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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资合作话语

  劳资合作是20世纪上半叶流行于中国的时髦话语,凡言劳资关系者,无不以劳资合作为圭臬。政府希望以劳资合作的理论和政策调适劳资关系、维护工商业发展、减少社会震荡;劳资两方希望以劳资合作的口号推动对方在劳资纠纷中让步、为自己多争取一分利益;社会一般民众则希望劳资合作减少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虽然全体社会成员都期望劳资合作,也从认知层面上提出了劳资应当合作的理由,可是劳资两方究竟应如何合作?劳方、资方、政府究竟如何承担推动劳资合作的任务?各方意见分歧,甚至激烈争执,难以达成共识。

  一、劳资合作的共识

  1917年,孙中山在核定推进全国工人运动的基本原则时,将“劳资合作”作为八项原则此八项原则为:“扶植工会之组织,规定工时之标准,提议工资之增加,倡导工人之福利,培植工人之教育,培养政治之知识,确认劳资之合作,罢工运动之协助”。[中国劳工运动史编纂委员会:《中国劳工运动史》(一),台湾“中国劳工福利出版社”1959年版,第101页]之一。广东国民政府成立后,为解决辖区内的劳资纠纷,孙中山重申劳资合作的宗旨:“本党民生主义,非着各团体以罢工为要挟能事,系欲劳资互助,农工合作,从事于谋联络一致。”王耿雄等:《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页。孙中山去世后,“劳资协调”“劳资合作”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一时言劳资关系者,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无不以“劳资合作”为圭臬。翻阅当时的报纸杂志,随处可见劳资合作的论调:

  “资本家与劳动家须有互助之精神,不能有对抗之态度。”《军署告诫工人之文章》,上海《新闻报》1920年5月5日。

  “劳资两方唇齿相依,应互相谅解,互相让步,在资方不能用压迫手段开除职工,在劳方不得用苛刻条件过事要求。”《丝厂女工罢工尚未解决》,《中央日报》1928年7月3日。

  “工厂为[劳资]双方藉以共同谋生之生利机关,双方关系形同手足,不能分离。双方偶因不慎而生工潮,主雇即受损失,社会亦被影响。”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75页。

  “劳资双方,荣枯与共,休戚相关。”《淞沪警备部严厉制止罢工怠工》,《申报》1934年4月12日。

  “劳资双方如水泥与钢骨,不可分离的,双方合作,为事业奋斗,前途才有光明的路的。”孟昭:《劳资合作与国货前途》,《申报》1937年1月20日。

  ……

  不管是以比喻的方式还是以写实的方式谈论劳资关系,劳资两方应当互助、应当合作、应当协调一致似乎成为共同话语。

  翻检民国政府的各项命令、文告以及各劳资团体的宣言与社会舆论,可以发现宣传劳资合作者或者以中国遭受帝国主义侵略的现实危机,或者以中国劳资阶级分化不明显,或者以劳资双方经济上相互依存的关系为依据,论证劳资应当合作。

  (一)劳资两方本身的依存关系决定劳资必须合作

  北洋政府时期,官方就以工人依靠资本家的投资获得生计为理由,劝导工人与资本家合作。1920年5月,淞沪护军使卢永祥针对五一节纪念中的阶级对抗话语,发出告示,劝导工人同资本家合作,其理由为“我国之实业,方在萌芽,工厂无多,一般贫民欲藉劳力以谋生,尚不可得,正赖资本家踊跃投资,广兴工厂,容纳贫民,俾有生计”,故“我国劳动家与资本家之关系,较之外国迥不相同”。《军署告诫工人之文章》,上海《新闻报》1920年5月5日。

  与这种片面强调工人对资本家单方面的依赖不同,从孙中山时代开始,国民党就以劳资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为理由,劝导劳资合作。孙中山在宣讲民生主义时一再强调:“资本家改良工人的生活,增加工人的生产力,工人有了大生产力,便为资本家多生产,在资本家一方面可以多得出产,在工人一方面可以多得工钱。这是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相调和,不是相冲突。”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68-369页。孙中山去世后,他的这一观点一再被引用,虽然表达方式有所不同。

  上海市社会局统计专家蔡正雅在为其整理的劳资争议统计资料作序时提出:“和谐地相处,顺利地进行,是资方事业成就的要素,劳方生活固定的基础。”蔡正雅:《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序》,中华书局1934年版。上海市代理市长俞鸿钧也曾在五一节发出《告劳资两界书》,以劳资两方相互依存的关系劝导他们在发生纠纷时互相忍耐,其宣言云:“资方之成功,既基于劳方之努力,而劳方之生存,尤赖于资方之维系,故劳资两方,今日唯一之途径,厥在‘互相忍耐’、‘互相谅解’、‘不受挑拨’、‘不受利用’,今后劳资任何一方,苟有不得已之苦衷,不可解之误会,因而发生争执,当具陈当局,依法妥为调处,万不能各走极端,自相戕贼。”《俞代市长告劳资两界书》,《申报》1937年5月1日。

  为应对政府的宣传,当时的劳资两方也常常以劳资相互依存为依据,号召劳资合作。上海市纱厂业工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认为,劳资双方同舟共济,理应合作,其在《告华商纱厂工友书》中写明:“资本家与工人,其立场虽有不同,然谋营业发展,共求利益之目标则一。故资本家与工人,必须有互助合作之精神,方期营业之有发展。譬之舟行大海中,卒遇风涛,安危难决,彼时船中之人,其图救也,固无船员乘客之区别。”《各工会消息》,《申报》1930年8月19日。

  在劳方以劳资两方是同舟共济的关系号召劳资合作时,资本家们也以自己的亲身体念呼吁消弭劳资纠纷,推进劳资合作。1929年10月,绸缎、卷烟、火柴、肥皂四业代表在向国民党中央执委和上海特别市执委上书时大发感慨:“虽各地厂号林立,却无一不感资本空乏之忧,且言其营业,一方既遭列强经济压迫之痛苦,一方又感苛细捐税之难胜,似此打击频仍,无日不在临深履薄之中,若一日发生意外,渝亡莫测,势必闭门歇业,斯时也,工友之生灵不特不能增高,抑且无法维持矣。”资本家们虽然也抱怨了政府的苛捐杂税对其营业造成损害,但他们更强调帝国主义的侵略给劳资两方造成的危害,认为只有劳资两界“彼此顾全,相互谅解,实行劳资合作,增加实业生产”,才能“一致抵御外侮而谋自存”。《四业团体消弭劳资纠纷之吁请》,《申报》1929年10月15日。

  在政府、劳方、资方宣传劳资相互依存关系的同时,当时的舆论也纷纷支持这一论调:“劳动之与资本,在生产上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一有畸重畸轻,必有颠覆之虞。”《天津劳资纠纷问题感言》,天津《大公报》1929年4月15日。“盖劳资两方,相依为命,劳工而无资本家,则衣食无资,资本家而无劳工,则商业消沉;如此同根相煎,必致两败俱伤。”陈廷桢:《各国对华贸易与中国工潮解决》,《晨报》1927年10月6日。

  (二)欲抵抗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必须倡导劳资合作

  帝国主义的侵略是造成近代中国经济落后、人民生活痛苦的根本原因,早在民国时期,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就已达成共识。国民党利用民众的反帝情绪,将劳资之间的阶级矛盾极力引向民族矛盾,极言劳资合作在反对帝国主义经济侵略中的基础地位。

  早在20世纪20年代,孙中山领导下的国民党就向劳资两方极力倡导民族主义,“其在实业界,苟无民族主义,则列强之经济的压迫,致自国生产永无发展之可能。其在劳动界,苟无民族主义,则依附帝国主义而生存之军阀及国内外之资本家,足以蚀其生命而有余”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这实际上提出了在帝国主义的侵略下,中国劳动者和资本家都难逃厄运的论断,因此,不管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还是从整个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劳资两个阶级都应当携手合作。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极力想把自己打扮成全体国民利益的代言人。为应对当时国内强烈的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民族情绪,也为了维护统治区的稳定,国民党极力把辖区内尖锐的劳资矛盾外化为民族矛盾,一再强调“中国是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中国的手工业因受国际资本帝国主义之压迫,雇佣两方痛苦相同,即自营的机器工业,所谓资本家,其实也在帝国主义者之压榨中”《中宣部为劳动节告工人书》,《申报》1930年4月28日。“吾人最痛心戚首者,唯外国帝国主义之压迫,与外国资本主义之剥削”《中央常会告诫全国工会工人书》,析自邢必信等:《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中),北平社会调查所1932年版,第5页。在帝国主义的侵略下,“中国的工商业无发展的希望,中国的劳动者所有改良待遇的要求也难以达到”,所以,要消除这种痛苦,“劳资双方和政府必须切实联合起来,大家打成一片,先来抵抗帝国主义者的经济侵略”。《上海市农工商局告本市劳资双方》,《中央日报》1928年5月1日。如果劳资两方认识不到团结的重要性,而依然坚持争斗的话,必然导致两败俱伤、同归于尽,“则我国今日实不应有所谓劳资纠纷,盖处现在情况之下劳资倘仍复自相摧残,未有不同归于尽者”。因此,“我劳资两界实应有‘相忍为己’之觉悟,而互相爱护与扶持者也”。《俞代市长告劳资两界书》,《申报》1937年5月1日。

  (三)中国产业落后,阶级分化不明显

  早在北洋政府时期,统治者就以中国工业落后号召劳资合作,发展实业,解决工人生计问题,“我国之实业,方在萌芽,工厂无多,一般贫民欲藉劳力以谋生,尚不可得,正赖资本家踊跃投资,广兴工厂,容纳贫民,俾有生计”。如果效仿国外,鼓吹阶级斗争,“则国家之实业愈堕,贫民之生计日蹙”,“不独工人之期望难偿,国家社会亦均受其害”。《军署告诫工人之文章》,上海《新闻报》1920年5月5日。

  国民党则一直宣传中国只有大贫小贫之分,只有劳资的分业,没有劳资的分化。这种理论起源于孙中山对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状况的判断。孙中山在宣讲民生主义时提出了著名的“大贫小贫”说:“中国人大家都是贫,并没有大富的特殊阶级,只有一般普通的贫。中国人所谓‘贫富不均’,不过在贫的阶级之中,分出大贫与小贫。其实中国的顶大资本家,和外国资本家比较,不过是一个小贫,其他的穷人都可说是大贫。中国的大资本家在世界上既然是不过一个贫人,可见中国人通通是贫,并没有大富,只有大贫小贫的分别。”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81-382页。此后,这种理论一再被国民党用来作为劝导工人同资本家合作的工具:“中国国内的产业界,现在虽则也有出劳力的,也有出资本的,似乎也有所谓劳动家和资本家之分,其实如果把他们的生活状况和欧美各国人民比较起来,不过显得都是大贫小贫罢了。”《上海市农工商局告本市劳资双方》,《中央日报》1928年5月1日。“中国工人现在还不受本国资本家的害,本国还没有大资本家来压迫工人。”《中宣部为劳动节告工人书》,《申报》1930年4月27日。

  在积极的方面劝导劳资合作的同时,国民党也从消极方面--劳资纷争可能造成的危害来告诫劳资必须合作:“就城市经济而言,吾国之生产落后,资本主义制度既未形成,骤欲以对付西方雄厚资本主义之方法加诸微弱之投资者,结果不独甫在萌芽之生产事业被摧毁,即工人自身甫得之生路亦被断绝。”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957页。国民党描绘了一幅劳资相争导致两败俱伤的悲惨场景,以警戒劳资双方。

  虽然各界都承认在近代中国的现实环境中,劳资双方必须合作,可是,如何推进劳资合作,劳资双方以及政府在推进劳资合作中各承担什么责任,扮演什么角色,各方却意见分歧,难以统一。

  二、劳资双方在合作问题上的分歧

  资本家出资,劳动者出力,劳资两方在生产中的结合使劳资关系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组基本社会关系。劳资双方形式上的对等地位给人一种劳资平等的错觉,而近代中国劳资关系的不成熟性和历代政府有意无意遮掩劳资对立关系的做法,使近代中国劳资关系的性质显得扑朔迷离,也导致劳资两方对劳资合作的认识存在明显分歧。

  (一)劳资两方在劳资合作中各处何种地位

  虽然有些资本家认为,工人与资本家本为一体,“只要互相体谅,自能合作”,可是,在具体讨论双方究竟应如何合作时,资本家却更加强调工人的责任。近代中国民营企业家的著名代表、申新集团老板荣德生在谈到劳资合作问题时,就提出:“在资方,用人之道,故当兼筹并顾,力维多数人相当之生活。在工人方面,尤当尽力生产,勿事偷懒,庶几毋愧自己之良心,毋负主人之期望。”荣德生:《人道须知》,析自《荣德生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437页。一个“故”字,一个“尤”字,显示出其对劳资双方的不同态度,而其兄荣宗敬则更直截了当地宣布,“劳资合作”就是工人“以劳力易金钱”,“不宜以无谓之要挟,致双方趋于极端之地位”。荣宗敬:《国人及纺织业应有之觉悟》,《纺织周刊》第2卷第3期,1932年1月,第100页。这些观点表明,资方似乎认为,劳方是阻碍劳资合作的主要责任者,只要劳方安分守己,劳资合作的大业就能完成。

  与资方这种盛气凌人、视劳方为从属者的立场不同,劳方则强调劳资双方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应本着同舟共济之精神,促进双方的合作。“资本家与工人,其立场虽有不同,然谋营业发展,共求利益之目标则一。故资本家与工人,必须有互助合作之精神,方期营业之发展。”就如舟行浪潮之中,船员与乘客必须通力合作,才能抵御风暴一样,劳资只有合作,才能共渡危机。“譬之舟行大海中,卒遇风涛,安危难决,彼时船中之人,其图救也,固无船员乘客之区别。盖以全船之性命,俱托于一舟。故船员与乘客,其在位虽不同,而其设法求安全之主旨则一。”如果不合作,则可能同时遭受灭顶之灾。“万一舟没水底,则船员与乘客,当必同遭灭顶。宁有船员幸而乘客不幸、抑乘客幸而船员不幸之理耶?……资力之应合作,已明然矣。”在强调劳资应当通力合作的同时,劳方则把破坏合作的原因归结为资方的苛求。“观今日中国之资本家,大多数以金钱势力而自豪,只知向内苛求,不知向外发展,致酿成不幸之事端。”《各工会消息》,《申报》1930年8月19日。

  可见劳资双方虽高唱“合作”,但对各自在合作中的地位的认识存在明显分歧,且都强调只有对方不太苛求,合作才能成功。劳资双方在合作问题上的针锋相对,使他们对劳动法律的期待、对改善工人待遇的看法、对工潮的看法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

  (二)劳动法规究竟应照顾哪方利益

  1928年8月,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布训政时期要着手法制、内政、外交、经济、教育的根本建设。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533页。劳资双方都希望政府在制定劳动法规、劳动政策时,能充分照顾己方的利益。

  1928年8月6日,上海总商会、闸北商会、县商会等三团体召集商业团体联席会议,上海总商会会长、金融界巨头虞洽卿坦言:“革命军抵沪时,我民众帮忙政府不遗余力,岂知现在政府对于商业不顾,各业凋零不堪。”提议组织请愿团,到南京请愿。《昨日三商会召集各团体会议》,《申报》1928年8月7日。三商会在请愿书中写道:“我国为产业落后之国家,依目前状况,奖励生产,劝诱投资,斯为适合国情之政策。”拟请政府颁布劳动法规,“纳劳资于法律范围之中,各依规定彻底合作”,如此,则“工潮断绝,生产事业始可与言建设矣”。如果说三商会在请愿书中对自己的立场还有点遮掩的话,华商纱厂的资本家们则直接得多,他们在敦促政府颁布劳动法规时直抒胸臆:“为今之计,似宜将工厂劳动各法规从速颁订,俾双方有遵守之范围,纠纷不难消释,此项法规之编订,自须适合国情,并应准经营厂务者列席讨论,俾臻完善。”《五中全会工商团体请愿书汇录》,《商业月报》第8卷第8号,1928年8月。资本家集团希望政府颁布的劳动法规充分照顾己方利益的立场充分显现。

  在资本家们组织请愿团去南京请愿的同时,上海七大工会也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书,在抱怨“自革命军底定上海以来,已一载有余,工人痛苦犹未解除万一,虽种种经济政治关系有以致之,然中央之忽视农工政策,主持工运者之不得其人,亦无用讳饰”后,接着抱怨,“综观五中全会提案,大都关于党国政务,对于劳工建设事项,则绝无仅有”,因而强烈要求国民党政府实施切实保护劳工利益的政策。

  与资本家集团只是从大原则上希望政府执行倾向于自己的政策相比,工人团体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建议,希望政府执行以下政策:(1)规定工人最低限度之薪金,提高工人生活,规定八小时工作制;(2)颁布正式劳动法,保障工人团体,并扶植其发展,绝对制止摧残劳工团体;(3)筹划工人教育,开办劳工学校,提高工人智识,开办工人子弟学校,使工人子弟得受教育机会之平等;(4)救济失业工人,并设立职业介绍所,务使劳心劳力者,均有相当职业以符民生;(5)开办工人辅助事业,创办劳动保险,开设工人医院,设备正常娱乐,以及其他工人辅助事业均宜次第推广办理,以利工人。《上海七工会之建议》,《中央日报》1928年8月12日。

  此次会议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加紧了劳动法规的制定,继颁布《劳资争议处理法》之后,又颁布了《工会法》,并开始了《工厂法》的制定工作。劳动法规的制定引起了资方的特别注意。1930年全国工商会议召开时,著名企业家刘鸿生就向大会提交了《请制定各种劳工法规全国一体遵行案》,更为详细地阐述了资本家们希望政府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劳工法规的愿望,提案指出,“劳资之争执,非仅资方痛苦,即工方亦同遭生计日蹙之感”,劳资争议造成的两败俱伤的后果,显然不符合“国民政府爱护民生维持工商之道”,因此,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制定法律,“欲图补救,似宜外察世界潮流之趋势,内审劳工生活之状况,速行编订各种劳工法规,不偏不倚,定为准绳,庶使商人有所遵循,劳工得有保障,经济藉以发展,社会得以安然”。不过,作为中国资本家的著名代表,刘鸿生特别注意提醒政府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商事习惯,征求商人意见,以减少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阻力。“诚能将所有工人待遇、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人服务规则、工人卫生以及其他劳工法规均由政府拟订草案,发交各省商会及实业团体加具意见,于立法之初即兼采商事习惯并参照各省市特殊情形,将来修正公布之后,全国必能一体遵行。”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78页。

  (三)谁是挑起劳资争议的罪魁祸首

  出于资本对社会稳定的需要,资本家对工人罢工、请愿等做法特别反感,申新老板荣宗敬就提出,工人“以劳力易金钱”,“不宜以无谓之要挟,致双方趋于极端之地位”。荣宗敬:《国人及纺织业应有之觉悟》,《纺织周刊》第2卷第3期,1932年1月,第100页。而沪商请愿团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的请愿书则对工人罢工更大张挞伐:“无业游民,藉口扶助农工,把持工会,煽惑罢工,从中渔利,把总理‘做农的要生产粮食,做工的要制造器具,做商的要通有无,做士的要尽才智,为人民对于国家应尽的一定义务’等遗教,置之度外,故上海劳资纠纷,无日无之,已成今日最困难之问题。长此以往,不加裁制,以致工资增加,生产减少,物价腾贵,实业中心之消费,社会无力购买,一切民生根本事业,破坏无余,危害国家,何堪设想?”《五中全会工商团体请愿书汇录》,《商业月报》第8卷第8号,1928年8月。

  此后资方指责罢工基本借此口径,将罢工视为劳方对资方的压迫,甚至有人认为罢工对劳方也有害无益:“罢工是自杀的行为,万万不可轻易发生。”孟昭:《劳资合作与国货前途》,《申报》1937年1月20日。

  在资方指责罢工为无知工人受居心不良之人煽惑而成之时,劳方则将工潮形成的原因归结为资本家只顾本身利益,置工人生活于不顾,不仅不增加工资,甚至动辄开除工人,工人不得以才罢工反抗。

  1928年8月,针对商业请愿团“无业游民”“煽惑罢工”之说法,上海七大工会在报纸上公开发文予以驳斥,称“罢工之举,为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之现象”,非无业游民所能煽惑,将我国罢工现象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两点:“甲,生活程度日益增高,薪资不足赡养一己,更不足以赡养家庭。而资本家方面,只知本身之利益,尽量的加紧剥削压迫,置工人生活于不顾,以致工人不得不要求加资,要求不遂,不得不出于罢工。乙,失业之恐慌。此为资本家之无故开除工人所酿成,工人为保障生活计,除以消极的罢工方法,有何良法?”《上海七工会为沪商请愿团破坏工运宣言》,《中央日报》1928年8月22日。

  在七大工会历数工资不足以养家、时时面临失业恐慌之痛苦时,商业请愿团也发出了“商民身受痛苦,至今日已忍无可忍”《商业请愿团辩诬公告》,《申报》1928年8月26日。的呼喊,这又激起了七大工会引经据典的批评。他们援引孙中山“大贫小贫”之说,指责“小贫”的资本家不去反帝反封建,反将痛苦转嫁到“大贫”的工人身上,导致工人走投无路,只能罢工:“在现在的中国,外受帝国主义的经济压迫,内受军阀割据,以至频年战乱的影响,无论哪一阶级民众,痛苦之深,无可讳饰;但是同样的痛苦,即以经济而论,大贫的工农,毕竟较小贫的商人更深一层……但是上海的资本家……不与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奋斗,反而把他们‘忍无可忍’的痛苦,一齐加到工人身上,希图在度着最惨痛生活的身上,加紧剥削,以维持或发展他们的资本,使工人生活无路可走而处于罢工,即拿着最近上海所发生的种种劳资纠纷来讲,没有一件不是资本家对于工人横加压迫摧残造成的。”《七工会驳商业请愿团》,《中央日报》1928年9月3日。

  可见,在劳方看来,资本家转嫁痛苦,才是造成劳资争议的罪魁祸首。要消灭劳资纠纷,真正达到劳资合作,资本家必须放弃其苛待工人的做法。

  劳资两方截然对立、互相指责的立场只会造成劳资的阶级分野,难以促成劳资的合作。这种局面使资方十分焦虑,也引起了一些关注劳资问题的学者们的注意,他们纷纷献计献策,为促进劳资合作出谋划策。其观点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

  第一,营业公开、公司管理平民化。一些学者认为,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症结在于双方存在隔膜,意见不能沟通。解决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为营业公开,“若资方将营业公开,则生产之数量,售卖之价格,开支之数目,平日时加统计,制表公布,以示同甘共苦之谊,则劳方或亦憬然觉悟,知同舟之人,当相救而不当相斗”甓齐:《提倡国货声中之劳资纠纷》,《商业月报》第8卷第9号,1928年9月。二为管理平民化,在公司设置职工委员会和劳务部,作为代表职工意见之机关和改善职工生活之机关,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加强劳资间的沟通,劳资之间和衷共济的目的当可达到。“广益端赖集思,和衷始能共济,用意周全,诚为劳资企业三界通力合作之绝良例证。”上海银行业联合会:《劳工问题面面观》,《商业月报》第7卷第5号,1927年5月。

  第二,厉行社会政策,使劳资利益相系。“四一二”事变之后,各省商联会建议废除大革命时期订立的劳资协约,严厉镇压各业工潮。可是,一些持反对意见者认为,这种做法非釜底抽薪之计,乃扬汤止沸之谋,对资本家阶级毫无益处。为“根本消弭隐患而求自救之道”,资本家阶级必须厉行社会政策,其主要内容为改良工作条件,实施女工、童工保护,工人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养老金制度,成立职业介绍所甓齐:《解决劳资纠纷之根本计划》,《商业月报》第8卷第1号,1928年1月。

  第三,关心工人切身利益。著名民营企业家穆藕初将固结工人信仰心奉为治厂之上策,而要固结工人之信仰心,就应细致周全地关心工人切身利益。为达此目标,他提出了五条办法:(1)工人血汗所得之金钱,为其一家老少生活之所寄,切勿扣折;(2)待遇工人,在出以至诚,发生困难,则妥行商榷;(3)工人偶有过失,勿大声呵斥,使其失体面于多众之前,如果管理人员不能为工人设身处地想,而任情发作,非唯不能促彼工人之觉悟,且容易激起反抗之心;(4)随时奖励勤能;(5)关心工人痛痒,不可视工人为牛马。穆藕初:《纱厂组织法》,析自赵靖:《穆藕初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

  学者们和某些企业家的观点未必能够真正实现,但其提出的营业公开、管理平民化,企业对工人的社会保障负责,日常工作中细致周全地关怀工人切身利益等想法,对于改善劳资关系、缓和劳资双方剑拔弩张的现状无疑有现实意义。

  三、官商之间在劳资合作责任承担上的分歧

  作为“劳资合作”的倡导者和劳资关系的调停人,国民党政府将自己视为置身事外的第三者,希望以自己的政策引导劳资双方各尽其责、共促合作。实业部部长孔祥熙在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上提交的《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颇能代表执政者的意见,该提案的自救办法第四条“推进劳资合作”的内容为:“政府为预防劳工斗争,并维持工业健全发达起见,亟宜采用劳资协调政策,对于劳资两方之保护,无所偏倚。使资方对于劳方,予以适当之工资,并为相当之设备;劳方对于资方,亦应尽力工作,以求生产效率之增加。双方相互了解,互相协助,各尽其力,各得其所,生产自可增进,成本自可减轻,匪独推广国际贸易销畅,亦可使劳资界之纠纷无形消弭。”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66页。

  虽然在执政者的设想里,劳资合作是劳资双方的事情,劳资双方都有应尽的职责,可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总是强调资方的责任多一点。其代表性的例证就是工商部在1930年的全国工商会议上提出的《实现劳资协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在劳资合约、最低工资、工人招募、工人教育、工厂安全、卫生设备、劳工福利、娱乐、废除包工制、了解工人生活、告知工厂产销情况、工作效率等十几个方面对厂方提出了推进劳资合作的要求。其具体内容为:(1)劳资合约须经双方同数代表与当地政府派员共同签订,其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给资办法、工资额及其给付、奖惩办法、合约有效期、合约未满期前可否由任何一方提出修正、订约地点及日期、签订合约人员姓名、关于当地劳资双方习惯情事。(2)最低工资须使劳工能维持日常生活。(3)招募工人时宜多收小学校毕业或略识文字者以使易于训练。(4)厂方应依本部刊行之《工人教育计划纲要》速即创办工人教育,以增进工人知识与技能,每星期举行一次工人集会,宣讲智育、德育。(5)厂方应提供的主要安全及卫生设备包括工厂建筑机器装置及预防水火灾患等安全设备、保证工作场所之空气流通、工厂内与工人宿舍之光线及防卫毒质等设备,设置医院、浴室、体育场、游戏室、厕所等。(6)举办劳工保险、储蓄会、合作社。(7)每月举行演剧或其他游艺事项一次。(8)每年年终应视工人成绩优劣予以奖金或按工资额数配给盈余并须奖励工人,将其应得金额之一部或全部作为股金,俾工人逐渐成为工厂股东,以期利害关系增深,借以减少主雇纠纷。(9)废除包工制。(10)注意工人家庭及当地生活实际状况。告知工人厂中出品产额及其推销情形与原料购进各概况。每月至少应开工厂会议一次。在可能范围内同工人试验各部机器每小时之平均产量,作为奖罚工人的标准。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75-176页。

  工商部的《方案》几乎要求资方承担推进劳资合作的全部责任,而忽视了政府作为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劳工教育、工人生活状况的调查,以及应由政府、劳方、资方三方共同承担的劳工保险等事务通通推给了资方,且整个方案中几乎看不到对资方权利的规定,引起了资方的强烈不满。

  在第三组讨论该《方案》时,以下会议讨论者的发言均摘自《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下)(第三编),第12-17页。著名企业家刘鸿生首先抱怨其片面强调资方的义务:

  “要实现劳资协作,非研究劳资两方面情况不可。现在工商部提的《实现劳资协作方案》,对于资方的义务说得很清楚,而对于劳方却一句话也没有提到。照这样说来,劳资协作好像完全是资方的责任,劳方已无改良的余地。如果大家认为劳资协作应该如此的话,那么本案就可不必在大会讨论,尽可由工商部下命令要资方照办,否则如果认为劳资协作应以两方面来说,那么本案内为何并未提到劳方?所以本席认为本案不能随便通过的。”

  华商电车老板陆伯鸿则讽刺此《方案》“三不像”,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可能增加纠纷:

  “既不像议案,又不像法律,也不像命令。本席认为本案根本不能成立。事实上,各地的工厂情形不同,一地的工厂情形也不同,现在如果拿这个三不像性质的议案通过,不但没有效果可见,恐怕反而增加纠纷,劳资反而不能协作了。”

  资方的激烈措辞引起了工商部代表的不满,第三组会议主席工商部次长郑洪年以领导者的姿态进行解释:

  “这个劳资协作方案……乃是一种方针,一种政策……既不是命令,也不是法律,只是一种意见,提出大会,供大家讨论的。”

  工商部劳工司长严庄则没有如此涵养,而是愤而反击,一方面指责陆伯鸿的发言“殊为失态”,一方面辩解工商部提案对劳方没有什么偏袒:

  “现在有人说本案性质系三不像,本席以工商部职员资格表示,觉此言殊为失态,而且本案里面所拟的办法说得很清楚,不是凭空杜撰的,案里的条文不是根据《工会法》,就是根据《工厂法》,不然就是根据政府的命令,再不然也是根据于科学管理法,没有一个字没有来历,没有一个字不是想实现劳资两方的协作,以求国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至于本案中对于劳方没有一个字,要知道在《工会法》里面已经规定,现在只是提出一个方案,使劳资两方都可以依此进行,减少一切纠纷,增进劳资双方的福利。所以本案之内并没有什么偏袒,要帮劳方的忙来压迫资方。全案之中皆以事实为依归,以法律为根据,这是工商部提出本案的根本意义,希望各位注意。”

  官方代表的发言引起了资方的消极应对,黄首民接着发言,表示劳资纠纷问题没办法解决,此提案不需继续讨论:

  “劳资纠纷是现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不要说本星期六就要闭幕的本会不能讨论出一个结果,就是讨论了二十年、五十年甚至一百年,恐怕也不能得到一个根本解决的方法。……所以本席认为,本案可移交工商部管理协会去长时间的研究,大会中可以不必讨论。”

  黄首民的发言得到了屠均的附和:

  “本席认为此案非常重要,在会场中一时恐怕不易解决,倘真要使劳资双方互相协作,必须首先要把全国大小工厂调查清楚,然后才能着手规定劳资协作的方法,才能够解决劳资纠纷,所以本席认为本案现在不能在会场中讨论。”

  黄首民发言后,又有几个资方代表提议本次会议不再讨论这一问题。资方的消极应对使会议陷入了僵局,工商部部长孔祥熙只得出来打圆场,一再声明《方案》的提出只是要征求大家的意见:

  “工商部提出本案的原意,无非是征求大家意见……固然我们今天并不是来讲立法,不过自从《工厂法》《工会法》等公布以后,社会方面觉得不无疑问。例如在大会中就可以看见许多请求修改法律条文的案件,所以,工商部为免除以后的障碍起见,就会同专家拟出这个《实现劳资协作方案》,乘这次工商会议开会提出来,征求大家意见,是否适用,敬求公决。这只是给大家一个发表意见的机会,希望给工商部一个参考。……本案就是在今天大会中通过,决不是马上就可实行,大会通过以后也不过送到国民政府作为参考。……”

  孔祥熙发言后,与会代表又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有的建议通过该提案,有的建议搁置,有的建议重新审查后再拿到会议上表决。在各方争论不休之时,刘锴以学者的立场发表意见,觉得工商部的提案符合国际同行标准,也与《工厂法》《工会法》的主旨相符:

  “本席觉得本案是工商部提出来的一个政策方案,里面所列举的各项都是劳动经济界承认的原则,在欧美各国大工厂已经采用而有成效有利益的办法,并和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工会法》也是很相符合的,虽然现在从雇主方面来看不能完全实行,但是不能说不应该办、不愿意办,办总是要办的,不过是时间和人力的问题。现在我们要劳资合作,本席很希望大会能把本案通过,不但确定了一个很重要的政策,就是劳方知道本会通过本案能够为他们谋利益,也一定很表同情,不会发生误会了。”

  政府和学界认为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遭到资方的群体反对,其原因在于资方认为要他们承担责任,政府本身也应负起相当责任或与资方共同承担某些责任。在他们眼里,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除了上文提到的制定法律规范劳资关系以外,还有以下几项责任:

  第一,切实保护资方对工厂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虽然资方一再宣传劳资合作,且在工资待遇等一般性问题上有时也能做出些有利于劳方的让步,但在雇工权、工资红利的分配权等有关工厂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方面,资方希望政府能切实予以保障,并将其看成是巩固劳资合作的基本条件。

  在这次全国工商会议上,资方代表徐寄庼提出了《确立资方雇工加资之主权酌定盈余分配制度以期劳资互利救济工商业案》,表达了资产阶级希望政府维护其重大权益的急切心情。徐寄庼认为工商业衰颓的致命伤在于“资方对于工人之进退、工资之增加失其自由”,以致资方“日日处于一筹莫展束手待毙之地位”,为解决此阻碍工商业发展的“最大症结”,政府最低限度应保障资方的三项权力:

  其一,厂方有自由进退工人之权。虽然《工会法》有“工会不得妨碍未入工会工人之工作”和“不得限制雇主雇佣其介绍之工人”的规定,可是各职工会在与资方订立劳动协约时仍有“进退工人须得各该工会同意”之规定,且各地行政主管总是含糊其辞地予以核准此种劳动协议,导致资方的用人权在事实上受到束缚。因此,徐寄庼请求实业部再通令全国:“声明嗣后如有劳力迫订此项协定者,依法当然无效,并责成各省市主管官厅于劳资两方将前项协约呈准备案时详细审查予以纠正,非此则痼疾终难挽回,而厂方真无从行其整理之权。”

  其二,资方应有按照劳绩酌加工资之权。徐寄庼认为,当时盛行的所有工人工资按年递加的制度导致“优劣无别、利益均沾”,不足以使优良工人得到奖励。因此,他希望实业部通咨各省区,规定“凡工人工资已达于标准工资之限度时,其应行酌加与否,应由厂方考察工人工作情形自行酌定,工会不得干涉”。

  其三,酌定盈余分配制。徐寄庼认为当时的按年递加工资的分配办法使工人不关心厂方的营业状况。要使工人切实认识自己的利益与工厂休戚相关,化歧视为互助,必须实行盈余分配制度,使劳资利害完全一致。不过,“此项盈余分配之制,必与工厂自由进退工人、废除按年普及加薪办法同时实行”,即必须保证资方在盈余分配中的主动权。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82-183页。

  第二,举办劳工教育。

  与工商部将举办劳工教育、劳工保险的事情全部推给资方不同,一些地方官员和资本家代表认为,要提高工人知识水平,增强工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减少工人因知识浅薄受人利用而参与罢工的机会,必须由政府出面举办职工学校,对工人进行教育。全国工商会议上,汉口商品检验局局长吴健提交的《拟请施行职工教育案》和工商界代表虞绍稷提交的《施行劳工教育案》,均提议由政府出面对工人进行教育:“由劳工司于各大都市及工厂林立工人聚集之地,设立职工学校数处,使各工人免费入学,于各工厂修工之时间开课演讲,授以党义及浅近之普通科学,每日约二三小时,使工人咸来听讲,不特可开其知识,且可减少其为非作歹之时机。行之既久,则工人当有知识,有知识则当有主见,有主见则当不为邪说所惑,劳资纠纷庶几易于解决。”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77页。

  第三,与资方共同举办劳工保险事业。

  由于民国时期工人工资低廉,工人一遇天灾人祸,就陷入恐慌境地,若资方不予救济,可能酿成严重冲突,危及劳资关系。和工人接触较多的地方行政人员和资本家代表曾对此深表忧虑:“劳动者工作所获仅供其日常生活之需要或虑不足,一遇疾病、灾害、衰老、残废、失业等不幸事件,势必大起恐慌,其眷属拖累者则更不堪言状。慈善救济既苦不能普遍,临时要求若资方不能承诺,则利害冲突纷争斯起,甚或影响社会酿成严重形势。”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94页。因此,他们提出了预防和解决此种危机的办法--实行强制保险,保险机关由国家经营,被保险者由国家强制投保,保险费用由政府、劳方、资方三方承担。在保险费的承担份额上,资本家代表和政府代表意见稍有不同。政府代表提出,“保险费之分担,拟由政府与劳动者各任百分之二十五、企业者百分之五十”;资方代表提出,“保险费之分担,劳动者出百分之四十五,雇主出百分之三十五,国家出百分之二十。均由雇主经手缴纳,劳动者应出之部分则由工资内如数扣留”。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86、194页。

  第四,严厉镇压工潮。

  在资本家们看来,工潮危害实业,政府要谋求实业的发展,必须先制止工潮。1930年全国工商会议中,资本家代表对工潮做出了如下斥责:

  “自年来反动分子曲解主义、煽动工潮以来,工人只知增加工资、改善待遇、缩短工作时间,种种非法压迫,致工业日见窳败,工作日见退化,反宾为主,日肆嚣张。厂主以寡不敌众,畏之如虎,惟命是听,不敢于抗逾,至管理失其权衡,厂务日形衰败,无力支持,迫得牺牲营业,退避三舍。苟有厂方欲开除一二莠工又势所不许,在此情况下,惟有群趋于停工辍业之途。而一般拥有资财欲办实业者,亦视为畏途,不敢兴投资之念。此工厂日形减少,失业工人日形众多之重要原因也,若不亟图补救,设法改善,则实业群就灭亡,国货愈形没落,农工商贾之生机同归于尽而已。”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88页。

  资本家们的呼吁似乎表明,若不阻止工人罢工,不阻止工人向资本家提出改善待遇的行动,不仅会导致工商业衰败,而且会导致整个国家民生凋敝、农工商贾同归于尽。于是,呼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工潮、防止劳资纠纷的意见纷至沓来。在全国工商会议上,中华国货维持会代表王介安提出了《欲为劳工谋福利先须严厉制止煽动工潮以安工商案》,刘鸿生提出了《促进生产事业首在消弭劳资纠纷案》,希望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县政府及当地党部,严厉制止煽动工潮,违则治以反动之罪”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二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88页。

  可见,自孙中山倡导劳资合作开始,“劳资协调”“劳资合作”就成为各界讨论劳资关系的共同话语。理论上,大家认可劳资两方相互依存,又深受帝国主义侵略,要改变中国经济落后的局面,劳资两方必须合作,才能既谋自身的发展,又达救国的目标。可是,当具体到推进劳资合作时,劳方、资方、政府却相执不下,劳资双方对各自在合作中的地位、劳动法规究竟应照顾哪方利益、谁应对此起彼伏的劳资争议负责等问题争论不休,官商之间也在劳资合作的责任分担上分歧重重。

  各方意见的不统一使国民党推行劳资调和政策存在相当难度,但它还是试图通过颁布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建立劳动行政机构处理劳资争议,最大限度地促进劳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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