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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 - 日本法律制度的三次历史变迁 ZT

(2009-03-29 16:11:45) 下一个

日本法律制度的三次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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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在经济史上创造了神话,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制度的变迁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可以作为一个分析角度。
, @# t0 O4 c5 v. w+ ^( n  从历史来看,日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第一次是大化改新,随后模仿中国隋唐法律制度,从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次是明治维新,开始了日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折,在法律制度上则是从中华法系走上法律西方化的开端;第三次则是二战后被美国占领,从而由单纯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转向兼具英美法系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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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化改新及其走上中华法系 1 S' U* @/ I9 h' ^; N5 `6 y
  
$ a, X3 p9 K( v  日本在公元5世纪时统一,通称大和国。在其长期的奴隶制时期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一种固有的以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为表现的氏族法。公元645年皇室夺取了长期控制在贵族手中的政权,建年号大新。646年颁布“改新”诏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和法律制度改革。这就是有名的“大化改新”。后又于701年和718年以唐朝律令为蓝本制定《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加强了以天皇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统治,完成了由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1192年后,天皇的权力为将军所挟持,日本进入幕府时期,武家法典成了其根本法典。如1232年的《御成败式目》,1742年的《御定书百条》等。此外,基于义理(类似中国古代的礼)而形成的习惯法,在日本封建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8 Z. z+ }4 W5 b; t# e
  纵观日本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其律令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来看,都是依照唐朝律令的模式,内容也是大同小异;而式目和御定书,也深深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只有义理,还较多地保留了日本固有的传统和习惯。因此可以说日本的封建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诚如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所说:“日本法律属于中华法系已有1600年,虽自大化改新后经历许多的巨大变化,然日本法律制度之基础仍属于中国之道德哲学与崇拜祖先的习惯及封建制度。”而日本的法律制度的这些改变,也促进了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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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治维新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其近代法律制度的西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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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8年日本爆发了以推翻德川幕府反动统治以建立天皇制中央集权国家为内容的明治维新运动。是年1月,倒幕势力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废除幕府制度,4月,明治天皇又宣布“五条誓文”,公布改革政治制度的“政体书”。这两个法律文件涉及经济、政治的多个方面,成为明治政府的改革纲领。其基本点,就是按西方方式实行国家制度的改革,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吸收西方文化知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自明治维新时起由中华法系而走上法律西方化。 * M. z- r4 f* ]1 C6 A6 b: e
  然而,在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中,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确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探索过程,也可以说走了一段弯路。最开始的草创阶段,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并着手仿照法国法建立其法律制度,至1889年在法国人保阿索那特指导下制定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律制度。然而,法国模式并不符合日本当时经济发展的实情,因法国的经济已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日本却才刚刚起步,更何况有的法律制度就是法国法律制度的照搬。因此,这种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只能宣告失败。故在其确立阶段,日本转向仿效德国。而仿效德国法的过程中,法国法的某些法理和对日本有用的内容也被吸收进来,同时注意保留本国固有的规范和惯例,从而使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具有兼收并蓄的特点。日本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内,从一个落后的国家挤入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行列,当然原因很多,但日本政府重视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探索适合自己需要的法律模式,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1 O& i% b1 b! V' O+ r  三、二战后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学习及经济方面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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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在二战后进入美国军队占领时期,日本的法律制度的改变都是直接或间接在占领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其任务就是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包括废除原有的军事法西斯的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商法、诉讼法、刑法等。同时,日本仿效美国模式对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自1952年《旧金山和约》开始生效,标志着日本被占领时期的结束和其独立制定法律制度的开端。在这一时期,日本制定、修改和完善了各种单行立法,尤其是与经济改革有关的立法受到特别重视,教育立法也发展起来,并进一步肃清了封建残余,增加了一些民主与法制原则,吸收了美国法中的一些制度,补充了与国际立法步调相一致的新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集中到一点,就是使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演变为兼有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日本移植和学习美国法,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且判例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重要地位。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商法、诉讼法等领域,刑法和民法则仍以罗马法为基础,而日本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某些法律制度也同时得到并存并获得发展。时至今日,日本的法律制度已发展到相当完善的地步。可以说,战后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是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分不开的。
1 |# Z# x% a4 f  Y, U  _  在二战后,经济方面的立法成为日本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领域,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日本学者认为,日本的经济立法主要是适应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了对私人企业尤其是企业活动进行调整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国家通过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使之符合统治阶级的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期间有针对性地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保障经济秩序,保证对外经济发展基本国策的实施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日本经济的迅速崛起。 1 ~. Z. O( h+ w1 E# E
  日本对经济方面调整的法律制度相当广泛,从生产的组织到管理、资源与市场的控制、商品货币关系的调节、消费政策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都包括在内。1947年制定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即简称的《禁止垄断法》),成为其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号称“经济宪法”。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促进公平而自由的竞争,提高就业机会和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地、健康地发展。这部法律的颁布,对日本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62年颁布的旨在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不当赠品类与不当标志防止法》,对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系统,缓和经济上的矛盾,保持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 W- ?' l  `  O0 k  _) f  四、小结

) I' |, U- z0 F* `1 U  日本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向中华法系的学习和转化,还是向法国或者德国的学习,或是以后的美国模式,都非常主动地向时代最先进的制度学习。其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充满曲折与反复,充满新旧法律制度的碰撞。如在近代对法国模式的试验失败,进行转向德国模式的确立,这当中便交织着多方利益的冲突。但在矛盾中探索着前进,使日本最终找到了新的出路。
. 2 e( }, S+ a( y9 x7 w% ~  日本在确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时候,尽管也曾有着向德国普鲁士王国一些法律的照搬,但从总的来讲,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却并非是照般外国的某种模式建立起来的。日本在制定这些法律制度的时候,充分考虑自己的特定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制度才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中国作为亚洲国家,与日本一样,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和经济特点。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一定不能脱离实际的国情。在吸收融合外来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使之符合本国的特点,才是根本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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