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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风气

  社会风气是指整体或局部社会在一个阶段内所呈现的习尚、风貌,是一定社会中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行为模式、道德观念以及时尚等要素的总和,如尊老爱幼、乐善好施、尊师重教等。自然,社会败坏,政乱纲毁,风气也随之堕落,因此,古来贤人常常见此而哀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吉安的社会风气也是随时代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时代的变化虽然影响社会风气,但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和文化品质,是不容易改变的。吉安号称文章节义并重、理学之邦,乡风民俗一直受传统思想熏陶,表现得雍雅大度,优美典雅。

  孝顺。作为子女在成家之前自然是要孝顺的,成家之后也一样。所不同的,成家之后的子女开始分担家庭生活的重担,并要进而扩大家业,他们有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而更主要的反映在人伦关系上方面,有事长抚幼的义务。在吉安传统社会的家庭中,父母的意志是不可违抗的。这中间包括有实践父母的意愿,护理父母的身体,供俸父母的衣食,照料弟妹的成长,乃至父母百年之后的丧葬。民间曾广泛流传的托名张果老作的《劝孝歌》说:“父母不亲谁是亲,不重父母重何人?你若待他十足两,代代儿孙还一斤。千两黄金万两银,有钱难买父母身。在堂父母百年稀,生时不孝死休悲。勿要灵山烧圣香,只要堂前敬爷娘。蔬水承欢随时奉,确保儿孙世代芳。”

  对男子来说,为了奉亲通常是“父母在,不远游”。当然,也并非呆板地恪守这一准则,为了仕进或经商,短期的外出同样是被允许的,父母的供养便由妻子承担。父母百年之后,儿子应守孝三年,以示怀念。如若在此之前,尚未婚配,或者曾丧偶而未娶,则三年内不得婚姻。

  作为媳妇对公婆尽的孝道和儿子又不一样。媳妇百事都得顺从公婆,稍有忤逆,便认为是不孝,这种情况下,公婆往往强令儿子休妻。这在古礼中称之为“七去”或“七出”。“七去”最初是作为伦理规范出现在《大戴礼记本命》中。这七项条件是:不顺父母、无子、淫逸、妒嫉、恶疾、多言、盗窃,七项中有一项即可将媳妇赶出家门。这七项中,除淫逸、妒嫉、盗窃涉及个人品德外,其余都往往成为对妇女的残酷迫害。即便是多言一项,也并非全是缺陷,结果也为礼法所不容。宋元话本中有一篇《快嘴李翠莲记》,其中就塑造了一位聪明灵巧而又心直口快的媳妇李翠莲的形象,而最终也是被休弃,为社会所不容,只好削发为尼,到青灯古佛旁去了此一生。其余五项中最重的是“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子便会绝后,也就失去了婚姻的价值,这在以宗法血缘为中心的家庭模式中是不能容忍的。

  忠义。吉安号“文章节义并重”之乡,自欧阳修以来,皆以忠义节气为尚,形成一种风气,两宋因有“五忠一节”之称,即指欧阳修、杨邦乂、胡铨、周必大、文天祥与杨万里,后学以先贤为榜样,以至于家庭、家族教育也以忠义许身。文天祥出生于一个书香门第家庭,父母常以忠义教诲儿子。父亲文仪,是一位乡儒,人称革斋先生,在住宅旁栽种许多篁竹,表达为人谦恭,清风君子,因曰“竹居”,也以此影响儿孙为人。文仪临死时对文天祥说:“我死,你要尽心报国。”母亲曾德慈,通文墨,知礼数,对文天祥以忠许国产生过重要影响,文天祥后来在诗中写道:“母尝教我忠,我不违母志。”

  忠义是一种品质、气度的表现,正因为如此,一千多年来,吉安民间以忠义为风尚,且形成一种乡俗。

  贞节。贞节观是封建社会妇女生活的桎梏,不少妇女因此而失去生活的本色。但它却是一种社会风尚,时代要求,这种风尚影响到社会方方面面,尤其民间非常重视女子的贞操。明代对女性贞节表现给予奖励,加上传统思想的推波助澜,即便士大夫家庭,也加入贞节观行列。洪武元年,太祖曾下过一个诏令:民间寡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从明代开始,吉安各地建贞节牌坊风行,这种风气蔓延至清代后期。这种社会风气主要表现在家谱中专篇列“贞节”,以记载节妇姓名、事迹,村落中建造的牌坊或祠宇,表现突出的呈报县、府,吉安府志、各县志也设专篇记载,加上免除差役,四五百年中,节妇烈女难以计数。

  讼风。吉安历史上,社会风尚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好讼,这与整个江西好讼风气有关。《全唐诗》卷八七七载唐代民谣云:“筠袁赣吉,脑后插笔。”是说这些地方的人好打官司。脑后插笔本来是古代史官的作派,随时从脑后取笔记事,古代称笔簪。吉安普通的百姓也喜欢把笔插在脑后,遇事随时写状子,捍卫自己的利益。实际上这是外地人对江西人好讼的一种讥讽。江西的讼风,又以吉安为最盛。

  吉安好讼,与水土、人的性格有关。吉安人生性好斗,争山争水争田地争竹木,有时为一些琐碎的事争吵甚至械斗,一千多年来,此俗风变易不大。唐会昌二年(842),李远作《送贺著作凭出宰永新序》称:“今永新之为邑也,僻在江南西道,吾闻牛僧孺之言,与荆楚为邻,其地有崇山叠嶂,平田沃野,又有寒泉清流以灌溉之。其君子好义而尚文,其小人力耕而喜斗。”南唐李建勋《送王郎中之官吉水》云:“南望庐陵郡,山连五岭长。吾君怜远俗,从事辍名郎。移户多无土,春蚕不满筐。惟应劳赞画,溪峒况强梁。”《十国春秋》卷二十二《王崇文传》载,王崇文为吉州刺史期间,“庐陵民尚气喜讼,以先止为怯,号难治,崇文一以法治之,不少贷,讼为衰息。”

  绍兴七年(1137)九月朝廷文告称:“访闻虔吉等州,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嘉定年间(1208-1224)新干知县黄幹向江西转运司报告说:“大抵江西建讼成风,砍一坟木则以发诉,男女争竟,则以强奸诉,指道旁病死之人为被杀,指夜半穿窬之人为强盗,如此之类,不一而足。”胡寅《斐然集》卷一四《李弥逊直宝文阁知吉州》中说:“庐陵之俗,喜争而嚣讼;赋税所入,乃甲于江西。”

  成化四年(1468)七月,吉安知府许聪向朝廷报告吉安讼风之状,《明宪宗实录》卷五六载:“吉安地方虽广而耕作之田甚少,生齿虽繁而财谷之利未殷,文人贤士固多而强宗豪右亦不少。或相互争斗,或彼此侵渔,嚣讼大兴,刁风益肆。近则报词状于司府,日有八九百;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发有三四千。往往连逮人众,少不下数十,多或至百千。其间负固不服者,经年行提不出;恃顽变诈者,累发问理不结。”

  吉安好讼,与人繁地狭、故家世胄众多有关。这一点明代就暴露无遗。成化二十三年(1487),吉安知府张锐上疏:“江西多大家,往往招纳四方流移之人,结党为非。如吉安一府,健讼尤甚,囚犯监禁,常累至千人。缘官少不能决断,多致瘐死。今宜增设推官一员,专理词讼,不得以他事差遣。”这是国内罕见,为应付健讼,专设推官一职来处理,可见讼风之烈。

  正德五年(1510),王守仁任庐陵知县,得知吉安讼风甚陋,积弊太多,决心移风易俗,在净居寺为庐陵士子开坛讲学的同时,还向百姓提出革弊要求,与百姓约法,撰写《告谕庐陵父老子弟》:“庐陵文献之地,而以健讼称,甚为吾民羞之……今与吾民约,自今非有迫于躯命、大不得已事,不得辄兴词。兴词但诉一事,不得牵连,不得过两行,每行不得三十字。过是者不听,故违者有罚。县中父老谨厚知礼法者,其以吾言归告子弟,务在息争兴让。”王守仁的约法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讼风稍减。由于王守仁的个人魅力影响,吉安从其学者以千计,风气得到改善。

  旧时传言,绍兴出师爷,吉安出讼师。吉安人好争斗、好告状已经成为一个区域的个性特征,直至今日,此类陋习仍顽固流传。

  §§第六章 民间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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