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张绿卡

如题,专门瞎掰关于申请美国绿卡的事儿……有时也聊聊“挨踢”
个人资料
  • 博客访问:
正文

虎口夺食

(2010-04-19 09:02:55) 下一个
索引:1) G-266


虎口夺食
- pjiang -

看到这个题目,你一定很奇怪,这篇博文会是讲什么?
哈哈,got you. :-)

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要交申请费,除非你是难民豁免。申请费还很不便宜,动辄几百几百的,还有上千。
花了银子倒没有什么,只要申请批了。否则,就是竹篮打水了。

交给移民局的申请费,还可以要求退回来么?
移民局的立场是,“USCIS refunds a filing fee only in the case of service error.” 要跟移民局要回钱来,请回过头去再读一遍题目,--“虎口夺食”,--老师不算是标题党吧。

在 AFM 手册中,移民局也说了,“There are only a few exceptions...such as when USCIS made an error which resulted in the application being filed inappropriately or when an incorrect fee was collected. For example, if USCIS advises an applicant to file a waiver application for a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which is inapplicable to that applicant, the fee should be refunded. ”
虽然移民局说有“a few exceptions”,但并没有明述,只是 “such as”, “For example” 一番。读下来的感觉是,要退费,只有窗户(没门儿)。因为退费的唯一可能是,移民局犯了错 (“USCIS made an error”).

错一,“the application being filed inappropriately”. 比如说,你想申请 H-1B,然后移民局让你交 I-539,申请自然被拒。错二,“an incorrect fee was collecte”. 你收到绿卡了,照片上的人你不认识,去换个新的,移民局跟你收了钱。
对于错二,没有什么值得费言的。就错一,还得证明那个 I-539 确实是移民局让你交的,去申请 H-1B 用的。口说无凭,你讲是打电话跟移民局询问时,被告知的,没用。只有移民局给你写了这么一封信,白纸黑字,你才有戏。

对于同学们来说,更常见的情况是,刚刚交了份申请,觉得没有必要,想要撤回来。比如王五同学被通知月底走人,于是月初交了 I-539,谁知月中收到了一个 offer, 新老板马上就 file 了 H-1B transfer. I-539 申请能够撤消,钱能退回吗?
-- Unfortunately no.

类似的情况有,AP 的申请费昨天从银行划走,今天就收说绿卡批了。怎么办?等着收到绿卡,就可以自由出入了。AP 申请自然被拒,不管你是否 withdraw application, 申请费是退不回来了。
上面这种情形颇多发生,怨言不断。于是从 07 年八月起,移民局把 I-485 和 AP/EAD 合在一起收费。由于 AP 不单收费,移民局也就摆平了这个局面。


当你确认是移民局出的错,要求退费。你需要和移民局电话联系,没有表格要填。写信通常难以奏效。
打 800 电话,最好能找到处理申请的 IO. 你首先要 convince 那个 IO,只有他同意退费,才行。

然后,那个 IO 去填写一份 G-266 表格 (Refund of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Fees). 表格由他去递交。对于申请人你来说,没有收据号,没有确认信。你所能做的是,在 IO 告诉你他填了 G-266 后,给移民局打电话查状态(得 talk with a live person).

值得一提的加快申请 I-907 表格。
按照移民局的规定,在收了 $1,000 加急费之后,要在 15 天之内作出决定。如果未果,申请仍旧享受加快处理,但加急费退还。

老师见过两例自动退费,与同学们分享。
  • 例一,申请 H-1B 的 I-129 加急,该同学自掏腰包加急。过了 15 天都没动静,拖了两天才批,然后收到 $1,000 退款。
  • 例二,某同学的 EB-1A 久无动静,于是加急。没两天,I-485 也跟着 I-140 批了。没想到的是加急的支票被退回来了,原因是 I-140 已经处理。相信那位同学嘴都歪的合不拢了。
上面两例的退费,都是移民局自动退的。同学们自己去要求退费,肯定会曲折多多。


附 录
[1] Refund of Fees (AFM 1/19/10)
[2] USCIS Refund (1/31/08)
[3] USCIS Memo: clarify its refund of fees procedures (4/8/08)




Last Rvsd 4/19/10
版权所有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菘狗狗 回复 悄悄话 我09/26/2009 以B2身份入境,有效停留期到03/25/2010。 我03/02/2010递交了B2转换TD签证的申请(我先生持TN在美国工作), 之后在04/21/2010接到approval notice of TD。 但是我的问题是,上面显示我的TD valid from 07/18/2010 to 07/17/2013, 那我在07/18/2010之前在美国停留算是合法停留还是合法身份呢?我是否还需要出境签证以更新我的I 94?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