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万润南搬起“石头”要砸谁》一文中提到的修宪研讨会

(2007-12-16 13:06:22) 下一个
《万润南搬起“石头”要砸谁》一文后半部分提到:

今年 3月 26日, 该所和《世界经济导报》、《新观察》等单位联合举办了一次“修改宪法理论研讨会”。曹思源在开幕词中就明确提出要把毛泽东、孙中山等人的名字统统从宪法中勾去,否则他“感到羞愧”。


“该所”指的是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曹思源在修宪提案建议中写道:

二、在宪法中删去孙中山、毛泽东的名字,确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

我们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四段所称“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删掉“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八个字;将序言第五段所称“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删掉“以毛泽东为领袖的”十个字。


六四后,曹思源先生仍在国内经济及理论届活跃。注意到,1989年所作的修宪提案建议一文,收录在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网站,该网站目前是国内合法登记的网站。

请网友阅读,自行对照。《万润南搬起“石头”要砸谁》一文中明显断章取义。




附:修宪理论研讨会通知及修宪提案建议



   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的修宪研讨会


会议通知
  
  先生:
本所主办3月26日首届民间修宪理论研讨会之后,拟进一步推动修宪理论的深入研究,砚初步列出五组23个具体题目。您如果有兴趣参加某个组或某几个组的研讨,并拟就某个或某几个题图准备论文或发言,请在该组序号及题目序号前打“√”以注明,然后将所附题目表于四月底前寄回,关于每组问题的研讨会会议时间、地点,我们将作另行通知。
  谢谢您的合作!
  
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二次民间修宪理论研讨会题目设想


一、修宪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1)修宪的指导思想及意义 (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必要性,等等)
(2)修宪的历史条件和时机选择
(3)修宪的总体思路与修宪方式(全面修改、修正案形式、宪法解释)
(4)修宪的借鉴问题
(5)立宪技术与修宪
(6)修宪与宪政文化
(7)您认为有必要研讨的其它问题 (请列于下行,下同)


二、修宪与保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

(1)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原则与具体)
(2)现行宪法在经济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
(3)商品经济、所有制、分配制度。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应否在宪法中反映,如何反映
(4)宪法与经济自由
(5)您认为有必要研讨的其它问题


三、修宪与公民权利和自由

(1)权利观念与修宪(国家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
(2)公民权利的实现条件
(3)公民宪法权利的现状与拓展(无罪推定、言论自由等)
(4)公民权利限制性条款的缺陷与完善
(5)您认为有必要研讨的其它问题

 
四、政治体制改革与修宪

(1)政党政治与修宪
(2)政治公开化与修宪
(3)完善政治责任制问题
(4)选举制度的完善(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竞选、代表素质等)
(5)两院制问题
(6)国外改革经验与修宪
(7)您认为有必要研讨的其它问题


五、宪法监督保障与修宪

(1)宪法实施的现状分析
(2)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设想(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
(3)宪法诉讼的研究
(4)您认为有必要研讨的其它问题



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拟

 
 
关于修改宪法的五个提案的建议


  一、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

目前,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但却没有宪法委员会,有关修改宪法的议案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研究和审议。由于没有这样一个常设机构,也就难于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等职权。为此,我们建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修改宪法的议案。
2、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同时,负责审议法律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3、研究对宪法条文的解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进行日常性的准备工作。
4、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经常性地监督宪法的实施,将所获得的违宪案件报告戏诉讼转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并听取其处理报告。
宪法委员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二、在宪法中删去孙中山、毛泽东的名字,确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

我们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四段所称“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删掉“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八个字;将序言第五段所称“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删掉“以毛泽东为领袖的”十个字。 同时建议在宪法第二条起始加上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把毛泽东的名字写进一部共和国的宪法既不科学,也不符合毛泽东同志本人的愿望。从法理上说,任何个人(无论他的功劳有多大)的名字部不应固定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任务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不是理论教科书,不是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不必评价个人的功过是非,不应在宪法中确立任何个人的历史地位。毛泽东同志本人就曾坚决反对把他的名字写进1954年宪法。他指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孙中山先生的名字也没有必要写进宪法。1954年宪法就既没有毛泽东,也没有孙中山的名字,这恰恰是科学的和适当的。
回顾“文革”动乱时期,到处讲“一切服从毛主席,一切为了毛主席”。这种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违反共和制度,把公民与公仆关系颠倒的口号,居然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旗帜下盛行达数年之久,绝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人民主权、人民至上的观念在我国还远远没有牢固树立。为了避免重演历史的错误,为了防止公仆的个人权威超越人民的地位,为了把我们人民共和国立国的根本宗旨最有力地反映出来,在宪法中确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
有必要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是最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没有独立于人民利益之外的利益,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对于所有的公民,包括所有共产党员来说,都是可以接受并且应当接受的。


  三、修改宪法有关条款,保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鉴于现行宪法第十五条只反映了人们对于计划经济的过时的认识.商品经济在宪法中没有地位,不受宪法保护。建议将这一条作如下改写:“国家在以多种公有制形式为主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禁止任何人破坏商品经济秩序。”
经济改革的深化离不开公有利形式的变革。公有制为主的方向要坚持,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则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在实践中,公有制的发展早已突破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中共“十三”大报告也采用了多种公有制的思想:“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但是,现行宪法第六条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但是,现行宪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限定却从法律上把公有制形式发展的道路堵死了。有鉴于此,建议把这一条款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形式。”
按照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规定,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需要的按劳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都得不到保护。为此,建议将这一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
与此相联系,建议将宪法第13条第1款改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公民因违反法律被依法处以罚没财产,或者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且在给予适当补偿的条件下征用公民财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地、无偿,地占有公民的财产。”这一条款不涉及公有生产资料是否私有化的问题,而只是要求切实保护已经历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籍以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而在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规定中,宪法本身并没有对“合法财产”作出明确的界定。股东购买的股票以及股息收入是不是合法收入?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给公民个人之后。算不算公民的合法财产?高于一般职工收入的企业家经营收入在什么限度内是合法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中,在不同政治气候条件下难免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就必然导致公民对于自己私有财产缺乏稳定的安全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明确宣布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事。


  四、在宪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我们建议在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后,增加一款:“任何人在人民法院根据充分证据依法判决为有罪之前,应被谁定为无罪。”
  封建时代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原则,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时,便以有罪论处。被告不供认,就可以严刑拷打。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提出了“无罪推定”原是人类历史上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许多国家都把它载入了宪法。我国几十年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习惯的做法是一个人一旦被指控或被怀疑犯有某顶罪行,尚无足够证据,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时,使把他当作罪犯来对待,动用专政手段,进行“隔离审查”,剥夺其公民权利,取消其人身自由。这实际上就是有罪推定。“文革”浩劫中,上至国家主席、将军、部长、书记,下至工、农、兵、学、商,多少人为此而莫名其妙地丧失自由、丧失性命。惨痛的血的教训表明:无罪推定原则是关系列公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前提条件。应当尽快将
其载入宪法,并据此修改刑事诉讼法。


  五、将人大会议公开化原则载入宪法

立法机关会议的公开化,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这是当今世界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个历史潮流。许多国家议会的公开辩论,不仅电视可以转播,老百姓可以旁听,就是国外的游客也可以去观摩,仅以不扰乱会议秩序为前提。
在我国,人民的代表大会对人民公开,本是通中应有之义。与政府、政党、军队相比,人代会需要保守的机密最少(对应当保守的机密无疑仍然应当保守),人大公开化的难度不大,公开的主要内容就是将人民代表在讨论国事中的各种意见公开。它是沟通公民与人民代表的桥梁,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催化剂。为了保证我国人大会议公开化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建议在宪法第71条之后,专门增加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允许电视台作实况转播,会议原始记录全文公开发表。但在必要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定、会议可以秘密举行。”
照此规定,人大会议公开举行是基本制度,而会议保密只能是在非常情况下的特例,这种特例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决定。这就有利于人大会议公开化的原则稳定可靠地执行。


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
所长曹思源
198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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