侣虐待状况                       单位:%

 

身体暴力

性暴力

一年内

过去曾经

一年内

过去曾经

中华民国(1998)

3

-

-

-

美国(1997)

1

22

0

8

英国(1992)

12

30

6

23

加拿大(1993)

3

29

-

8

澳洲(1995)

3

23

-

-

瑞士(1995)

6

13

-

12

香港(1998)

10

-

-

-

菲律宾(1993)

-

5

-

-

泰国(1993)

-

20

-

-

印度(1996)

14

40

-

-

资料来源:

附   注:

世界卫生组织「Database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内政部统计处「台湾地区妇女生活状况调查报告」,民国87年。

我国资料仅指婚姻暴力,其他国家资料定义尚含婚姻以外其他亲密关系。

除加拿大外,性暴力包含未遂部分。

包含从未有过亲密关系的女性。仅含强制性交得逞部分。包含身体暴力及性暴力。定义包含摔物品。仅指当时的亲密关系。仅含严重的身体暴力(拳打脚踢等),因此实际的数字应更高。

说 明:1.

女性受虐是全球普遍的问题,其中又以存在家庭及其他亲密关系间的暴力为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世界各国女性一生中曾于亲密关系中受虐的比率从5%(菲律宾)至48%(波多黎各)不等,非洲、拉丁美洲及亚洲部分地区甚至高达58%。先进国家当中,美国、加拿大、澳洲及瑞士等国妇女于一年内遭受亲密伴侣身体暴力对待的比率为1%至6%,英国甚至高达12%;一生中曾受虐的比率以瑞士13%最低,英国则达3成。

2.

身体暴力常伴随着性与精神暴力,其中性暴力虽为多数国家明定为犯罪行为,却常因委曲求全、社会眼光及缺乏信任等种种原因而被隐匿,致使相关统计受到低估,其影响及严重性亦难计算。目前有关性暴力的统计,以先进国家较为完整,其中美国调查妇女遭亲密伴侣强制性交得逞的比率,一年内虽小于1%,惟一生中则达8%;英国以较广义调查而得资料分别为6%及23%,其余加拿大及瑞士妇女一生中曾遭亲密伴侣性暴力的比率各为8%及12%。

3   .

根据内政部调查显示,我国有偶妇女在一年内受先生施暴的比率为3.3%,其中北部、中部及南部区域分别为2.9%、3.5%及3.9%,施暴原因除个性及沟通问题分占6成及5成外,经济问题亦占4成。为促进家庭和谐,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政府在八十七年六月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八十八年四月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妇女人身保护及人权运动更见提升。

 

六、婚姻暴力的影响(女人秘帖,1995)

对于深处婚姻暴力的配偶而言,经过长期的暴力情境无法脱困而出,特别在习得的无助感中,更加深受虐的内在压力与无力逃脱的梦魇。


习得的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的研究,始自六十年代。其系指个体因无法克服焦虑、恐惧、痛苦的压力,而丧失求生斗志,放弃一切追求,而陷入绝望的心理困境。对习得的无助感理论解释而言,早期的心理学家,一般采操作制约学习的看法,而现代心理学家们则认为,此种绝望心境的形成中,包括着认知性的、动机性的、情绪性的三种因素(张春兴,1991)。家庭暴力中的婚暴妇女为例:受虐者在面临暴力时无人可与之商量,也无处可去,部分婚暴受害者因与娘家意见相左,为了先生切断与娘家的联系,因而认为暴力的发生是自己无法控制的。久而久之,遂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境,缺乏脱离暴力情境的动机,仍处于受虐关系中。以上提出有关这种学习的无助感可以包括三种因素:动机不足、认知上的不足及。举例说明如下:


(1)认知上的不足

如婚姻暴力妇女在暴力循环下,施虐者的暴力持续,受虐妇女除了常存有「暴力有终结的一天」之错误期望或当受暴妇女不再尝试逃开暴力,抱着没有希望的想法被动接受发生在他身上的暴力,且同时在抵挡暴力攻击的经验中,学习到抵抗那是徒劳无功的。因此,认知上产生「反正逃也逃不了」。


(2)情绪上的不足

受虐妇女开始逆来顺受:「反正这是我的命」,因此学习封闭自我情绪,对受暴妇女而言,情绪麻痺,日子没有什么是快乐的,也没有什么是悲伤的。


(3)动机不足

就如发生在82年10月邓如雯杀夫一案,邓女及其家人受到先生林阿棋殴打时曾经向警察求助,却得不到警政系统的支持,最后邓女便失去求救动机,只好任林阿棋凌虐,过一天算一天,而这就是典型的习得的无助感。最后邓女不得不以杀了丈夫林阿棋作为唯一解脱受虐的方法,学习得来的无助感之下的唯一反应(周月清,1995)。亲密关系无暴力,打不是情,骂更不是爱﹔爱情绝对不是建立在打骂关系上。依据其他遭受婚姻暴力妇女的不幸经验,遭受婚姻暴力妇女的身心伤害如下:


(一)生理伤害:


暴力发生时,多数先生是用手殴打妻子,有些丈夫则使用皮带、藤条、木棍、家具及菜刀等伤害妻子,对妻子会造成的生理伤害有以下几种: 

1、轻度伤害:瘀青、红肿等局部伤害。

2、中度伤害:明显外伤,如流血、或被工具殴伤。

3、严重伤害:被杀死,或伤重至有生命危险,或造成身体某部份成残。

4、身心症:因长期处于极度不安中,而出现胃病、头痛、失眠、疲劳、紧张等身心症现象。


(二)心理伤害:

遭殴打妇女心理伤害部份,一般以心理的自尊受损最严重。暴力对妇女心理造成的影响有下情形: 

1、初次遭受暴力:遭丈夫殴打后,多数妇女感到委屈、害怕、生气、愤恨,甚至羞耻。

2、长期处于受虐状况:

(1)心理反应上会有梦餍、颓丧、恐惧、自卑,甚至因极度绝望而有自杀行为出现。

(2)另有些受虐妇女,在长期被殴、被虐的情况之下,大多有低自我评价、抑郁、无助,或认为自已做什么都无法脱离被殴、被虐的命运,也认为自己不可能有任何能力作什么改变,于是悲观地长久忍受被虐待的痛苦。

 

七、婚姻暴力社会迷思

记得白雪公主童话中,公主与王子最后结婚,而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吗!对于遭受婚姻暴力妇女而言,却是从此过着担心受怕的生活。

所谓婚姻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或前夫妻,现在是或曾经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情侣人、男女朋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性虐待、经济控制及财物破坏等。然而,一般人普遍存有"婚姻暴力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劝和不劝离"或是认为被殴打者是活该,是她自己愿意挨打、、等的刻版观念,导致受害者常常面临求助的困难,只好继续停留在暴力的环境里或采取激烈的手段以寻求脱离暴力。


暴力是一种学习的行为,从观察、经验、文化、家庭中学习而来。暴力并非疾病、酗酒、压力、失控行为。事实上,施虐者是掌控者。施虐者攻击前情绪是稳定的,并非因受虐者刺激,而引施虐者的情绪反应。相反的,施虐者有意以行为控制受虐者。婚姻暴力的存在是因为施虐者要利用受虐者,以获得他想要的。


  超过95%受虐者都是女性,她们属于不同的经济、文化背景。所有受虐妇女唯一共同特质是:她们都是女人。以下资料引自现代妇女教育基金会

见的错误观念

(一)对家庭暴力的误解家庭暴力不会常常发生,即使偶而发生也不会恶化。

事实:

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为受害者的个人观念或社会认为是家务事的状况下,而很少公开,因此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远大于报案的数字。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为往往是得寸进尺,越演越烈的。

(二)只有低收入户、特定的种族、宗教、教育程度低的人,才会发生家庭暴力。 

事实:家庭暴力存在于各种经济、教育、种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三)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事实:许多施虐者并没有酗酒的习惯。

对受虐妇女的误解

(一)受虐妇女不是自己犯错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事实:

许多受虐妇女长期扮演着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亲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虐者继续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为了孩子、经济因素或背负了传统要求〞好女人〞必须维系整个家庭的责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继续留在暴力关系中,绝对不是有被虐待狂。另外,受虐妇女的教育程度从小学到博士都有。

(二)受虐妇女似乎很神经质,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事实:

由于遭受暴力的长期压迫,使得受虐妇女不得不采取一些看似不太寻常的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实是长期的焦虑、恐惧、紧张造成极度的无助、敏感、依赖等心理症状,进而产生社会适社不良的行为反应。适当的心理辅导可帮助受虐者重建愉快自主的生活。

(三)受虐妇女往往会再选同样暴力的人作为配偶。

事实:只要受虐妇女成功的走出家庭暴力,他们通常会更审慎地选择下一个伴侣。

(四)受虐妇女大可以一走了之,应该不是什么难事。

事实:

由于许多受虐妇女抱持着相保守的家庭观,常一味地认为自己必须为整个家庭健全负完全的责任,再加上缺乏独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离开但施虐者却扬言对其不利,因此,受虐妇女常常在真正离家前有许多的挣扎。 

(五)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要继续忍不去。

事实:

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对孩子造成巨创,绝非受益。一个完整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个受害者。

对施虐者的误解

(一)施虐者没有能力改变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为。

事实:

只要施虐者愿意接受心理谘商或治疗,学习新的行为来解决问题是相当可能而且有效的。

(二)施虐者对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事实:

许多施虐者只在家中施暴,在其他的社交场合却可能是非常温文有礼,言行都有分寸的人。

(三)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对自己的暴力常是乐在其中的。

事实:

研究已显示施虐者之身心状况与常人无异,而在暴行后,施虐者甚至常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但是若不经过治疗,施虐者是很难终止其暴力行为的。

(四)施虐者必然是失败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爱心、长相凶暴的人。

事实:

有许多施虐者是医生、律师、政治家等专业人士,而且长相斯文体面,甚至有时施虐者是相当善体人意,颇有情趣的。

对受虐儿童的误解

(一)不打不成器,怎么打都是为孩子好。

事实:

父母亲以教养子女为名,而对子女形成虐待时,已不是为子女好,而往往是因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其本身的情绪压力。

(二)父母通常会适时控制自己,而不会造成孩子的伤害。

事实:

当父母为发泄个人情绪压力而施虐子女时,往往是非理性的行为,有时甚至不能或不愿克制自己。

(三)受虐儿童青少年必然有错在先,才会被虐。

事实:施虐父母的非理性行为与子女的行为无关。

对家庭中性虐待的误解

(一)性虐待绝不可发生在家中。

事实:

从性虐待案例中,有不少加害人正是受害者的父母、手足、继(养)父母、叔伯、长辈、朋友、邻居等等。

(二)只有女性才会受害,而且加害人也必然是男性。

事实:

大多受害者虽是女性,但男性也会受害,而尽管大多数的加害人是男性,女性施虐者也是存在的事实。

(三)只有没钱没势的家庭才会发生性虐待。

事实:不论何种经济阶层、教育水平、宗教、种族,都有可能发生性虐待。 

(四)性虐待的加害人必然是精神失常、变态或智能不足的人。

事实:多数的加害人一如平凡人般的正常。

(五)加害人是为了性欲才施虐的。 

事实:其实加害人多半是为了私人的权力欲望以及减低压力感或自卑感。

对处理家庭暴力的误解

(一)暴力是为了渲泄情绪应该是可以被接受的。

事实:

学习一种有助于情绪压力的抒解又不会伤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二)报警就可以保护受害者。

事实:

由于长久以来警察常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因此即使受害者报了警,却得不到重视。

(三)夫妻吵架〞床头吵,床尾和〞,大事自然会化小,小事也会变成没事,何必插手。

事实:

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环式的发生,不但不会自动终止更会越演越烈,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和长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决而不是家人分离两地。

事实:

家庭暴力问题往往呈现了一个纠结混乱家庭关系,一段时间的分开,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旧有的行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问题的根源,并以一种新的认知和有效的方法来处理问题。

(五)结婚可以改善一个施虐者的暴力行为。

事实:暴力行为往往在婚后更是变本加厉。

 

八、自我保护~我被打了怎么办?


女性受虐是全球普遍的问题,其中又以存在家庭及其他亲密关系间的暴力为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世界各国女性一生中曾于亲密关系中受虐的比率从5%(菲律宾)至48%(波多黎各)不等,非洲、拉丁美洲及亚洲部分地区甚至高达58%。先进国家当中,美国、加拿大、澳洲及瑞士等国妇女于一年内遭受亲密伴侣身体暴力对待的比率为1%至6%,英国甚至高达12%;一生中曾受虐的比率以瑞士13%最低,英国则达3成(行政院主计处,2002)。虽然今日台湾社会已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然而,一般人普遍仍存有"婚姻暴力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劝和不劝离"或是认为被殴打者是活该,是他自己愿意挨打、、等的刻板观念,导致受害者常常面临求助的困难,只好继续停留在暴力的环境里或采取激烈的手段以寻求脱离暴力。在婚姻暴力的统计与研究中,得知超过95%受虐者都是女性,她们属于不同的经济、文化背景。所有受虐妇女唯一共同特质是:她们都是女人。但事实上虽然大多受害者虽是女性,但男性也会受害,而尽管大多数的加害人是男性,女性施虐者也是存在的事实。今日社会中,结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过,在处理婚姻暴力便有法源依据,如果配偶有受侵害的事实,不但可以声请「保护令」来保障你的安全,也可以请相关单位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当配偶遭受婚姻暴力下,如何自我保护、如何避免暴力虐待行为所加诸之严重伤害?兹分述如下:


1、自我保护~我被打了怎么办

被殴打时,请保持冷静,不再说刺激的话来挑起对方的愤怒,避免以动作来火上加油,把事情弄得更糟,妳要做的是:


(1)保护自己:尤其是头、脸、颈和腹部。

(2)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帮忙。

(3)逃离现场:到邻居、亲戚、朋友或婚姻暴力的处理机构去找人帮忙。

(4)请警察协助。


2、正遭受虐待的妇女,应如何自保


经专家研究指出,打太太的先生通常会打第二次、第三次、第…… 次,随着殴打次数增加,伤害也愈严重,故遭受虐待的妇女,若无法离开,为求自保至少应在平时作一些准备,包括:

(1)准备好一个随身包:把现金、身份証、图章、房契、结婚証书、保险証、健保卡、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在一个随身可带的袋子中,一旦发生暴力,可以随时携带离开,以求自保。

(2)请医生验伤:这是为了确保权益,以避免施虐者提出"不履行同居义务"告诉时,可为自己辩驳,且可提起伤害罪之告诉。如果是台北市市民,可至各市立医院申请受暴妇女验伤单,可免费获得协助。

(3)向警察报案:作笔录,记下被虐待经过。

(4)保留証物:如验伤、笔录、被破坏的衣物、使用的凶器。

(5)向相关机构求助:了解自己下步该什么?并获得需要的协助。

 

3、打电话通报,公权力介入

遭受婚姻暴力之配偶,就有权力申请「保护令」。「保护令」可以强制打人的人离开住所、禁止他再施暴、命令他要给付住所租金或你及子女的扶养费….等,使遭受暴力的被害人能继续安全的留在家中。所以,保护令可以藉由禁止加害人的一些行为,让加害人远离被害人,以保护被害人不再受加害人的伤害。

(1)「终止暴力发生」的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应该快打110电话报案,简单扼要说出你的受害状况和地点,警察局会立刻派员处理。逮捕、纪录、转介、与协助声请保护令。

(2)「妇幼保护专线113」:如果暂时不想报警,也可以打「妇幼保护专线113」请各县市政府暴力防治中心协助。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处理方式包括:安抚与情绪支持、送医、声请「紧急性暂时保护令」、协助声请「一般性暂时保护令」及「通常保护令」「请求验伤」;

(3)证据的搜集:证据的搜集非常重要的。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施暴者可能会否认或扭曲事实,法官或检察官要判断谁是谁非时,就必须依赖证据。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能够提出的证据包括物证(扯坏的衣服、凶器、诊断证明书等)与人证(施暴者对你施暴时亲见或亲闻的人,可能是邻君或同住的家人或子女)。

(4)「声请保护令」的权益:

保护令,就是由法院所核发,可以保护受暴者的命令。

 

九、结语

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开启「法入家门」,公权力介入家务事的历史新页。但当我们大声疾呼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大众的事时,隔壁邻居传来夫妻争吵、哀嚎的声音时,您愿意打911专线通报吗?婚姻暴力虽为家庭暴力的一环,却是最为弱势的一环,传统的五伦与社会规范,家庭暴力终将难敌其綑绑。在推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若无法澄清既有的旧观念,导入新的信念与价值,婚姻暴力仍然会继续存在你我生活的巷、弄间。当然,家庭暴力防治网络的缜密,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第一线的工作人员,不论是社会工作员、医疗人员、教育人员,教会神职人员之外,警察人员执法的态度与积极度,将是未来可以改善之处。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