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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言治罪问题求教法学教授贺卫方先生

(2008-10-12 07:06:05) 下一个

贺卫方先生,您好!请容我在此略去初次见面客套而直奔主题。由此,您便看出我这里求教于您的问题是多么急迫!是的,就是“以言治罪”!您也许会说,老兄,本朝以言治罪,已非今日,何来之急?急又有何用?我且答曰:怎可不急?为言犯祸,当今志士仁人血还在继续流,人还在被继续抓,被继续判,被继续关!以您为例,您在西山会议上的发言至今恐怕也没了个干净。我吃惊于言论的巨大能量,有时民间一句批评朝政的话语竟然能起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作用!面对这样的专制与野蛮,斗争与反抗就更是恐怖与艰难,但又更是迫切与必要!不幸中的大幸是本朝在肆意专横上有所克制,大规模的政治整人运动近些年没有再出现,对释放为政言论者的惩罚由过去的“杀”,“关”,“管”收缩为“关”和“管”。残酷的“杀”是不见了,但谁又能保证哪一天会再次出现呢?这也是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由于“杀”字的不见,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种进步?也正是没了“杀”字,是否可以把它看作是我们讨论言论治罪问题并利用现今残破的法律大褂来保护因言获罪的异议人士的缝隙?

请允许我对本朝宪法的不恭,至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条款给了本朝当权者毫不顾忌地去镇压政治异议者提供了一种简便快捷的合法性。而“公民言论自由”的神圣权力在“国家”的神圣权力的高压恐怖下被剥夺得一干二净。因文革带来的政治危机,钳制和镇压中国公民的信仰和言论的至高权力已经受到全民的蔑视与挑战。不过,我真是钦佩新老专制当权者的高明。眼看着政治信仰和统治合法性之大势岌岌可危,推手秀出,乾坤转定。活生生地从刑事犯罪的条款里找到了惩治政治异议分子的法律依据。那厢才依依不舍地忍痛扔掉白色恐怕式的政治运动和整人戴帽的旧式武器,这厢又换上了贴着法制时代标签的皮鞭。改革了,开放了,新政了,生活变得富裕了,人们手里有钱了。十几亿人迈步走进新时代了。可是,当你关闭了盈盈于耳的艳歌,拨开哗哗银钱响落的世俗云雾,看看父辈们生活的过去,再想想后代们的将来,不禁一身冷汗:变了吗?没变。信仰自由了吗?思想自由了吗?言论自由了吗?身心脱离了高压与恐怕了吗?你可以投票选举你的政府领导人吗?你对政府的工作敢批评吗?你敢公开发表你特立独行的政治观点吗?你敢有当国家主席的念头吗?毛泽东时代的鲁迅在今天不会有什么不同,不是歇菜就是坐监。林昭,张志新们若还活着可能不至被枪毙,但也注定要坐大牢。君不见,仅仅是在校园课堂上给学生讲林昭的卢雪松马上就招来棍棒伺候。互连网上穿马甲发贴子够隐蔽了吧,照样给你挖地三尺抓获送监。胡佳刚刚被判了三年,犯罪证据就是五篇发表在互连网上的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你是多么地愚蠢和无耻啊!人有家,家有国。国爱家,家爱人。这也许是天地之间最简单的理性链条和情感链条。如果一个国家的当权者成日担心朝政安危乃至国民的言论会导致颠覆他的国家,这个国家恐怕早晚要被颠覆。为什么民主国家的当权者没有这样的担忧,因为他的国民不需要去颠覆他们的国家政权。总统不好,全民串连,全民煽动,全民共决,换一个就是了。无庸置疑,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法律条款来钳制镇压民主言论的做法,正好证明了本朝专制的胆怯与无能。

贺卫方先生,作为一部国家宪法,它的权威性和经典性是不容怀疑的。在一个总理念统领下,宪法中的各个条款与分项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统一的,周圆的。并附有准确和细致的备忘解释,使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一致,操作明晰简炼。但是,就本朝公安及司法部门执行的“公民有言论自由”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法律事实却让中国公民不能不陷入两难之中: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宪法对“言论”二字的法律概念作了明确界定:“言论”没有犯罪的直接功能。例如,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包括某一项目,某一政策;不仅是地方的,甚至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制度本身等有不同看法,甚至是反对意见,我就有权力开口在任何场合说,我就有权力在任何地方,任何文字载体上发表。一句话,言论无罪!中国公民言论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公安及司法部门却可以依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以“言论”向政府进行批评或表达反对异议的公民实行逮捕,起诉和判罪。也就是说,“言论”并非无犯罪功能,“言论”的犯罪可以大到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同列共罚。我纳闷于当年参与制定宪法的词义学专家,逻辑学专家,法学专家和司法专家,两条相互对立的法律条款怎么都没有察觉就这么草率拍板定案?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有趣而残酷的现象:一边,中国公民手里握着“言论自由”的宪法版本,他们斗胆高声疾呼民族危难,顶灯写作投书国家存亡。或郁闷苦思个体发声,或志同道合群体而和。另一边,公安和司法部门举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律例,抖理着手铐脚镣,哪里有异议躁音,他们就扑向哪里;一边,中国公民站在

贺卫方先生,普世价值观对言论自由的无罪肯定使我们不再会犹豫或向专制朝廷低下头颅,但是,击破专制体制并非一朝一夕。我想利用全民的智慧和专制政权周旋与博弈恐怕才是有效之道。要让“言论自由”大行其道而加速专制制度的崩溃,要利用现存法律条文中有利因素为“言论自由”辩护。

第一,重申“公民言论自由”,公民言论无罪!

第二,宪法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条款不适合解释或定罪于中国公民之任何言论。否则与“言论自由”条款相抵触。

第三,宪法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条款太过笼统,不具操作条件。应总结历史的教训,制定出精细实施细则。

第四,宪法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作特殊的前提界定,即:在规模至某一地区乃至全国范围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团体刑事犯罪行为中,以宣传鼓动刑事犯罪团体成员去颠覆国家政权的信息

想起

冒昧打扰,望不吝指教。

教安。

被告席上理直气壮宣称自己守法而无辜;另一边,公安和司法部门义正词严控告并宣判异议者有罪;一边,普通中国公民埋怨和指责司法的不公和政府的专制;另一边,政府声称自己依法办理,绝无冤枉!一场民间私里公婆之争式的低级司法程序就这么荒唐地运行着。当然。受难的总是公民一方。(发言,文章或行动纲领)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不可以单独抽出其中信息环练 部分量罪判刑。必须与业以构成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等量齐观。或者说它们之间必须是一组完整的因果关系和过程。即“煽”必须要有“动”,“煽”是主体,“动”是受体。有‘煽’而无‘动’便无以产生刑事犯罪危害。这样的言论何罪之有?有“动”而不因“煽”,也不能够成对某一言论的犯罪指控。“煽”之言论只有找到以之对应的“动”的犯罪结果才能视其有犯罪价量。例如,胡佳的五篇文章,判其煽动罪,司法部门找到被其五篇文章煽动的犯罪受体了吗?谁被胡佳煽而动起来明火执仗去颠覆国家政权了?又如,胡佳的文章我读了之后一笑了之,并没有对我产生“煽动”作用。但有人读后就兴奋起来,就去火烧政府大楼。就这样无法确定的东西,司法当局如何去审量定罪?同时,“国家政权”是一个全称判断,所有以其为罪的行为都必须满足其概念内涵。否则,就不能判为此罪。例如,新近判处的胡佳等案,他们的言论既不是发生在一定规模的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团体犯罪行为中,所言所指也只是个人对政府某项政策或制度的批评或指责。即使内容有所不实,即使文章发表在海外网站或刊物,都不适合以此法律条款量刑定罪。又如近日成都公安对抗议四川石化项目在互连网上呼吁上街游行示威的陈道军刑事拘留也是据此法律条款。可见,倘不对此款实施作前提认界定和整体性认定,但凡对政府的批评与指责的言论行为将都可被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事实上,这种错误已经发生,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当权者玩此功夫似乎有些得心应手了。<<国际歌>>,煽动受难者起来反抗当政者的情绪也许已至极处。于是,当今会唱的人恐怕都会产生去颠覆一点什么的犯罪欲望。

20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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