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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理学”的形上学

  冯友兰称他的哲学体系为“新理学”。对此,冯友兰有明确的说明。他说:“新理学》这部书是我在当时的哲学体系的一个总纲。如果把六部书作为一部书看,《新理学》这部书应该题为‘第一章:总纲’,所以新理学这个名字,在我用起来,有两个意义。”其一是指冯友兰自称的哲学体系;其二是指“贞元六书”中的《新理学》这本书。对于这二者,“各以符号别之:前者加双引号,后者加书名号”。

  这就是说,“新理学”作为冯友兰的哲学体系,应包括整个“贞元六书”在内。其中《新理学》发表于1939年,重点讲冯友兰哲学体系的形上学;《新事论》发表于1940年,重点讲社会、历史和文化哲学;《新世训》发表于1940年,重点讲处世哲学;《新原人》发表于1943年,重点讲人生及修养境界;《新原道》发表于1944年,重点讲中国哲学精神;《新知言》发表于1946年,重点讲哲学方法论。这六本书系统地构成了冯友兰“新理学”的哲学体系,从而使他成为中国现代史上重要哲学家。

  构成冯友兰“新理学”体系的基础理论是它的本体论或形上学,而在他哲学本体论的论证中,又有四个主要概念和四组基本命题成为“新理学”的形上学系统的核心。用他自己的话说:

  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有四个主要底观念,就是理,气,道体,及大全。这四个都是我们所谓形式底观念。这四个观念,都是没有积极内容底,是四个空底观念。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有四组主要底命题,这四组主要底命题,都是形式底命题。四个形式底观念,就是从四组形式底命题推出来底。

  首先,我们看冯友兰提出的第一组命题,及由这组命题推出来的“理”概念。冯友兰说:

  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第一组主要命题是: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是什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借用旧日中国哲学家底话说:“有物必有则。”

  在这段话中,所谓第一组命题实际上包含三个基本命题:一是“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这一命题是指凡事物都是可以说它是什么。如山是山,水是水。山可以说它是山,水可以说它是水。这里虽然是同义反复,但它是符合形式逻辑的。在第一组命题中包含的第二个命题是:“是什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这一命题是指,只要是一个事物,它就必然是某种事物,或属于某类事物。如山属于山一类,水属于水一类,凡事物必属于某类。这一命题也是形式逻辑的命题。在第一组命题中包含的第三个命题是:“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这一命题是由前两个命题进一步推论出来的,意思是指,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而不是另种事物,是因为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是“某种事物”存在的根据。如山之所以是山而不是非山,是因为“山有山之所以为山”者;同样,水之所以是水而不是非水,也“必因水有水之所以为水”者。“一切山所共有之山之所以为山,或一切水所共有之水之所以为水,新理学中称之为山之理或水之理。”这样,冯友兰便由第一组命题推出“理”这一概念。按照冯友兰新理学的逻辑,“理”是一物之所以然或一物的性质。因此,“有某种事物,则有某种事物之理”。但不能反过来说,无某种事物便无某种事物之理。在冯友兰看来,“有某种事物,涵蕴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这一命题,包含两层意思,或可推出两个命题:“一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可以无某种事物而有。一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在逻辑上先某种事物而有。”这两层意思分别强调“理”不因事物而有,“理”先于事物而有。不因事物而有,是指“理可以多于实际事物的种类”,或可以说,“理是有数目底,则理的数目可以大于实际的事物的种类的数目”。先于事物而有,是指“理”在逻辑上先于物而有,而不是指时间上的先于物而有。这一逻辑在先的说法,也是根据形式逻辑推论出来的。

  根据以上的引征,我们可以看到,在“新理学”形上学的体系中“理”是一个最基本的范畴。它来源于传统的宋明理学,但又用西方新实在论的理论加以改造,使“理”概念具有不同于宋明理学的意义。如:“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这里承认,方之理乃一切方之物的所以然;但他又认为,朱熹所谓“人人有太极,物物有一太极”之“有”,如何“有”法值得讨论。在冯友兰看来,“说事物‘具’‘有’理或太极,‘具’‘有’等字,最易引起误会”。以为理或太极,“如一物焉”,可以在事物之中或事物之上。冯友兰似不同意宋儒“理在事中”或“理在事上”的提法,而主张“一类事物,皆依照一理。事物对于理,可依照之,而不能有之。理对于事物,可规定之而不能在之”。冯友兰这种对于理事关系的认识,应该说突破了宋儒对于理事关系比较模糊的看法,认为“理”可以独立于“物”而存在,理不是物,理只是一种超时空的“潜存”或“共相”,因此它只能被物所依照而不能“有”,可规定物而不能“在”。冯友兰认为:“用如此看法,则所谓‘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者,是一种神秘主义底说法,我们现在不能持之。”这都说明了冯友兰“新理学”中的“理”概念,既来源于宋明理学,又超越了宋明理学。

  冯友兰在“新理学”哲学体系中提出的第二组命题,及由这组命题推出来的“气”概念是:

  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第二组主要命题是:事物必都能存在。存在底事物必都存在。能存在底事物必都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有理必有气。

  冯友兰的这一组命题,主要是讨论事物之所以能够存在的根据问题。他认为,理是一个抽象的纯形式,具体的事物要成为一个现实的存在,除了要“依照”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的理外,还要“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这个“所以能存在者”即是冯友兰哲学体系中的“气”概念。在冯友兰的形上学系统中,“气”概念占有重要地位。和对“理”概念的继承与发展一样,冯友兰对“气”这一传统哲学中的重要概念,也作了新的解释,从而有别于传统哲学中所讲的气。

  冯友兰认为,具体的事物要成为现实的存在,必须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个是理,而“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即古人所谓的“有物必有则”。物依照理,或理规定物之所以为物。这里,理有规定性、条理性、当然性等含义。除此之外,再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即气。气是“所有以能存在者”,即决定事物能够存在的内在依据。此即“事物所有以能存在者,新理学中谓之气”。又说:“凡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两所依”,即其所依照,及其所依据。其所依照即其类之理;其所依据即实现其理之料。冯友兰以“料”或“质料”比喻气。所谓料,有相对绝对之分别。因此,所谓气,亦有相对的意义和绝对的意义。

  在冯友兰的哲学体系中,气是绝对的,料亦是绝对的。他以房屋与构成房屋的材料比喻气或料。认为房屋有其所依据以存在之基础如砖瓦等。然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又不是最后的依据,因为对于砖瓦来说,又有构成砖瓦的料如泥土等。然泥土虽对于砖瓦为料,但它仍是相对的料,“自泥土中复可抽去其泥土性。如此逐次抽去,抽至无可再抽,即得绝对底料矣”。这里所谓绝对的料,“就是《新理学》中所谓真元之气,气曰真元,就是表示此所谓气,是就其绝对意义说。我们说气,都是就其绝对底意义说”。这样,在冯友兰的形上学体系中,所谓气,不是一种实体,而是经过无数次抽象而最后得出的一种“以至于一不能说什么者”。“我们不能说气是什么。其所以如此,有两点可说。就第一点说,说气是什么,即须说:存在底事物是此种什么所构成者。如此说,即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此种什么,即在形象之内底。就第二点说,我们若说气是什么,则所谓气,亦即是一能存在底事物。不是一切事物所有以能存在者。”因此,如果非要说气是什么,那么它只能是“无名”,亦称为“太极”。

  “无名”、“太极”、“真元之气”、“绝对的料”等等,这些称谓都是冯友兰的形上学系统对“气”的描述。从这些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冯友兰所说的气,完全是一种逻辑观念。其所指既不是理,也不是一种实际的事物。“新理学中所谓气,不能说它是什么。不但不能说它是心是物,亦不能说是‘事’。新理学如此说,完全是只拟对于经验作形式底释义,除肯定有实际之外,对于实际,不作肯定。”冯友兰的这些说法,实际上亦超越了中国哲学史,特别是超越了宋明理学家所讲的气之含义。由此他对张载、程朱所讲的气都作了评价,认为“在张横渠哲学中,气完全是一种科学底观念,其所说气,如其有之,是一种实际底物”;“程朱所谓气,亦不似一完全逻辑底观念”;“伊川此说(‘真元之气,气之所由生’),照我们的看法,其所谓气,如其有之,确是一种实际底物,并不是我们所谓气”。在冯友兰的新理学中所说的气,是指一切事物的原始材料,如果对它加以思议、言说,所思所说就不是那种原始材料了。因此,气与理一样,都是高度抽象的概念,这就是冯友兰新理学对程朱旧理学的继承和发展。

  冯友兰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第三组命题是:“存在是一流行。”由这组命题推出的基本概念是“道体”。冯友兰说:

  存在是一流行。凡存在都是事物的存在。事物的存在,是其气实现某理或某某理的流行。实际的存在是无极实现太极的流行。总所有的流行,谓之道体。一切流行涵蕴动。一切流行所涵蕴底动,谓之乾元。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无极而太极。”又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

  在冯友兰形上学的这组命题中,其基本立意有三点可注意:其一是强调“存在是一流行。”这里的“存在”亦是抽象的存在。气的依据性要有所表现,就不能是一个寂静的世界,因此它要依照动静之理,才能成就实际的事物,此即表现为“存在是一流行”的过程。其二是强调“总所有的流行,谓之道体”。这里的“道体”是指“大用流行”或“大化流行”。朱子注《论语》“子在川上曰”云:“天地之化,往者过,来者续,无一息之停,乃道体之本然也。”冯友兰对此评论说:“宋儒以为孔子即水之流行,而见大用之流行。道体之本然,即是大用之流行。”其三是“一切流行涵蕴动”。在冯友兰看来,“我们说道,是从一切事物之动底方面说。我们不能说:无极,太极,及无极而太极,即由无极至太极之‘程序’,是宇宙,因为说到‘程序’,即是从一切事物之动底方面说”。这就是说,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有“程序”,此程序乃动的过程,动的次序,此即道或称道体。

  以上三点是冯友兰形上学第三组命题的基本观点,也是其形上学体系对传统哲学阴阳动静问题的回答。在这些回答中,他以“道体”这一范畴为中心,表述了自己的发展观、运动观和动静观。如他说:“什么是道体?所有实际的世界及其间事物生灭变化的洪流,都是道体。哲学不能叫我们知道事物怎样生灭和变化,只可叫我们知道实际的事物,无时不在生灭之中,实际的世界,无时不在变化之中。所以这种观念也是形式的。”

  既然“道”或“道体”是从动的方面说,所以“道”又是总所有的变化而言的,它涵蕴着宇宙万事万物的“大化流行”。此即“总一切底流行谓之道体”。由无极而太极,就是具体的存在依据气实现其理的过程。此即“道体就是无极而太极的程序”。也就是说,具体的存在依据气实现其理的过程是流行的过程,是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这也就是传统哲学中从《易传》到宋儒所强调的“变化日新”的思想。冯友兰“新理学”体系继承了“日新”观念,他说:“一切底事物,永远照此周律,变化不已。此即是大化流行,或大用流行。此亦即是道。……道包罗一切事物,所以谓之富有;道体即是大化流行,所以谓之日新。”于是冯友兰在《新理学》中,又对“日新”作了四种概括,分别从不同角度,对道体的日新作了描述,都反映了冯友兰形上学系统对传统哲学的继承和扬弃。

  “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第四组主要命题是:总一切底有,谓之大全。大全就是一切底有。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大全”的概念,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相当于“宇宙”、“大一”等概念。但它们之间又有根本的不同。冯友兰认为,所谓大全,就是总合一切的“有”。“我们将一切凡可称为有者,作为一整个而思之,则即得西洋哲学中所谓宇宙之观念。”在中国哲学中,如郭象“天地者万物之总名”、孟子“万物皆备于我”、惠施所谓“大一”等,虽都与“大全”相当,但它们都不是纯粹观念的。在冯友兰看来,他所谓的大全,“是一切底有的别名”,“所以说大全是一切底有”。一切事物均属于大全,但不能反过来说,属于大全者是一切事物。因为在冯友兰的形上学系统中,形上学的工作,是对于一切事实作形式的解释。这样,“于其工作将近完成之际,形上学见所谓一切,不只是实际中底一切,而是真际中底一切(真际包括实际)”。也就是说,所谓“总一切底有”,包括实际的有,也包括真际的有。因此“此全非一部分底全,非如所谓全中国全人类之全,所以谓之大全”。大全亦称宇宙,但又不是物理学或天文学所说的宇宙。物理学天文学所说的宇宙,是物质的宇宙,是属于实际的有。因此,物质的宇宙虽也可说是全,但只是部分的全,而不是大全。

  大全亦可名为一。借用佛家的话说:“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但冯友兰特别强调,虽然先秦哲学家、佛家都讲一,但新理学所谓一或大全,并不对实际内容作肯定。新理学所谓一,“只肯定一形式底统一”,“一只是一切底总名”。因此,严格地讲,大全、宇宙或大一,是不可言说的,也是不可思议的。“我们不知一切物都是什么,又不知其共有若干,亦不知其所有之一切性都是什么及共有若干,但我们不妨将其作一整个而思之。此所以大全,大一,或宇宙,不是经验底观念,而只是逻辑底观念。”这样,冯友兰的形上学系统,在一与多、绝对与相对等范畴及命题的讨论中,同其对理、气、道体的讨论一样,既来源于传统,又超越了传统。是以西方新实在论的观点与方法对传统哲学,特别是对程朱理学的继承发展和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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