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与群雄角逐中,朱元璋的队伍可谓是异军突起,一路上凯歌高旋,最终问鼎中原,成就帝王之业。之所以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功,原因很多,但有一条极为重要,那就是军纪严明。大明建国后,朱元璋更是注重国家的法律和纲纪。因为他深知,治国毕竟不同于治军。更是由于自己生逢乱世,从草莽中走出来,目睹元朝的败亡,他才明白这样的道理:元朝之所以很快覆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纲纪废弛,政治腐败,以致起义军风起云涌,元帝国迅速地土崩瓦解。鉴于此,在建国前后朱元璋就着力进行法制建设。
大明法制建设:《律令》《大明律》与《大诰》之诞生洪武四年(1371)六月的一天,朱元璋与吏部尚书詹同在南京明皇宫的奉天门谈论帝王为治之道时,詹同建议,不妨以唐虞三代为效法的榜样,奉行德礼为治国之本。朱元璋听后却不以为然,他说,三代以上,人心淳朴,国家治理就以人心为根本,施仁义行道德;可三代以后,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国家治理就应该以法律为根本,参用权谋等统治术。而大明帝国尤其应该以元朝法制的败坏为戒,摒除“蒙元遗风”,“参酌唐宋”作为修律的依据,以此来构建新型的大明法制。
正由于这样的认知,自攻占集庆建立吴政权起,朱元璋就一直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与法制建设。从明朝初年的法制建设来看,大明帝国的法律主要是由这么三大块组成:第一块就是《律令》;第二块是《大明律》;第三块就是《大诰》。这三大块中最早问世的是《律令》。
〇吴元年十二月制定完成《律令》——《大明律》的草稿和《律令直解》
《律令》的制定工作开始得很早,据《明史》记载: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平武昌,即议律令”。也就是朱元璋在消灭了陈友谅、尚未灭掉张士诚之前,就与徐达、李善长等大臣开始讨论制定法律的事情。可能是忙于战争,朱元璋政权的制律工作一直到吴元年(1367)才正式启动。该年的十月,朱元璋下令由中书省牵头编定律令,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杨宪、刘基等20多人为议律官共同参与编定,并向诸制律官提出了“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和“务求适中,以去烦弊”的立法原则。
在修订《律令》的一二月里,朱元璋经常在西楼召见议律官和儒臣,心平气和地讲论律义,力求使得《律令》精当。他对起居注(专门记载皇帝日常活动的记录官)熊鼎说:“吾适观群臣所定《律令》,有未安者,吾特以一己意见决之,而众辄以为然,鲜有执论。盖刑法,重事也!苟失其中,则人无所措手足,何以垂法后世?”
此时的朱元璋尚未平定天下,只是在南中国取得了军事上的胜利,他为人还比较谦逊,心态也较为平和,虽然重视纲纪立法,但更注重的可能是人心的向背,因而表现得十分的谦卑——当群臣讨论律令争论不下时,他就会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众多制律大臣听到主子表态了,也就不再争论,都认为主公的意见提得好。但朱元璋却不以为然,并表示出深深的忧虑,他说:“立令制法中的刑法,是天底下重大的事情。如果不注意,制定出来的刑法会失‘中’,畸轻畸重,那么人们就会手足无措。这样的法律怎么能传之于世呢?”起居注熊鼎回答:“主公,您啊,可以充分地参考群臣们所议的观点,然后您自己拿定主意,大臣要是真有讲得不错的,等《律令》修订成后,将好意见交予大臣们一起讨论讨论,可行了,就颁布实施。”朱元璋觉得熊鼎的意见不错,于是就采纳了。
奇怪的是,从史料上来看,朱元璋命令中书省主持的此次修律从吴元年的十月开始,到这年的十二月二日就将《律令》一书编定而成。也就是说,整个一部未来的大明帝国法典只花了2个月不到的时间就编成了。那么这是怎样的一部法典?史书记载,它参照《唐律》为标准,适当进行了增减,“去繁就简”,“重从轻者”,最后议定,共计《令》145条,《律》285条,也就是基本上贯彻朱元璋的“就简明了”的立法要求。所以《律令》修成后,朱元璋就下令将它刊布天下,并对李善长等制律官大加赏赐。
由于朱元璋的积极倡导与关注,《律令》的制定与颁行得以迅速进行。不过出身并长期混迹于草野的朱元璋毕竟太清楚底层社会了,就连他自己也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法律条文是用严密又简洁的语言来表达,而普通的老百姓一般都不识字,更不用说知晓和理解这些严密、简洁但实际上寓意深奥的语言。那怎么办?朱元璋想到了一个办法——普及律令,即类似今天的“普法教育”。吴元年十二月十六日,他下令编定律令的大臣和儒臣再编一部解释《律令》的《律令直解》,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普法教材或普法教科书。
〇《大明律》——一部实际使用将近600年的法典
《律令》编成以后,从洪武元年一直用到了洪武六年,这中间人们发现毛病还真不少。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毛病,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律令》编定时间太仓促。从吴元年的十月甲寅日即初十,朱元璋指定由中书省牵头,李善长负全责的制律工作正式启动,到十二月二日,《律令》制定工作完成,真是神速,满打满算52天时间就编定了一部帝国的大经大法,似乎是太过于草率了。
第二,从西周时期起,统治者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原则,强调“明德慎刑”,但什么样子的才叫新国?什么样子的又叫乱国?根据当时朱元璋的实际行动,不断让人减轻刑条来看,他对吴元年的《律令》重典是不满意的,认为现在刚开国就是新国要用轻典。
第三,吴元年修订的《律令》“以《唐律》为准”,《唐律》是唐朝时代的大经大法,距离明代已经六七百年了。时代在发展,《律令》还抄袭《唐律》,由此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于是从洪武六年起,朱元璋就先颁布《律令宪纲》,接着就下诏让刑部尚书(司法部部长)刘惟谦仍以《唐律》为准,详定《大明律》的篇目,然后以《律令》为基础,重新编定大明帝国新的法律。其“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三十卷,其间损益务合轻重之宜,每成一篇,辄缮写以进。上命揭于两庑之壁,亲加裁定。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命颁行天下”。这就是洪武七年通行天下的洪武七年律。
但洪武七年律通行后,朱皇帝犹觉得有些地方刑罚还是偏重了点。洪武九年(1376)他跟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大臣说:“国家立法,贵得中道,然后可以服人心而传后世……今观律条犹有议拟未当者,卿等可详议更定,务合中正,仍具存革者以闻。”胡惟庸、汪广洋等领旨后又详加考订厘正,“凡十有三条,余如故,凡四百四十六条”。
这就是人们俗称的洪武九年律,从洪武年间的五六次修律活动来看,此次修律与洪武七年修订的《大明律》相比较,显得宽了点。但没多久就爆发了“胡惟庸谋反案”,内外情势变得越发紧张,这大概是当时朱元璋理解中的乱世到来了,于是他让儒臣们再次修订《大明律》,其中洪武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时,“比年律条增损不一,在外理刑官及初入仕者,不能尽知,致令断狱失当”。鉴于此,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参考折衷,以类编,附旧律。《名例律》附于断狱下,至是特载之篇首,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书成,命颁行之”。
这洪武二十二律是在非常时期制定出来的,比起前两次修律来说,明显加重了刑罚。在这期间朱元璋又不厌其烦地不断颁发《大诰》(也称《御制大诰》)系列,权作《大明律》的补充,为“法外之法”,其时重刑主义、恐怖主义弥漫着洪武帝国的上空。
但到洪武晚年,一系列大规模的政治运动逐渐走向尾声,朱元璋也感到自身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江山社稷差不多稳固了,很有必要对正在通用的重典之法做些修改。于是在洪武二十八年他就宣布:过去对于奸顽刁诈之徒的法外加刑只不过是“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在他的首肯支持下,皇太孙朱允炆改定“畸重者七十三条”。朱元璋曾语重心长地跟朱允炆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大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并《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之例论断”,终成《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经过30年的风浪与磨合,就朱元璋亲自出面修改了7次,《大明律》终于定型。对此,行将就木的洪武皇帝予以极端重视,就在他留下的《祖训》里还不忘谆谆告诫:“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若“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一代法典终于告成问世,一代法典也从不被改动地使用了近300年。
清承明制,《大清律例》基本上抄袭了《大明律》。因此可以这么说,朱元璋时代制定的《大明律》实际上使用了将近600年。
〇《大诰》系列——凌驾于《大明律》之上的皇帝钦定“案例法”
在中国历史上类似于朱元璋这样奇特的皇帝还真找不出第二个来,除了我们上面讲的这些以外,朱元璋还是一个极为重视以“法”治国的皇帝。他的这种重“法”在历史上有过,譬如唐太宗就曾亲自过问《唐律》的修订,但朱元璋做了历史上可以说是任何皇帝都没有做过的“重法”事情——即亲自编订《大诰》系列“案例法”,以此来教育他的臣民们要守“法”。
洪武十八年(1385)十月和洪武十九(1386)年三月、十一月,朱元璋分别钦定颁发《大诰》《大诰续编》和《大诰三编》三书,通行全国;洪武二十年十二月又颁发《大诰武臣》。这四本《大诰》所包含的内容都是发生在洪武年间的官民犯法事情以及严惩官民贪污罪犯的“峻令”。朱元璋在亲手编订《大诰》时搞了一个重大的“发明”,就是采用判例法的形式进行普法教育:一个案件,配以判决与处罚,例子生动,有名有姓,读来让人感到真实可信,好像就发生在自己的身边;另外一方面,配上判决与处罚,尤其是那种酷刑,读来让人毛骨悚然。这种恐怖主义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大一统帝国的臣民都变为顺民、奴仆。所以说这种“普法”的理性实质是几乎为零,但独创一帜的奇特的“普法”手段和形式即使是在6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也不得不为之“折服”和“惊叹”。
〇学习洪武皇帝“语录”的高潮——全国性的普法运动
朱元璋的普法工作一向是有声有色,大明即将开国之际搞了《律令直解》,就是将法律条文直白地解释出来。不过,这还是小儿科。现在朱元璋要搞的普法工作,就是首先将自己钦定的《大诰》系列颁行天下。但最后他又觉得这样做还不够,于是再次下令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三书“皆颁[州县]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就是说将《大诰》颁发落实到各地方州、县的学校里,以此作为学校考试选拔人才的依据,就连乡间私塾里也要配置老师讲授《大诰》。有这样多读书人在读《大诰》,朱元璋就想那些不识字的老百姓也就有机会学习《大诰》啦。你不识字,你边上的“先生”有的是,他们可全都读过的,而且是必读的、精读的而不是泛读。过了段时间朱元璋觉得自己做的普法工作还是不够好,于是在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又下令,对民间百姓子弟能背诵《大诰》的要好好地进行赏赐,甚至还规定:谁要是犯了罪,只要家中藏有《大诰》的,可以罪减一等。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刑罚共分笞、杖、徙、流、死五等。打个比方,张三犯了死罪,但在最终判决执行时,法官们要到张三家去看看家里有没有《大诰》,要是有了,就该改判为流罪,以此类推;要是没有,那只能到阎王那里去报到了。
朱元璋通过这样的特殊手段进行“普法”,果然起到了奇效。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日,“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还”。也就是说洪武三十年五月的己卯那一天来到南京汇报学习朱元璋《大诰》精神心得的师生达到了近20万人,整个南京成为学习的海洋了,全国掀起了学习《大诰》的高潮。
有人描述了当时学习皇帝“语录”的景况:“天语谆谆祸福灵,风飞雷厉鬼神惊,挂书(指《大诰》,笔者注)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千里长江万斛船,飞刍挽粟上青天,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
《律令直解》、法律通俗化、反复修订《大明律》、不断推出特殊案例法《大诰》系列、号召全国人民学习《大诰》、推广普法教育……说到底,朱元璋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贯彻一个中心宗旨,那就是强化君主专制主义。
大明法制建设的宗旨——强化君主专制主义朱元璋开创大明帝国以后,采取许多奇特的措施与国策,加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这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管理和思想文化方面,而且深刻地反映在大明的法制建设当中。从此以后,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的中华法系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君主专制主义强化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〇空前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者的处罚
早年的朱元璋身处中国社会的最底层,乘着元末天下大乱之势,投身于红巾军造反者行列。造反者,用我们现代人的习惯语言来讲,就是起义者。但在古时候那就是“反逆”,这儿的“反”,指的是“谋反”,即图谋推翻国家政权;“逆”指的是“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君主国家的宗庙山陵和宫阙——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专制君主之居所和顶级权力之中枢的象征。由于专制君主制底下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家国不分,所以说,所谓的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和宫阙,也就是图谋推翻君主制的政权统治。而君主专制统治又是中国传统社会统治的最为核心和关键之所在。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反逆”之核心所在就是要推翻现行的专制君主统治,其直接危及了国家的君主专制统治与至高无上的皇权,触犯了纲常名教和贵贱尊卑秩序。
对此,中国历代的统治者都会不遗余力或者说是穷凶极恶地将“反逆”这类的行为定性为“十恶不赦”中的“十恶”之首,不仅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理上定论为无以复加的罪恶,而且还在刑法中处以最为惨无人道的刑罚。即使是以“宽平”著称于世的《唐律》也将以“反逆”为首的“十恶”之罪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唐律疏义》中就这么说:“五刑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为“宽平”的《唐律疏义》所切齿痛恨的“十恶”是“常赦所不原”之大罪,因此一旦有人触犯了或被人告发说是触犯了,“犯者”不是被处死,就是被处以刑罚很重的流刑,且不管你是平头百姓,还是享有特权的皇亲国戚和达官贵人,一旦被“认定”犯有“十恶”大罪,那么你既不能用钱用物来赎,也不得向皇帝“请议”来免除处罚。而在“十恶”当中,尤其以“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之罪最为严重,处罚也最为残酷。
如果我们再换位到元朝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当年走投无路的朱元璋参加了元末农民大起义,这本身就触犯了“十恶”大罪之“首”罪,一旦被元朝统治者逮住,就要被满门抄斩。但历史却是朱元璋胜了,那么,作为曾经的“反逆”者(即起义者),当他登上中华帝国的权力顶峰时,能否像对待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政策性”倾斜那样,对“反逆”者也来个法律上的“宽平”或照顾呢?
事实恰恰相反,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开创大明法制时,大大地加重和扩大了对造反者——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和株连范围。我们不妨以中国传统社会中素有“宽平”著称的《唐律》与洪武时期制定完成的《大明律》作一对比,就不难发现:
(1)《大明律》扩大了“反逆罪”惩处的范围,加重处罚力度
《唐律》中规定,凡犯有“反逆罪”,罪犯不分首从,都要被处以最高刑——斩刑,罪犯的父亲与年满16岁以上的儿子,都要被处以绞刑,15岁以下的及母亲、女儿、妻子、小妾、祖父、孙子、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及笃疾、废疾(残废)者,可不处死。但在《大明律》中却是这样的规定:凡犯有“反逆罪”的,不仅犯罪者不分首从,都要被凌迟处死,而且他的亲族中凡是年满16岁以上的男子,如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也不论笃疾、废疾都要处斩,就连异姓同居者,如外祖父、丈人、女婿、奴仆等也要同处斩刑。
不仅在量刑上而且在刑罚的力度上,《大明律》明显要重于《唐律》。《唐律》对“反逆罪犯”处斩,而《大明律》却处以最最残酷的凌迟,即人们常说的千刀万剐;《唐律》对“反逆罪犯”直系亲属仅是罪犯的父亲和罪犯的儿子处以绞刑,而《大明律》则对其处以斩刑;绞刑和斩刑虽都为死刑,但古代中国人对于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相当明确的,那时的人们很迷信,斩刑的刑量要远远高于绞刑,因为斩刑使得人犯身首异处,而绞刑毕竟使人犯保留了一具完尸。所以说这是两种不同等的死刑。而在对“反逆罪犯”的株连范围上,《大明律》也明显重于《唐律》。唐律仅对“反逆罪犯”的上一代——父亲和下一代——儿子(年满16岁)才处死;而《大明律》不仅要对“反逆罪犯”的所有直系亲属中的男性(16岁以上),而且连异姓亲属甚至包括奴仆在内,都要处以斩刑。这就大大地扩大了对“反逆罪”的惩处范围。
(2)《大明律》不分情节轻重,只要是犯有“反逆罪”,一律处以斩刑
中国传统法制“经典”——《唐律》中对犯有“反逆罪”作了情节上的区别,因而其处罚也有所不同,如“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即犯罪者的言辞不足以煽动人们,个人威望也不够来率领大家起来造反;而《唐律》规定:只对犯罪者本人处以斩刑,而他的父亲和儿子都可以不处死,祖父、孙子等更不在牵连的范围内;如果“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者”,即说犯罪者嘴里说要造反,但心里却没有真实的谋反计划与措施,那么依照《唐律》规定:只对犯罪者本人处流刑2 000里的处罚。
但到了明初朱元璋制定《大明律》时却作出这样的规定:不问情节之轻重,只要是犯有“反逆罪”,一律处斩刑。而且《大明律》还这样规定:“凡是遇到‘谋反’、‘谋大逆’的罪犯,‘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官,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可见《大明律》不仅重重处罚“反逆罪”的已然状态,而且还加大力度处罚“反逆罪”的未然状态和知情不告者,这一方面反映出明清君主专制统治的刚性与脆弱性;另一方面使得明代以后的中国人生活在极端君主专制的恐怖时代。
那时往往出现一案突发,数族株连灭绝,乡里为墟;或稍有不慎,立即招来杀身大祸或灭顶之灾。洪武十三年爆发了所谓的“胡惟庸谋反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其“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当然,有人可能认为这个还不能算数,因为胡惟庸直接参与了相权与皇权之间的争夺,为此朱元璋特别恼火,最终才深究不已,算不上典型案例。
那我们不妨再来看看朱元璋末年对待一起普通的“谋反案”是如何处置的吧。洪武后期,四川平茶洞长官杨抵纲死了,他的嫡子杨再隆、杨再兴、杨再德三人相继代理老爸的职务,但没多久又一一先后去世。这时,杨再兴、杨再德的儿子正贤、玄坛保等还小,杨抵纲的第四子(庶子)杨再胜代理起平茶洞长官之职,因为是庶子,一旦亡父杨抵纲嫡孙长大了,就得要把洞长官之职“归还”给杨正贤等人。这可是杨再胜最不乐意做的事。为此,他活动活动心眼,忽然眼睛一亮,计上心头,逼嫂子单氏即杨正贤的母亲为自己的小妾,这样自己就可以孩子叔叔、“亚父”的名义当上平茶洞长。虽然事情进展得十分顺利,但杨再胜还没有满足,因为自己算计了半天,侄儿杨正贤等正逐渐长大,自己还得让位,这叫什么事?于是他就开始密谋,准备杀害杨正贤及另一个洞长杨通保。可人算不如天算,自己还没行动,消息走漏,机灵的杨正贤小小年纪冒着生命危险,不远万里赶赴京师南京,向洪武皇帝告御状,揭露叔叔的不轨之谋,且还指控叔叔杨再胜与景川侯一起谋反。听到谋反两个字,朱元璋毫不犹豫地下令:立即逮捕杨再胜。匆匆审理后,族诛了杨氏家族,而杨正贤因为洪武皇帝的特赦而未被追究,事后还承继了父祖的平茶洞长官之位。
◎李白“参与”了“永王谋反”,却没有被杀,究竟为何?
我们再来看看唐朝的一起谋反案是如何处置的。著名大诗人李白曾与唐肃宗的弟弟永王李璘之间有着密切的往来,后来永王在江陵发动了“谋逆”叛乱,不久兵败被杀。唐朝官方从永王府邸处不仅查出了李白写给永王的颂扬诗,甚至还发现了永王拟定的给李白的官职文书。按照《唐律》规定,李白便可定为永王叛乱的从犯,当然也可不定为“协助”谋反,因为毕竟李白没有直接参与到永王叛乱当中。但从事后李白的命运来看,他是被按照“谋逆”从犯之罪行而遭受了处罚——流放,这就是说,当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唐律》中“凡犯‘反逆罪’之罪犯不分首从皆处斩”的规定进行责罚。这其中有个重要的因素,案发后李白遇到了郭子仪等“贵人”的“营救”。有人帮着说话,这果然不假,但唐朝法律相对比较“宽平”,那才是根本,不像明朝那样对于任何形式的所谓侵犯专制皇权的“谋逆”案件深究不赦。
〇《大诰》中增设“诽谤法”等,加重对亵慢和触犯皇权尊严的言行之处罚
中国传统社会早期秦汉时代,曾有过“诽谤之法”,即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或发表一些对现实的不满,就要被定罪处罚。但自西汉文帝上台废除之后,中国历代法律大典中似乎再也没有设立这项令人窒息的律条,可到了朱元璋时代,在《御制大诰》中却再次设立了“诽谤之法”,并以此进行了残酷的追究。
江宁知县高炳“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妄出谤言”,“获罪而身亡家破”。用今天话来说,江宁的县长高炳跟人谈起《唐律》的宽平,对严酷的洪武政治颇有微词,就此却招来了杀身毁家之大祸。
福建沙县罗辅等13人因事被处以断手指的酷刑后,失去了劳动能力,经常聚在一起闲聊。有一天有人这样说:“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们)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就这么一句话,被人告发了。朱元璋下令,将这13人逮到南京当殿审问,最终将其“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
浙江金华府县官张惟一等看到洪武皇帝派遣的钦差舍人来到当地,可能是自己心虚,怕有把柄被钦差逮住,就偷偷叫手下人给钦差送去银两钞币和高档衣服等。没想到这位钦差大人不仅拒收钱物,反而还要将那送礼人捉拿起来。这可急坏了县官张惟一,也不知是谁给他出了个馊主意:在钦差离开金华地界时,派出皂隶王讨孙等冒充街头恶棍,追赶钦差,将其暴打一通。没想到就此闯下大祸,案件很快就查清,皂隶王讨孙等被断手,县官张惟一也被处以重刑。
有个叫沈仪的人假冒千户官,伪造了皇帝的御宝文书,打着皇差的旗号想到苏州府属各县去诈取一番。按照当时的规制,凡是有公差来,都要核对和填写相关的勘合,即所谓的“关防”,相当于后世的公文证明;但苏州知府张亨和知事姚旭两位官老爷都粗心,根本没有认真辨认沈仪等4人手中文书的真伪,就以类似于“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给了下属诸县,要求各地认真接待沈仪等人,协助办好皇差。碰巧巡按御史雷升和百户戴能看出了其中的破绽,并迅速地羁押沈仪等人,然后再将案情上报给了皇帝朱元璋。朱元璋闻讯相当恼怒,最后下令:“假千户沈仪并伴当4名,人各凌迟处死,(苏州)知府、知事枭令”,罪名为张亨、姚旭“视朕命如寻常,以关防为无事”。
以打击亵渎和触犯皇权尊严为核心的明代“诽谤之法”到了永乐篡位之后更加猖獗,明仁宗上台后才下令停止。
〇增设“奸党”罪,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鉴于历代王朝臣下结党营私,削弱皇权,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朱元璋在大明帝国建立之初就开始了防范。他不仅在政治制度上废除中书省、丞相制,营造绝对君主专制底下的权力制衡的政治生态环境,构建地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国家文官武将的人事权专属皇帝。“若大臣专擅选用(官员)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亦斩;凡大臣不得滥设官职,不得擅自录用下官属吏,违者,从严处置;守御官军镇抚以上官职有缺,“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如果下官有司私设职位,任用社会上的“二流子”催租逼粮,祸害百姓的,那将被凌迟处死。
洪武十九年三月颁行的《大诰续编》中就有这样的规定:“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甚至连地方官府擅自派遣下属离职办差,朱皇帝也要以“乱政”罪名将其处斩:“十二布政司(未将云南计算在内)及诸司去处仓场、库务、巡检、闸坝等官,各有职掌,暂时不可离者。前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官,往往动经差使仓场、库务、湖池、闸坝、巡检等司官员离职办事。罪得乱政之条,合该身首异处。前事已往。今后敢有如此者,比此罪而昭示之,其各官擅承行者如之。”
总之,凡是大明臣子都得无条件地绝对服从朝廷的命令、服从皇帝的意旨。对此,《大明律》还专门规定:在朝官员接到皇帝调令和差遣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不行或缓行,也不能擅离职守,就连新迁任职都不得无故延期,否则均以重罪论处。任何国家大事都要奏请皇帝裁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
清代法制史学家薛允升对此曾这么评述道:从职官犯罪处置角度来讲,唐律多重于明律;而上述该律则明显为明律重于唐律,皇帝“总系猜防臣下,不使稍有专擅之意”。
薛允升的评述无疑点到了要害,为了不使大臣稍有专擅之意,更为了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洪武开国时,大明法律中特别增设了前所未有的“奸党”罪。
〇将历史上的朝纲“疑难杂症”“一网打尽”的“奸党罪”
什么叫“奸党罪”?《大明律》中对其有所界定,但界定的概念相当宽泛:“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属奸党,处以斩刑;“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有(下官小吏)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以上是《大明律》中有关奸党罪的几项界定,我们将其作个总结:第一,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纲,这一条是历朝历代都曾出现的“常景”,朱元璋立法禁止。那有人说,我们都在朝为官,交个朋友,一旦官场上有难,相互援助一下,但在老百姓那里叫得可难听了——“官官相护”。其实这也是我们当官人的交友,人家农民有农民朋友,叫花子有叫花子的朋友,难道我们在朝当官的就不允许相互做朋友?对,最好相互间少来往,你们这样在老百姓那里叫得可难听了——“官官相护”,别犯了朱皇帝的忌: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有事没事老往宰相胡惟庸家跑,不就跑出事来了,“胡党大狱”出来了。
第二,如有人犯罪,按律要处死的,当官的你给我听好了,千万不要为这种犯了死罪的人胡言乱语,开脱罪责。
第三,司法部门和各个地方的州府县一把手,你们是国家的司法主干,国家的法律能否公正地贯彻执行,就看你们按不按《大明律》条执行了。如果你们听从你们的上司的暗示而任意乱判案件,本皇帝将要以“奸党罪”论处你们。
第四,巧言令色或进献谗言从而使得上司杀错了人,那也得按“奸党罪”论处。
第五,大臣不向皇帝举荐人才,而擅自提拔任用下官属吏的,也以“奸党罪”论处。
第六,下官上言赞美主政大臣,用今天话来说,就是下面的官员上表为自己的上司歌功颂德,这不仅不允许,而且还要被治以“奸党罪”。
一旦被定为犯有“奸党罪”,受到的处置那将是十分严厉。洪武时期,奸党罪名列十恶大罪中“谋叛”之后,罪犯本人处斩,家产没官,亲属为奴。而从《御制大诰》的记载来看,实际处置还要严厉:“江浦县知县杨立,为钦差旗军到县追征胡党李茂实盐货事,知县杨立每日于各里长家饮酒。其江浦去京止隔一江,本官并不以为公务为重。及见旗军催督追盐,本官先与给事中句端面约,故不答应,却用掌记书写事情,差皂隶送至给事中句端家。句端接入房内,备写缘由,仍令皂隶将回,传递消息。别无上司明文,却称我于给事中处讨得分晓来了,如令不要追盐,每引止折钞四贯。如此结交近侍,欺罔朝廷,事发,凌迟示众。”
由“奸党罪”再延伸,虽没被列入奸党罪名下,但其行为也属于严禁行列。凡是上级官员及其所派遣的官吏路过,或按察司官、监察御史出巡到当地,所在地方上的各衙门官员都不得出城迎送,违者一律处以杖刑九十;违者上司或监察官员默认或知情不纠的,处以相同的刑罚。
朱元璋之所以要这样严处,就是怕臣下交结朋党、混淆视听,就是要为大明清平政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〇洪武祖制:不准宦官干政,严禁“内外交结”。违者,斩!
所有历史上的朝纲“疑难杂症”经过设定的“奸党罪”似乎可以“一网打尽”了,但还有一个君主专制政治的特殊顽症——宦官干政。明朝以前的汉唐是宦官势力最为炙热的巅峰时刻,朱元璋鉴于历史的教训,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对宦官干政作了严厉的限制。洪武元年(1368),他下令“不许寺人干预朝政”。洪武五年(1372年),定宦官禁令:“有心怀恶逆,出不道之言者,凌迟处死;有知情而蔽之者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斩!”洪武十年朱皇帝再次下令立法:“寺人不过侍奉洒扫,不许干与政事!”
应该说洪武帝对宦官的制抑已经是相当严厉的了,且还很有远见。更有远见的是,他在洪武十七年(1384)还“敕内官毋预外事,凡诸司毋与内官监文移往来”。甚至在《大明律》中设有专门的法律条款,严惩内外官交结:“各衙门官吏如果与宦官及皇帝身边的近侍人员相互交结,泄露机密,通同作弊。凡是犯下这类事的,本人处于斩刑,家中妻儿流放2 000里安置。”
◎“好儿子”,败家子
朱元璋的这等良苦用心最终所要实现的是朝纲独断,君主专制主义得到空前的强化。可祖宗将制度设计得再好、将法律规定得再严密,要是碰到了败家子子孙不遵守、不执行,那就等于一张废纸。内官之禁在明朝第三个皇帝、那个口口声声自称为高皇帝好儿子的朱棣时就开始变了。永乐帝不仅派出郑和屡下西洋,还派其他的内使到地方上去搞监察,甚至还监军,内官之禁形同虚设。从此以后大明的宦官势力扩张日甚一日,内外交结也就见怪不怪了。不过这些都是后话,读者朋友如有兴趣,请看笔者的另一拙著《大明帝国》系列⑦、⑧《永乐帝卷》。
〇皇帝录囚制、请奏上裁制和厂卫“听记”制
平民出身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目睹了元朝末年政治的腐败和司法的黑暗,深知司法公正在社会控制与国家治理当中的重要性。也许自己曾经是从死亡边缘幸存下来的缘故,也许是青少年时代亲情缺失和社会经历动荡所造成的内心猜忌之缘故……朱元璋在构建大明法制秩序时,比起历史上的任何朝代的任何帝王,他更多地将专制主义“龙须”触及帝国司法制度的每个角落,甚至还常常不厌其烦亲自录囚,架屋叠床地设置锦衣卫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其每招每式都渗透了君主专制主义灵魂。当然也不可否认这里面含有刺察实情以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有益成分。
◎皇帝录囚制
事实上从汉朝武帝起,中华法制史上就有了皇帝亲自录囚的成例,美其名为体恤民情、纠察冤情,是“仁君”“德政”的一大体现。这样扬名的“好事”,朱元璋当然不会放弃不干的。综观整个明朝,可能也就这个奇特的开国皇帝亲自录囚的事情最多了。据史料记载,洪武初期,朱元璋每“有大狱必面讯”,“多亲鞫,不委法司”。
按照《大明律》的规定,明代地方上的司法权很有限,府州县只能判决笞、杖、徒、流、死五刑中的流刑以下的案件,死刑案在地方上需经按察司、在京师须经监察御史严格审核后,拟出处理意见,然后上报中央朝廷;中央朝廷则组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等三法司官员集体会审、判决,判决后还不能马上执行,必须要上报皇帝钦定裁决。
将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权收归到中央朝廷,明代的这一司法规制,一方面反映出君主专制主义对司法领域的渗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生命的重视。这或多或少也不能不说是中华法制文明进程中的一个亮点,也或多或少将一些濒临地狱大门的冤魂屈鬼给挽救回来了。
洪武二年(1369)六月,监察御史谢恕到松江去巡视监察,发现当地很多人都有隐瞒官税的嫌疑,于是就将190多个偷税漏税“嫌疑犯”逮到京师南京。但谁知这些“嫌疑犯”中好多人都在喊冤,谢恕的上级领导、御史台治书侍御史(御史台副职)文原吉获悉后就将情况上奏给了洪武皇帝。朱元璋立即叫人去将松江“嫌疑犯”带几个来亲自审问,一下子就弄清了事情的原委,随后便责备谢恕:“你身为朝廷御史,皇帝的耳目,却不能为老百姓申冤,反倒将无辜的百姓给坑害了,朝廷的耳目靠不牢还能靠谁?”于是他当即下令,将那些被冤枉的松江人全给放了,并处理了那个姓谢的“纪检干部”,褒奖了文原吉。
大案要案,不用多说,洪武皇帝要管;官员失职,冤屈百姓,朱皇帝也要管;老百姓造了地方不良官吏的反,进京告御状,朱皇帝更认真过问……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日理万机的洪武皇帝不仅会关注起臣下属官的两性生活,而且还在《大诰》中专门设“条”教育人们。
有3个读书人,他们分别叫王默、易聪和洪文昌。3人英年聪慧,前两者在科举考试中崭露头角,后者自学成才,闻名遐迩。朱皇帝爱才,将他们分别擢升为给事中和宫廷序班,目的就是要发挥他们各自的专长。可哪知正值“奔腾”年龄的3英才在南京工作时结识了一个军妇,即我们现在所称的军队女家眷或称军嫂。这个军嫂因为老公长期在外,十分饥渴,3个“奔腾”小伙子也饥渴,于是你需要我满足的事情就一一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在现代人看来,连“扫黄”都说不上,即使在当时也至多算是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案件——通奸案。可朱皇帝精力旺盛,亲自过问案情,发现其“通奸不已,败常乱俗”,为此在颁发《大诰》中作专门指示,以此来教育全国臣民。
洪武帝亲自过问刑案和亲自录囚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他的这般做法为大明帝国天子录囚开创了历史的先河,以后的永乐、宣德等好多皇帝都坚持了这种体现君主“仁爱”之心的录囚制度。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它纠正了司法领域内的部分偏差。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洪武年间朱元璋大案小案都要过问,他自己又不是什么专业的“科班”出身,于是逾越《大明律》的各种各样的钦定判决都会在朱皇帝的瞬间感情之间产生了。
会稽县应该上缴渔业税为六千零六十七贯二百文,河泊所官员张让等在书写时将一贯换成了一千文,故在填写渔业税时写成了“六百六万七千二百文”,实际为同一个数字,一点也没错,结果却被洪武皇帝说成是“广衍数目,意在昏乱掌钞者”的罪名治以重罪。
江浦县知县刘进等不知怎么的鬼使神差,在该县公祭时偷了一些冥币;巩县知县饶一麟等在该县举行公祭时可能是肚子饿,也可能是没有太多留意的缘故吧,竟然在祭礼还没结束时就享受起祭品,代神吃肉;闻喜县县丞将祭神用的活鹿送人作宠物,用死动物肉代替活鹿来祭祀山川社稷神……此类在世人看来没什么了不得的过失,即使对照《大明律》条的话,也够不上重罚的档次,却都被朱元璋定为重罪。由于皇帝意旨高于一切,在《大明律》那里,罪行只够徒刑的囚犯,最终却被朱皇帝族诛了,有的甚至只够杖刑100的,结果被朱元璋以凌迟处死了。
轻罪重判、无罪枉判和重罪轻判,什么可能都有,体现了司法领域里的皇权专制主义的肆虐,在一定程度上又破坏了理性的法制建设。不过朱皇帝可管不了这些,通过录囚,他可以大大强化司法系统的君权专制主义。
◎从“请奏上裁制”到“三复奏与五复奏”制
与皇帝亲自录囚制度比较相近的还有“请奏上裁制”。“请奏上裁制”是指司法部门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是一些涉及特别人物的案件最终裁判权必须要上请皇帝,由皇帝最终作出裁定。
本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是中央最高审级,但朱元璋规定:三法司对重大案件无权作出最终判决,其判决还必须上呈给皇帝批准。朱元璋精神好,什么事都要事必躬亲,所以“请奏上裁制”在洪武时代并不限于大案,碰到小案子,只要有时间和有精力,朱皇帝也会过问过问,最终发出“圣裁”。
洪武十六年正月,洪武皇帝朱元璋向刑部尚书开济、都御史詹徽等做出指示:自今凡有论决,必再三详谳覆奏而行,毋重伤人命。洪武十九年十二月,朱元璋又“诏自今诸司应死重囚,俱令大理寺覆奏听决,著为令”。这可视为有明一代“三复奏或五复奏”制度的开启。
到了永乐时期,大明中央司法系统逐渐形成了重大死刑案件的“三复奏与五复奏”制度,即对一些重大的死刑案件要上奏皇帝3次、后来发展为5次,最终取得皇帝的“圣裁”后方可发落,或是开刀问斩。这一方面体现了对生命的重视,是时代的进步,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明朝皇权专制主义在司法领域中的渗透与强化。
◎厂卫“听记”制——皇帝特务渗透到司法领域
但皇帝他老人家实在太忙了,这么大的一个中国,连从各地农村来的粮长和捆绑扰民官吏来宁告御状的农民模范都要亲自接见,所以他不可能对天下所有大案要案个个都能明断是非,了如指掌。那怎么办?洪武皇帝有的是“锦囊妙计”,将过去经常保护他安全、掌握天下第一号机密的锦衣卫给“激活”起来。我朱元璋只有两只眼睛,锦衣卫有无数双的眼睛,我朱元璋只有两只耳朵,锦衣卫却有无数只耳朵,于是乎厂卫“听记”制度横空出世。
厂卫“听记”制度是明代洪武与永乐两朝当中逐渐形成的特殊的司法监察制度。对于中央一些重要的案件,因为就在皇帝的鼻子底下,是非曲直很容易查清。但在大一统帝国如此广袤的土地上发生那么多的案件,皇帝老爷尽管日理万机,但还是忙不过来,于是他就派出“十三道监察御史”去“清天下狱讼”,即凡是地方各省府审录重大案件的罪囚,都由皇帝下诏指定的监察御史一起会审,且由监察御史主持会审录囚工作。整个过程中皇帝还要派出他的特务锦衣卫到场“听记”或“坐记”,直接参加审判。会审结束,整个会审记录都要直接上奏给皇帝,不过,这时不仅地方司法官衙要盖印,监察御史也要用印,就连听记的锦衣卫也得签字,只有这样,才算程序合法,最终由监察御史领衔奏报给大明皇帝。
地方司法官、监察御史、锦衣卫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直接对皇帝负责。尤其是“厂卫”组织(锦衣卫、东西厂),本是皇帝的特务机构,不是司法机关,却也被皇帝特令赋予巡察缉捕,还专理“诏狱”之权。君主专制主义在司法领域内大为强化。
平心而论,尽管“厂”“卫”两个都是坏蛋,但相比较而言,锦衣卫的素质比后来的东、西厂要好多了,因为后者是由心理变态的宦官和社会渣滓所组成。他们代表皇帝,在地方会审中享有“听记”“坐记”权力,加强皇权不假,但皇权被极度异化,大明司法遭受践踏。
〇以严刑酷罚来钳制人们的思想言论
朱元璋在《大明律》的制定中没有固定给他的思想专制主义定出明确的条规,但他实在是继承了中国传统君主专制主义的“光荣”传统,且还将它们推向了极端。整个洪武朝文字狱迭起,被杀者并不一定是知识分子,凡是臣下与平民一旦有笔误或口误,或者什么也不误,但在朱皇帝看来已经触犯了大忌,那就该杀。在《大明律》中有关文字狱的法律条文还真没有精确的界定,相反十分含糊:“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上言大臣德政者,斩”;“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言惑众者,斩”;“收藏禁书与私习天文,杖一百”,等等。既然法律上没有精确的界定,按理也就不好定罪,但明代从朱元璋起专制主义大为加强,在思想文化领域中体现出的一大特征就在于,随君主心意而定,任意地法外定罪用刑,说你有罪就有罪,谁叫你“胡说八道”与“胡思乱想”的。朱元璋不仅要做人们政治上的集权皇帝,还要做人们精神领域内的专制皇帝。由此开创了明清帝国近600年专制君主屡兴文字狱的先例,以严刑酷罚来钳制人们的思想与言论,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司法救济与司法公正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洪武皇帝在治国过程中确实实行了严刑峻法。不过,来自社会底层、受过官府欺凌的草根皇帝朱元璋,可能比中国历史上的任何其他皇帝更加清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和谐”之理。如果一味地重刑峻法不仅治不了国,弄不好还会引发新的农民起义。所以大明开创时期,为了帝国江山千秋伟业的稳固与长久,朱元璋在制定和建设大明法制时,不仅竭尽全力贯彻一个中心——加强极端君主专制主义,而且也十分注意确立和落实“司法公正”和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由此影响了中华法系的近世进程。
〇分级申诉制
从宏观来讲,明代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与历代没有大的变化。有人要打官司,起诉就要有起诉书(状子),古时候的老百姓大多不识字,一般找人代写,即为书面诉状。书面诉状应该包括案情发生的时间、起诉人与代写人的姓名、地址、籍贯、案件情况,最后别忘了画押。书面诉状写好了,就向县衙呈递,起诉人要跪举诉状,口喊“××青天大老爷……”。接下来就是知县审案了,如果知县审不了,或者审出的结果对于起诉人来说不满意,或不能接受,那么起诉人可以上告到知州或知府那儿,直到地方最高审级省里。但到了省里就与地方州、府、县审判机构不同的是,省里审判机构不是省长衙门布政使司,而是提刑按察使司,即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省高院”,这是地方上的审判程序。而军队里有另外一套审级程序:军户向所、卫、都指挥司逐级呈告。
《大明律》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诉”即越级起诉。如一个乡下农民要起诉,就得先起诉到县里。有人说他不能起诉到县里,因为他的那个案子中的被告是县太爷的亲戚。如果真有人说这样的话,那就说明说话者不懂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因为从汉朝起中国就实行地方官籍贯回避制度,这样的地方官籍贯回避制度,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行政和司法公正。否则的话,县衙门就成了夫妻店、父子店,舅舅审外孙的案子,甚至法院院长为三陪“小姐”弄个法官当当,在中国这个极讲人情人脉关系的社会里,什么样的怪事都会有了。因此说,地方官籍贯回避制度应该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一大成就,也应该使人放心,除非地方官受贿外。既然如此,故而明朝的法律一般是禁止“越诉”的。你县衙不找,直接跑到府里或省里去告状打官司,那是不允许的,且得接受责罚。
〇直诉制:击登闻鼓、邀车驾讼和赴通政使司诉状
但在正常的分级申诉制度外,明朝初年朱元璋还曾沿用了中国历史上的直接向皇帝申诉的直诉制度和唐宋以来的邀车驾讼的司法救济制度。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在南京明皇宫的午门外设置登闻鼓,每天派一个监察御史和一名锦衣卫专门看守这“鼓”。当然不是仅为一个“鼓”,而是关注是否有特别的冤情要申诉。那有人想:会不会有人没事偷着乐——去敲敲那个登闻鼓?那可不是好玩的,洪武皇帝脾气可不好了,千万没事不要去玩,否则,不仅仅要被打一通,而且皇帝老爷还很会关心人,问你干么?你说没事玩玩。朱元璋最讨厌没事瞎折腾的“游民”,还专门给了个名字,叫“逸民”或“闲民”。逸民无事生非,杀!逸民家人与邻居,迁往边疆!洪武皇帝可是个严肃之人,大明法律也严肃规定:“凡民间词讼,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敢阻告者,死!”只有碰到如等情况才可击那登闻鼓:老百姓去地方县、州、府衙打官司,衙门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还有就是地方衙门倒是进了好多次,家里的资产耗得也差不多了,但官司还没打赢,直理得不到伸张,这种时候便可去击那登闻鼓。遇到有人击登闻鼓,值班的监察御史就得当即引奏,谁敢阻挠告状者,死!
洪武时期第二种直诉通道为“民赴通政使司诉状”,即老百姓直接上大明通政司去告状。
直诉制度中还有一种风险很大、饱受皮肉之苦的“迎车驾讼”或称“邀车驾讼”。这种直诉,读者朋友在电视剧里可能见过,一个弱女子被欺负了或父亲或丈夫被人害了,找人写了一个状子在地方衙门里告不了,到处都是“高俅老贼”的子子孙孙,于是弱女子举了状子,等待皇帝老爷或皇帝的钦差大人出来,半道上拦住车驾,皇帝老爷会“亲切”地关怀:“什么事?有谁欺负了你呢?”其实这全是娱乐片把整个痛苦的邀车驾讼给“戏说”了,拦住皇帝的车驾要冒多大的风险?禁卫军误将直诉者当做坏蛋,投入大牢里者,有之;当场被禁卫军乱棍打死者,有之,或者至少打了一通——生怕有人行刺皇帝啊,结果打得半死不活再“从实道来”者,也有之。有人说这大概是后世“清道”或“交通管制”的最早来源吧?!
不过话得说回来,无论是登闻鼓直诉还是邀车驾讼,毕竟也是一种司法救济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司法偏差,遏制了官场上的司法腐败,部分地实现了司法公正。
可能是由于自己草民出身的缘故吧,朱元璋不仅积极地鼓励民间百姓直诉,而且经常过问相当普通的案子。洪武八年正月,淮安府山阳县有人犯罪当杖,他的儿子请求以身代父。朱元璋知道后就对刑部大臣说:“父子亲情是人类的天性,亲人遭罪而坐视不管,那才是不孝不肖之辈!现在这个做儿子的要求自己来代父亲受罪,出于至情啊!我要为这样的孝子屈法,以此来劝勉天下的人多注重孝道,你们把他们父子俩都给放了!”
正因为如此,当时到南京来直接向皇帝告状即越诉的越来越多。时间长了这也是头疼的问题啊。一方面直诉的太多,朱元璋忙不过来;另外一方面,直诉造成的司法后果——侵夺了下级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敕令刑部,申明越诉之禁:“凡军民诉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毋得越诉,辄赴京师,亦不许家居上封事,违者罪之。”上述敕令就此规定:只有重大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才允许越级申诉。
为了防止越诉,严格审级管辖,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朱元璋又下令,“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即谓之越诉”。同时在《教民榜文》中也做出明确规定:“民间词讼,已令自下而上陈告,越诉者有罪……今后敢有仍前不遵者,以违制论的决。”“顽民不遵榜谕,不听老人告诫,辄赴官府告状,或径赴京越诉,许老人擒拿问罪。”如果乡间里老“不能决断,致令百姓赴官紊烦者,其里甲、老人亦各杖断六十;年七十以上者不打,依律罚赎,仍着落果断”。
明律关于惩罚越诉的规定,主要着眼于稳定司法管辖秩序,发挥地方司法机关的职能,防止所谓刁民缠讼。但问题又产生了,如果严惩“越诉”,直接的后果莫大于下层的好多冤案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同时“越诉”通道也随着明王朝的政治清平局面的逐渐退化而慢慢地堵塞,原本的司法救济制度之积极意义消失无存。
〇中央司法“三权分立”
明初在中央的司法制度设计上还是承继和光大了中国经典的君主专制下的中央司法“三权分立”的传统精神,实行司法审判、司法复核和司法监察三者分离原则。与前朝相比,明代的司法监察权仍然在御史手里,所不同的是明朝以前的御史所在的机构叫御史台,明代改名为都察院;明代中央司法制度第二个不同于前朝的,就是其大理寺不负责审判(唐宋时的大理寺是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而专掌司法复核;唐宋时代的刑部是不审案件的,而专门负责司法复核,但从明代开始,刑部名副其实地掌管了刑事与司法的最高审判事宜。由于审判权归给刑部,因此从明代开始,刑部的组织机构相当庞大。最初刑部下设四司,后来扩充到十二清吏司(后扩展到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十二个省(后扩展到十三个省)的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
明代对死刑案件相当重视,一般都要上奏皇帝批准,否则不能行刑。对于死刑核准的重视反映了对生命的重视,明代法制文明中这些可贵之处到今天还值得我们借鉴。听说我们近期才将地方上的最高法院的死刑终审权收归到中央,惜乎,太晚了一点吧!
明代无论是刑部审判或大理寺复核,都须受都察院纠劾和监察,凡“大狱重囚(都御史)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目的就是防止司法偏差。
从洪武中期起明朝就形成了中央级的刑部最高级别审案、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的“三法司”三权分立的司法架构,最终告于皇帝,取决于上裁,即皇帝成了最高司法权的实际最高掌控者,这就有利于加强君主专制主义;同时“三法司”三权分立,也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牵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应该来说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〇建立和完善会审制度
朱元璋对中国法制建设还有一个贡献,那就是完善了中央的会审制度。
明朝三法司会审最早可能开启于洪武中期。洪武十五年(1382)十月,朱元璋“命刑部、都察院断事等官审录囚徒”,并指示:“凡录囚之际,必预先稽阅前牍,详审再三,其有所诉,即与辨理,具实以闻。”此次会审中中央司法部门的主干为刑部和都察院,似乎没有提到大理寺也参与,但从会审结果的处理程序来看,还是符合后来三法司会审制度的精神,即会审后的判决三法司无权做出最终决定,要上报奏请皇帝朱元璋最后裁决。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此视为有明一代“三法司会审”制度的开启。
洪武十七年(1384),朱元璋又“诏天下罪囚,刑部、都察院详议,大理寺覆谳后奏决”。“会官审录之例,(正式确)定于洪武三十年”。
以后明代在会审制度上不断地深化,发展出了九卿会审、“热审”、“圆审”和“朝审”等,影响了明清近600年的司法审判制度。20世纪90年代曾在中国大陆老百姓中颇受欢迎的电视剧《杨乃武与小白菜》,其中的小白菜最后告状告到了西太后那里。西太后命人进行会审,清代的这个会审制度就是从明代演化而来的。而在明代会审制度中参加会审的官员级别最高、人数最多的可能就要数“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一般由吏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卿联合审判死犯翻案大案,又名“圆审”。
明代从永乐年间起实行“热审”。“热审”是指天气大热之前,一般在农历小满以后的10来天内,皇帝任命太监和南北两京的三法司的官员组织热审庭,审理狱中的囚犯,实际上目的是“清清监狱”。由于许多情况下都会把一些轻度犯罪与死刑犯一起关在牢里,监狱条件恶劣,天热拥挤心燥,容易出事。所以一般的热审是这样处理的:犯了笞罪、杖罪的,打几下就放人;犯了徒罪和流罪及以下的,减等发落;重罪囚犯即被初拟为绞刑或斩刑的,或可矜疑的,要将具体的案件情况写好上奏给皇帝,请旨定夺。热审在正统以后渐渐多起来,明正德开始成为定制。
明朝从英宗起还发展出一种新的会审形式——秋审。“天顺三年,(明英宗)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朝审又被称为“秋审”,这是因为它发生在每年霜降后的深秋季节,吻合自然界的秋冬百物萧杀之象,当时人们认为审判与处决犯人是“顺应自然”之事,这是“天人感应”的思想在明清时代的延续。清代将秋审制度作为一种常用的司法会审制度,这就是民间“秋后算账”这一成语的由来。
不可否认的是,自朱元璋开始完善的会审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大一统帝国法律的统一适用,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起着某种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确保了司法的公正。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在地方上由于权力的干扰,从县里一直到省里,没有一次审清楚的。可到了中央会审时,由于会审诸方的权力得到了相互牵制,对司法的干扰相对减少,案子马上就审清。只可惜无论是杨乃武还是小白菜,他们人生的青春好年华是在监狱里度过的,悲哉!但毕竟他俩的人命给捡了回来了。
礼法结合执法原情朱元璋建设大明法制,在强化极端君主专制统治的同时,着重确立和落实了另一个基本精神——礼法结合。这种礼法结合的法制精神中包含了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
〇法定刑与法外刑相结合——重刑主义渗透大明法治
中国法制史上唐宋是个里程碑,尤其是《唐律》堪称世界五大法系中的中华法系的经典,而《唐律》在中华法制文明中是以“宽平”著称于世。大约从宋朝开始,中国法制文明中的重刑主义开始回复,朱元璋建设大明帝国法制时,从制度上确立和渗透了宋元以来的重刑主义,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大明律》的法定刑之上增加法外刑
我们现在的刑罚大致分为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四、五等刑又分为好几个等级。不过它们是舶来品,大致在清末自西方引入。中国传统的刑罚不是这样的,而是非常残酷。以号称最为“宽平”的唐律来看,其刑罚分为五等法定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绞、斩)。
笞刑,现在人们对它很陌生,笞刑的“笞”原本是以笞竹制成的竹板,以此作为刑具,对犯罪者进行笞击、笞打。笞刑作为独立适用的刑罚第一次出现,是在汉朝文帝时代。当时有个小姑娘叫缇萦,她的父亲犯了罪,按照汉律规定,他要被处以斩止(趾)的刑罚。缇萦看到父亲被逮起来了,自己就跟着一起上了长安,向汉文帝请示,要求代父亲受刑,并动情地说道:“人死不能复活,不死受了肉刑,一个人全废了……”汉文帝为小姑娘的一片真情所感动,也为肉刑之事感到不安,于是下令,将肉刑给废除了,代之以身体刑,就是我们现在讲的受刑罚。《汉书·刑法志》载:“当劓者(割掉鼻子),笞300;当斩左止(趾)者,笞500.”最初用笞竹制成的刑具是不去其节的,但在施刑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用不去其节的笞竹打犯人,犯人身体弱一点,往往打到200下或300下时,就被打死了。汉文帝原意是减轻刑罚,废了肉刑,代用笞刑,现在反而将人打死了,效果适得其反。所以到了文帝的儿子汉景帝时又将刑罚改轻了:“减笞300曰200,笞200曰100.”在后世的发展中,笞竹去掉了竹节,长短薄厚也逐步得以规范。那么笞刑时施刑的部位在哪儿?最初在背脊,背脊是人较为重要的身体部位,经络四通八达,弄不好还是要出人命。唐太宗发现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