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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辩证法述要

  熊十力没有写出关于辩证法的专著。他关于辩证法思想的论述包含在他的“新唯识论”思想体系之中,散见在他发表的语要、书札、信函之中。概括起来,熊十力辩证法思想的要点有如下几点:

  1.普遍联系的观点

  按照熊十力的“体用不二”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任何具体事物都不是孤立的,都是本体的体现者。这也就是说,具体事物只有在总体联系中才能存在,离开这种联系事物也就不成其为事物。熊十力经常引用佛经上“大海水和众沤”的比喻阐释他的这个观点。他指出,每一个具体的事物都好像是大海中的小水泡,而本体则好比是大海水。正如每个水泡都是大海水一样,每个具体事物都是本体完全的显现。与大海水完全没有关联的小水泡是不可想象的,同样,与本体完全没有关联的事物也是不可想象的。“随举一事一物,莫不各各圆满,都无亏欠。譬如大海水显现为众沤,每一沤都以大海水全量为体,毫无亏欠。”他有时也把具体事物比做大米粥里的米粒,每粒米在大米粥中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舍米粒无所谓粥,粥亦通过每个米粒的互相联系才成其为粥。熊十力的这两个比喻固然有不确切的地方(下文将详述),但毕竟肯定了各个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正是因为存在着普遍联系,一事物才能转变为他事物,形成发展变化着的、丰富多彩的世界。

  熊十力特别强调,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是一种内在的有机联系。在中国哲学史上,许多哲学家都曾提出过类似的思想。例如魏晋玄学家郭象在《庄子大宗师注》中说:“人之生也,形虽七尺而五常必具,故虽区区之身,乃举天地以奉之,故天地万物凡所有者,不可一日而相无也。一物不具,则生者无由得生,一理不至,则天年无缘得终。”华严宗提出“重重无尽义”,认为各个事物都是整个世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天帝头上戴的结满宝珠的帽子,每粒宝珠都映照着其他宝珠的影子,交相辉映,重重无尽。他们叫做“因陀罗网境界”。禅宗提出“月印万川”之喻,说明世界的总体联系。《永嘉证道歌》写道:“一性圆通一切性,一法遍含一切法。一月普现一切月,一切水月一月摄。”朱熹很欣赏这个“一个就是万个,万个就是一个”的比喻,用来印证他提出的“理一分殊”说。他声称:“释氏云,‘一月普现一切月,一切水月一月摄’,这是那释氏也窥见得这些道理。”对于上述这些关于世界普遍联系的说法,熊十力一概没有采用。因为在他看来,这些说法都有意无意地把事物之间的联系似乎描绘为外在的联系。例如,按照月印万川之喻,似乎是一种外在的因素(天上之月)把每个水中之月联系起来,而此水月与彼水月之间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理一分殊说亦把作为本体的理处理成与事物相外在的“孤立悬托之理”,把理与事物描述为“分有”的外在关系。熊十力特别喜欢采用的“大海水与众沤”之喻,避免了前人珠网之喻和水月之喻的缺陷,更加深刻地突显出万事万物之间内在的有机联系。

  熊十力指出,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不是由此及彼的机械的因果链条。他批评说,西方哲学家向外寻找“第一因”的哲学思考方式,正是建立在把事物的普遍联系理解为机械的因果链条的认识之上。“西学说本体,要不外以思维求,层层推究,推至最后,乃臆定有唯一实在,名之为第一因。又或以为一切物之本体,终是知识之所不可亲证,遂自缚于不可知论。”“西哲谈本体者,向外推求第一因,皆陷于倒见而不自觉也。”“夫第一因者,自下而上推去,重重因果,推至无可推,始建第一因。再从上向下,顺序而玩之,因果重重,递相钩锁,则吾人与天地万物真是一副机械耳。”熊十力把“求第一因”说成西方哲学的总体特征是不够准确的,但西方某些哲学家确实存在着这种倾向。这是一种机械论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熊十力对这种思维方式的批判,实际上是用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

  在熊十力看来,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也就是本体与现象之间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在揭示本体时,必须牢牢地把握住这一点。他反对任何割裂本体与现象之间联系的哲学思考,我们在前几章已谈过,这里不再重复。值得提出的是,熊十力之所以反对这样的哲学思考方式,从思想方法上看,正是表明他反对那种形而上学的狭隘眼光,反对片面、孤立地看问题,要求贯彻注重普遍联系的辩证法原则。

  在总体与部分的关系上,熊十力也坚持普遍联系的辩证法思想。他反对那种把总体仅仅理解成部分之和的形而上学思想。他指出:“全体,决不是各部分相加之和。如果,各部分元素是各各独立的,今者聚合在一起,则必如一散沙然,何可以成全体?本体是一而其显为用也,则不能不万殊,所谓各部分者,即克就用相言之耳。故克就各部分言,此各部分,毕竟是互相融摄,而为浑一的全体。”他认为,部分只有在总体之中才能成其为部分。总体不是部分的堆砌。总体与部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熊十力关于总体与部分的看法是符合辩证法的。

  2.运动发展的观点

  熊十力在构筑“体用不二”论时,把运动发展的观念摆在首位。他反对把本体理解为“死的物事”,主张用动态的目光寻求动态的本体,“要于生生化化流行不息之机,认识性体”。他指出,体与用的统一也是通过运动而实现的。“流行,是变化密移的。于流行而识主宰,便竟无差别的。流行,是虚幻的。于流行而识主宰,便是真真实实的。流行,是无有所谓自在的,于流行而识主宰,便是一切自在的。我们应知,用固不是体,而不可离用觅体,因为本体全体成为万殊的用,即一一用上,都具全体。故即用显体,是为推见(现)至隐。”在熊十力看来,无论现象层面还是本体层面都处在运动变化的过程中,他主张透过运动着的现象把握运动着的本体。熊十力的“体用不二”论充分肯定运动的绝对性,就这一点来说是符合辩证法的。

  在动静关系上,熊十力也努力贯彻辩证法思想。他不承认有绝对的虚静状态,批评道家和佛教“耽空滞寂”,而倡导儒家的健动精神。他指出,老子“偏向虚静去领会道,此与《大象》从刚健与变动的功用上指点,令从于此悟实体者,便极端相反”。他分析说,老子以虚静为体,违背了自然之理。如果硬要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停留在静止状态,“正是逆自然,岂任自然乎?”至于佛教,“以寂静言性体”,引导人们走向出世方向,也不能为人们提供正确的宇宙观和人生观。熊十力认为,道、佛两家的失误,就其思想方法上看,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辩证地对待动静关系,错误地用静的绝对性否定动的绝对性,不懂得动静相互依存的道理。熊十力接受佛、道两家的理论思维教训,对动与静或生化与空寂的关系作了这样的处理:“惟空寂,始具生化:而生化,乃自空寂。”“至静而健以动;至寂而生化无穷。”他把空寂看成生化的原因,把静看成动的原因是不正确的,但把生化与空寂、动与静描绘为互相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是符合辩证法的。

  在发展问题上,历来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把发展解释为量的增加,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另一种观点把发展解释为新事物的产生,这是一种辩证法的发展观。熊十力的发展观显然是属于后者而不是前者。他在《体用论明变章》中,从十一个方面论证“万变常新,无有故物暂住”的道理,批驳了那种以物常住、凝固不变的形而上学观点。他声称:“刹那生灭,不必惊疑。如生理学者言新陈代谢,七日之间而全身尽易其故,此与刹那灭相虽甚远,然可以从此悟入。”他充分肯定新事物产生的必然性,这是符合辩证法的。当然他的发展观也有不正确的方面,即存在着明显的相对主义倾向。这一点我们以后再详述。

  3.关于矛盾的观点

  熊十力的“体用不二”论是依据矛盾原则构想的。因此,他对矛盾原则十分重视,对矛盾属性、矛盾关系以及矛盾与变化的关系等问题都作了较深的研究。关于矛盾的学说是熊十力概念辩证法思想的核心。

  什么是矛盾?熊十力下的定义是:“矛盾,是相反之谓。利用此矛盾,而毕竟融和,以遂其发展,便是相成。”简言之,矛盾就是相反相成:一方面,矛盾的双方是对立的,故谓之“相反”;另一方面,矛盾的双方互相联接,互相依存,“毕竟融和”,故谓之“相成”。在他看来,矛盾就是既对立又统一,对立和统一构成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二者共同推动事物的发展变化。熊十力的这种看法比较深刻地揭示了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从表面上看,熊十力似乎重复了古代辩证法的“物极必反”观念,其实不然。一般来说,古代辩证法往往停留在对经验事实的描述上,没有上升到思维规律的高度。比如,《老子》根据国家的兴衰,个人富贵贫贱的变化等事实,提炼出“祸兮福之所依,福兮祸之所伏”、“反者道之动”等思想。《易传》“远取诸物,近取诸身”,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刚柔相推而生变化”的思想。这些提法固然包含着矛盾思想的萌芽,但没有形成明确的矛盾概念。就拿与矛盾最接近的阴、阳来说,阴是指山之背着太阳的面,泛指一切有阴性特征的事物;阳是指山之向太阳的一面,泛指一切有阳性特征的事物。可见阴、阳与矛盾还不完全是一个意思。熊十力从黑格尔辩证法思想中受到启发,从抽象思维的高度明确地提出矛盾概念,对于古代辩证法是个理论上的升华、深化,这表明熊十力把中国辩证法思想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在旧中国的哲学界有相当多的学者把矛盾理解为“背理”,拒绝接受这一概念,而熊十力却独树一帜,大力倡导矛盾学说,这应当说是难能可贵的。

  熊十力的辩证法思想有一个突出的特征,那就是他把关于矛盾的思想凝结在“翕辟”这对独创性的范畴之中。他说:“每一功能都具有内在的矛盾而成其发展。这个矛盾,可以说为互相反的两极,一极假说为翕,一极假说为辟。翕则疑于物化而实为辟作工具,辟则守其不可物化的本性,而为运翕随转之神。”

  在这里,他已触及矛盾关系问题。“翕则疑于物化”、“辟则守其不可物化的本性”,表明二者的对立关系。然而翕“实为辟作工具”,二者互相贯通,表明二者的统一关系。翕与辟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离开翕,辟无法表现自己的本性;离开辟,翕亦不能独立存在。它们构成一个“功能”的两方面。“没有一个功能,只是纯翕而无辟,或只是纯辟而无翕的。”他特别强调翕辟的内在同一性。他说:“我说翕和辟是两极端,只形容其相反的意思,非谓其如一物体之有二端,其二端不可同处也。物体可分为上下或南北等二端,其二端是有方所之异而互相隔远的。今此云两极端,则是两种绝不同的势用……这两种不同的动势(翕和辟)是互相融合在一起,决不是可以分开的。”这种关于矛盾关系的认识同黑格尔“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的观点很相似。

  熊十力用翕辟范畴表述矛盾关系,比《易传》中阴阳乾坤等旧范畴要准确一些,它突出了矛盾双方的统一关系。《易传》的乾坤、阴阳等范畴比较强调矛盾双方的对立关系。并可以分别代表不同的事物。如说“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为天,为圆,为君,为父,为玉,为金,为寒,为冰,为大赤,为良马,为老马,为瘠马,为驳马,为木果;坤为地,为母,为布,为釜,为吝啬,为均,为子母牛,为大舆,为文,为众,为柄,其于地也为黑”。在《易传》中,矛盾双方往往采取外在对立的形式,很难内在地统一起来。对于这种缺陷,熊十力看得比较清楚。他批评“从来讲易学的人”,“把乾坤当做二元论去理会”。他提出翕辟范畴用以代替乾坤、阴阳范畴,显然有纠正古代辩证法二元论倾向之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熊十力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古代辩证法思想的素朴性,实际上已把它提高到了概念辩证法阶段。他提出的关于矛盾的翕辟范畴完全是抽象的思维形式,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翕辟说中,熊十力还接触到矛盾转化的问题。他指出:“翕以明而为辟之所资。……故翕,于辟为首(商易列坤卦居首,极有意思。坤,阴也,略当吾之翕)。辟以幽而为翕之主。辟,亦于翕为首(周易列乾卦居首,乾,阳也,健也,吾谓之辟)。”他承认翕辟都可以“为首”,即居主导地位,包含着承认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思想。但是他在一般情况下则强调辟向翕转化,而否认翕向辟转化。在他关于翕辟关系的论述中,辟似乎总处于矛盾的主导方面,翕总处于矛盾的从属方面,“盖翕的方面,唯主受;辟的方面,唯主施”。按照这种说法,矛盾双方的地位似乎并不能互相转化。这种看法沿袭了《易传》“阳尊阴卑”的观念,对矛盾的同一性作了错误的解释。这种对于矛盾关系的僵化理解是熊十力终不免陷入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重要原因之一。他提出:“一切事物,均不能逃出相反相成的法则。我们对于心物问题(这是哲学上的根本问题),何独忘却这个法则,而把心消纳到物的方面去,如何而可呢?”可是他自己也没能辩证地看待心物关系问题,而是片面地把心抬到绝对主宰者的地位,把物置于从属的地位,对哲学基本问题作了唯心主义的回答。

  熊十力还提出矛盾是变化的表现形式的观点。在谈到“如何才成功这个变”的时候,他说:“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须于万变不穷之中,寻出他最根本的最普遍的法则。这种法则是什么呢?我们以为就是相反相成的一大法则。因为说到变化,就是有对的、是很生动的、有内在矛盾的,以及于矛盾中成其发展的缘故。”“所谓变化,从一方面说,他是一翕一辟的。”“唯其有对,所以成变。”这就是他反复申述的“翕辟成变”论。照他看来,离开矛盾关系就无法表示运动变化,这一点是正确的,但他仅只把矛盾看成运动变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没有看成运动变化的源泉,这就离开了辩证法而走向相对主义了。关于他的相对主义思想,我们以后再作具体的评述。

  综上所述,熊十力在辩证法方面提出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关于运动发展的观点和关于矛盾的观点。他继承中国哲学重视辩证思维优良传统,并进一步发扬光大,在许多问题上有所突破,使之达到概念辩证法的新高度。他的辩证法思想虽然是同唯心主义纠葛在一起的,但对于发展辩证思维所做的贡献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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