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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章古印度摩奴法典

  传说由神之子“人类的始祖”摩奴编制。有公元前5世纪已形成的说法,但一般认为约编定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之间,或为公元初的几个世纪。它是古代印度的婆罗门教法典,嗣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印度社会制度的根本大法。至今尚有12章法典文夺传世,共2684颂,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宗教、法律、产权、赋役、婚姻、习俗及社会道德等方面。法典对各种姓的权力、义务和行为准则作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法典中宣称,众神之首梵天的口生出婆罗门,双手生出刹帝利,双腿生出畎舍,双脚生出首陀罗。因此婆罗门应“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普天之下,无一不为婆罗所有”,其任务是学习和教授吠陀经,主持祭祀,接受施舍;刹帝利种姓“应保属民、布施、献祭、学习(吠陀),不耽于世俗之乐”,从其中产生的国王“乃耳固陀罗、阿尼罗、阎罗”等诸“神之精华”而成,“势必容光盖世,凌驾于众生”;吠舍种姓要学习吠陀、祭神、施舍,从事农、牧、商业活动;首陀罗则必须“温顺和平,供上述各种姓役使”。法典规定,“假若任何出生低级的人,因贪欲而以高级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之男,应受体刑。”“只有首陀罗之女”才是首陀罗的妻子。法典甚至规定,婆罗门侮辱首陀罗只罚款12帕邡,而首陀罗如侮辱了任何高级种姓则“须割掉他的舌头”;“无礼的态度评论”高级种姓的名字或种姓,“须以十指长烧热的铁钉插入他的口中”;以“傲慢的”口吻“教育婆罗门的义务时,须以滚开的油灌入他的口和耳中”。可见该法典是维护种姓制度的工具,但对研究古代印度的历史有着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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