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官即为我们今天习惯称呼的“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自步入官场的入口处起,洪武皇帝就为他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与标准,这些行为规范与标准大凡有两个方面:第一个为“软件”方面,重建传统儒家的标准仪礼,革除蒙元陋习,构建等级秩序。譬如,洪武二年八月朱元璋征集天下儒士修纂《礼书》,书成后正式取名为《大明集礼》。这是朱元璋“参酌唐宋”、恢复传统的礼仪大典,为当时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所必须遵守,其中就包含了官僚阶层。后不断修订,到洪武二十年十月时,终于诞生了洪武时期最为齐全的大明官吏言行举止规范准则条例《礼仪定式》。《礼仪定式》共有26条,朱元璋对此十分重视,“命在京公侯以下,在外诸司官员,并舍人、国子生及儒学生员民间子弟,务在讲习遵守,违者问如律”。按照我们现代人的理解,礼仪属于“软件”建设层面,道德范畴。但在古代人看来可不是这样的,朱元璋曾叫刘三吾等儒臣将儒家经典篇章《洪范》写在明皇宫御座之右的墙体上,并专门为此做了这番指示:朕看那《洪范》,讲的都是帝王为治之道,都是等级仪礼之类的大经大法,礼仪“叙彝伦,立皇极,保万民,叙四时,成百穀,本于天道”,朕要每日早晚都能看到,并以此反复深思。
由此可见洪武帝对包括大明官吏在内的各阶层仪礼等“软件”建设层面的重视了;与此相对应的另一个层面为官吏队伍的“硬件”建设,套用我们老百姓的一句俗语就是“硬杠杠”,你要当官首先必须要达到某个“硬杠杠”。明初洪武早中期,大明帝国对于文官的学历要求并不强调(后文我们将专门论述),入仕大致有两途:一为荐举,二为科举,包括学校学生应急应事入仕。科举过关的人不用说他的学历文凭等“硬杠杠”了,关键在于前者荐举有没有“硬杠杠”?从洪武年间朱元璋多次下达荐举旨令来看,其强调荐举人才的标准不外乎为有才干、有知识。那么怎么样才能算是有才干、有知识?千人千面,不一而足。所以最终朱元璋绕了一大圈,还是回到原点上,洪武十七年他颁布诏令,确立科举成式化。由此大明帝国确立了以科举作为入仕的主渠道,读书人拥有举人以上的学历逐渐成了大明官僚队伍准入的第一大“硬杠杠”。
明朝领导干部可不好当,入口处至少有七种回避制度——资格标准化通过了这道“硬杠杠”,你就可进入大明“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处。不过在此洪武皇帝又设立了一道“硬杠杠”,即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中国自从汉朝就有相对比较完善的官吏任用回避制度,以后逐渐发展。到了明代,中国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已经达到了很成熟的地步,这首先得归功于大明开国皇帝朱元璋,因为在他当政期间对明朝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做了根本性的规范。具体地说,明朝官吏任用有七种回避基本上都定制于洪武年代。
〇第一种叫官吏亲族回避
宋代时就规定:有亲缘关系的官员不能出任有相互利害关系的官位,或者说当领导的不能在你的衙门里安排自己的亲戚。
应该说宋朝的这类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但朱元璋认为它们还不具体、不精到,洪武元年他进一步地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凡是有父亲、伯伯、叔叔或哥哥等直系亲属在六部等中央重要衙门为官的,他(们)的儿子、侄子、兄弟等都不能安排到重点以六部为监察对象的六科去任科道官,必须与同品级的其他部门的职位对调。”
洪武皇帝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出现叫儿子去监察老子,侄儿去监察叔叔或伯伯,兄弟去监察哥哥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尴尬局面。如果不这样做,即使制度上有监察这一环节,但实际上还是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朱元璋还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各衙门官员中如果存在父子、兄弟和叔侄关系的,由做小辈的依制进行回避。”这就好比说,父亲当了知县(县长),儿子就不能在该县当县尉(类似于现在的县人武部长、县公安局长)等下属,否则这个县衙成了他们家的父子店了,因此必须要进行任职回避。
〇第二种叫官员籍贯回避
洪武开国起,关于大明官员任职籍贯要求,朱元璋制定了十分严格的南北大对调,即南人北官和北人南官,“是时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可相当多的官员不乐意接受,“往往以南籍改冒北籍,以北籍冒南籍”,朝廷下令严厉禁绝。洪武十三年正月,朱元璋制定更为详细的南北官员互调之法:“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考核不称职及为事解降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迁用,以示劝惩。”五年后的洪武十八年,南北互调之法使用范围由官员扩大到了吏员:时“天下役满,吏员凡千八十人宜避贯用之。如湖广人用于江西、四川、江西,四川人用于湖广,其福建与浙江、广东与广西、直隶与山东、河南与陕西、北平与山西皆互相迁用”。
看了上述明初官场任职籍贯回避,给人感觉头都要晕了。我们将其简化一下:南方人要到北方去做官,北方人只能到南方来当官。
官员籍贯回避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中的一大亮点,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它产生于自古以来就特别讲究血缘家族与复杂的裙带关系的中国传统社会土壤里。这对于规避执法与行政中明的、暗的执法不公、行政偏私等许多弊端提供了先天的制度保证,同时也给大一统帝国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保证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对于官员及其家族来说,客观上也减少了他们串通犯案、干涉国家与地方事务的机会。用现在话来讲,实际上起到了爱护干部、保护好干部家属的作用。
给大家举个例子说事,洪武前期曾出任中书省右宰相的江苏籍汪广洋,很早就参加了革命,投奔了朱元璋,可他一旦外放就在北方外省的山东、山西等地任职。后来他出事了,连带被处罚的也就是被他私纳的一个小妾,没有牵涉到什么七大姑八大姨老鼠窝式的。
所以我们看到,除去那时法律制度上的连坐与族诛以外,一般来说,在汉唐宋明官员籍贯回避执行得比较好的朝代里,血缘关系性质的窝案并不多见。因此可以这么说,官员的籍贯回避制度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实在是功不可没。
洪武中后期朱元璋对于唐宋以来的官员籍贯回避——主要回避本省籍贯又有了发展,原先在距离本籍300里以外的外省就可以任职当官了;但在朱元璋看来,这还不够,300里距离还是近了点,难保在这300里内有什么亲戚朋友的,万一发生亲友干涉官员正常公务工作,岂不挖了大明帝国的墙角?于是他决定实行南北官员互调之法,不过在推行了一段时间后却发现:这么大的范围内官员大互调,漏洞是被堵住了不少,但随之产生的问题也令人很头疼。南北方差异很大,从遥远的地方来到本乡的外乡官,想要了解本乡本土实在费劲,这就很容易造成外乡官好多年还不熟悉本乡本土的尴尬局面,也便利了“本地产”的衙门胥吏从中作弊耍奸。再说,宋元以后中国的经济、文化中心转移到南方,就人才而言,南方多出文人,北方逐渐呈现出后继乏力的趋势,要想做到南北方完全“对调”几乎是不可能。所以后来明廷在这一国策上作了一些修正,不再死守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硬杠杠”,但还是规定了只有学官可在本省充任,其他官员均不得在本省任官,这是大明帝国为官任职的一道底线。《明史》对此总结道:“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说到这里,我就想起一个很有名的历史人物,明朝中叶大清官海瑞,他的籍贯为广东海南。考中举人后,他先后在福建、浙江、北京和南京等地任职,转了一辈子,转了一大圈,直到死后他才被运回海南。海瑞之所以能这么清正,有他自身恪守正统儒家知识分子的操守与道德理想的原因,也与明代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给他营造的相对有利的条件有关。试想:要是海瑞回到了他家乡海南去当官,那些叔叔、伯伯或小姨、大婶能保证不去找这个海家小辈办个什么事?海瑞要是不办,就会落个六亲不认、众叛亲离的恶名;要是办了,他还是那个流芳百世的海瑞吗?
清承明制,也规定任官回避:汉官不得在本省任职。即使接壤在500里以内者,都理应回避。凡应回避而不回避者,或降级或去职。
〇第三种叫官员职务回避
这种回避专指在中央的户部官,不能由苏松、江西、浙江等地江南籍贯的人士任职。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下令规定:“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从这条规定来看,朱元璋做得实在过头了,每每读到这里就让人想起他贼喊捉贼似地说过:天下苍生都是我的子民,手心手背都是肉,但他就是偏心眼——至少说事实上是这样,重赋于江南,却又不让江南人在户部任职,唯恐江南人到户部任职后,袒护自己的家乡,做出什么“亏空”大明帝国经济财税的事来。
朱元璋的心虚已经到了家,几乎没有什么可操作性,要知道宋元以来,江南不仅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而且也是文化中心和人才辈出之地,江南地区很少出武将猛士,却以文化、思想、艺术、经济等方面见长的人才特多。朱元璋想绕过这道坎,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建文帝在这方面就比他爷爷聪明,建文二年二月朱允炆下令:“苏、松人仍得官户部。”
〇第四种叫监察回避
监察官与被监察者之间存在师生关系、亲嫌关系、同乡同年等关系也应回避。这一条没什么新意,只是沿用以往朝代的传统而已。不过在明代文人的笔记里头却记载着这样一件事,说朱元璋怕文官御史与文官御史住在一起,会彼此打哈哈,为了防止同类、同行或称同事之间相互“包容”,进而坏了大明“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建设,于是做出特别规定:“御史与校尉同居官舍,重屋,御史在上,尉在下,欲其互相察纠也。”大明监察确系强化了,但由此带来的事情也让人啼笑皆非。
据说,有个御史眼睛不太好,时间一长,大家都以为他是瞎子,连家里人也这么认为。由于该“瞎子”御史与一个官职为校尉的武官同住一起,时间一久,那个精力特别充沛的校尉与“瞎子”御史的老婆偷偷地好上了,并经常乘着“瞎子”御史外出,“偷耕”他家的“自留地”。有一天,“瞎子”御史外出后突然回家,走到自己的房间时,听到“咚!咚!咚!”的脚步声,他假装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没听到,就问刚偷完情的妻子:“什么声音啊?”妻子说:“可能是猫跳楼吧!”御史听后什么也没说,只是打了个哈哈。很多年以后,御史归老家乡,原本不太好的眼睛突然间变好了。有一天他与老妻发生口角,老妻不讲理,耍泼,御史不得不甩出杀手锏:“你都忘了当年猫跳楼的事情呢?”这下可羞死了老妻,当天夜里,老妻上吊自尽了。
上述故事虽说不一定是真的,但洪武帝为了杜绝御史同行间的“包容”,而将其与武官安排住在一起,这样的监察“到位”在历史上也极其少见。
〇第五种叫科场回避
宋代中国科举制发展到完善阶段,科场回避也做得很好;一般来说,主考官一律不能到他的原籍去主持科举考试,实行籍贯回避。朱元璋觉得宋朝人做得还不到位,于是决定对明代科场的回避范围作了扩大:凡从事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同考生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都应予以回避。这样回避的范围不仅包含了主、副考官,而且还覆盖了从事一般性的考试事务的无官无权的普通工作人员。其目的无非是防止他们串通起来作弊,加上明初规定:“两京乡试,主考皆用翰林;而各省考官,先期于儒官、儒士内聘明经公正者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这样一来,科场舞弊案确实大为减少了。
但再好的制度还得要靠人去严格遵守,如果有人只想从谋私利的角度去面对科举考试的话,那么即使是世界上最为严密的考试选拔制度也会被击垮。
明朝中后期政治腐败,朝纲紊乱,科场规避这个祖制的外壳虽被保存了下来,但隐形舞弊层出不穷。“神宗初,张居正当国。二年甲戌,其子礼闱下第,居正不悦,遂不选庶吉士。至五年,其子嗣修遂以一甲第二人及第。至八年,其子懋修以一甲第一人及第。而次辅吕调阳、张四维、申时行之子,亦皆先后成进士。”。堪称绝唱,宰辅的儿子们居然个个都成了科场高手,正应了一句老话: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儿子去打洞。大凡国家出现如此境况,离灭亡也就一步之遥了。
〇第六种叫司法回避
这一条也没什么新意,只是沿用以往的唐宋两朝的传统而已。进一步区分大致有两类:第一类叫审讯回避,唐时称为“换推制度”,意思是司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师生关系、亲属关系、仇嫌关系以及曾在本地区任过刺史、县令等地方长官的人,都应该实行回避;第二类叫法官回避——司法官与被告存在亲嫌关系或科举同年同科关系的,都例应实行回避。还有司法官之间,以及同一案件的后审官与前审官如有亲嫌关系,也须回避,等等。应该来说,从制度本身来讲已经是很科学、很严密了,洪武帝在大明帝国的建设中一一照用。不过据明代人笔记来看,洪武九年八月,朱元璋还曾颁布了一项十分奇特的司法行政回避诏令:“凡在官者,其族属有丽于法,听其解职还乡里。”这是讲,官员家属一旦犯法了,该官员就得辞官还乡。那时刚好江阴县令饶玄德家人犯了点事,按照洪武皇帝新近下达的诏令,饶县令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辞官回乡。。无独有偶,《明实录》中也有这样一段记载:洪武九年七月丙辰日,朝廷“免刑部侍郎顾礼官,以亲属极刑循例免也”。
官员家属犯罪,该官员也得要罢官。如果你自己不辞职,政府会让你“主动辞职”。之所以要让家属犯法的官员辞职,我想其至少出于两个方面考虑吧:第一,告诉官员们管好你家的公子哥、把好“枕头风”、关好“拉链门”,净化官场风气;第二,减少司法、公务干扰,以求司法、公务公平、公正。很可惜,后来大明在朱元璋“好儿子”永乐皇帝那里这样的好传统似乎全弄丢了。
〇第七种叫王府官回避
这是一种特殊的回避制度,洪武年间是否贯彻不见正史记载,在《万历野获编》卷四中记载了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很可能是明永乐开始为防止地方藩王势力坐大,杜绝藩王的潜在危险而实施的一项规定:王府官“终身不得他迁”。
大明“公务员”工作规范化与公务标准化以上是明代官场实施的回避制度,根据任职回避制度,吏部(相当于现在的组织部、人事部)对人才进行铨选,最后由洪武皇帝出面授职。在一些情况下,皇帝朱元璋如果对某个官职有中意的人选则直接予以授职,吏部只是象征性补办一下具体的手续,就如我们民间所说的先上车后买票,先同居后恋爱。这样的事情也很正常,因为皇权高于一切嘛,其他任何人、任何事都是服务于皇帝,都是为皇帝“打工”的。不过明初官员“打工”可不好打,不好混,因为他们的帝国大雇主可不是一般人,他是从地狱边缘起死回生后开创一代江山的奇特的开国皇帝。虽说是做了皇帝了,但童年、少年时代的苦难经历及心理潜意识时不时地影响他的治国理政甚至国策的制定。
洪武二年(1369)二月,朱元璋在朝堂上与群臣们谈到授官任职时曾这样说道:“朕……尝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洪武十八年(1385)七月,看到来自全国各地赴阙请留循官良吏的耆老们,洪武帝又跟近侍大臣颇为感慨地这般说道:“朕向在民间,尝见县官由儒者多迂而废事,由吏者多奸而弄法,蠹政厉民,靡所不至,遂致君德不宣,政事日坏,加以凶荒,弱者不能聊生,强者去而为盗,此守令不德其人故也。”。终其一生,朱元璋心目中的官吏形象从未改变。
正因为如此,朱元璋对官员之考核及政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从严治官,防治官员营私舞弊。
〇《授职到任须知》——工作职责及须知
洪武年间,各级地方官吏从被委任授职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得遵守一套严格的工作规范与职责标准规定——《授职到任须知》。
这个《授职到任须知》由皇帝朱元璋亲自制定并颁行天下,分为祀神、制书榜文、吏典、印信衙门、狱囚、起灭词讼、田粮、仓库、会计粮储、各色课程、鱼湖、金银场、窑冶、盐场、系官房屋、书生员数、耆宿、官户、境内儒者、好闲不务生理、犯法民户等31项,并逐项开出地方官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应该注意的事项。而在每项中朱皇帝又列出具体的要求,譬如狱囚项内,你不仅得了解在押犯人有多少,已经审结的案件有多少,而且还得了解犯人们何时入狱,所犯之罪是轻还是重,怎么来证明,怎样审结,等等。一旦违反或不遵守,那得接受严厉处罚。(万历:《大明会典·吏部·关给须知》卷9)
〇地方诸司衙门的《责任条例》及政务记录簿
在官员被任命到岗那一刻起就给划定一个职责范围,用今天话来讲,就是官场行政工作所必须做到的“死”规定。规定是“死”的,可人是活的,即使你皇帝老子规定了,我可不执行,你又不能一天到晚盯在我P股后面。对于这样的情况,朱元璋有何良策呢?
洪武二十三年(1390)他为地方府、州、县诸司衙门制定《责任条例》,随即颁行各地实施,“令刻而悬之,永为遵守”。
《责任条例》规定:所有的官府衙门必须设置一个文簿,对其衙门里所办过的事情不论大小一律逐项记录下来,每个季度派一员吏典将本衙门的文簿送交给上级衙门查考备案,有点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工作记录簿”或“工作日志”。这样一来好处可多了,上级官员来到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案可稽;如果有人跟你有仇隙,将你任上所做的工作说歪了,这空口白牙的说不清楚,不妨拿出那本“工作记录簿”来,用事实说话;如果上级部门来考察,他们不可能天天蹲在你的衙门,要考察你和你的衙门日常都干了些什么工作,有没有违犯或不遵守《授职到任须知》,那么也拿出“工作记录簿”说话。因此《责任条例》不仅是地方官吏的工作准绳,而且后来也成为上级衙门甚至中央派出的巡按御史监督地方官的制度依据。
朱皇帝还曾下令:“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效,毋得诳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迹,并府、州、县各赍考过事迹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任者,罪以重刑。”(万历:《大明会典·吏部·责任条例》卷12)
〇中央六部衙门的《六部职掌》
对地方诸司衙门官吏的工作职责划好了范围,并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于天子眼皮底下的中央各部门官吏,洪武皇帝则更加重视,在大明开国之初的洪武五年六月就制定与颁行了六部衙门工作权限与职责范围,那就是《六部职掌》。其中规定:“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法封勋考课之政”,“户部掌天下户口、田土、贡赋、经费、钱货之政”,“礼部掌天下礼仪、祠祭、燕享、贡举之政”,“兵部掌天下军卫、武选、厩驿、甲仗之政”,“刑部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六部之内又各自设立3或4个下属机构,且规定好它们的工作职责范围。《六部职掌》颁行后,“岁终考绩,以行黜陟”。
〇中央诸司衙门的《诸司职掌》
《六部职掌》出台后,朱元璋又发现不仅六部衙门,中央其他诸司衙门的工作职责范围都得加以规范,于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正式颁行《诸司职掌》。
《诸司职掌》“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即对中央各部门官员的设置和官员的职责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当官的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一目了然。《诸司职掌》也是对中央五府、六部、都察院等主要衙门里官员进行年终考核和黜陟的主要依据和标准。
在中央衙门中有一个“群体”很特殊,那就是御史,用今天话来讲,就是纪检干部和监察官一类。朱元璋给这个“群体”定位很特别,品级不高,一般在七品,与地方县太爷平级,但赋予他们的权力很大。皇帝往往让他们巡视与安抚天下,由此给他们一顶名字很好听的“帽子”——监察御史、巡抚御史。正因为权力很大,朱元璋更怕他们胡来,于是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专门为监察御史制定《出巡事宜》27条,初步为御史出巡划定了工作权限,以后大明王朝又不断制定出《巡抚六察》《巡抚七察》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御史出巡和监察的职责范围,起到了整肃吏治,净化官场风气,确保大明国家机器有效运行的作用。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对大明“公务员”工作之外的言行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其中有:
〇“公务员”公款吃喝规范化、标准化——明赐公宴节钱
通俗地说,洪武初年起,大明朝廷就制定了官场公宴费用标准,严禁官员肆意公款吃喝,这在历朝历代中尤有个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人情”的国度里,官员们的吃喝与交游不可避免,毫无节制的公款吃喝往往耗费公帑,加重百姓负担。草根皇帝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君主都明白这个道理,对公款吃喝这个问题与其视而不见,不如制定标准,有章可循。对此,他制定了前所未有的官员吃喝规定,即类似于我们后世所说的公费吃喝标准。
洪武二十三年(1390)九月丑癸日,朱元璋对礼部左侍郎(相当于礼部副部长)张衡、左都御史(相当于监察部部长)詹徽等人下了道谕旨,对解决公款吃喝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说:“以往官方举办公宴往往规模很大,常常惊扰百姓。自今以后,就由我们大明帝国官府来支付‘大明宝钞’,由省级布政司领1 000贯,以下衙门酌情递减,另外详细定出标准。”礼部的副部长张衡等人根据皇帝朱元璋的指示精神,做出更为具体的细则:一年中只有新年正旦、冬至及天寿圣节即皇帝的生日这三个日子可以举行公宴——也就是公款吃喝。除此之外,一律禁止,这三个节日公款吃喝的费用原则上由朝廷下拨支付。公款吃喝的费用标准:“凡布政使司有都司者千贯,府有都司者七百贯,无都司有卫者六百贯;无卫有所者四百贯,无卫所者三百贯;州有卫者五百贯,无卫有所者三百贯,无卫所者二百贯;县有卫者四百贯,无卫有所者二百贯,无卫所者一百五十贯,卫无州县者四百贯,所一百五十贯。”
上述规定的大意为:每一个节日省级布政司也就是省政府可用1 000贯,公款吃喝被请的对象是省级衙门所在地的大大小小衙门内的所有官和吏、学校里师生、社会贤达和被皇上赐帛的地方年老长者,还有驻扎在该省级衙门附近的军队卫所或都司(少数民族地区的机构设置)的大小官员,类似我们今天讲的省级地方军民联欢会。以此类推,府的标准为700贯(无驻扎军队的府为600贯);州的标准为500贯;县的标准为400贯,等等。府、州、县的公款吃喝的主要参与者与省级布政司相类,都是当地的衙门里的官和吏、军队的大小军官、学校里师生、社会贤达,等等。每年三次公宴的每次的公款消费标准处于何等水平呢?有人以省级布政司的1 000贯标准算过一笔账,因为省级参加者众多,有人估算不会少于5 000人,这样每人消费也就0.2贯。0.2贯是什么概念?我们满打满算,暂不去计算“大明宝钞”的通货膨胀率,以1贯折合成1石米来计算,每人消费也就是0.2石米价,而制定这个公款吃喝规定细则是在洪武中后期,当时“大明宝钞”贬值到了面额的1/5.因此,实际上布政司一级的平均每人消费大约为0.04石米价。这么低的公款吃喝消费与节俭的大明天子朱元璋的个人消费“四菜一汤”还是较吻合的。
但即使这样,全国性这么大范围内的公款吃喝,国家也承受不了了。洪武二十七年二月,洪武皇帝下令:“罢停在外文武诸司公宴。”
〇地方“公务员”朝觐费用补贴规范化、标准化
朱元璋对官员的俸禄标准定得很低,但他不是不食人间烟火之人。外官定期要进京朝觐,汇报工作,接受吏部考核,这一来一回的盘缠与路费由谁出?洪武初年似乎没有明确的说法。洪武十九年三月发布的《御制大诰续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今后每岁有司官赴京,进纳诸色钱钞并朝觐之节,朕已定下各官路费脚力矣。若向后再指此名头科民钞锭脚力物件,官吏重罪。每有司官壹员,路费脚力共钞一百贯,周岁柴炭钱五十贯。吾良民见此,若此官此吏仍前不改非为,故行搅扰,随即赴京申诉,以凭问罪。一、进商税路费脚力钞一百贯。一、朝觐路费脚力钞一百贯。一、周岁柴炭钞五十贯。”明代文人笔记也记载说,那时“有司官朝觐每一员给予盘缠钞一百贯,在任岁支柴炭钞五十贯,并后定给引钱,为堂食费”。
这个规定是说:地方官到南京朝觐,大明帝国一次性补助每个官员100贯,在职官员每年领取柴炭钞即我们现在讲的暖气费50贯;另外还对给引钱就是官员的食堂伙食和地方官上任的路费及其家属给衣料费,等等,都作了详细的开支标准规定。其细心到了无微不至的程度,当然朱元璋这么做的目的就在于,怕底下臣僚想方设法地捞钱,或揩公家的油,与其这样,还不如我来给;如果我定了标准给了你了,你再胡来,就于情于理都说不通,那将“天地不容”——杀贪官。另外一层含义,我大明帝国定出公款开支与官员“补贴”的标准与项目,超出了这个范围则属于贪蠹与不当得利了。
〇规范官吏8小时以外的行为,尤其重视对官员嫖娼宿妓的处罚
官吏的日常行为尽管与大明帝国的政治没有太多的、直接的关联,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纯粹属于这些“公务员们8小时以外”的个人的私事。可朱元璋不这么看,他极其“关心”官员们8小时以外的事,在家夫妻和美不和美,对待长辈孝敬与否,他都要管。汪广洋在中书省任职时被人告发,说是伺候“母亲不周”,立即遭到朱元璋的斥责与贬官;还有官员8小时以外的两性生活,朱元璋也十分重视,并把它提到了很高的高度。元朝后期的中国“繁荣娼盛”,到了明初,社会上狎妓成风,而官员狎妓更是被视为官员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这是唐、宋、元以来的遗风。官员们往往“广种博收”,正所谓“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但朱元璋就不信这个“邪”,他认为作为一个大明帝国的臣僚,你的身份就不同于一般的商人或平民。官员要嫖娼,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钱,而我们说朱元璋提倡节俭,实行低薪制,因此官员们一般都收入不高,如果想要嫖娼宿妓,就必然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进行暗箱操作,引发贪污;另外,官员嫖娼,出入烟花风月之地,也容易沾染不良习气,时间一长,就会带坏官场风气。于是朱元璋下令:“禁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许入(妓)院,止容商贾出入院内。”
洪武严禁官员嫖娼宿妓到了什么地步?当时规定:无论是官员还是一般的衙门办事人员,只要是“公务员”嫖娼(宿娼),一旦被抓住或被人告发又被证实,不是付了“5 000元”治安罚款就马上可以回家,更不是与“联防队”或“公安”说说好,使使银子,就万事大吉,过后照样当你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照样在公堂上衣冠楚楚地吆三喝四;而是“罪亚杀人一等”,“我太祖尽革去之(指官妓之制)。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其风遂绝”。即说将该嫖娼官员的劣迹罪行几乎等同于杀人罪,犯事被处罚后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时,可以赦免他的罪行,但这样的官员在大明帝国的官场上,绝不是挪个窝换个衙门再任用,而是终身不再叙用。由此带来了洪武年间相当好的官场风气与社会风气。
从《授职到任须知》《责任条例》到《六部职掌》《诸司职掌》,从规范“公务员”公款吃喝、规范地方“公务员”朝觐费用补贴、到从严管理官吏8小时以外的行为……由此下来,自县、州、府至省级布政司再到中央诸司衙门,各级官吏的工作责任范围、公务活动和个人行为及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都有了明确又严格的规定与要求。
按照现在十分时髦的说法,就是实行标准化,进而也就要使得每个级别、每个工作岗位的官员都成为君主专制主义大一统帝国机器上的那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只有这样的每颗螺丝钉按照标准化的章法工作着,大明帝国这台君主专制主义的机器才能正常有效运行。而螺丝钉会生锈,也会松动,对于这样的隐患,大明开国皇帝自有他的对付手段——定时检修,即对官吏进行定时定量考课。
大明“公务员”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化——考察与考满朱元璋从小就被抛到社会的最底层,饱受凌辱,对于元朝吏治的腐败及其对老百姓所造成的灾难深有体会。随着大明帝国的开创,朱元璋对于腐败的认识也有了深化:元朝吏治腐败不是因为它没有比较像样的官僚政治体制,而是因为官员素质低下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与举措不力——要么是武夫当道,要么是文盲或半文盲执政,他们没有很好地监督官僚和执行法规。因此在精心设计和构建好大明帝国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同时,洪武帝更加重视和加强对制度主要执行者——官吏的考核。
朱元璋在治国的实践中,不断地探寻和总结整顿与考核官吏的方法和经验。到了洪武末年,大明帝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官吏考核体系,将中国古代政治文明中的官吏考绩制度推向了新的高峰。见我这么说,有读者朋友可能要发问:如此说法是不是评价过高了?
没有。我们先来看看朱元璋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参酌唐宋。”那么朱元璋要追及的历史上的唐宋时代,它们的官僚考核制度究竟又是如何的?
在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中,应该说,唐代时的官僚考核制度已经是达到了比较完备的地步。考核官吏由专门管“干部人事”的吏部考功司来主持,但吏部考核官吏的权力有限,只能考核到四品以下的官员,三品以上的高官要由皇帝亲自考核。考核时限分为两种:一种叫小考,每年考一次,故又称为“岁课”,一般由本部门、本衙门的长官来主持;另一种叫大考,每四年一次,称为“定课”。宋代开始时大体沿用唐代的官僚考核制度,但后来又有了发展,官僚考核由考课院专门负责。
〇大明“公务员”既要“考察”又要“考满”
明代官僚的考核制度在承继唐宋传统的基础上,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时官吏考核一般是由吏部和都察院(后来增加了内阁)主持进行,更具体地说,内阁大臣、六部和都察院的长官都要经过廷推合议,而其他官员则都由吏部进行会考。考核分为两种形式:
明朝官员考核制度
第一种考核叫“考满”,这是针对每个官员自身任期内的状况进行的考核。无论你是京官还是外官,每任满三年就要考核一次,叫做初考,任满六年又要考核一次,称为再考;任满九年要再考核一次,称为通考。这时方才可以叫做“考满”。考核的依据是朱元璋亲自过问后制定的《诸司职掌》和《责任条例》等。考核分为三个等级,即称职、平常、不称职。然后根据考核出来的等次,确定官员们的黜陟。当然,如果有人认为考察结论不当的话,本人可以申辩,主管机关如果考察不实的话,也要受到处分。
这个考核之法定于洪武十四年十月,具体规定如下:“在京六部五品以下及太常司、国子学属官,听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怠,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五军各卫首领官俱从监察御史考劾,各三年一考,九年通考黜陟;其四品以上及通政使司、光禄司、翰林院、尚宝司、考功监、给事中、承敕郎、中书舍人、殿廷仪礼司、磨勘司、判禄司、东宫官,俱为近侍,监察御史为耳目风纪之司,太医院、钦天监及王府官不在常选,任满黜陟,俱取自上裁;直隶有司首领官及属官,从本司正官考劾,任满从监察御史覆考;各布政使司首领官及属官并从提刑按察司考劾;其茶马司、盐马司、盐运司、盐课提举司并军职首领官,任满俱从布政使司考劾,仍送提刑按察司覆考;其布政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官黜陟,取自上裁;内外入流并杂职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劾,依例黜陟,果有殊勋异能超迈等伦者,取自上裁;所司事繁而称职无过者,升二等;有私笞公过者,升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者,本等用;二次者降一等;三次者降二等,四次者降三等;五次以上杂职内用;繁而平常无过者,升一等;有私笞公过者,本等用;有纪录徒、流罪一次者,降一等;二次者降二等;三次者降三等;四次以上杂职内用;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过者,本等用;有私笞公过者,降一等;有纪录徒、流一次者,降二等;二次者杂职内用;三次以上黜之;其繁而不称职,初考降二等;简而不称职,初考降三等;若有纪录徒、流罪者,俱于杂职内用;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皆从平常。其繁简之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司、布政使司、按察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之处,俱为事繁;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之处,俱为事简,在京诸司俱从繁例。”
洪武十七年八月,定考绩法。无论对京官还是外官,再次肯定适用“三年一考,九年通考”的考绩之法,“惟钦天监、太医院、光禄司等官不入常选,其余受任三年曾经考核者,各遵前例;四品以上黜陟,取自上裁;五品以下,考核称职无过,升二等;有公过而私罪轻者,升一等;有纪录罪至徒、流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于未入流内用;平常无过,升一等;有公过而私罪轻者,本等用;凡犯纪录徒、流罪者,俱于未入流内用;其通政使司、翰林院、尚宝司、谏院、五军、十卫、参军府、考功监、给事中、承敕郎、中书舍人、仪礼司、磨勘司、判禄司、东宫官俱为近侍,监察御史乃耳目风纪之司及王府官属俱不入常选,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如才德出众与谨守官职,夙夜奉公,特蒙升擢者,难以例拘”。要是碰上京官有缺,由大臣推荐,从内外同品官考核称职者中谨慎选择,最终交由皇帝定夺。做到内外官相参,“以杜权党”,强化皇权。
第二种考核叫“考察”。洪武四年朱元璋命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山东莱州诸郡官吏;洪武六年,又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这可视为明代考察的开始。后来逐渐推向全国。
考察是针对全体官员实行考核,以定奖惩升降。考察又分为两种,一种叫京察,最初并没有固定多长时间举行一次,大约到了明中叶弘治年间才定下期限为六年,常常是在亥、巳年进行大考核,因为举行地点在京师南京(后增加北京),故名“京察”之称。
京察的对象主要是在京的京官。四品以上的官员自己述职,即由个人对自己任期表现进行一个总结鉴定。但去留还得等皇帝与朝廷的裁定;对五品以下的官员,经过各个衙门考核,对不称职的、不合格的即作出“退休”、降级外调、冠带闲住为民等几种处分,有贪污舞弊行为的要被革职或刑事处罚,但一定要造好文册向上奏请。那么,哪些类型可称为不称职呢?明史上有所谓的“丽以八法”:即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只要你被定性为“八法”之一,那就是属于不称职官员类型了。一般来说,凡被列入八法的官员,要么被降级,要么被罢免。如果你是京官的话,还要被调出京城。
另一种与京察对应的叫“外察”,它是对外官的考绩,一般是州县官每月对自己工作和辖区内的事务进行统计综合,然后上报到府里。府官不仅每月要对自己工作事务进行总结,而且还要对下属的州县官进行考核,然后再上报给省里的布政司。“国初凡有司庶务,若户口、钱粮、学校、狱讼之类,或每季或每月具其增损见在之数,书于册,县达于州,州达于府,府达于行省,类咨中书,吏牍烦碎,而公私多靡费,又有司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其徒罪。以上具狱,送行省,由是州、县或受赃减重从轻,省、府或弄法加轻入重,文移驳议,囚系淹连。”鉴此,洪武六年九月更定有司申报庶务法,“革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即依律断,决不须转发,果有违枉,从御史、按察司劾,令出天下便之”。
省级考核更加严密,先是由布政司进行考核,将其所管辖的事务与官员之功过表现等情况,按照朝廷的要求进行一一考察。满三年由巡抚或按察司对布政司考核过的该省官员情况材料进行复核,然后再分别造册,上送给朝廷。对于地方上不合格官吏的处分与京察相同,也有“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几个等第。
外察最初开始于洪武初年,由监察御史、按察司官随时考察,及时上奏。作为被考察的对象——各地地方官员还得要每年上京城南京去朝觐皇帝,当面述职和接受吏部的考核。那么地方官走后,各地政务由谁来暂时掌管呢?是由衙门里衙役或秘书、轿夫什么的代为处理?就如当今某些特殊材料组成的“精英”们为了拿到心仪的名牌大学高学历文凭而进入高校,进修MBA、EMBA或博士,但又没时间去听课和考试,就让小车司机去替代一般?不,在洪武时代这样“做大做强”的事情才不会发生呐。洪武九年七月,鉴于“各处有司为考校钱粮簿牒至京”,朱元璋下令:以监察御史王偁等一百二十三人为知府、知州等官有差,暂时代管地方政务。洪武九年(1376)十二月又规定:“知府每年朝觐一次,知州、知县每3年朝觐一次。”但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正式定制,很多地方还是知州、知县每年朝觐一次,直到洪武十八年(1385)五月,考虑到“天下府州县官一岁一朝,道里之费得无烦劳”,朱元璋正式下令给吏部:自今定为三年一朝,赍其纪功图册文移藁簿,赴部考核。吏典二人从其布政司、按察司官亦然,著为令。这样,就形成有明一代外官三年一朝制度。
但即使这样,朱元璋也没有采取僵化的做法,对于在外从事军事、经济等方面工作的官员还是令其每年朝觐一次,以此来确保君主能及时掌控帝国的军事、经济等方面的信息。
还有从减轻老百姓负担的角度,他规定:减少外官来京人数,原则上只让地方上的一把手或实际主持工作事务的官员来京朝觐,其路上交通盘缠等费用必须由官府开支,不得就此扰民。极为边远的云南等省份诸司衙门可免来朝。
洪武二十年(1395)八月,朱元璋又下令:“每司止令正官、首领官吏各一人来朝,盐运司官亦令其来,皆以所行事迹开具纪功、图簿、隔眼、草藁、亲赍奏考,俱期以岁终,到京舟车之费,官给与之,禁毋驰驿扰民。其云南道远者,不必来朝。”
外官三年来朝一次,后来就正式定制,以辰、戌、丑、未为朝觐之期。朝觐可不是让大家来看明皇宫里的那张猪腰子脸的,而是为了激浊扬清,整肃吏治。洪武十一年三月各地官员朝觐考绩,朱元璋指示吏部:“考绩之法所以旌别贤否,以示劝惩。今官员来朝,宜察其言行,考其功能,课其殿最,第为三等。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不预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庶使有司知所激劝。”
考绩下来为优秀的官员,朱皇帝赐宴;有错误但成绩合格的官员,也有资格品味皇帝恩赐的美味佳肴,不过只能站着吃;而既犯了错误又考核不合格的官员,那就得站到门外去,等品尝完宴席的官员出来后,才可离去。朱元璋考核官僚、整饬吏治确实奇特。
洪武二十六年(1393)正式规定:各地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官衙门的流官等,必须在入京朝觐前一年的年底,依照《授职到任须知》中规定编造文册,然后将其与原领敕谕、《诸司职掌》等文簿一起带到京师,以凭考核。各地外官不论路远路近,既不能预先离职,也不能逾期迟到,都必须于当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来南京。第二年的元旦朝见皇帝,朝见结束,吏部会同都察院一起对官员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上请皇帝圣裁。政绩优异的不仅要被褒扬和奖励,而且很多时候还会升官;一般的被留任,他们往往先被带到皇帝御座前,脱去官帽,伏地等候朝命。这时科道官和刑部官员出来对他进行指责或弹劾,最后由皇帝宣布赦免还任,并赐予一道敕书,以申戒饬;贪暴异常的官吏通常被交由法司部门处理,追究其罪责。(万历:《大明会典·吏部·朝觐考察》卷13)
以上是外察也称大明朝觐考察制度的大致内容。外察与京察在那时十分受人重视,人称其为“大计”。如果官员在大计中受到了处分,这是在官场最丢脸的,且“不复敘用,定为永制”,即终身不再被叙用。
由明代官员考核制度的整体来看,它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称道的:
第一,从考核的主持衙门来看,过去唐宋时期集中在吏部的考功司,尽管有了人事主管部门主掌考核,但这种做法往往使得官僚的命运掌握在一个部门,难免失偏。明代在官僚考核机构方面增加了都察院,后来甚至内阁辅臣也参与,这样一来,考核机构的权力得到了相互制约,从而使得官吏考核相对更加公正、客观。
第二,从被考核者层面来看,唐宋时期只有全体性的一年一小考,三四年一大考,没有“考满”这种形式。明代一大创造或者说创新,针对每个官员进行分年考核,有几分类似于我们现在一直在呼吁要建立的官员离任考核审计制度,这对于监督官员洁身自爱和促进官僚政治体制良性运行不无裨益。
第三,有了繁复的“考察”,又有“考满”,两者互存互补,在政治清明时期能够有效发挥积极作用,澄清吏治,缓解官民矛盾。当然,官僚考核制度执行得好坏最终还得取决于当时的国家政治。如明初洪武年间,政治清明,官僚考核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做到了名副其实的“考核”。洪武十八年(1385)正月,吏部上奏说:各地布政使司、按察司及府、州、县朝觐官共有4 117人,经考核,政绩称职的(相当于现在人讲的优秀档次的)435人,平常的(相当于现在的合格以上的)2 897人,不称职的471人,贪污的171人,昏暗的143人。朱元璋下令:“称职者升,平常者复其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
从这条史料来看,当时优秀官员约占被考外官总人数的10%,合格官员约占了70%,不称职的约占了10%,贪污阘茸的约占了10%。众所周知,洪武政治严厉,合格以上者占了80%,可见朱元璋从严治国,整饬吏治还是相当有成效的。
第四,朱元璋建立和完善大明官员考核制度,营造忠君爱民、清正廉明的政治风气,奠定了明朝近300年的政治、社会根基。
〇营造忠君爱民、清正廉明的政治风气
朱元璋治政向来十分严厉,甚至有很多时候还很苛刻,但对于有能力又有品质的官员,他却不拘一格予以大胆任用。
王兴宗,江宁人,仆隶出身,在当时来说几乎与贱民相差无几了。但他品质很好,又有才干。朱元璋打下南京时,王兴宗来投,被安排在“猪腰子脸”身边,当个亲兵即警卫兵,很为朱元璋器重。浙东婺州即后来的金华被打下,当时缺知县,朱元璋马上想到了王兴宗。但李善长、李文忠听说后却认为不可,因为王兴宗出身太低贱了。可朱元璋却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说:“兴宗跟随我很久,我了解他。他勤廉能断,一般的儒生、法吏没人比得上他的。”即认为用人不在于他出身如何,关键要看他的才干与品性,因此最终朱元璋还是将王兴宗安排到了金华任知县。
果不出所料,王兴宗在金华干了3年,政绩突出,远近闻名,升为南昌通判,后又升迁为嵩州知州、怀庆知府。在出任怀庆知府时,王兴宗碰上了大计,各地官员纷纷到达南京,等候吏部一一考核。唯独对于王兴宗,朱元璋做了这番指示:“此公廉明勤恳不贪,你们就不必考他了。”洪武十年五月王兴宗被提升为直隶苏州知府,后又被提为河南布政使。
李仁,唐州人,最初为陈友谅政权的招讨使。常遇春率军征战湖广时,李仁归降,被朱元璋授予黄州府知府。因政绩突出,洪武三年被调任为朝廷给事中、吏部侍郎,一年后又被升为吏部尚书。后来因为受牵连被降谪为青州知府。又因为“在郡多善政”“政最”,再次被朱元璋破格提升为户部侍郎。
从五六品的外官黄州知府调为京官给事中、吏部侍郎,再到二三品的吏部尚书,李仁只花了1年多的时间;后又因为他在青州政绩突出,考核下来为优秀等第,再次被破格提升为户部侍郎。由此可见,对能干又忠于职守的优秀官僚,洪武皇帝朱元璋是相当之重视。
张琬,鄱阳人,洪武初年参与大明朝廷会试,因成绩优异,被朱元璋授予言官给事中,后又改为户部主事,相当于财政部的司局级领导干部。上任没多久,张琬就将户部的情况搞得一清二楚。有一天,洪武帝突然间问起:如今我大明财赋收入有多少,户口与人口数有多少?诸大臣不知所措,一时答不上来。只见张琬不慌不忙地走上大殿正中,慢条斯理地一一应答,“口对无遗”。洪武帝听完后顿时龙颜大悦,当即提拔张琬为户部左侍郎,即财政部副部长。后来明皇宫的谨身殿遭遇了雷击,按照当时人的认知:这可是了不得的大事,上天之所以要雷击谨身殿,肯定是地上人事出了大问题,而作为代天而治的人世间的人主皇帝就应该要好好修修人事。还没等洪武帝朱元璋反应过来,这个张琬就切中时弊地上奏说:“陛下,上天之所以要雷震谨身殿,那是因为我大明天下好多好多地方发生了饥荒,恳请陛下赶紧下诏,蠲免百姓赋税,赈灾济民。”由于脑子好,反应快,能力又强,张琬在位时一直很受洪武帝的喜爱,可这个才子良吏没活到30岁就匆匆地去了,“时人惜之”。
王观,字尚宾,祥符人。“性耿介,仪度英伟,善谈论。由乡荐入太学,擢知苏州府,公廉有威。黠吏钱英屡陷长官,观捶杀之。事闻,太祖遣行人赍敕褒之,劳以御酒。岁大浸,民多逋赋,部使者督甚急。观置酒,延诸富人,劝贷贫民偿,辞指诚恳,富人皆感动,逋赋以完。朝廷嘉其能,榜以励天下。守苏者前有季亨、魏观,后有姚善、况钟,皆贤,称‘姑苏五太守’,并祀学宫。”
周祯,江宁人,元末天下大乱时流寓湖南。明军平定武昌后,周祯归顺了朱元璋,被发现有才干,一夜之间,由一介布衣授予了江西行省佥事,后又升迁为大理寺卿,与李善长、刘基、陶安、滕毅、刘惟谦、周浈等一起编修《大明律令》。因工作出色,很受朱元璋赏识。洪武元年,大明设立刑部,主管全国的司法,周祯出任刑部尚书即司法部部长,后调任为监察部的治书侍御史。当时天下初定,各地方主要领导岗位空缺甚多,周祯受命出任广东行省参政,即相当于副省长或省长助理。
周祯前往广东上任时的形势很不乐观。元末明初,满目疮痍,社会混乱,政府衙门里的吏治更是腐败不堪,当官的能捞一票就拼命地捞,底下衙门胥吏能从百姓那里搜刮一点是一点,毫无积极进取、体恤于民的政治正能量。正当周祯一筹莫展时,治下香山县即今天的中山县县丞(可能相当于公安局局长)冲敬过劳死于自己的任上。冲敬是那时实在难得的一位好官,香山县周围无人不晓得他的嘉德善行,可就是这么一个好官却匆匆地走了。周祯闻讯后十分郁闷,不过随后他想到了一招:写了一篇感人肺腑的祭文,召集治下官员,一起隆重祭奠小官冲敬,大大地颂扬他,使得在场的人没有一个不感动的。由此开始,周祯不断地树立正面的形象、扶持与释放正能量,用今天官方语言来讲,就是时时弘扬政治主旋律。在此不断影响与感染下,向来不太为人们所重视的广东地方政治面貌焕然一新,涌现了雷州同知余骐孙、惠州知府万迪、乳源知县张安仁、清流知县李铎、揭阳县丞许德、廉州知府脱因、归善知县木寅等一批循官良吏。通过细致的考察与考核等形式,周祯将他们的杰出政绩一一上报给了朝廷。对于周祯取得的如此工作政绩,皇帝朱元璋十分高兴,洪武三年提升他为大明御史台一把手御史中丞。
据当时的情势而言,除了周祯外,还有一大批既能胜任京官朝臣又能干好方伯之任的循官良吏或言能官直臣,仅洪武朝刑部而言,“为刑部者亦几四十人”,就有周祯、周浈、刘惟谦、杨靖、端复初、李质、黎光、刘敏等近10位忠于职守的能官直臣闻名于世。而这些能官直臣当中以杨靖最为出名,也最为皇帝朱元璋所欣赏。
杨靖,山阳人,洪武十八年进士,被授予选吏科庶吉士。因为人极其聪明,工作能力又强,很快就被朱元璋看重。入仕的第二年即洪武十九年,杨靖被提升为户部侍郎。从庶吉士一下子跳了好几级,直接当上了三品官的财政部副部长,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忠于职守的杰出人才的喜爱了。3年后杨靖升任户部尚书即财政部部长,第二年也就是洪武二十三年,因朱元璋规定京官任职3年以上的要调换衙门,于是杨靖与刑部尚书赵勉对换职位,干起了全国司法部部长的工作。
本来就对杨靖有着很好印象的洪武皇帝在杨部长就任新职时做了特别指示:“愚民犯法就像吃饭喝水那样随便,如果一味地用刑罚来加以制止的话,恐怕犯法的人会越来越多。倘若推行仁义礼教,或许还真能感化他们。所以从今以后只有那些犯了‘十恶’重罪和杀人罪的要处死外,其余的能宽免就宽免,让他们运粮到北疆去,以此来代替刑罚处置。”说到这里朱皇帝似乎意犹未尽,随即又指示道:“在南京监狱里的囚犯,你们刑部官要好好地审核一下,朕将再次决狱,惟恐有什么闪失。外省各地审定的案件也未必审核得当,你们刑部应该再认真查查案宗,有疑案不清的,立即派专员前去复查核定。”杨靖领旨后带领刑部衙门的工作人员从头做起,复核案件,平反了好几起冤狱,由此赢得了一向主张严厉治国的洪武皇帝的高度赞美。
有一次,明皇宫门卫从一个进出宫门的低级武官身上搜出了一枚大“宝珠”,当即将其上报上去。贪污、行贿或偷盗,无论哪一种都属于刑部管辖的事务,当时有人就将案件转到了杨靖那里。杨靖拿到大“宝珠”后仔细端详,然后一字一句地说道:“这颗所谓的大宝珠其实是颗假宝珠,宝珠哪有这么大的!来人呐,将这赝品给敲碎了,免得以后再让居心不良者去害人!”一个看似十分复杂的行贿受贿案件在杨部长的手里瞬间被搞定了,刑部官员们没有一个不惊讶的。消息很快传到了明皇宫廷里头,皇帝朱元璋听后赞叹不已:“杨靖此番举动十分了得:一来将宝珠给敲碎了,免得小人以此来进献本皇帝,取悦君欢;二来不穷追献宝珠者;三来不奖励门卫,杜绝了小人侥幸;四来那么大的一颗宝珠到了手里,杨靖居然没动心归自己,而是迅速作出粉碎它的处置,可见杨靖的才干非同一般啊!”
正因为杨靖聪明过人,才干杰出,所以3年后的洪武二十六年他又被洪武皇帝朱元璋授予太子宾客,食禄二份,即一人拿两份工资。可没想到好景不长,因一个案件的牵连,杨靖被一抹到底,成了一介平民,不过他那杰出的才干却一直镌刻在洪武皇帝的脑海里。
刚好那时大明南疆地区发生了龙州赵宗寿之乱,大明调集军队前去镇压,并打算派出专员前往安南,带去洪武皇帝的敕谕,要求安南就近运粮给龙州前线的大明军,以此来确保明军军事战斗的胜利。那派谁出使安南?朱元璋头脑中一下子闪现出了一个人——杨靖,于是立即下令让杨靖赶赴安南去宣读皇帝圣谕。
当时安南国的国政掌握在国相黎一元手中,此人十分狡黠,看到洪武皇帝的敕谕,心里打起了小九九:你大明平定龙州之乱,叫我安南来掏钱?你这朱皇帝也太会算计人了,我才不干呐!但他又怕得罪朱元璋,怕惹上大麻烦,于是找借口说:“我们安南运粮到龙州,这山路崎岖不平的,实在不好运啊!”杨靖多厉害,一下子就看出了黎一元的心思,反复予以劝说,最终还承诺:只要你们安南肯运粮过去,陆路不便,可走水路,而我大明境内的水上交通为你们提供一路的方便。说得黎一元无话可说,最终还不得不发运20 000石粮食到了龙州,为明军的军事胜利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
洪武帝闻讯后非常高兴,立即下令将已经贬为平民的杨靖升为都察院左都御史即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这时的杨靖可谓达到了人生的巅峰时刻,加上他自身“忠有智略,善理繁剧,治狱明察而不事深文”,因而也就深得洪武帝朱元璋的喜欢,史书说杨靖“宠遇最厚,同列无与比”。
但福兮祸之所伏,或许正因了这句古语,洪武三十年,杨靖因“坐为乡人代改诉冤状草,为御史所劾”,最终被朱元璋赐死,当时只有38岁。
王兴宗、张琬、周祯、刘惟谦、杨靖、端复初、李质、黎光、刘敏……洪武年间这样的循官良吏或言能臣才子还有很多很多。如果仅从《明史·循吏传》中所列的102位循吏(包括其附传)中进行认真寻找比对的话,我们就会发现洪武时期的循吏多达24名(还不包括《明史》卷136~140中列举的50来位能臣、直臣和谏臣)被记载其中,约占明代循吏总人数的24%(即约1/4),洪武治国总计31年,约占大明帝国277年历史的1/10,而循吏人数约占大明帝国历代循吏总人数的1/4.因此说洪武年间的吏治应该相当不错或者说是整个明朝政治治理最好的时期。
在这段时期内,大明官员考核制度、监察制度得以确立、巩固和完善,政治场上的清正廉明的风气已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明朝近300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根基也由此而奠定。
但明清以来对洪武政治却也有诸多的非议与诟病,究其根本,恐怕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洪武政治过于严酷。就以上述洪武年间的这些能官直臣为例,他们中约有半数人最终均未得以善终,或其身后子孙因事牵连而被处刑。
曾秉正,江西南昌人,洪武初年被举荐为海州学正,大约相当于海州学校教育总管。洪武九年发生了严重的异常天象,向来天不怕地不怕的朱皇帝这下可吓得不轻,赶紧下诏给天下群臣,要求大家向上提意见,看看有什么人世间的事情没做好。曾秉正积极响应朱元璋的号召,洋洋洒洒写了数千字的上言书,中心意思就是告诉洪武帝:天下新定,只有坚持休养生息为本,才适应上天之变和符合民众之望。据说朱元璋接到曾秉正的上书后相当之高兴,连连说好,并传令下去,召见曾秉正,升其为思文监丞。没多久,又将他改为刑部主事,相当于中央司局级领导干部。
曾秉正为官十分清廉,工作能力又强,在中央朝廷工作了一年,就被洪武皇帝提升为陕西参政即相当于副省级领导干部。就在他即将前往陕西赴任时,朝廷开设通政使司,朱元璋找了一大圈,发现能干又能直言的唯有曾秉正最合适,于是赶紧令人将其改任。可曾秉正书生出身,政治经验相当有限,甚至连伴君如伴虎的真谛有没有懂得都是值得怀疑的。而那时的朱元璋对于刚开设的通政司寄予厚望,说白了正处于他心情好的时候,所以曾秉正的直谏很得时宜,朱元璋“颇优容之”。但时间长了,老是破乌鸦嘴叫个不歇,本来就刚愎自用的洪武帝无论如何也忍受不了了,曾秉正最终落得个忤旨罢官的下场。
因为为官正直清廉,突然间的“失业”使得曾秉正陷入了生活困境之中,无奈之下,他将自己的4岁女儿给卖了。不料刚卖了没多时,皇帝朱元璋就知道了,盛怒之下他居然下令将曾秉正处以唐宋以来早就废弃的酷刑——阉割腐刑,惨!
如果说曾秉正的最终悲惨结局多少还有一些自身过错的话,那么下面这位考绩得了最佳的地方知府被杀却使人感到格外的莫名其妙。
魏观,蒲圻人,元末天下大乱时他隐居在蒲山。明军攻下武昌后,魏观归顺了朱元璋,被授予国子监助教,后迁为浙江按察司佥事,相当于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元年升任为两淮都转运使,后又被调入朝廷任起居注。曾与吴琳等人受命访求天下遗贤,即为新兴的大明帝国招聘天下英才。洪武元年朱元璋在南京明皇宫内开办顶级家教,设立大本堂,延聘宋濂、魏观等人教授他的龙子龙孙。没多久,魏观与文原吉、詹同、吴辅、赵寿等文臣被派往各地访求天下遗才。洪武三年,魏观转为太常卿,考订诸祀典。因为工作出色,被改任为侍读学士,后又升为国子监祭酒,即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