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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资争议调处实证分析

  一、政府权威与民众利益:三友实业社停厂纠纷案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上海三友实业社停厂纠纷是一宗影响巨大的劳资争议案件,它曾在民国时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近年来学术界探究国民党劳资政策,评判国民党与工人、资本家关系的重要案例。

  该劳资争议案件迁延达两年之久,在案件发生时,上海各大报刊特别是沪上名报--《申报》曾对该案进行密切追踪,对案件进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详细报道,而国民党政府、资产阶级、社会研究者也站在不同立场,对资方停办沪厂的动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处理该案件的办法、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对此案的反映都给予了深切关注。胡超吾的《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记》(《民众运动月刊》第1卷第3、4期,1932年10月、11月)对三友实业社的经营状况及资方停办沪厂的动机进行了分析。《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停业纠纷》(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二编第164-170页,《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二编第90-97页)对三友实业社劳资争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详细叙述,对劳资双方的立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办法以及社会各方对此案的反映进行了详细介绍。陈振鹭的《读中央民运会养电及其反响与共鸣后》(《民众运动月刊》第1卷第3期,1932年10月)认为国民党中央民运会“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的指示激发了劳资矛盾,上海资本家大联合与劳工大联合的直接交锋将从此开始。此后几十年中,该案继续受到史学研究者的关注,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奇生研究员的论文--《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在《历史研究》上发表,展现了史学界对该案研究的最新成果。王先生以细腻的笔墨对三友实业社停厂纠纷案的来龙去脉、国民党中央对事件的处理以及上海劳资两大阵营激烈对抗的史实进行了详尽解剖,为读者了解国民党中央和工人、资本家的关系提供了生动的例证。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可是,作者关注的是这个案件的高潮部分,而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上海地方政府和国民党中央政府在案件处理中的不同表现以及二者各自的动机关注较少。

  本书将对该案进行重新梳理,着重考察国民党中央政府和上海地方政府对该案的处理,探讨国民党政府调处劳资争议的目的、执行劳资政策的态度以及劳资争议调处对国民党政府的影响。

  (一)事件的缘起

  三友实业社(以下简称三友社)是上海著名棉纺织企业,该厂创立于民国元年(1912年),由1名蜡烛店学徒和2名纸烟店伙友创办,故名“三友”。当时仅有资本数百元,以经营棉线烛芯起家。五四时期全国掀起了抵制日货运动,三友社趁机崛起,募集股本,扩充资本,组织有限公司。该厂生产的三角牌毛巾享誉国内,获利颇丰,20世纪20年代,每年盈余数十万元。1929年,三友社在杭州设立分厂,分厂的规模远远大于上海总厂,总厂工人只有1300余名,而分厂新雇工人5000余名。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64页。

  三友社总厂在1932年“一二八”事变发生的当日即被日军强占,厂方于1月29日通告停工,除先已逃离上海者外,其余工人于2月15日起3日内发清存工离厂,少数路远无力回籍者由厂方酌给川资回乡。3月和5月,厂方两次登报通告开厂困难,劝导离厂职员勿返沪。可是,该厂一直有140多名工人未离沪,3月底战事稍微平息以后,留沪工人因生活困难向厂方请求救济,遭厂方拒绝后,到社会局求助。应工人之请求,社会局令三友社救济工人伙食,三友社在发给工人三期伙食共900元的同时,以厂屋毁坏、难以维持为由向政府要求救济,但政府未给予实质性帮助。《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5月5日,《淞沪停战协定》签字,5月31日日军撤出,留沪工人即于6月2日破扉而入。在此期间,离沪工人陆续回厂,到6月初,到厂工人已达700多人。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8页。

  此时,其他许多在战争中停业的工厂陆续复工,三友社工人也希望厂方能尽快复工,可是,该社资方无意恢复沪厂,反打算将沪厂机器移运到杭州分厂。厂方的行为遭到工人的极力反对,该厂工会三友实业社总厂工会成立于1928年秋,1931年奉上海市社会局训令改名为“上海第七区棉织产业工会”。组织工人多次请愿,要求资方从速复工,均遭资方拒绝。劳资双方关于停厂还是开工的纠纷爆发。

  (二)从“体恤工艰”到“体恤资方”--案发初期上海地方党政的调处

  1.“体恤工艰,酌予救济”

  资方久不复工导致停战后陆续回厂的700多名工人失去生活依靠,工会乃组织工人向市党部、社会局请愿,请求“饬令资方从速开工,并在未开工前,供给工人膳宿”。接到工人请愿书后,市党部、社会局既未派人到厂查看具体情形,也未召集劳资双方调解,只是多次训令资方“体恤工艰,酌予救济”。市党部、社会局的训令并未从原则上说明资方是否有义务发给工人生活费,“体恤工艰,酌予救济”给人一种替工人求情的感觉。既然不是资方的义务,开工厂不是办慈善事业,资方完全可以找理由拒绝。

  果然,这种无原则的训令被资方以无力救济为由加以拒绝。资方当即提出既不能立即开工,也无法救济工人的理由:第一,房屋本已破旧,又遭日本浪人纵火焚毁,以致天雨渗漏造成货物机械破坏,“一二八”事变后,由于该厂被日军占领,厂房、机器更被损坏到无法收拾的地步;第二,由于遭到巨大损失,公司信用顿减,银行钱庄咸生怀疑,对于贷款只收不放,公司资金周转失灵,岌岌不可终日。因此,该厂不但不能恢复工作和救济工人,反要求政府设法救济,使该厂不致破产。《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资方在拒绝救济工人的同时,还把球踢给了政府,请求政府救济自己。

  2.停业手续未办,雇佣关系存在,应当救济工人生活

  党政无原则的训令被资方拒绝后,开始思考原则问题,即劳资关系是否存在,资方是否有义务救济工人?

  6月11日,市政府秘书处召集资方代表做幕后调停,政府接待人员在指责三友社处理此案“既无明白表示,又无相当办法,应当承担引起纠纷的责任”之后,提出该公司不论一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均应明白规定、呈报政府,如确定某一部分不能恢复工作,公司应规定解雇办法,呈请政府核办,在未解决前,所有工人生活费应由公司负责。《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

  市政府对资方的这次训示有两层意思:(1)资方停工或解雇应报告政府,呈请政府核准。(2)公司没有正式办理解雇手续,应当继续承担工人的生活费。

  这次调解的逻辑应当是:在正式办理解雇手续前,劳资关系依然存在,工人生活费应由资方负责。可是,市政府的表态也可以理解为资方有停工或解雇的权力,只要履行了正式手续,政府可以认可其解雇行为。解雇一旦成立,资方就可以停发工人生活费。可见,此时的关键问题是劳资关系是否依然存在。

  此时,三友社劳资双方关于资方是否复工的争执在政府调解时已变成了市政府与三友社关于资方停业解雇是否履行了正式手续、劳资关系是否存在的争执了。从6月15日至23日,资方与上海市政府之间文书往来多次,就公司停业手续是否办清、劳资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应当继续救济工人生活的问题进行了两个回合的争论。

  第一个回合:6月15日至18日。

  6月15日,资方呈文上海市政府,回复市政府6月11日的责难。除了重申经济上的困难使其不能复工外,呈文重在陈述资方在紧急情况下停厂,劳资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资方摆出的理由是:沪战爆发时,工人因恐受日军伤害匆匆逃离工厂,致使厂务无法维持,工厂迫不得已发清存工,宣告停业解散,远道者还酌量给予了回籍川资;3月和5月,资方又登报通告各职工,工厂无法开工,请回籍者不要贸然返沪,以免徒劳跋涉。根据《工厂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工厂因不可抗力停工,工人当时只顾生命安全,情愿弃业解除工作契约,所以雇佣关系已经解除。至于是否应当给予工人生活救济问题,因工厂本身负债已达300多万元,根本无力救济失业工人。《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

  资方的这次呈文也表达了两方面的意思:(1)公司在日军进攻的紧急情况下停工,符合《工厂法》“工厂因不可抗力停工”一款。工厂发清存工,给予部分工人回籍川资,又两次登报申明无法开工,因此,工厂停业解雇行为合法,劳资关系已经解除。(2)从法律上说,劳资关系解除,工厂不必救济工人生活;从事实上说,工厂负债累累,无力救济工人生活。一句话,于情于理,工厂都不能救济工人生活。

  针对资方呈文中停业解雇行为合法的说法,上海市政府于6月18日的批文中予以一一反驳:(1)在三友社未依照法定程序将停业问题报明主管官署、未依法将解雇手续办理清楚以前,该公司“劳资雇佣间之关系自难认为已经断绝”。(2)发放回籍川资问题,据资方陈述,当时是对远道者分别酌给回籍川资,可见当时发放川资时并未普遍同样办理,难以证明资方已履行了解除工作契约的手续。所以,政府不能认同该公司劳资关系已经解除,在劳资关系存在时,资方有义务救济工人临时生活。《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

  《工厂法》第三十条规定:工厂因不可抗力停工一个月以上,纵于工作契约期满前,工厂得终止契约,但必须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前预告。第二十九条规定,工厂除预告终止契约外,还应发给工人预告期间工资之半数。刘明逵、唐玉良:《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七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页。显然在本案中,资方未予以预告,且未按规定照数发给所有工人应得之预告期间工资。因此,政府认为资方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停业解雇手续,政府不能承认劳资关系已经解除,既然劳资关系存在,资方就有义务解决工人生活费。

  在这个回合的较量中,资方显然败北。

  第二个回合:6月22日至23日。

  资方在明知自己理亏的情况下,采取避重就轻的战术。

  6月22日,资方再次呈文市政府,抱怨政府在公司受战祸影响之初不予救济,导致公司迫不得已停厂遣散工人,今政府以公司未正式依法呈报为由拒绝承认其已履行解雇手续,可是,对于究竟应用何种方式方为适当,政府并未明白表示。对于给予工人临时生活救济,资方原则上表示同意,只是要求对“暂时”有所限制,不能毫无期限。《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

  在这个呈文中,资方不再坚持劳资关系不复存在,而是装糊涂,说自己并不明白怎么才算正式履行了解雇手续。既然含糊承认劳资关系存在,资方也不好继续推却发给工人临时生活费的责任,只是恳求政府规定期限。

  面对已经软化的资方,政府在6月23日迅速做出回复。除了重申资方未依法呈报政府、歇业不能予以承认外,并指出根据调查,资方在战事紧张时,只发给几十名工人回籍川资,当然不能说已经履行了解雇手续。何况,解雇全体工人应该在工厂正式宣告全部或一部分歇业并呈明主管官署后始得履行,今该公司未正式宣告歇业并将具体事由呈明,在解雇手续办理清楚以前,政府不能承认该公司的劳资雇佣关系已经断绝。《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

  政府的回复告诉资方何为“履行正式解雇手续”,即必须呈明主管官署后才能正式办理。而该案中,资方既未向政府呈报停业解雇,也没有给全体工人发放解雇金,所以政府不能承认其劳资关系已经解除。

  在这一回合中,政府给不太驯服的资方上了如何依法办事的一课。

  从6月11日至23日,政府与资方的文书往来,使资方接受了劳资关系依然存在、资方有义务救济工人生活的政府主张。在这一阶段的调停中,政府由不讲原则的和事佬变成了原则的坚持者,劳资关系未解除的事实也被资方接受。

  3.体恤资方、兼顾双方,部分复工

  虽然承认了劳资关系依然存在,但政府对工人的复工要求未予以完全支持。6月29日,上海市政府做了部分复工的批示:三友社资方未正式宣告歇业,对工人亦未正式依法履行解雇手续,自应赶速开工。但该公司呈报亏负甚巨,一时不能恢复工作情形属实,为体恤资方和兼顾劳资双方计,姑准该公司就目前情形在可能范围内尽量先恢复一部分工人工作,其余工人由公司设法送杭州分厂暂时安置,若杭州分厂不能全部容纳,剩余工人应依法解雇。《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

  显然,在资方久不开工之后,市政府也不想勉强资方全部开工,采取的是希望双方妥协的调解方式。其调解的语气由“体恤工艰”转变为“体恤资方”,显示政府希望劳资各自让步以达成和解的愿望。可是,市政府的批示遭到了劳资两方的反对。

  一直等待政府处理的劳方在7月4日发布宣言,对市政府的处置表示不满,劳方认为三友社开厂20余年,“历年盈余殊为可观,而沪战中损失甚微,殊不知该资方所称亏负甚巨,以何项事实为依据?社会局查复不详,殊欠公允;现分厂工作仍照常不辍,以总厂之盈余,开杭州之分厂,而将总厂工人弃之不顾,于法理人情,均有不合;而市政府批示,将汰余工人,依法解雇,是不啻予该资方解雇之便利,所缺者一手续之问题耳;即退一步而言,该资方果真亏负,在可能范围,应恢复旧工友之工作,则新旧之分,分厂工友,均在汰余之列,总厂工友,自应有优先复工之权”《七区棉织业工会宣言》,《申报》1932年7月4日。

  工会的宣言除了批驳资方“损失甚巨、无法开工”与事实不符,指责其关闭上海总厂、开设杭州分厂与道理不合外,对政府的批示也做出了“殊欠公允”和“予该资方解雇之便利”的评价,明确指责政府偏袒资方。

  可是,资方并不认为政府的批示对自己有好处。7月9日,资方呈文市政府,对6月29日的批文逐条反驳。关于该厂未正式宣告歇业问题,资方提出,如果该厂发放遣散川资和登报声明均不能算作正式歇业的话,则自政府受理本案以来,公司以口头或文书形式向市政府一再呈明复工绝无希望、请求歇业解雇,应该视为正式手续已经完备。关于局部开工问题,沪厂惨遭日军蹂躏,负创甚深,即使局部开工亦无希望;关于杭厂安置问题,因杭厂大部分系纺纱工作,与沪厂织造工作并不相称,且市况呆滞,现有工人尚难确保,自无法安插沪厂工人。《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

  在发给工人生活费的问题上做出过妥协的资方在开工问题上毫不退让,在此次呈文中,资方完全拒绝了政府解决部分工人工作的要求。

  劳方要求资方重开沪厂,恢复全部工人工作。政府从中斡旋,希望双方各让一步,部分开工,部分工人予以解雇。资方既不愿沪厂开工,也不愿解决部分工人工作。劳方、资方、政府三方的要求都难以达到,调解陷入了僵局,生活无依的劳方无法继续等待。

  (三)“以非常手段,强制开工”--国民党中央的介入

  调解没有任何进展使劳方无法再安静等待,工会一面直接向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上告,一面组织工人赴南京路三友社门市部请愿,导致门市部停业两天。资方以劳方影响营业为由,向社会局呈文,要求停发工人生活费。劳资争议愈演愈烈。

  工会的上告引起了国民党中央的注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接到工会的呈文后,将案件交给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民运会)办理。中央民运会一面下函上海党政机关“妥为调解”,同时令该会驻沪调查员姜豪就地对三友社劳资纠纷做详细调查。

  在中央民运会调查期间,三友社劳方因呼吁无门、请愿无望、求生无路,乃组织绝食团和哭诉团。8月18日起,绝食团开始绝食,哭诉团分赴市党部、市政府、社会局、市商会、市民联合会、纳税华人会、律师公会等各机关公团,哭诉劳资纠纷经过、工人生活断绝之痛苦情形,以寻求各团体的同情和声援。在工人充分展示弱势地位的同时,资方则更加强硬地展示出强者地位,他们停止了临时伙食费的发放,并切断工人生活水源,劳资矛盾更加激化。

  工人绝食引起了国民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上海市市政府难以再坚持超然的态度和立场。8月20日,上海市市长吴铁城派出市政府代表陈克成、社会局代表王先青、公安局代表董致和,偕同总工会代表朱学范赴引翔港三友社工人绝食处视察并劝工人进食;在接见工会请愿代表时,吴铁城市长首次肯定,三友社以数百元之资本而有今日之发达,工人方面确有相当功绩,并指责资方对付劳方的手段太不合人情,表示如果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市政府当有适当裁制。面对不驯服的资方,市政府似乎想以强硬办法使其服从,但究竟采取何种方法,市政府还在斟酌之中。

  在上海市政府犹豫不决之时,由于担心劳资纠纷被“不稳分子从中煽惑,使千余爱好和平之纯良工人”“越轨”,国民党中央决定对资方采取强硬措施,迫其复工。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8月22日,中央民运会派该会工人科科长伍仲衡及张剑白到沪,偕同驻沪调查员姜豪慰问绝食工友,并向绝食工友表示:“中央方面对于三友实业社此次之劳资纠纷,无论在人情的立场或法的立场,均认为资方毫无理由。因开厂须向政府注册,关厂亦应在事前向政府声请核准,核准与否,当视情形为断。该社扩充杭州分厂,上海总厂当无停闭之可能。倘使此千余工人失业,社会势增恐慌,故中央方面,已于两星期前命令上海市政府及市党部,强制该资方急速复工。余(伍自称)于抵沪后,已于今日急电中央,请再命令上海党政机关从速强制执行。”《三友厂工潮 市府决付仲裁》,《申报》1932年8月23日。

  果如伍仲衡所言,8月24日,中央民运会致电上海市党部和市政府(养电),“三友实业社延不开工,工友绝食,情状甚惨,务恳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在未复工前,关于工人伙食,须充分接济”。25日,实业部也致电上海市社会局(漾电),“请严饬该资方从速复工,在未开工前,供给工友伙食费用,俾维目前生活”。《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与此同时,实业部驻沪保工科科长张铁君在回答大公社记者提问时表示:“三友社资方所持停厂理由并不充分,盖该厂创办之初,资本极小,以后逐年扩充,得获现今之规模,无论其是否纯由红利或添招外股之资本扩充者,在此偌大数量之资本内,至少亦混有工人之血汗汁,今因稍受挫折,即置数千工人之生计于不顾,与事实人情,均属残酷。现调解既已无望,只有政府以非常手段,采有效之强制仲裁方法。”《市府定期仲裁三友厂工潮》,《申报》1932年8月26日。

  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和实业部致上海市党政机关的电文及二机关驻沪代表的谈话在各报章发表后,迅速激起了上海资本家阶级的强烈不满,导致整个上海资本家阶级指责国民党中央违法,并造成劳资两个阶级激烈对抗。由于本文重在阐释国民党政府对三友社劳资争议的处理,故对国民党中央与资产阶级的论战及劳资两个阶级的论战从略。

  在三友社劳资纠纷有可能激化成劳资两个阶级的对抗,并可能使国民党政府也成为争议一方的危险时刻,上海市政府乃于8月31日进行仲裁,在资方缺席的情况下,上海市政府做出缺席仲裁决议:“三友实业社引翔港厂应于三个月内,恢复一部分工作,以能容纳原有工人五分之一为最低限度,在未恢复前,由该社依照原给数额比例发给工人伙食费,其余工人,得照原约解雇。但沪厂杭厂添雇工人时,应就解雇工人,尽先雇用。”《市府发表三友厂纠纷裁决书》,《申报》1932年9月2日。

  虽然仲裁结果与劳方所期望的相去甚远,但工会还是发表宣言表示:“为仰体政府善意调解之苦心,并维护国家法令之尊严、政府之威信,与夫谅解资方之困难,及地方公众之安宁计,故愿诚意的忍痛接受。”《三友厂纠纷裁决后》,《申报》1932年9月3日。得到照顾的资方却在接到仲裁书后,以该项裁决“于法律上显失公平原则,于事实上尤多窒碍难行”《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为由,提出异议,一方面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上诉,一方面拒绝继续支付工人生活费。

  依据1930年修订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此时政府的仲裁为任意仲裁,资方可以声明不服,政府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资方利用法律的漏洞成功地将争议拖延下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对资方无可奈何的结局重新激起劳方的极端行为,9月15日,三友社缝纫部工人蔡锡卿因工厂久不开工、家中生活无以为继,顿生厌世之念,服毒自杀,抢救无效死亡。9月17日,洪家炳等24人也因仲裁决议难以执行再次绝食。《三友厂工人昨又绝食》,《申报》1932年9月18日。

  劳资争议再次趋于紧张。鉴于任意仲裁给资方拖延时日提供了借口,上海市市长吴铁城建议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9月27日,修订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改任意仲裁为强制仲裁。此时,资方事实上已没有拒绝开工的借口了,但它还是继续向上海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上诉,成功地将劳资争议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民事官司。

  1932年8月,国民党中央介入三友社劳资争议,出于防范工人运动、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的考虑,国民党中央试图以政府强制的方式,迫使资方开工。令国民党政府始料未及的是,中央的命令和市政府的仲裁均未达到强迫开工的目的,反而遭遇资方处理不公的指责。案子进入绵绵无绝期的法院审判阶段。

  (四)付一月工资,劳资关系解除--案件的最终结局

  上海地方政府仲裁后,1932年9月4日,工会呈文政府,请求严厉执行裁决,可得到的答复却是“资方已提出上诉,事关司法,中央虽有养电,亦属无法办理”《申报》1932年9月5日、9月8日。

  由于此时的仲裁属任意仲裁,不服的一方可以上诉法院,劳资争议转入法律程序。9月22日,上海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三友社请法院废弃上海地方政府仲裁决议,判决准予资方解雇所有工人。10月2日,上海地方法院驳回资方上诉,否定资方“工厂停业、已经履行解雇手续”的说法,其判决内容如下:

  “工厂法施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厂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或停工在一月以上时,应事先呈报主管官署。原告停工时未呈报主管官署上海市政府,其登报启事仅云时局危险停止工作,事后且经呈请市政府及社会局维持实业,给予救济。是该厂不得谓歇业或休业,其停工亦系迫于一时之状态。……登报声明只言离职者勿来申……未尝声明就离厂情形不一致之全体工人如何依法终止雇佣关系,可见,工人虽离厂,但未正式解雇。”《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

  至于是否复工的问题,法院认为“政府命令复工,不属司法职权范围之内”。

  接到上海地方法院的判决后,资方继续上告至江苏高等法院。可是,此时修订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已经颁布,根据新法,地方政府的仲裁属强制仲裁,资方不得声明不服。显然,资方此时上告是违背法律的。可是,江苏高等法院还是受理了资方的上诉。

  在资方上诉的同时,劳方也依法请求上海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政府的仲裁决议,可是,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应。失望的工会只得再次请求市党部的支持,市党部将劳方的请求转呈国民党中央,中央民运会乃函电国民政府,令司法院转饬江苏高等法院不得受理资方的上诉。《申报》1932年10月14日,1933年1月12日。

  1933年1月11日,江苏高等法院驳回资方的上诉,与上海地方法院只证明资方没有履行解雇手续不同,江苏高等法院不仅驳回了资方已经履行解雇手续之说,且认为其已没有解雇之权,应切实履行仲裁决议。其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此次引翔港工厂停工,虽因战事仓促,不可抗力,依法要不能即可认为有免除预告之义务。……资方几次登报都只声明停工,并未声明歇业解雇,自不能视为预告。依现行《民法》,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权即行消灭。(《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劳资争议处理法》已修正(1932年9月27日颁布施行),该法第七条第一项载,争议人对于仲裁委员会之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其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修正公布前发生之争议,尚未解决者,得依本法处理之。”《三友厂劳资讼案苏高法院判决书原文》,《申报》1933年1月11日。

  可是,资方依然坚持上诉,1933年1月14日,资方再次上诉至南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竟不顾训令,接收了资方诉状。

  此时,新颁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维持强制仲裁,江苏高等法院也驳回了资方的上诉,政府事实上完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命令资方部分开工了。可是,上海地方政府并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而是要求劳方向上海地方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4月13日,最高法院也驳回三友社的上诉。此时,三友社已完全败诉,似乎不得不开工了,甚至在5月召开了股东会,商量开工事宜,还通过了“筹集恢复引翔港工厂基金,拟另招特别股本国币五十万元,以两个月为招股期限”的提案。《三友社股东会记》,《申报》1933年5月17日。可是,由于上海地方法院在开庭执行时,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致使资方继续采取拖延的战术。

  开第6次执行庭时,承审推事竟擅自变更仲裁决议,引起工方反对,派代表去南京请愿。到10月24日开第12次执行庭时,以和解既告绝望,并因该资方总公司地处公共租界,决定解雇部分工人,解雇金为75095元,先行嘱托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协助执行。特一法院据函后,即于11月17日开庭执行,法院谕令资方代理律师转达公司,于10日内将解雇金如数缴纳,否则即行查封(该公司)。《三友讼案累年未决特一法院协助执行》,《申报》1933年11月19日。特一法院的强硬立场引起了资方的恐慌,它在将部分解雇金缴呈上海地方法院的同时,致函上海市总商会,重述自己不能复工,也不能按仲裁决议发放解雇金的原因,特别是对特一法院严厉追缴解雇金的做法表示出万难服从、意图抗争到底的决心:

  “遵谕缴款,实无资可缴,不遵则被查封,诚所谓进退失据,莫知所从……只有谨依法定期限,声明不服,提起抗告,以图最后之救济……倘法院固执执行,则敝公司幸存之杭厂,亦将被迫停办……陷于破产地位,无异予国货以重大打击……”《市商会函特区法院请郑重办理三友案》,《申报》1933年11月24日。

  三友社将特一法院强迫其缴资的做法上升到“予国货以重大打击”的高度引起了整个资本家阶级的恐慌,使他们产生了兔死狐悲之感,南京路商界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等资方团体纷纷致电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实业部及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呼吁不能对资方采取强硬措施,“如此劳资解雇办法之恶例一开,全体国货工厂之后患,又将伊于胡底,唇亡齿寒,兔死狐悲”《南京路市民会注意三友社事件》,《申报》1933年11月26日。

  资方的顽抗和上海资本家团体对三友社的支持,使得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只得宣布暂停执行。

  资方的顽抗、政府的投鼠忌器,最终迫使劳方放弃了大多数权益。1933年12月29日,该案在沪上名人杜月笙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工人声明放弃《上海市劳资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载明之复工权、伙食费及原约之解雇费,资方付给劳方一个月工资,劳资关系即行解除。《三友实业社制造厂劳资纠纷文件》,上海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Q199-38-57.持续两年的劳资争议最终以劳方的妥协退让告终。

  (五)对该案的反思

  (1)维护政府权威是政府调处争议的出发点,也是劳方应对争议的重要手段。

  1927年4月,国民党血腥镇压了曾经的同盟者--中国共产党,并以武力平息了风起云涌的国内工人运动,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但依靠武力镇压上台的国民党政府一直面临统治权威不够的问题。为建立起政府与民众之间权威与服从的关系,国民党试图以一种不偏不倚的姿态凌驾于民众利益纷争之上,将自己打扮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就城市社会而言,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公平处理劳资争议,让劳资双方都接受国民党的统治并认同其权威,是以城市为统治中心的国民党政府希望达到的重要目标。

  为达到此目标,国民党在制定劳动法规时特别注意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就与本案相关的《劳资争议处理法》而言,该法将劳资争议的调处分调解和仲裁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赋予主管行政官署代表领导权:

  “主管行政官署于劳资争议发生时,经争议当事者一方或双方之声请,应召集调解委员会调解之。如主管行政官署认为有付调解之必要,虽无当事者之声请,亦同。”

  “劳资争议事件调解不成立时,经争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之声请,应付仲裁委员会仲裁。”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上海特别市罢工停业统计(民国十八年)》,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137-138页。

  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都由劳方代表、资方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但政府主管部门代表都居领导地位:

  调解委员会置委员五人或七人,以左列代表组织之:(一)行政官署派代表一人或三人,(二)争议当事者双方各派代表二人。

  调解委员会人选确定后,行政官署应从速召集开会,并以行政官署所派代表为主席。

  仲裁委员会置委员五人,以左列人员组织之:(一)省政府或该管市县政府派代表一人,(二)省党部或该管县市党部派代表一人,(三)地方法院派代表一人,(四)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之劳方及资方代表各一人。

  仲裁委员会由省政府或该管县市政府召集之,以召集机关之代表为主席。刘明逵、唐玉良:《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八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144页。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在劳资争议调处中的主导权,其目的在于将劳资关系纳入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防止劳资争议失控导致社会失序。事实上,自《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后,大多数劳资争议案件都在政府的调解和行政处分下得到解决,以上海为例,1928年经政府处理的案件占44.72%,1929年增至55.32%,1930年更增至92.92%,根据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编的《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第11页相关数据统计得出。政府似乎越来越具有权威。

  在三友社停厂纠纷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直是案件的主要调处者,对程序的合法性和长官意志的维护一直是他们较为关注的问题。

  从上文调处过程的细节梳理中可以发现,本案的核心争执在于沪厂应否开工--劳方要求迅速开工,资方坚持停厂解雇。但1932年6月11日市政府秘书处与资方的谈话表明,政府更关心资方停厂解雇的程序是否合法,对是否全部开工并不十分关心。此后,政府与资方就停厂是否合法进行了长久的争论。从上海市政府、上海市社会局到上海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南京最高法院,政府各部门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调处,其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停厂解雇应呈明主管官署核准方为合法,报纸声明、发清存工、酌给川资均不能作为劳资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政府各部门的表态和法院的判决,可以理解为政府处理争议事件的着眼点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权威,对于事情的是非曲直并不十分热心。

  作为本次争议中的弱势一方,劳方一直试图以法律遵循者与政府权威维护者的面目出现,并试图通过指责资方蔑视法规、挑战政府权威,来赢取政府的同情与支持。

  1932年6月,资方拆运沪厂机件准备运往杭厂,被工人发现,全体工会会员出动加以阻止,与厂方发生冲突,资方向租界巡捕房求助,租界巡捕逮捕工人数名。对于资方请租界警察出面的做法,劳方当即指责为“漠视华界警权,诳报租界捕房,倒行逆施,不顾国体”《三友社工友之呼吁》,《申报》1932年6月7日。将资方的做法提升到不顾国家主权、漠视中国政府职能机关的高度,在反帝空气较为浓厚的近代中国,无疑能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共鸣。

  8月29日,市政府仲裁后,在资方不服仲裁继续上告的同时,劳方虽认为“裁决主文与本会所期望者相差尚远”,但仍表示忍痛接受,在说明其接受理由时特别强调对政府权威的维护:“为仰体政府善意调解之苦心,并维护国家法令之尊严、政府之威信,与夫谅解资方之困难,及地方公众之安宁计,故愿诚意的忍痛接受,以尽我人民服从政府之义务,使此项延宕已久之纠纷,得告终止。”《三友厂纠纷裁决后》,《申报》1932年9月3日。

  在资方既不执行仲裁决议,又停发工人伙食费,政府也无计可施之时,工会只得以资方负隅顽抗可能导致政府威信扫地相激,希望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保证仲裁决议的执行:“资方不服仲裁、停付伙食费)非特属会千余工友,痛遭摧残,而对于中央民运会养电,国府实业部漾电,及钧府第一四二号批示,置于何地?今者本案纠纷既无解决之期,伙食费用又停止。噫!工友之生命固不足惜,恐政府威信,从兹扫地矣。”《七区棉织业工会呈请吴市长紧急处置》,《申报》1932年9月11日。

  劳方一再强调拥护政府、维护政府权威,甚至不惜以政府不强制执行决议将会导致其威信扫地相威胁,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方赢取政府同情与支持的重要手段。而在本案中,既无经济地位,又无政治地位的劳方能够与资方争执将近两年,与其拿政府权威说事密切相关。

  (2)国民党中央和南京国民政府试图以强制的方式解决争端,却招致上海资本家集团的集体反对,中央权威严重受损。

  1932年8月,由于担心工人绝食会引起社会动荡,国民党中央试图以强制的方式令资方开工,可国民党中央和实业部的表态不但没有使事态缓和,反而被资本家集团攻击为“违法”。

  8月28日,上海40多家公司的资方、中华国货维持会等资本家集团在各报端发表宣言,并联名通电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各院部,指责中央民运会“养电”既违反《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又违背中央维护实业的诺言:“养电有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等语,查《约法》第三十七条,人民得自由营业,在法律上为绝对私权,强迫开工,不但违反约法精神,且开世界未有之恶例。”因为“查《约法》,只有‘营业违法,勒令停闭’明文,未闻有强迫开工规定”,更何况,“我国实业甫在萌芽,四五年来,政府已三令五申,宣言维护,今事实适得其反”。因此,商界同仁“疑惧更深”,只好求诸舆论,劝导政府以合法正当的手段解决纠纷。如果政府不遵守法律,造成的结果将是“人民自由营业权,无从取得保障,即以后国家信用,亦将连带失其尊严”。这种局面对国家的影响远远大于商界,“在同人工业界之立场,充其量不过牺牲现有之一切,抛弃数十年来心血之经营,举而付诸一掷,而国家以后之生产、国民之生计,又将何人负其艰巨?此则仍应请我党国当局,权衡轻重,查明该养电是否抵触约法精神,同时并请加以纠正”。《民运会养电之反响》,《申报》1932年8月28日。

  资方的指责引起了国民党中央的震怒。8月30日,国民党中央以各资方团体“不依法定程序,遽登报宣言,公然指摘,殊属目无法纪”为由,致电上海市政府(卅电),要求对资方的行为设法制止,“以杜嚣张之习”。同时,国民党中央又将此电文交中央通讯社公开发表,以回应资方对中央的责难。该电文首先指出,中央“绝不能专循厂方增累利润之片面企求,而置多数工人之生死于不顾”,为维护“本党立场与民生主义之最高原则”,不得不训令上海地方政府“以非常手段,强制开工”。接着驳斥资方对政府违反《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指责,“约法》非为保障绝对私权而订定,其许人民得营业自由,然自有不得自由者在”。资方假借《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为护符,妄图“使剥削可以无厌,杀人不见流血”,“是亵渎《约法》之尊严,反背革命之意义”。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35页。

  国民党中央的卅电引起了资方更大规模的反击,上海64家工厂联名在各大报纸发表宣言,六大资本家团体致电中央党部,反击中央民运会卅电,再次指责国民党中央不遵循法制,必然导致社会混乱。

  他们在电文中指责中央民运会要吴市长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实质是违反法律,侵犯资方财产自由,而且政府不依法办事,必然会造成社会混乱。“政府如舍弃其法定之仲裁程序而诉诸非常手段,则资方劳方,亦可舍弃其声请仲裁之法定程序,而各出其非常手段,以谋胜利,是益增事态之严重,非纳民于轨物。”因此,政府“欲谋劳资之相安,须先尊崇法治,欲尊崇法治,必排斥法律以外所用之一切非常手段”,“法行自上,必领导民众之机关,先能尊崇法治,然后法令不成为具文”,若“不导民以循律守法,而代以非常手段”,则社会必然混乱。《民运会卅电之反响》,《申报》1932年9月11日。

  在三友社劳资争议迁延不决之时,国民党中央本想以中央的权威和强硬的态度迫使资方屈服,未曾想“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的批示遭到了资本家集团的全体反对,被资方指责为违法和自食其言。而其“卅电”对资方“公然指摘,殊属目无法纪”的指责,招来了资方更强烈的批评,资方甚至指责中央不尊崇法制、不导民循律守法,必然导致社会混乱。国民党中央由劳资争议的处理者变成了受资方指责的争议一方,甚至陷入了与资方展开论争以维护自己形象的尴尬境地,中央的权威受到了猛烈冲击。此外,从当时双方论争的情况看,资方论证有理有据,而国民党中央却给人理屈词穷之感。因此,在资方第二次指责国民党中央有法不依、制造社会混乱之时,国民党中央虽然非常气恼,也只好放弃了与资方进行第三轮公开论战。

  在上海市政府进行了仲裁,资方拒绝履行仲裁决议,而是向法院提起上诉拖延时日,劳方再次绝食甚至有人自杀,事态又趋严重之时,筹备中的上海总工会致电中央民运会,要求“采用严厉的革命手段,予以紧急处置,迅予电饬沪市府严厉执行”《三友社案裁决后资方正式声明异议》,《申报》1932年9月6日。可是,国民党中央并未像上次一样积极行动,而是要求国民政府颁布了修订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试图通过法律的强制来达到使资方驯服的目的。国民党中央的举措似乎表明,他们接受了资方对其“违法”的指责,为重新树立自己的权威,他们试图重塑依法办事的形象。

  (3)上海地方政府试图以不偏不倚的姿态调停劳资争议,但其效率低下、政策游离不定,终遭遇劳资双方指责。

  《劳资争议处理法》为劳资争议的调处设置了一套运行机制。根据这一机制,劳资争议发生后,劳资双方或一方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调解申请,行政官署在接到申请书后应立即向劳资双方发出组建劳资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应在2~7日内对劳资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争议的具体事情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调解委员会应于2日内做出调解决定,调解决定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调解决定做出后于2日内送达劳资双方。劳资双方或一方可以对调解决定表示异议并申请仲裁,当争议事件重大、迁延时间在1个月以上时,即使没有争议双方或一方的申请,行政官署也可以召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劳资争议处理法》,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上海特别市罢工停业统计(民国十八年)》,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137-142页。

  笔者根据这一套运行机制推算了一下,在地方政府介入后,一次劳资争议经过调解与仲裁两个完整程序大约需要12~52日。可是,法规设想最多不到两个月就必须解决的问题在三友社劳资争议中却拖了19个月。地方政府办事效率的低下和政策的游离表现得淋漓尽致。

  上文对调处过程的梳理显示,在复工争议发生之初,工人的复工请愿只得到了党政机关向资方所做的“体恤工艰,酌予救济”的劝导,上海市党部和上海市政府都没有从原则上、法律上判断资方应否开工,而是以求情的方式劝导资方,资方也只是以施舍者的身份给予工人临时生活费,对于沪厂开工这样的原则性问题,资方断然拒绝。

  在无原则的劝导失效后,政府才开始关心原则性问题,但6月11日市政府秘书处与资方的谈话表明,政府更关心资方停厂解雇的程序是否合法,对是否全部开工并不十分关心。政府的这种态度,使得资方下一步的争议策略与重心转向了对停厂合法性的论证。政府和资方就何谓办理正式解雇手续文书往来,争执激烈,政府一再强调资方停厂解雇应呈明主管官署核准方为合法,似乎表明地方政府重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权威,对于迫使资方向劳方让步、让失业工人复工并不十分热心。所以,就有6月29日部分复工、其余工人解雇的政府批示。不料政府对资方的宽容既没有得到资方的回报,又引起了劳方“殊欠公允”的指责。至此,政府的调解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就,反使事态向复杂化方向发展,政府本身从开始被资方视为争执的一方发展到遭遇劳资双方的指责。

  地方政府调解无力,既使劳方因失望而向南京国民政府求助,也使资方更加有恃无恐。7月16日劳方到三友社门市部请愿后,资方干脆停止发给工人生活费,社会局竟然开始与资方就伙食费的发放问题讨价还价,并同意了资方减少发放生活费的要求。由此可以推知,社会局对调解要达到的目标没有预设,只是随波逐流,调解的任意性非常强。

  在工人绝食、国民党中央下发训令,事态向更严重方向发展的时候,上海市政府才不得不结束软弱的调解而进行仲裁,但其仲裁决议显然与中央的要求不一致,市政府并没有因中央的压力而放弃创造自己不偏不倚形象的努力。可是,资方对政府的仲裁并不买账,接到仲裁书后即向法院上诉。

  在资方提起上诉、劳方再次请愿之时,筋疲力尽的地方政府似乎很希望从这次争议中摆脱出来,但他打出的旗号却是依法办事。9月5日,面对劳方的请愿,市政府以“资方提出上诉,事关司法,中央虽有养电,亦属无法办理”为借口加以拒绝。《三友厂工方请求紧急处置》,《申报》1932年9月8日。

  9月27日,修订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此时地方政府的仲裁决议书具有最后效力,可是,地方政府还是没有训令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是任由资方不停上诉,使劳资争议在资方的上诉中又拖延了半年多的时间。1933年4月14日,南京最高法院驳回资方的上诉,资方似乎再也没有拖延的机会了。可是,上海地方法院却连开12次执行庭,也未就仲裁决议如何执行做出决断。最后,竟使该案在青帮首领杜月笙的调解下,以劳方放弃诸项权利为代价平息。一直对政府寄予厚望、一直坚持在合法范围内抗争的劳方最后被政府出卖了。

  虽然我们今天很难追寻到劳方放弃诸项权利时的真实心情,但他们苦苦抗争近两年,最后的结果却是完全屈从了资方的意愿,他们似乎完全有理由怀疑政府调停的真实意图--究竟是维护民众利益还是维护政府权威?

  二、国家利益抑或民众利益:1927年上海英美烟厂罢工

  英美烟公司是英美资本垄断烟草业的国际托拉斯组织,由美国烟草公司、英国帝国烟草公司等六大烟草公司共同出资3000万美元(约600万镑)于1902年合并组建。公司总部设于伦敦,分支机构遍布世界60多个国家。公司成立当年即进入中国并大肆扩张,到抗日战争前夕,它已在中国各地设立了11个卷烟厂、6个烤烟厂、6个印刷厂、1个包装材料厂和1个机械厂,操纵了中国卷烟业产供销各个环节。英美烟公司以不平等条约为护符,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托拉斯管理模式,迅速控制了中国卷烟市场,到1925年,驻华英美烟公司的卷烟销售量已占中国卷烟销售量的70%~80%。尽管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运动曾使英美烟公司的营业受到打击,但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十几年里,他的年销售量也一直保持在中国卷烟年销售量的60%左右。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前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6页。

  上海在英美烟公司的卷烟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公司成立当年即进入上海,接收原美国烟草公司所属的浦东烟厂,将其改名为英美烟公司浦东厂(后称英美烟一厂)。1914年,公司在浦东陆家嘴开设英美烟二厂,1919年英美烟公司董事联袂来华,在上海苏州路设立驻华英美烟有限公司总部,统管英美烟公司在华生产及经营业务,1925年又在上海韬朋路(今通北路)开设英美烟三厂。英美烟公司在上海的这三个卷烟厂的规模都很大,每个厂的工人数量都超过3000人。

  1927年10月,英美烟公司在上海的三家卷烟厂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罢工,历时110天,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持续时间最久的一场罢工。和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相比,政府在这次罢工中的表现明显不同,他不再仅仅承担调停者的角色,而是以劳方利益、民族利益维护者的身份出现,想方设法延长罢工,国民政府领导人甚至直接以劳方代表的名义与资方谈判。政府为什么会有如此表现?这与政府试图以罢工逼迫公司认同卷烟统税改革密切相关。

  (一)烟草统税改革与英美烟公司的抵制

  1927年4月,国民党在南京建立新政权。为树立新政府的形象,也为了解决新政府的财政困难,南京政府宣称要实行关税自主。1927年6月,南京政府决定将卷烟税统一为50%,并据此制定了《国民政府财政部卷烟统税暂行章程》。沈云龙:《中国近代史料丛刊三编》第44辑《烟酒税史》(上),台湾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第9页。该章程一出,立即遭到了英美烟公司的反对,公司甚至在英国总领事巴顿爵士的指示下拟订了挫败中国税务官的“作战计划”,指示其工厂和仓库的全体外国人,不得让任何中国税务官入内,必要时寻求军警帮助,逃避出厂纳税。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二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59页。公司之所以对中国政府的新税收政策如此反对,源于该公司自晚清时期至北洋政府时期,一直以各种手段抵抗中国各级政府的加税政策,且基本取得成功,保证了该公司20多年的低税特权。清末,该公司的香烟税率仅为0.3%~0.5%,而中国民族烟厂的各种税负达到了近10%;北洋政府时期,英美烟公司通过与北洋政府的一再交涉,最终迫使北洋政府无法按既定计划征收公司的消费税,致使英美烟公司在中国享受着全世界最低的香烟税率,税率仅为2.5%~3.0%。王志军:《论英美烟公司与旧中国的“协定烟税”》,《许昌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此次面临南京政府的加税,英美烟公司又准备如法炮制。在试图阻止中国官员进入厂区的同时,公司又试图通过停办工厂,将工人抛向社会引起社会恐慌以迫使中国政府就范。1927年7月26日,英美烟公司突然以“捐税过巨,煤源缺乏”为由,宣告一二两厂停工两个月,造成9000多名工人失业。《英美停工后工人要求条件》,《申报》1927年7月27日。公司的停产确实造成了工人的恐慌,工会立即呈文南京国民政府、上海特别市政府、国民革命军东路军前线政治部、外交后援会、劳资调节会、上海特别市党部、工统会委员会等机关,请求他们出面帮助工人要回储蓄金。根据1922年订定的储蓄金办法,凡在公司工作满6个月以上者,公司每月按其工资的5%为其存一份储蓄金,工作满5年而没有过失的工人在期满时可以拿到其名下双倍的储蓄金。到1927年9月30日,5年期满,平均每名工人名下约有储蓄金50元,加倍就是每人100元,可此时公司宣布“停办两月,储蓄金暂存厂方,不容结算”《申报》1927年7月28日、8月2日。工业中心上海突增近万名失业工人,造成人心惶惶的局面,对立足未稳的上海市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无疑是一个严重隐患。在工统会的指导下,英美烟厂工会提出了对付厂方的办法:“请上海总商会劝上海各商于本会未接到厂方圆满答复以前,一致不卖该厂出品;呈请南京国民政府通令国内各商,于本案未解决以前,不卖该厂出品。”《英美烟厂停业后之呈请交涉》,《申报》1927年8月2日。由于害怕遭到中国人“抵货运动”的打击,英美烟公司不得不于8月15日重新开厂复工。《英美烟公司昨日复工》,《申报》1927年8月16日。

  以停工迫使中国政府收回成命的计划破产后,英美烟公司转而开始与南京国民政府展开谈判,商讨烟草统税问题。1927年9月9日,公司致函南京军事委员会,同意将一切进口香烟和雪茄的税率提高到27.5%,条件是缴完此税后,免除其他一切捐税。9月底,公司又派人拜会了南京政府外交部部长伍朝枢和财政部部长孙科,重提9月9日的建议,而且同意从1928年1月1日起,将税率再提高2.5%。他们甚至强调,如果南京政府接受其建议,就能得到政治上和财政上的双重利益。政治上,他们保证租界内出售的一切烟草制品也交付捐税,使南京政府的权力扩展至租界;财政上,公司可先行认购50万元税票,以解决财政部的资金困难。公司的劝说取得了成功,1927年10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根据英美烟公司的建议修订的《捐税条例》,对在中国本土生产的香烟征收20%的统税,进口香烟在此基础上加征5%的海关税和2.5%的子口税。10月6日,英美烟公司准备预购50万元税票。可是,正当英美烟公司与中国代表就预购税票问题进行谈判时,英国驻上海领事打来电话,反对南京国民政府“不付税就不得在中国销售进口香烟的限制”,指责协议中缺少条文保护在条约规定的各通商口岸和租界征税的原则,反对从1928年1月1日起增付税款2.5%的条文,认为它“超越了各项条约规定的那些原则,超过了1925年关税会议上对烟草制品规定的临时税率”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二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60-865页。

  英国总领事的干预使英美烟公司与南京国民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成为一纸空文。正在双方尴尬之时,英美烟公司上海各厂罢工,给了中国政府一个较好的机会,或许是为了泄愤,或许是希望以工人的力量迫使英美烟公司履行已经谈好的条件,中国政府不遗余力地支持罢工,并将这一场经济性质的罢工尽量引向民族主义的范畴。

  (二)罢工的缘起和发展

  1927年9月英美烟厂罢工的直接原因是厂方未平等增加工资。英美烟厂原定每6个月给工人增加一次工资,可是1927年9月第二厂在调整工资时,给进厂仅1个多月的新工人增加了工资,而进厂很久未获增资机会的老工人却不在增资行列。厂方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引起了工人的不满,9月30日,第一厂叶子间工人首先罢工,并拥到第二厂叶子间进行宣传,得到第二厂叶子间工人的响应。一二两厂叶子间工人罢工,齐赴工会,要求工会出面向厂方交涉,给工人以平等待遇。《英美烟厂叶子间发生工潮》,《申报》1927年10月2日。

  和当时大多数卷烟厂一样,英美烟厂也包括三个主要生产部门:烟叶部、卷烟部和包装部。烟叶部主要由叶子间的女工(负责手工抽梗、理好烟叶)构成,另外还有一些男工从事烟叶的熏蒸、切割、烘干和香料添加。卷烟部主要由男工构成,负责将叶子间送来的烟丝用机器生产成烟卷。包装部负责将香烟装成盒或听,这一工作主要由锡包间的女工完成,另有少部分男工,他们用机器生产包装用品。除以上三个生产部门外,英美烟厂还有一个机器间(俗称“铜匠间”),负责修理全厂的机器设备,由有技术的男工组成。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一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2-224页。

  叶子间的工作条件是最糟糕的,工人们负责将烟叶中间的筋抽掉,由于不停地工作,工人们手上都起了泡。为了保证烟叶不破碎,厂方规定叶子间维持高温高湿,湿度维持在80度以上,还用喷雾风扇喷水汀或水汽。工人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苦不堪言,夏天高温高湿,操作片刻便汗流浃背,周身沾满了烟末、烟灰,连流出的汗、吐出的痰都是黄色的。冬天车间与外界的温差太大,加上空气中烟灰的刺激,工人极易患感冒或关节炎,且常因无力治疗或害怕被厂方开除,拖成鼻炎、慢性支气管炎甚至肺病。因此,叶子间的工人把他们这种杂乱、肮脏环境下的劳动称为“垃圾生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三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51-1052页。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从事又脏又累超体力工作的叶子间工人具有较强的罢工倾向,英美烟厂不少罢工都是首先从叶子间开始的。9月30日的这次罢工也不例外,由叶子间开始,迅速蔓延全厂。工人罢工后便涌向工会,要求其出面同资方交涉。

  英美烟厂在1921年7月罢工后曾成立过一个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领导建立的第一个现代产业工会,其办事处设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刘明逵、唐玉良:《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五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1922年6月,在组建英美烟厂工会中起关键作用的共产党员李启汉被捕,英美烟厂工会也被勒令停止活动。不久,该工会又在浦东纺织工会(共产党组建的另一个产业工会)内以“烟草工人俱乐部”的名义恢复活动,但9月纺织工会被军阀封闭,烟草工会失去了活动场所。11月,日华纱厂工人和英美烟厂工人联合举行罢工,要求工会启封,最后均以失败告终,不仅恢复工会的目的没有达到,厂方还开除了烟草工人俱乐部代表叶兴等41人,工人被迫无条件复工。上海卷烟一厂宣传部:《战斗的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页;刘明逵、唐玉良《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五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613页。此后英美烟厂工会旋起旋落,直到1927年3月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才成立了一个持续时间较长、较有影响力的工会,该工会以李长贵为首,李长贵具有共产党员身份,但“四一二”事变以后,他的态度有所转变。1927年6月5日,英美烟厂工会在国民党“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改进工人生活条件,发展卷烟产业,推动国民革命”的训令下重组。李长贵仍为工会主任,但委员中增加了两个帮会分子--顾若峰、陈培德。[美]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刘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211页。这个改组的工会后来成为名噪一时的上海“七大工会”之一。

  在工人的要求下,英美烟厂工会立即呈文工统会和劳资调节委员会,请其出面调解。这两个机构是当时政府明令管理劳工团体和调解劳资争议的部门:成立于“四一二”事变后受国民党军方控制的工统会被授予“指挥和监督上海各工会一切行动”的权力;成立于1927年8月,由党部、政府和劳方、资方各派代表组成的劳资调节委员会则承担着调解上海市内一切劳资纠纷的重任,“市区内劳资纠纷事件,不能自行解决时,得令劳资双方各推代表一人至二人,来会(指劳资调节委员会)报告情由,听候调处”。《申报》1927年4月17日、8月3日。

  接到英美烟厂工会报告后,工统会、劳资调节委员会只是对该厂大班进行了口头调解,不过,这种调解似乎未起作用。在主管机关调解的同时,英美烟厂工会成功地将罢工范围扩大,10月3日和4日,罢工由叶子间迅速扩展到其他车间,一二两厂全部停产。《申报》1927年10月4日、5日。

  (三)政府的介入和谈判的决裂

  烟厂工人的罢工给中国政府提供了向英国领事和英美烟公司施压的好机会,政府各部门陆续投入罢工的支持者行列,成功地扩大了罢工影响,将一场劳资纠纷发展为中国政府和民间联合行动反对帝国主义者不遵守中国税收政策的活动,使罢工具有更多的民族意义。

  劳资调节委员会在对厂方大班进行了一次不成功的口头调解之后,未再继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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