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思潮是20世纪初中国新兴的重要政治思潮,它不仅构成清末新政的政治理论来源,而且是立宪运动的思想动力。清末立宪运动来势猛烈,但真正了解国外立宪政治制度的人却寥若晨星,严复真正钻研过世界诸国的立宪政治理论,他是立宪政治的极力鼓吹者,也是立宪运动的政治指导家。
严复有关立宪的言论最早见于1900年4月《日本宪法义解》序一文,此书为日本伊藤博文所著的中译本。严复为之作序时指出该书的价值:“而日本维新之规,凡所以体国保国,纪纲四国,经纬万端者,具于此矣。”“日本之立宪也,伊藤氏之曹,实杂采欧洲诸国所已行者就之,间亦度其国势民情所能行者以为损益。”严复在序中讨论了国、民与法的关系:“今夫政学家之言国制也,虽条理万殊,而一言蔽之,国立所以为民而已。故法之行也,亦必视民而为之高下。方其未至也,即有至美之意,大善之政,苟非其民,法不虚行;及世运之进也,民日以文明矣,昧者欲殉区区数百千人之成势私利,执其溼束虏使之法,挟天祖之重,出死力保持,求与之终古,势且横溃荡决,不可复收,而其群以散。此为治之家所必消息于二者之间,以行其穷变通久之术,则法可因民而日修,而民亦因法而日化;夫而后法与民交进,上理之治,庶几可成。而所谓富强之效,抑其末已。”
严复在辛亥革命前的十年大力从事翻译。其中《群己权界论》、《社会通诠》、《法意》均与其谋求立宪政治相关。《原富》虽为经济学著作,但与政治也有密切的关系。这反映了严复此时对政治的强烈兴趣和对立宪改革的强烈向往。他以译述代言,表达他对政治的关切和立宪的意见。
在《群己权界论》译凡例中,严复提到“立宪民主”与争自由之间的关系。“贵族之治,则民权对贵族而争自繇。专制之治,则民对君上而争自繇,乃至立宪民主,其所对而争自繇者,非贵族非君上。贵族君上,于此之时,同束于法制之中,固无从以肆虐。”“穆勒此篇,本为英民说法,故所重者,在小己国群之分界。然其所论,理通他制,使其事宜任小己之自繇,则无间君上贵族社会,皆不得干涉者也。”严复翻译此书,内含提倡“立宪民主”之意。严复在《宪法大义》一文中还明确提到他所译《社会通诠》与“立宪”亦有密切关系:“代议之制,其详具《社会通诠》中。”
《政治讲义》系据严复于1905年夏天在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的演讲稿整理而成。演讲的内容最初在《直隶学务官报》、《政艺通报》、《广益丛报》、《中外日报》、《日日新闻》等刊发表,1906年交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关于该著的性质有两种看法,传统的看法以王栻先生主编的《严复集》为代表,认定该著为严复的专著。新近的看法以戚学民为代表,戚认为该书并非严复的撰述,而是根据英国19世纪历史学家西莱(John。R。Seeley)的《政治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一书译述而成,其性质犹如严译其他名著一样。本人对这两种说法均持保留意见,以为将《政治讲义》定位为严复的专著似不妥,但如确定为严复的第九部译著则亦不可。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严格确定翻译和著述的标准,翻译与著述常常混杂,因而出现了一种不伦不类的文体:不是忠实原著的翻译,也非原创意义的著作,它介于编译与编著之间,这是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中出现的一种特殊著述现象。与严译其他八部名著相比,《政治讲义》虽有诸多取自西莱著作的内容和材料,但其著述的成分确实也超出了其他译作。从文本内容看,其他八部严译名著的正文内容基本上系据原著而译,严复的意见主要是通过案语或夹注的形式来表达,而《政治讲义》则无任何案语,全篇皆以演讲的形式出现,著译混杂,因此如将此作遽定为译作,亦易让人感到不妥和疑惑。
《政治讲义》一著源于严复对“立宪”主题的关注,他在该著的开篇之言即对此作了明白交代:
不佞近徇青年会骆君之请,谓国家近日将有立宪盛举,而海上少年,人怀国家思想,于西国政治,所与中国不同者,甚欲闻其真际。不揣寡昧,许自今日为始,分为八会,将平日所闻于师者,略为诸公演说。
内中“将平日所闻于师者”一语,实为交代其所讲寓含编译,有如古代之“假托”。严复后来自认“言宪法制度之大体,诸公欲知其源流本末,求之《社会通诠》、《政治讲义》二书,十可谓八九”。如是之谓也。
《政治讲义》共“八会”,即八讲。第一会讨论政治的定义、国家的含义。第二会讨论政治与历史的关系、政治学的分类等问题。第三会讨论社会与国家进化的三阶段:宗法、宗教和国家。第四会讨论市府、邦域两种国家的差异以及邦域国家的由来。第五、六会着重讨论“政会自由”。第七会讨论“国民以众治寡之制”,即民主制。第八会讨论专制与立宪之区别,并提出“政治要例”十二条。全著除了讨论政治学的一般原理,如政治的定义、国家的历史及其分类、政治自由、政治制度的分类和政治的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外,也对时人所关注的“立宪”问题结合政治学原理作了解答,他认为中国“立宪”改革之实质在于给人民以权,限制暴君,限制政府。“夫立宪义法固繁,而语其大纲,要不过参与民权而已。不过使国中人民,于政府所为之事,皆觉痛痒相关而已。”“欧洲近日政界方针,大抵国民则必享宪法中之自由,而政府则必去无责任之霸权。然此今日文明国家则然,至旧日初级社会,其事大异此。”“立宪者,立法也。非立所以治民之刑法也。何者?如是之法,即未立宪,固已有之。立宪者,即立此吾侪小人所一日可据以与群上为争之法典耳。其无此者,皆无所谓立宪,君上仁暴,非所关于毫末也。”严复认为“立宪”改革是欧美国家近代以来的发展趋势,“是故自由、立宪,限制君权,议立大典,定国民应享权利等级,皆五百年来产物,非西国当日所旧有者,不可取论以前之世局”。他特别表彰和推崇英国为“立宪”之楷模,因其虽无暴力革命,而实为“时时革命”也:
专制之国,国主当阳,而宰相辅治,宰相之黜陟由人主。立宪之国,人主仰成,宰相当国,而宰相之进退由国民。此英国至今,所以可决言其无革命之事也。虽然,谓英国无革命可,谓英国时时革命亦可。一政府之改立,皆革命也。专制之革命,必诛杀万人,流血万里,大乱数十年(或)十余年而后定。英民革命,轻而易举,不过在议院占数之从违。庄生有言,万死方不死。真立宪制,政如是耳。
无独有偶,后来胡适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评价,与严复对英国“立宪”政制的评价几乎如出一辙。严复特别强调国会、议会在“立宪”中所发挥的作用,以为其为避免革命发生之所在。“机关既具,前之权力不但宣达有从,又可测视,得以及时,为之剂泄,而乱无由作。此立宪之国所以无革命,而代表之皇室所以不倾。”“立宪之国会,于国事无所不闻者也,其实乃无所问,要在建造扶持,破坏其见行之政府,以此为其天职而已。”严复虽然主张“立宪”,放政于民,但对多数民众的政治素质又持怀疑态度。所以他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原则并不看好:“夫以众治寡,实无公理可言……所庶几可言者,不过三占从二,其事易行;又数至极多之时,于公道为稍近……此乃历古以来,政界中一最有关系之新法。”“慎勿谓多数所从,斯为合理优胜;亦勿谓民之多数,无异全体之公。苟为此说,立成谬论。”他认为专制系由下扶持而成,“旧说谓专制之权,由上及下;众治之权,由下及上。吾所发明,乃谓专制之权亦系由下而成,使不由下,不能成立”。对“少数服从多数”和下层民众素质,严复有一种保持警觉的“幽暗意识”。因此,严复认为英国式的代表制比较适宜。《政治讲义》不仅在中国政治学史上占一重要地位,是为近代政治学科成立的标志性著作,而且是清末“立宪”最重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著作。
1906年,是清朝“预备立宪”紧锣密鼓的一年,严复连续发表《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续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宪法大义》三文,阐述他对“立宪”的见解。英国“宪政”制度是严复情有独钟的制度,也是他撰述前两文的缘由之所在。严复认为,英国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首相之权力实为议院所予。“今日英国,主其治者首辅也。而首辅之事权,实议院之所予,假其中过半之众,与之背驰,则其罢废。”二是议院为最高权力机关。“宰相之兴废,政府之迭代,党派之胜负,一切以议员之向背为断。”三是美、法为三权分立,英国立法与行政两权“未尝分立”。“是故英之阁部,是名行政,而立法之权,实重且大于议院之名立法者。议院之于立法也,议之而已,各示之以己意之从违而已。至阁部之于一法也,必为之发起焉,必为之计划焉,至于至纤至悉而后已,此于法度大者,莫不然矣,非不知一法之立,无间小大,必经议院多数之所赞成,而后称制。”
《宪法大义》可谓严复表述其“立宪”思想的经典之作。在文中,严复说明了西方有关世界政体分类法的源流。“最古者莫如雅理斯多德。其分世界治体,约举三科:一曰独治;二曰贤政;三曰民主。至见孟德斯鸠《法意》出,则又分为三:一曰民主;二曰独治;三曰专制。而置贤政,不为另立。”“盖专制自孟氏之意言之,直是国无常法,惟元首所欲为,一切凭其喜怒;至于独治,乃有一王之法,不得悉由己道。”严复以为中国为“立宪”之国。相当于孟氏所谓“独治”。“而吾国自唐虞三代以来,人主岂尽自由?历代法律,岂尽凭其喜怒?且至本朝祖宗家法,尤为隆重。”既然如此,对朝野上下纷纷议论的“立宪”究竟意指什么,严复的回答是:
可知今日吾人所谓立宪,并非泛言法典,亦非如《法意》中所云,有法为君民上下共守而已。其所谓立宪者,乃自其深者、精者、特别者而言之,乃将采欧美文明诸邦所现行立国之法制,以为吾政界之改良。故今日立宪云者,无异云以英、法、德、意之政体,变中国之政体。然而此数国之政体,其所以成于今日之形式精神,非一朝一夕之事。专归其功于天运,固不可,专归于人治,亦不可;天人交济,各成专规。
接着,严复对政治变革提出了一个颇具见解的看法:“制无美恶,其于适时;变无迟速,要在当可。”这个原则可能成为保守的遁词,但它点出了变革之关键在于适合国情,这也是严复为什么特别强调变革与国情的关系的根据所在。不过,严复以为“立宪”之根本在“三权分立”。“其大较,则一须知国中三权之异。三权者,前已及之,立法权,行法权,司法权也。中国自古至今,与欧洲二百年以往之治,此三者,大抵不分而合为一。”严复以为“立宪”政制系近代政治之潮流,“立宪治体,所谓三权之异,具如此。顾所言者,乃英国之制,演成最早,而为诸国之所师。至于法、美诸国,所谓民主立宪,德、义诸国,所谓君主立宪,皆有异同,不尽相合。诸公他日治学,自然一及之,非今夕所能罄尽。但以上所言,犹是立宪之体式。至于其用,则以代表、从众、分党三物,经纬其间,其制乃行。夫此三者之利弊短长,政家论之审矣。顾法穷于此,舍之则宪法不行”。视“代表、从众、分党”作为立宪政治功用的三大功能。对于中国将要实行的“立宪”改革,严复的期待是:“顾欲为立宪之国,必先有立宪之君,又必有立宪之民而后可。立宪之君者,知其身为天下之公仆,眼光心计,动及千年,而不计一姓一人之私利。立宪之民者,各有国家思想,知爱国为天职之最隆,又济之以普通之知识,凡此皆非不学未受文明教育者之所能辨明矣。且仆闻之,改革之顷,破坏非难也,号召新力亦非难也,难在乎平亭古法旧俗,知何者之当革,不革则进步难图;又知何者之当因,不因则由变得乱。一善制之立,一美俗之成,动千百年而后有,奈之何弃其所故有,而昧昧于来者之不可知耶!”严复在《宪法大义》一文中所表述的这些思想,在今天读来亦不为过时,面对中国百年来政治变革之进步维艰,严复当年所提示的那些原则,仍耐人寻味。
1910年11月5日,载泽被充为纂拟宪法大臣,严复即向其条陈:“窃以谓纂拟宪法,乃绝大事,此后开局辟僚,固不能纯取旧学之士,然选其新矣,亦宜相其实有功侯,知法制本原,能为国家计虑深远者。而东学小生,用之尤不可不慎也。欧美游学治法典者亦不尽佳,又多苦不能本国文字,然其中亦有数四佳者,窃欲荐列。”对新开“立宪”之局使用人才持谨慎态度,对留学日本者尤存戒心。
清朝为安抚新兴社会名流,在宣布“预备立宪”的同时,给予这些人以各种名目的待遇和兼职名分,以拉拢人心,稳定政局。1908年8月严复被杨士骧任命为“新政顾问官”。1909年5月,严复被委任为宪政编查馆二等谘议官,兼任度支部清理财政处谘议官、福建省顾问官。9月,又被派往学部丞参上行走。1910年,海军部新设,严复被授为海军协都统(或称一等参谋官)。同年,资政院成立,严复以“硕学通儒”资格被征为议员。这些虚实不等的待遇,除了给严复这些社会贤达以参政、议政的名分和渠道外,也能带来一些不菲的收入。严复在自己的家书、日记中时常提到来自各方面的收入,虽然数目不大,且不固定,但时常有之。
严复是清末立宪运动的积极推动者。过去人们常将其此举视为阻挠革命、维护清朝的反动行径。实际上,从严复的“立宪”言论看,其真实意图是在争取放权与民,限制君权,为新兴社会力量参与政治组建新的平台。早在1904年2月26日他致熊季廉的信中即已指出:“以今日之政府,揆文教,奋武卫,乃至商务、工务,无一可者。此吾国之所以不救也。”这已清楚表明严复对清朝并不抱希望。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复参与的清末立宪运动实为中国近代民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重要环节。
清末官场礼节性的往来不减,故应酬繁多。1908年10月19日,严复与朱夫人书谓:“自初三日考事毕后,无日不是应酬,脑满肠肥,极为讨厌。”“京事俟回家时细谈,大抵黑暗糊涂,不大异三年前,立宪变法,做面子骗人而已。”“但自学部被挽留后,心中颇不高兴耳。吾看今时做官,真是心恢(灰)意懒也。”看穿了清朝“立宪变法”不过是“做面子骗人”,对做官“心灰意懒”,如此的心境深深表现了严复对清朝政治前途的失望。清朝的预备立宪对严复这些人来说,只不过是一张空头政治支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