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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资争议调处机制

  国民党初掌上海政权时,上海政局混乱,劳资关系也呈现出混乱和无法可依的局面。随着共产党被镇压和上海总工会的解散,资本家急于废除1925-1927年工人运动高潮时期签订的有损资方利益的劳资契约。经历“四一二”事变之后短暂的沉寂,1927年8月,上海的劳资冲突重新高涨。忙于重建经济中心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国民党政府相继组织了一些劳资争议调解机构,颁布了一些规范劳资关系的临时性法规。可是,在资本家资助下夺得政权的国民党政府此时过分强调维护资方的利益,因此,其调解劳资冲突的成效不佳,不但未能缓和劳资冲突,反而使劳资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局面非常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928年以后,国民党政府重新思考平衡劳资关系的问题,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力图将劳资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国民党的努力是否得到了回报?劳资争议调处机制是否建立?其运行情况如何?本书试图通过考察上海劳资争议调处实践来对以上问题做出回答。

  一、劳资争议调处机制的建立

  “四一二”事件是一场蓄谋已久的政治事变,其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虽已成定论,但事变最初的表现却是蒋介石利用帮会的力量对总工会和工人纠察队发起攻击,当时的舆论也将这一事件称为“工人纠察队缴械事件”或“蒋军解散沪总工会事件”。《淞沪工人纠察队昨均被缴械》,《申报》1927年4月13日。从当时的表象看,事变似乎起因于国民党动用军队镇压过热的工人运动。在共产党控制的总工会被解散后,国民党对上海实行了短暂的军事管制,出现了军队参与解决劳资争议的不正常现象,后人往往将此定义为白色恐怖。其实,国民党当局当时就已感觉到军队插手劳工行政事务不妥当,因而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处理劳资争议。1927年4月20日,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六军军长周凤歧发表《补救工潮意见书》,一方面为军队镇压工人运动进行辩解,“扶助农工,为本党政纲之主旨,革命军人决无压制工友之举动,非妨碍革命遗祸全局者,断不轻于一击”;一方面也承认,“沪上工潮叠见,物价腾贵,生计困难,实迫使然,非尽由于煽动而来。军事期间之裁制,尚非探本穷源之办法”。因而建议从速建立劳资仲裁机构,对劳资争议进行“居中调解”,使“工资与物价相准”,则“工友有适当之生计,实业得平均之发展”,就能达到“人心安定,社会宁谧”的目标。《周凤岐〈补救工潮意见书〉》,《申报》1927年4月21日。二十六军军长的布告显然是秉承了国民党的意旨,随后不久,国民党就开始了在上海组建劳资争议调处机构的努力。

  由第三章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资争议调处政策的梳理可知,国民党在占领上海以后,就开始尝试建立劳资争议调处机构。1927年5月,根据中央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委员陈其采的提议,国民党准备在上海设立劳资仲裁委员会,对劳资争议进行仲裁。可是,劳资仲裁委员会还没有正式运作,1927年8月,新成立的上海市政府即规定,由劳资调节委员会取代劳资仲裁委员会调处劳资争议。由于劳资调节委员会属临时性质,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召集,1928年2月,上海市政府又规定,自当年3月1日起,所有劳资争议先由农工商局召集调解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不成,再由市政府主持仲裁。至此,上海已基本确立了在政府主导下的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劳资争议调处机制。

  在上海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劳资争议调处机制的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也开始起草劳资争议调处法规,并于1928年6月以国民政府的名义颁布了《劳资争议处理法》,将劳资争议的调处分为调解和仲裁两个阶段,调解委员会由主管行政官署召集,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党部、地方法院以及与争议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之劳方及资方代表各一人组成。

  《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后,上海市政府又颁布了《上海特别市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细则》,规定该市的劳资争议调解机构为市政府所属之社会局,在仲裁时为市政府。

  至此,一年多的政策探索终于有了结果,以政府为主导的劳资争议处理机制最终在上海市确立。不过,制度是否真正得到了遵循还需要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才能下结论。

  二、劳资争议调处机制的运行

  作为中国的工业中心和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上海稳定与否关系国民党政府的安危。自立足上海的那一刻起,国民党不仅不断制定规章制度约束上海的劳资关系,且一再组织各种力量对激烈的劳资争议进行调处。可是,在政权初创时期,上海出现了纷繁复杂的劳资争议调处格局。1928年《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后,上海的劳资争议调处机构才逐渐整齐划一。

  (一)《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前纷乱的劳资争议调处

  国民党初掌上海政权时,上海政局混乱,劳资关系也呈现出混乱和无法可依的局面。北洋政府时期对工人进行压制的政策随着北洋军阀被赶走而失去合法性,新政府宣布维护工人的利益,但以“清共”为中心的政治运动闹得人心惶惶。在总工会被解散、共产党被宣布为非法后,资本家纷纷要求废除总工会时代签订的劳资协约,劳资关系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为维持稳定,加强对工人组织的控制,国民党在上海先后设立了“工统会”“工总会”“工整会”等组织作为控制工人的机构,调处劳资争议是这些组织控制工人运动的题中应有之义。如第三章第二节所述,为调处纷乱的劳资争议,上海地方政府也陆续颁布了劳资争议调处法规,陆续设立劳资争议调处机构。因此,在《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以前,上海出现了多机关、多团体调处劳资争议的局面,“从事调处工作的,有总商会、工会统一委员会,有市党部、农工商局,以及其他机关个人,分歧复杂,事权不一”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近十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中华书局1933年版,第13页。

  笔者对1927年5月至1928年6月所发生的劳资争议进行整理,发现混乱中还是存在一些规律,在诸多案件中,调处的主要机构经历了工统会--工整会--农工商局的变化。“工统会”“工整会”的来历及内部矛盾见本书第一章第一节。

  在强行解散了五卅运动后成立的上海总工会后,国民党在上海建立了有军方背景的工统会,由其下属的调解部负责调解劳资争议。1927年下半年的劳资争议大多由工统会处理,根据上海市社会局整理的数据,在明确调处机构的20起罢工停业中,由工统会处理的有13起,占总数近70%。根据《近十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附录一统计得出。

  受国民党“清党”和镇压工人运动的影响,工统会对工人罢工持坚决反对态度,其发表的宣言声称,工友们“应当谨守秩序,安心去做工”,如果轻易罢工,就是“扰害军事的后方”,“间接帮助敌人”。《工会组织统一委员会昨讯》,《申报》1927年4月17日。工统会对待工人罢工的这种态度,使得它在处理劳资争议时明显偏向资方。以日商内外棉纱厂解雇争执案为例,1927年7月16日和8月14日,日商内外棉第五厂以煽惑罢工为由,先后解雇工人120人,其他工人罢工反对,工统会在调解中未为工人争取到任何权益,最后竟迫使工人无条件复工。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近十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附录一,中华书局1933年版,第57页。工统会对劳资争议的这种态度使得它渐失工人信仰,其内部也矛盾重重,上海市党部于1927年11月组织工总会,试图取代工统会掌控劳资争议的调处工作。可是,以军队为靠山的工统会对工总会并不买账,挟警备司令部的权威逮捕工总会分子。

  工统会和工总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利于反共和控制工人,国民党中央乃于1928年5月组织工整会,并命令工总会、工统会停止活动。工整会成立的最初两个月曾致力于劳资争议的调处,在劳资争议的调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28年5月和6月,经工整会单独调解或参与调解的劳资争议案件共41起,占同类案件的64.06%,即近2/3的案件由工整会单独或参与调解。根据《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附录一和《近十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附录一中相关数据统计得出。

  在工统会调解劳资争议时,上海市政府也试图将劳资争议的处理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之下。1927年7月15日,上海特别市农工商局成立,其第三科专理劳工事件,其下设劳资调节委员会,专管劳资争议事件的处理。自1927年7月农工商局参与处理劳资争议事件后,其在劳资争议处理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到1928年逐渐占主导地位。1928年上半年,上海发生46起罢工停业案件,其中16起未经第三方调解即解决,其余30起由第三方参与调解的案件中,经农工商局调处解决者24起,可见,超过一半的罢工停业案件由农工商局调解解决。根据《近十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附录一统计得出。而1928年前4个月发生的31起劳资纠纷案件全部由农工商局、劳资调节委员会或劳资仲裁委员会联合或单独解决。参见《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附录一第1-3页。

  不断更替劳资争议处理机构使争议双方无所适从,也难以保证调处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将劳资争议的调处纳入统一机构,做到事权的统一成为当务之急。

  (二)《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后的劳资争议调处机构

  1928年6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劳资争议处理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地方政府在劳资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28日上海市政府通令公布《上海特别市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细则》,将上海市的劳资争议处理权归口到社会局和市政府。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特别市组织法》,自1928年8月1日起,农工商局正式改组为社会局,社会局第三科专管劳动行政,劳资争议事件的处理遂成为社会局第三科的日常事务。从1928年8月至1937年7月,社会局遂成为上海劳资争议最重要的调处机构。

  第一,罢工停业案件的调处情况。就总体情况而言,在有记录的1110起罢工停业案件中,由劳资双方直接磋商解决者335起,占总数的30.18%;由第三方调处解决者606起,占总数的54.59%;未经磋商而解决者169起,占总数的15.23%。而在第三方调处的案件中,由劳资调节委员会解决者94起,由社会局和解或行政处分解决者361起,二者共计455起,占第三方调处解决总数的75.08%,即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社会局处理的案件在第三方处理的案件中占绝对多数。如果加上由劳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21起,则由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直接处理的案件占第三方解决案件总数的78.55%。可见,按法定程序由法律规定的部门解决的罢工停业案件在同类案件中占多数。

  第二,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情况。就总体情况而言,在有记录的2564起劳资纠纷案件中,双方直接磋商解决者356起,占总数的13.89%;经第三方调处解决者2199起,占总数的85.76%,远远超过罢工停业案件中经第三方调处的比例;未经磋商而解决者只有9起,占总数的0.35%。可见,劳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经第三方调处解决。而在第三方解决的案件中,经劳资调节委员会解决者459起,由劳资仲裁委员会解决者61起,由社会局和解或行政处分解决者1601起,三者合计2121起,占第三方调处案件的96.45%。可见,在劳资纠纷中,几乎所有案件都按法定程序由法律规定的部门解决。

  总体而言,不管是罢工停业还是劳资纠纷,由社会局和解或行政处分解决的案件所占比例都最多,可见,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行政部门--社会局在劳资争议的处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三,劳资争议案件处理中的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分布情况。虽然《劳资争议处理法》和《上海特别市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细则》规定,劳资争议的调解权属于社会局,仲裁权属于市政府,但其他机关和个人也不时参与劳资争议的调解。(甲)(乙)可知,“其他机关或个人”一直参与劳资争议的处理,特别是在罢工停业案件的处理中,他们的作用尤为明显,在606起由第三方处理的罢工停业案件中,其他机关或个人处理了130起,占第三方处理的同类案件的21.45%。

  除法律规定的社会局、劳资调节委员会和劳资仲裁委员会以外,究竟是哪些机关和个人在参与劳资争议的处理呢?笔者对上海市罢工停业案件和劳资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进行逐案整理。

  在社会局、劳资调节委员会和劳资仲裁委员会之外,还有众多机关、民间团体或个人从事了劳资争议的调处工作,表中各机关、各团体大致可以分为党部系统、政府系统、工会系统、商会系统、其他五大类。其中市党部、区党部和民训会属于党部系统,由其处理的案件为129起;从外交署到交通部等部门属于政府系统,其处理的案件为50起;工会系统处理的案件49起;商会系统处理的案件19起;其他机关、个人处理的案件18起。

  从以上对劳资争议调处方法的整理可知,经历政权初建时期短暂的乱象后,由第三方调解劳资争议的处理机制基本建立,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局在劳资争议处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政府想将所有劳资争议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管辖之下的想法未能实现:(1)双方直接磋商的案件一直存在,且所占比例较大。在罢工停业中有近1/3的案件、在劳资纠纷中有近14%的案件由双方直接磋商解决,1932年以后,由双方直接磋商解决的案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2)处理劳资争议的第三方,除了法律规定的社会局、劳资调节委员会和劳资仲裁委员会外,还有其他众多机关、团体、个人,甚至租界当局也参与了劳资争议的调处工作。

  可见,经历政府初建时期短暂的混乱后,上海基本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第三方劳资争议调解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在劳资争议的调处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但劳资之间直接磋商的案件以及党部、其他行政机关甚至民众团体、个人参与调处的案件依然很多。显然,政府并未完全掌握劳资争议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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