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信会有低风险离谱高收益的投资
当小额贷款公司居然跑到超市门口去兜售理财产品这种情况出现时,就说明由欲望、侥幸两只怪兽驱动的“民间金融创新”又有了市场。这种看似舶来但却根植于中国人金钱观里击鼓传花的游戏曾经在很多人心目中那样光芒四射,从“蚁力神”、“东北大造林”到鄂尔多斯的全民放贷,没有人在它们如日中天的时候想过全身而退,但它们带来的真的就是民间金融信用的遍地哀鸿。超越常理的收益承诺日渐增多,这或许只是又一轮疯狂的开始。当想要让鸡生金蛋的时候,首先不是想要喂什么样的饲料,而是,如何先保住篮子里的这只未来的金鸡。
为了篮子里这只未来的金鸡,我们先从“庞氏骗局”开始谈起。
庞氏骗局其实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在庞氏骗局中,滚动运作的资金池是支持骗局能否延续的关键。
我们通常说的资金池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通常运用于集资投资、房地产或是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基金是一个资金池,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流入流出使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贷款和存款的流入流出并不是直接地一一对应,资金池使借贷基本保持稳定。
庞氏骗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的资金池运作呈现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规律”,以及参与者看不清、搞不明白的神秘投资诀窍。
认清自己
要想理好财,首先就要了解自己的基本情况,到底有多少家产?哪些是固定财产?流动资本有多少?所需还的债务又有多少?有多少可以用来再投资?自己(家庭)平时的总收入是多少?平时的总支出是多少?自己(家庭)处在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否掌握了一定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技能?自己能承受多大的投资亏损?如果您对上面的问题思考清楚了,才能认清自己的情况,从而不至于过于盲目。
在开始理财之前,您还要做好充分准备,资金、知识和心理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不可或缺。资金准备指的是您要准备好用于投资的钱,一般来说主要是除日常开支、应急准备金以外的个人流动性资金。然后是知识上的准备,应该熟悉和掌握理财投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心理上的准备也很重要,您要对投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能够承受投资失败的心理压力,有良好的心理准备。
开源节流
科学理财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开源节流”,处理好个人的收入与支出。一方面要增加新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要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增加收入来源不仅仅包括努力工作,还要扩大个人资产的对外投资,增加个人投资收益和资本积累。节流也不仅仅是压缩开支,也包括合理消费,合理利用借贷消费、信用消费,建立一种现代的个人消费观念。
合理的投资理财组合
说到理财有方,一定要得法,在理财方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要设计合理的理财组合,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值财富,下面的几种组合是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列出的,希望能给您一些实用的建议。
投资“一分法”--适合于贫困家庭。选择现金、储蓄和债券作为投资工具。
投资“二分法”--低收入者。选择现金、储蓄、债券作为投资工具,再适当考虑购买少量保险。
投资“三分法”--适合于收入不高但稳定者。可选择55%的现金及储蓄或债券,40%的房地产,5%的保险。
投资“四分法”--适合于收入较高,但风险意识较弱、缺乏专门知识与业余时间者。其投资组合为:40%的现金、储蓄或债券,35%的房地产,5%的保险,20%的投资基金。
投资“五分法”--适合于财力雄厚者。其投资比例为:现金、储蓄或债券30%,房地产25%,保险5%,投资基金20%,股票、期货20%。
说了这么多关于理财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知识,最后还要说说刚刚入门的投资者对于信息的获取和判断。对于所有的投资者而言,理财是一个长期行为,要时刻保持对市场的关注,准确信息的获取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现在投资者很多时候会被动地接受一些来自经营机构的广告类信息,对于这些信息,投资者应该具有更谨慎的判断,多方咨询,而理财新手们投资经验不够,对市场的了解还不深入,不要别人一“忽悠”就盲目作决定,毕竟投资中的收益不是说说就能保证的,还要看产品。
在目前来看,更客观的信息来源渠道还要算是媒体信息,财经类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上的财经信息以及互联网上的信息都是投资者作出决策的一个参考。另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网站、上市公司年报和中期报告等获取第一手的材料。
购投资理财型保险须防误区
1.轻信高收益承诺
李女士起诉称,2006年4月,保险公司业务员林先生向其推荐投资连结保险,称该保险收益率高,没有任何风险。李女士便花3万元购买了该保险。2009年10月,李女士了解到其投保险种的收益不及业务员的承诺,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但扣留了保险费9562元。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审理认为,在保险公司提交给李女士的保险建议书中已经明确了可能的投资收益水平,并强调,投资收益的描述只是参考性的,实际收益情况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参考数据。李女士在建议书上签字,表明其对所投险种盈利、亏损的可能情况已经了解。此外,李女士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业务员向其进行了误导销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误认保险等同存款
赵女士起诉称,2007年3月,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保险产品,并称“存款送保险,可随时支取”。李女士取出银行存款5万元投保。2009年4月,李女士因需要花钱,到保险公司取款,才发现不能支取。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却扣除了部分保险费。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保险费。
法院认为,李女士已经在投保书等保险文件上签字,确认其对于合同条款已经了解,保险公司亦已履行了说明义务,李女士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3.存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
王女士于2006年5月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分红型医疗保险,2009年8月,王女士因疝气住院,花费医疗费6200元。出院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王女士在2004年3月曾因疝气进行过腹部手术。但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不予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险费。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询问王女士,其是否进行过腹部手术,王女士作否定回答,并且签字确认如果回答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给付保险金。事实上,王女士在投保时确实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产生纠纷四诱因
上述三起案例的共同特征是,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对投资理财型保险存在认识误区,进而导致纠纷发生,并均以投保人的败诉告终。北京市西城法院通过调研认为,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四点。
1.保险代理人夸大收益,投保人轻信承诺
部分保险代理人存在夸大产品收益、隐瞒风险的误导销售行为,往往口头对产品作出高收益的承诺,致使投保人对风险程度产生错误判断,一旦收益率不及预期或者发生亏损,即产生纠纷。但是,投保人往往又不能证明,保险代理人进行了误导销售。同时,由于合同条款对收益风险已经进行了说明,投保人亦进行签字确认,致使纠纷发生后,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2.投保人认识错误,盲目投保
大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投资理财型保险。该类保险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三类产品在收益方面具有不同特点。分红险一般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固定比例分配给客户;万能险则除为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率外,还会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不定额的分红。投资连结险没有固定收益,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情况,收益可能会很高,但也可能没有收益甚至亏损。一些投保人误认投资连结险等同于银行存款,可以随时支取。
3.投保人盲目信任代理人,疏于保管证件
该类保险产品保险费相对较高,一旦投保人退保,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也相对较高,这导致少数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代投保人退保以骗取保险费。在审判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说需要更换新的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将身份证等证件交于代理人,并要求投保人在空白委托书上签字,投保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和防范意识的缺失,将证件等交于代理人。之后,代理人凭借这些材料解除了保险合同,并将保险费据为己有。
4.投保人心存侥幸,不如实告知
该类保险属人身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部分投保人存在侥幸心理,在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殊不知,被保险人如果在医院有就诊记录,保险公司往往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到。
引起纠纷,既有保险公司的原因,也有投保人自身原因。对保险公司来说,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和培训很大有必要;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对重要条款一定要解释说明。对于投保人来说,应充分了解不同种类的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特点,特别要了解在收益和保障方面的特点,并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针对性的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要转变保险理财产品相当于银行储蓄的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对自己的证件要妥善保管,不能签署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之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