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这位中国历史上出身最卑贱的皇帝,却以雄才伟略,审时度势,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大明王朝。而为了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他又是历代皇帝中少有的重视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统治者,他制订了象纹三彩砖《明律》和《大诰》,对法律的思考和见解,以及推行普法教育和宣传的手段,可以说是独步古今。
元末的社会动荡,使国家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尽快恢复统治秩序,朱元璋认为就需要依法治国。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十月就命左丞相李善长等草创律令。李善长等建议以集大成的唐律为蓝本来制定明律,到吴元年十二月,完成了律书的编写,其中包括律285条,令145条,这便是最早拟定颁行的《大明律》。后来,朱元璋还是觉得已定的律令不够完善,在实践和总结中又不断对其进行修订。洪武六年(1373)夏天,刊行了《律令宪纲》,这年冬天又命刑部尚书重修《大明律》,到洪武七年(1374)基本成书,篇目与唐律相同,共六百零六条,三十卷,颁行天下。从吴元年到洪武六年,先后历经七年的反复修改,而以后又有所增损,洪武二十二年(1389)刑部又奏请修订,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才正式颁布。经过二十多年修订完善的《大明律》有:律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按照朝廷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有五刑、十恶、八议等各个条款。
《明律》比唐律在条文上言简意赅,但严酷程度却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犯了“谋反”、“谋大逆”之罪,在行刑上,《唐律》规定为首犯处以斩刑,其父及年在十六岁以上的儿子都被处以绞刑,但其余亲属不处死;而《明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他们的祖、父、子、孙、兄弟,甚至同居之人,不管是否患有疾病,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都处以斩刑。不区别情节轻重,而且株连范围之广,实在骇人听闻。
前朝的律法自古以来都是重在治民而不治吏,但是曾经切身的经历,使朱元璋深知官吏的贪婪是造成百姓疾苦的重要原因,所以对职官犯罪也制定了严峻的法令,在《明律》中专门设置了《受赃》一篇共计11条,同时,还专设《课程》篇19条,从重论处官吏犯罪。如规定监守偷盗仓库钱粮四十两就判斩刑;官员一律由朝廷任用,大臣不得私自干涉,否则就是死罪处斩。《明律》还规定严禁官吏之间互相标榜推荐,如有人向上荐举某位大臣,就以“奸党”论处:“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这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干扰皇帝选用官员的意志,而所有的人都要按照皇帝的意志行事,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加强了君权。
《明律》的制定,在中国古代立法中已近完善。但是,要所有的臣民都遵循这一法典的难度并不亚于其制定的难度。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识字的人很少,要让人人学习所颁行的法典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朱元璋这位布衣天子就是能想出他独到的办法。早在吴元年拟定《明律》之初,朱元璋就命大理卿周桢等人将刚刚拟定的律令中有关民众生活的部分用口语写成《律令直解》,详细解释律令的含义,并发布到各个郡县。洪武十八年(1385),颁行《大诰》,接着颁行《续编》、《三编》和《大诰武臣》,而这些都是汇编的生动的案例。朱元璋亲手编制的《大诰》属于惩治官吏的特别刑事法规,一共236条,都是朱元璋亲自处理过的案件。它以实际的案例来说明某种过错是触犯了哪条律法,进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种切身说法是很容易让老百姓听懂、记牢,进而遵守的。让老百姓“知”什么问题由此解决,之后,朱元璋又找到了解决“如何知”的办法。他下令全国的府、州、县学堂中的教师以《大诰》为教材,每天教学生诵读,熟记,让国人从小就学法懂法,而且每三年老师要带领学生到礼部背诵,视背诵的多少给予奖赏或处罚。后来,朱元璋又下诏将《大诰》列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凡在乡民集会上都要宣讲《大诰》。如果这样还不能达到臣民从小遵守的目的,那么朱元璋还有一招“治乱世,用重典”的强制措施。他要求无论官、民,家家都要有一本《大诰》,并规定家有《大诰》者犯“罪”时可以减罪一等,否则就要加一等判刑。本来砍头的罪,减罪一等就改为流放了,总是能捡回一条性命。在《明律》中有着那么多酷刑,减一等刑罚总是好事,所以人们也就会记得家家保存一册《大诰》了。朱元璋利用种种方法推行律法,其目的是想通过律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臣民服服帖帖地在其统治下生活,以维持他作为君主绝对的权威。
《明律》是朱元璋一生政治生涯的经验总结,是他费尽心力,历经二十年,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朱元璋把它视为维护朱明王朝长治久安的法宝,在他的《祖训》中嘱咐子孙们必须遵行这部法典,一字不可更改,使《明律》成为终明之世的“百代之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