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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资争议之成因

  上海市社会局曾以国际劳工局规定的标准对劳资争议进行分类,该标准以劳资双方争议的要点为依据,将劳资争议的成因分为两大类--与团体交涉相关的案件和与团体交涉无关的案件。凡关于团体协约、雇佣状况之纠纷属于前者;凡与雇佣的规定没有直接关系,而有时又非争议当事人所能解决的案件属于后者。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上海特别市劳资纠纷统计报告(1928年7-12月)》,上海大东书局1929年版,第7页;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上海特别市罢工停业统计(民国十八年)》,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6页。与团体交涉有关的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工会或劳动协约的,凡工会运动和劳动协约的签订、修改或履行等属之;一类是关于雇佣状况的,凡就协约的细节条文,如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制度、解雇或雇佣等发生的案件属之。与团体交涉无关的案件可以分为同情的或政治的两类。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上海特别市罢工停业统计(民国十八年)》,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6页。本书先对11年间上海劳资争议成因的总体分布情况进行概括,再对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一、概况

  绝大多数劳资争议案件均与团体交涉相关,虽然其细目分布在罢工停业和劳资纠纷中又稍有不同:就罢工停业而言,工资问题为首要原因,超过1/3的罢工停业因工资争执而起;雇佣解雇为次要原因,11年中有近300起罢工停业因雇佣解雇问题而起;团体协约和待遇问题为引起罢工停业的另外两个较为重要的原因。就劳资纠纷而言,雇佣解雇问题为首要原因,2564件劳资纠纷案件中有1653件属于雇佣解雇争执,占案件总数近2/3;工资问题为次要原因,但其引起的劳资纠纷远少于雇佣解雇纠纷;待遇问题和团体协约问题分列劳资纠纷原因的第三和第四。

  就年度分布而言,工资和雇佣解雇问题在历年的罢工停业中都是主因,且工资问题尤显突出,11年中有8年工资问题为首要原因,以雇佣解雇问题为首要原因的只有两年,还有一年二者引起的案件数量相等。在劳资纠纷案件中,雇佣解雇问题在各年均远远超过其他原因。

  将罢工停业的原因和劳资纠纷的原因进行综合考察,能得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劳资争议的总体原因分布图。

  对1927-1937年上海劳资争议成因的总体分布进行考察只能描绘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该市劳资关系的一个模糊轮廓,为清晰地展现劳资争议的整体形象,需要对争议的主要原因进行细致研究,本文选择在劳资争议诸因素中占主要地位的雇佣解雇问题和工资问题为分析对象。

  二、雇佣或解雇

  上海市社会局和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在统计劳资争议的具体原因时,曾对每一主要原因的细目又进行了分析。结合劳方主动、资方主动、雇佣、解雇四个条件,将雇佣或解雇问题分为六个细目:(1)劳方反对解雇工友,(2)劳方要求解雇职员或工友,(3)劳方反对雇佣职员或工友,(4)劳方要求雇佣职员或工友,(5)歇业,(6)暂停营业。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5页。由于歇业和暂停营业既是资方对付劳方的手段,又是劳资争议的结果,在对因雇佣或解雇问题引起的劳资争议案件进行再分类时,上海市社会局和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将劳资纠纷案件按以上六个细目进行分类,而罢工停业案件则只按前四项进行分类。

  在因雇佣解雇问题引起的劳资争议中,劳方反对解雇引起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在罢工停业案件中,因劳方反对解雇而引起的案件共239起,占此类案件将近82%,远远超过其他三项;在劳资纠纷案件中,因劳方反对解雇而引起的纠纷共1281起,其次为资方歇业引起的纠纷,也有263起,再次为资方暂停营业引起的纠纷,共60起。歇业和暂停营业均为资方解雇引起的纠纷,也可以归入劳方反对解雇一类,因此,实际上劳方反对解雇引起的纠纷达1604起,占此类案件总数的97%。由此可见,劳方要求保住工作是雇佣解雇案件的主流。

  劳方反对解雇成为引发劳资争议诸因素的重中之重与近代中国社会的特点关系密切--少数城市畸形繁荣和广大农村凋敝是近代中国社会的显著特点。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资本输出的加速和中国本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断受到冲击,到民国时期,旧的经济结构进一步解体,大量传统手工业者破产,沦落为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近代中国连年军阀混战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加速了农村的衰败进程,大量农民破产成为无业游民。各股人流向生存和发展机会相对较多的城市集中,逐渐汇集成一个庞大的求职群体。可是,新的以机器生产为主导的经济力量却没有迅速发展起来,大量从旧的经济结构中分化出来的人口不能被新的经济结构接纳,即使加上搬运、拉车等临时性的就业岗位,也难以容纳源源不断向城市奔涌的破产农民和手工业者。找一份能养家糊口的工作,特别是能按时上下班的固定工作,成为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人的梦想。可是,只有少数人能成为幸运儿,大部分人只能干些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甚至有人根本找不到工作而沦落为流民。临时工、苦力、流民为城市提供了一支庞大的产业后备军,他们的存在使资本家们敢于随时解雇其认为不合格或不驯服的工人,并迅速找到替代者。这是雇佣或解雇问题成为近代中国劳资争议首要诱因的根本原因。

  三、工资

  “工资是按照劳动的价值或来自这一价值的价格支付给劳动的报酬。”[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581页。劳动者在完成单位时间的劳动或完成某一单位工作量后会得到一定的报酬,这便是工资。在资本运营过程中,劳动者的工资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获得利润,资方总是想方设法尽量降低成本,将工资压到尽可能低的程度是资本家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近代中国企业既要面临帝国主义的经济挤压,又要承受本国政府的苛捐杂税,利润非常微薄,除了尽量降低劳动力成本外,他们似乎很难找到别的方法维持生存,可大部分工人的工资已经被压到不能再低的程度。上海市社会局劳工调查人员曾坦言,我国劳工工资,的确够不上称为“谋生工资”。单就本市而言,除少数衣食无忧并且略可购置入时用品的女工外,一般劳工终日胼手胝足,每日所入仅足以图温饱,对于最低限度的物质需要往往有不能满足的苦楚。不过就一般资方而言,也有他们不得已的苦衷,国内时有战事、各地方苛捐杂税以及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压迫,足以使工商业日见衰颓,维持现状已觉勉强,成本若增加,势必促成企业的总崩溃。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上海特别市罢工停业统计(民国十八年)》,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25页。

  劳资双方的困境造成了他们在工资问题上锱铢必较,再加上工资问题往往牵涉一厂甚至一个行业劳工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引起全行业的罢工,因而,在工资问题成为劳资纠纷的第二大主因时,也成为罢工停业的第一大原因。

  上海市社会局和国际劳工局在统计罢工停业的原因时,将工资问题细分为六类:(1)劳方要求增加工资,(2)劳方反对减低工资,(3)劳方要求照给或补给工资,(4)劳方反对拖欠或扣罚工资,(5)关于额定工资以外之工资问题,(6)其他工资问题。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近十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中华书局1933年版,第9-10页。在统计劳资纠纷的原因时,对工资问题的细分稍有修改:除继续保留“劳方要求增加工资”“劳方反对减低工资”“劳方要求补给或照给工资”“其他工资问题”四个细目外,将“劳方反对拖欠或扣罚工资”分别列出,将“关于额定工资以外之工资问题”改为“劳方要求照给假日或纪念日工资”,增加“劳方要求预支工资”一项。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6页。

  就总体情况而言,工资问题更容易引发罢工停业,11年间因此原因引发的罢工停业案件总数超过劳资纠纷案件总数。从争议内容来看,在罢工停业案件中,以劳方要求增加工资引起的案件最多,共217件,超过此类案件总数的一半;其次为劳方反对减低工资的案件,共80件,约占此类案件的1/5.劳资纠纷案件的情况则不同,以劳方反对减低工资案件最多,共93件,占此类案件1/4;其次为节假日工资问题,共72件,占此类案件的1/5;劳方要求增加工资及劳方要求补发积欠工资引起的案件数紧随其后,分居第三位和第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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