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3世纪的英国,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阶级矛盾日益尖锐。英国王室控制了城市的行政权和征税权,与富裕市民间的矛盾十分突出,骑士阶层站在富裕市民行列,僧俗大封建主也力求维护自身的特权和领地内的劳役制。到无地王约翰统治时期(1199-1216),英王在法国境内的领地大部分丧失,并对教皇称臣纳贡。他的政策违反了僧俗大封建主、骑士和市民的利益,因此大封建主利用这个时机,联合其他阶层以武力威胁,于1215年6月迫使约翰签署了他们草拟的“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共63条,其中规定保证教会选举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领地的继承权,国王不得干涉封建法庭执行审判权,不得任意逮捕自由人等。这主要保障了大封建主在经济、司法和政治方面的特权,涉及骑士和市民的权利较少。参加王国“大议会”的只是大封建主,他们还选出25名代表组成委员会,监督国王执行大宪章。如果国王破坏宪章,大封建主有武装反抗之权。大宪章并不代表历史的进步方向,得不到骑士和市民的有力支持,因而没有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