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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术回顾

  20世纪一二十年代,随着国内工人力量的增长和工人罢工事件的增多,劳工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劳资争议作为劳工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1920年5月,《新青年》出版了劳动节纪念专号,刊登了10篇有关各地劳动状况的文章,其中李次山的《上海劳动状况》洋洋83页,可视为系统调查和研究劳资问题的起点。此后,随着劳资冲突的频繁发生和工人运动的激荡,社会机构、学术团体、政府部门都加入了对劳工问题、劳资争议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工作,劳资争议研究呈现初步繁荣态势。新中国成立后,工人运动史研究异军突起,劳资争议作为工人运动史研究的“伴生物”自然也受到密切关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工人运动史研究和劳资争议史研究都进入了新的阶段,无论是研究者的视野还是研究的内容都有向纵深发展的趋势。

  近一个世纪来的劳资争议史研究成果颇丰,但研究者的视野存在明显差异,他们从不同侧面对引起近代中国劳资争议的内外部因素、政府的劳资政策及其对劳资争议的调处等问题展开了研究。

  (一)近代中国劳资争议的存续性问题

  早在清末立宪运动时期,就有人对“各地劳动者之于雇主,因工资增加之要求而时有轧轹”而深表“忧虑”,何棫:《劳动者设立机关之希望》,《预备立宪公会会报》第1卷第21期,转引自刘明逵、唐玉良:《中国工人运动史》(第一卷),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42页。这是中国人关注劳资争议的开始。

  到民国时期,随着西方劳资关系理论的传入和国人对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与劳工组织发展状况的关注增多,有人对中国是否存在劳资争议产生了怀疑。

  部分民国要人认为中国资本主义不发达、资产阶级力量弱小,还未形成劳资对抗之势。国民党政要孙科就认为:“我国现为产业落后之国家,无所谓资产阶级专制之可言,故劳资对抗之势,尚未成立。”孙科:《中国劳工问题序》,上海民智书局1925年版。而国民党内从事劳工行政的马超俊也以中国的大企业都由外国人开办为由,否认中国存在资本家,进而否认中国存在劳资争议。“现在中国的资本家,简直不成资本家,还没有资本家的资格,实实在在够不上我们来反对。”马超俊:《中国劳工问题》,上海民智书局1925年版,第3页。

  部分学者则认为中国劳工组织不发达、无产阶级意识薄弱,劳资对峙的现象无从发生。阮子平在分析抗战前中国的劳资现状时就提出,中国产业不发达、私人资本不集中,导致中国劳工始终没有团结成强大的力量,无产阶级的意识十分薄弱,因而劳资对峙的现象也没有形成。阮子平:《劳动问题研究》,华北劳动出版社1947年版,第17页。

  和少部分人的学理判断形成鲜明对照的是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劳资冲突频繁发生的事实。事实胜于雄辩,不管是学界还是政府,都不得不承认劳资争议的存在,并对其进行了密切关注。首先系统整理劳资争议资料且成就卓著者当推清华大学教授--著名社会学家陈达先生。早在1926年,他就发表了《近八年来国内罢工的分析》,对1918-1925年国内报载的各类罢工案件进行了逐案整理,对每个案件爆发的原因、经过、结果进行了分析,确立了罢工资料整理的基本框架--原因、经过、结果,为民国时期的劳资争议资料整理工作定下了基调。此后,民间研究罢工的学者和政府对劳资争议资料的整理都循此路径展开,并取得了重要成果,为后人研究民国时期劳资争议留下了宝贵资料。值得特别提出的主要有北平社会调查所编的两次中国劳动年鉴(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时,该机构还未独立,尚为北平社会调查部),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编的劳动年鉴和劳资纠纷调查报告,以及上海市社会局和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整理的各类罢工停业统计和劳资纠纷统计。

  (二)影响劳资争议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对影响劳资争议内外部因素的探讨一直是劳资争议史研究的重点,学者们主要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劳资之间经济利益的对立是造成劳资冲突的根本原因。

  早在民国时期,学者们就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看出了劳资之间在经济上的对立。他们指出资本者不直接参与生产而独占利润,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下仅靠工资维持生存,资本者与劳动者日益分离,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严重,劳资对峙的尖锐状态因而逐渐形成。马超俊:《中国劳工运动史》(上),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更有学者指出:“劳资争议的关键,完全是一个经济利益的斗争。”“资方为增加自身的利润,不惜增加工作时间,减少工资,雇佣工资低廉的童工、女工代替成年工人的工作。”“工人为谋本身的解放,生活的提高,不得不用团体的行动,来要求增加工资,改良待遇。”“整个的劳资纠纷,可以说是一个待遇问题。如果工人待遇能够提高,工作条件能够改善,一切劳资纠纷,自可迎刃而解。”骆传华:《今日中国劳工问题》,青年协会书局1933年版,第185-186页。

  新中国成立后,学者们从阶级对立的立场看待劳资关系,更加强调劳资之间经济利益的对立,在分析劳资争议时也更加强调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和压榨。徐思彦在研究20世纪20年代中国劳资争议时指出,虽然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在20年代有了发展,但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善,相反却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恶化。极端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不公正的待遇,迫使工人为争取最起码的生存权利而同资本家展开斗争,这是劳资关系呈现紧张状态的主要原因。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

  第二,经济环境影响劳资争议的严重程度。

  近代中国一直处于资本--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之下,中国民族资本一直受到外国优势资本的压制,艰难的生存境遇使得中国企业尽量将成本压到最低限度。目睹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生存状况的民国学者在分析中国劳资争议时自然会注意到外国侵略这一重要因素,他们纷纷强调外国的经济侵略是造成近代中国劳资争议多发的重要原因。国民党内长期从事劳工行政和劳工问题研究的马超俊在分析中国劳工运动发生时间虽短,但发展速度很快的原因时指出,在资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中国民族工业一直处在外货倾销和国际资本的压力下。为求生存,民族企业只好尽量减少生产费用,所采取的手段便是延长工作时间,减少工资,尽量采用简陋设备;外国工厂为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也加紧对中国劳动力的剥削。马超俊:《中国劳工运动史》(上),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何德明的《中国劳工问题》以1932-1935年纱厂的经营状况为例,说明在有雄厚资本的外国企业竞争下,成本微薄的中国工厂机械陈旧、债务负担沉重,为了生存,他们只好以停工与减工为出路。这必然导致工人失业,劳资纠纷爆发。何德明:《中国劳工问题》,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受国内政治局势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近代中国经济时起时伏。在经济繁荣时期,由于获利丰厚,资方往往比较容易满足劳工的工资要求,但到经济恐慌时期,资方往往希望通过减少劳动力支出来缓解压力,这势必会引起劳方的反对,劳资争议因而发生。民国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并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分析。马超俊在《中国劳工问题》一书中指出,在经济恐慌时,工厂主为节约费用,会减少生产,解雇工人,或减少职工工资;而以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工人常常会提出相反的意见,要求增加工资,改良待遇,于是劳资之间发生纠纷,甚至发展到工人罢工的严重状态。马超俊:《中国劳工问题》,上海民智书局1925年版。

  新中国成立后,学界对劳资争议发生的经济环境的分析和民国时期学者们的看法基本相同。陈光在分析1926-1931年上海缫丝业劳资关系紧张的外部因素时着重分析了中国缫丝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指出长期依赖出口的华丝在国际市场上遭遇日丝的激烈竞争,而中国政府无能,关税不能自主,在对外贸易中厂商只能各自为战,风险极大。从1927年至1930年,国际丝价连年下挫,中国丝厂亏损严重。为了降低成本转嫁风险,资方遂采取解雇减薪手段,导致停产罢工事件不断发生。陈光:《1926-1931年上海缫丝业劳资关系述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12期。

  第三,劳资争议受政治影响比较明显。

  研究者在分析了政府的劳资政策和政党的参与、引导与劳资争议的相关性后,得出了劳资争议与政治环境关系密切的结论。

  早在民国时期就有人从学理上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制度设计,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会造成劳资冲突,“劳资冲突的原因在于经济社会的组织与广大劳动群众所希冀的理想生活不相适应。现在的经济组织,是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是统治阶级或立于社会上层的人们拥有了特权,可以趾高气扬地役使被统治阶级或站在社会下层的劳动群众,而劳动群众不甘心这样,于是冲突发生。”陈振鹭:《劳动问题大纲》,上海大学书店1934年版,第31页。

  而对中国劳资争议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则发现,不同的统治者推行着不同的劳资政策,不同的劳资政策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劳资争议。吴半农的《河北省及平津两市劳资争议底分析》通过对1927年1月至1929年6月河北省与平津两市劳资争议的分析,发现在张作霖的北洋政府对工人组织采取严厉取缔政策时,这些地方的劳资争议很少,而当奉张政权被推翻,国民政府掌管河北及平津时,工人运动的压力去除,劳资争议骤然激烈。吴半农:《河北省及平津两市劳资争议底分析》,《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4卷第3、4期合刊,1930年1月。

  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共产党对工人运动的领导以及国民党统治的危机一直是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因而在分析近代劳资争议的政治环境时自然也会打上这样的时代烙印。徐思彦在探讨20世纪20年代中国劳资争议的原因时指出,工人阶级队伍迅速壮大、社会政治深刻变化是造成劳资争议日趋激烈的重要原因。胡其柱在研究全面内战时期江苏无锡的劳资争议时认为,由于物价飞涨、生活困难,无锡工人在中共地下组织的动员下,不断要求资本家增加工资、改善待遇,而同样受困于经济恶化的资本家承受不了工人再三加码,遂采取或明或暗的方式加以抗拒,因此,劳资冲突频频发生。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胡其柱:《工人与资本家:抗战后国统区的地方社会--以江苏省无锡县为个案的考察》,《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第四,劳资双方自身因素对劳资争议的影响明显。

  随着近年来劳资关系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已经发现工人的内部结构、企业的外资性质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都对劳资争议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

  就工人方面而言,有研究者已经从工人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来考虑问题了。在分析近代上海工人的内部结构时,研究者指出,上海工人中的熟练工人少、非熟练工人多,这部分非熟练工人很容易被替换。旧上海始终存在着大量失业、无业人员,资方也常常辞退老工人,另雇更廉价的新工人,尤其是女工、童工。在许多工厂,资方甚至不与工人发生固定关系,相当多的工人工作多年而无法成为正式工人。工人的职业毫无保障,天天处在失业的威胁之下,因此,工人要求职业保障是上海劳资争议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张仲礼:《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88页。

  美国学者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则着力于研究不同工人的罢工倾向和罢工行动。她发现工人中的不同阶层在劳资争议中的表现存在差异,而资方对他们也态度迥异。在对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上海工人的罢工进行长时段的研究后,她发现上海的罢工浪潮虽然在不同时期因经济、政治动力的不同而呈现出显著差异,但行业间的罢工方式在整个20年代到40年代却显现出较大的一致性。丝织、印刷、电车、木工等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人罢工倾向较高,而码头工人、人力车夫等技术水平低的工人罢工倾向较低。因此,她得出了熟练程度越高,罢工频率越高的结论。[美]裴宜理:《上海工人罢工与无产阶级的政治潜力》,析自《上海研究论丛》(第四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在对比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的罢工后,她发现,在基于经济原因的罢工中,非技术工人的罢工主要是对收入减少的反应,技术工人则更多地以增加工资为重点。其原因在于技术工人家庭一般都依赖单个的挣钱人,而非技术工人的工资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个人收入与家庭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不那么直接。由于技术工人的地位很难被取代而非技术工人的替代性很强,故雇主对技术工人的要求往往予以满足而对非技术工人的要求则加以拒绝。[美]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刘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资方的特点与劳资争议的关系也是近年来的新课题。研究者首先关注的是企业的性质与劳资争议的相关性。有研究者从外资企业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指出从孙中山到共产党都把外国资本视为攻击的主要目标,外资企业雇佣的中国工人也成为革命政党活动的主要对象。因此,外资企业的劳资纠纷表现得尤为频繁和激烈。张仲礼:《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83页。有研究者在对日商纱厂劳资争议进行长时段的研究后发现,受民族对立情绪的影响,日商纱厂劳资双方时常处于对立状态,劳资争议一旦发生,双方都容易走极端。而日本厂家动辄以强硬方式和外交手段迫使中国当局对工人进行处置的办法,根本无益于冲突的缓和,反而使劳资争议带上侵略与反侵略的民族主义色彩,使简单的劳资争议复杂化,冲突也因此更加激烈,甚至出现双方各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彭贵珍:《上海棉纺织业劳资争议研究(1912-1937)》,北京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未刊稿)。

  资方内部的管理方式对劳资争议的影响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陈光在研究1926-1931年频发的上海缫丝业劳资争议时发现,上海缫丝业投资者存在侥幸获利心理,厂家更换频繁,厂主不尽心经营,经理和职员只注意自身饭碗,得过且过,对工人不闻不问,劳资之间关系非常淡漠。因此,他认为劳资争议频发的原因,除了工人改善经济待遇的愿望十分强烈外,资方疏于管理、劳资关系出现隔阂当是另一重要因素。陈光:《1926-1931年上海缫丝业劳资关系述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12期。

  (三)政府的劳资政策

  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政府通过其劳资政策调整、监督和干预劳资关系,因此,研究劳资争议自然离不开对政府劳资政策的研究。

  民国时期处于中国劳资政策的初创时期,所以大部分民国学者把介绍和宣传劳资政策,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政策作为主要任务。各类劳工著作和论文基本都是引用、介绍或解读政府的劳资政策,只有极少数著作对政府的劳资政策进行了评价,其基本观点为:在北洋政府时期,虽然《临时约法》和各省宪法承认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但《暂行新刑律》和《治安警察条例》取消了人民组织起来进行罢工的权利。北洋政府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只制定了一个有很多缺陷的《暂行工厂通则》。国民党对劳资争议的态度随其劳资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大革命时期,由于需要工人对国民革命的支持,所以在制定劳资政策和处理劳资争议时较注重工人的利益。国共合作分裂后,国民党的劳资政策有所变化:一方面不许自由鼓动风潮,妨碍工业的发展;一方面又力图为工人的合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骆传华:《今日中国劳工问题》,青年协会书局1933年版。

  新中国成立后,学者们开始了对民国时期劳资政策的真正研究,虽然研究者的侧重点不同,但民国时期各个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南方政权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政策都有研究成果问世。

  1.北洋政府的劳资政策

  新中国学者大多继承了民国学者对北洋政府的评价,即对其劳资政策持基本否定态度,但一般未进行细致研究。目前所见对北洋政府的劳资政策进行较为系统研究的只有饶东辉的《民国北京政府的劳动立法初探》,文章对民国北京政府劳动立法的背景及其产生、发展的进程进行了初步探讨,指出在国内劳动立法运动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民国北京政府的反劳工立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不得不进行新的劳动立法。他不赞同以往将民国北京政府的劳动立法归结为“一纸空文”的评价,认为民国北京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中国第一批劳动法规,为工人阶级利用合法手段提高自己的地位和待遇提供了契机,并对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产生了诸多影响。不过,饶东辉也肯定这些法律的实施范围和程度都非常有限,并分析了其主客观原因,即主观上是由于民国北京政府缺乏推行法制的诚意,客观上是由于民国北京政府劳动立法的层次太低以及近代中国经济落后、社会法律意识淡薄,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法律的普遍实行。饶东辉:《民国北京政府的劳动立法初探》,《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1期。

  2.国民党南方政权的劳资政策

  饶东辉的《试论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南方政权的劳动立法》对国民党南方政权的劳动立法进行了追溯,指出早在“护法军政府”时期,国民党政权就废止了北京政府的反劳动立法,颁布了《暂行工会条例》,承认了劳动者的结社权、同盟罢工权、团体契约权和进行国际联合的权利。1924年至1927年间,国民党南方政权更是把解决劳动问题作为推进国民革命的重要一环,加大了劳动立法的力度,《工会条例》等劳动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关于国民党南方政权劳动立法的成效,文章认为这些法律对于改善工人的劳动状况、促进工人运动的发展和国民革命高潮的到来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国民党南方政权的劳动立法从一开始就具有急功近利的特征,可行性研究明显不足,并在某种程度上诱发了工人运动中的“左”倾情绪,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饶东辉:《试论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南方政权的劳动立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

  霍新宾《“革命”话语下的博弈与互动--广州工商关系研究(1921-1927)》对国民党南方政权的劳资政策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研究。文章虽重在考察1921年至1927年广州工商关系变动的轨迹,但作者考察劳资关系的目的在于研究劳方、资方与政府三者之间在政治、经济领域的互动关系。因此,国民党劳资政策的变化是作者研究的重点之一。在对国民党劳资政策进行细致梳理后,作者认为国民党南方政权虽一直宣传“阶级协调”,但其具体劳资政策随革命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国民党改组之前,孙中山既推行“保育劳工”政策,又提出要组织“工商政府”,形成“工商并重”的劳资协调政策。1924年后,由于各地商会为了维护眼前经济利益,惧怕甚至反对革命,国民党遂将实现国民革命任务的希望寄托于工人的大力支持上。因此,继国共合作正式确立“扶助农工”的政策后,1925年7月至1926年7月广州国民政府实施了“袒工抑商”的劳资政策。但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出师北伐后,对工人运动抱敌视态度的国民党右派势力秉政,广州国民政府则实施了“袒商抑工”的劳资政策。霍新宾:《“革命”话语下的博弈与互动--广州工商关系研究(1921-1927)》,中山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未刊稿)。

  3.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政策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徐思彦认为,国民党虽一直宣传劳资协调理论,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目标。在大革命时期,其宣传这一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工人群众的支持,以便完成北伐的任务;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其劳资协调理论则是为了减少劳资冲突,维护自己的统治。由于目标迥异,国民党的劳工政策也呈现前后不一致的特点:“四一二”之前,其劳资政策明显偏向工人,“四一二”之后则逐渐转向控制和压制工人。在20年代前期,国民党与资产阶级在对待工人问题上存在严重冲突,到20年代末,二者逐渐合流,南京政府国民成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

  如果说这种观点还比较温和的话,工运史著者则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政策给予了严厉的批判,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宣传劳资协调理论抹杀了国内存在阶级压迫和剥削的严重事实,掩盖了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国家政权的反动阶级实质,掩盖了国民党反动派继北洋军阀之后,勾结外国帝国主义,代表本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对中国工农等各阶级、阶层人民的残酷统治,是造成国家地位低下、政治黑暗、经济衰败、人民生活痛苦的根本原因。王永玺:《中国工会史》,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页;刘明逵、唐玉良:《中国工人运动史》(第四卷),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1-62页。由于对国民党的劳资政策进行了彻底否定,所以对其政策指导下的劳动法规也逐一进行了否定: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劳动法规的目的在于维护资本家对工人的雇佣、剥削关系和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工会法》推行的是最严厉的控制和限制工会及工人运动的政策,它反映了国民党及其政府敌视、害怕工人阶级的反动本质,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束缚和压迫工人的反动法规;《劳资争议处理法》貌似公允,实际是站在资本家方面,压制工人的反抗斗争;《工厂法》企图协调劳资关系,限制资方的过重剥削和工人争取生存的要求,将劳资冲突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以维持“劳资合作”“和平生产”,实际目的仍然是为了防止工人斗争,以维护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奴役和国民党的统治秩序;《团体协约法》重在保护资本家的利益、压制工人反抗。刘明逵、唐玉良:《中国工人运动史》(第四卷),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1、76、77页。上述对国民党劳资政策进行全盘否定的评价明显带有“左”的倾向。诚然,国民党抹杀国内存在劳资利益对立的事实不对,但将国民党推崇的劳资合作简单地理解为要工人安于被剥削、被压迫的现状,显然也是失之偏颇的。

  与工运史著者的严厉批评态度不同,以政府与民间社会互动为研究视角的著者对国民党的劳资政策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四一二”之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是近代中国历届政府中第一个用比较现代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劳资问题的政府,不能简单地把它的劳资政策和许多有关劳动问题的法令说成“反动”或“压迫工人运动”的工具。张仲礼:《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23-824页。

  对国民党初掌南京政权时的劳动法规进行研究的学者认为,1927年国民党政权建立后,制定并施行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劳工权益的法规和条例,这既是国民党对大革命时期向劳工所做各项承诺的兑现,同时也反映了新政权有利用这些劳动法规来安抚劳工、控制社会的政治企图。这些新政策具有“保障”和“控制”的双重性质,但也种下了最终失败的根由。周良书、汪华:《国民党初掌政权后的劳工政策解析》,《学术界》2006年第3期。

  对南京国民政府劳动立法的过程、主要劳动法规以及劳动立法的成效进行全面研究的饶东辉认为,在1927-1937年11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创制的劳动法规数量多、种类全、涉及面广,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中国劳动法体系,并实现了与国际劳动立法的接轨,对于改善工人劳动状况、规范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行为起了一定作用。饶东辉:《南京国民政府劳动立法研究》,华中师范大学1997年博士论文(未刊稿)。

  近年来出现了对南京国民政府的个别法规进行细致研究的成果,其代表作当推彭南生、饶水利对《工厂法》的考察。他们在对1929年的《工厂法》进行了全面考察后认为,1929年《工厂法》的颁布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工人生存状况十分恶劣、劳资矛盾尖锐、工人运动勃兴及国际国内社会舆论所造成的压力与推力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秉承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维护劳工权利的初衷。该法具有移植性、继承和超越性、超前性等特点。它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比较全面的调整劳资双方关系、维护劳工权利的全国性劳动立法。它的颁布带动了其他劳动法规的制定,使民国法制更趋完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劳工的生活条件、生活状况和维护他们的权益。彭南生、饶水利:《简论1929年的〈工厂法〉》,《安徽史学》2006年第4期。

  (四)劳资争议调处

  对劳资争议调处的研究集中于政府的调处。由于民国政府对劳资争议的调处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当时的学者大多将主要精力用于翻译西方劳资关系理论,介绍各国处理劳资争议的方法,为中国政府调处劳资争议出谋划策。即使有涉及中国政府劳资争议处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其目的也主要在于宣传政府的政策。如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再次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将任意仲裁制度恢复到强制仲裁制度后,学术界出版了一本研究劳资关系的权威著作--《劳动问题大纲》。该书在论述国民政府劳资争议处理政策时,基本沿用了国民党官方的观点,作者在回顾了国民政府劳资争议仲裁制度的变迁后,认为民国十七年(1928年)《劳资争议处理法》采取强制仲裁制度,收效显著;民国十九年(1930年)修正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采取任意仲裁制度,消减了政府的威力,劳资双方都倾向于采取直接行动,工业和平、工场秩序完全被破坏;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恢复强制仲裁,合乎时代的需要。陈振鹭:《劳动问题大纲》,上海大学书店1934年版。

  新中国成立后,学者们才开始了对近代劳资争议调处的真正研究。

  关于北洋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处理,目前进行细致研究者较少,仅有的成果也认为其对待劳资争议的基本做法是袒护资方利益,对工人的罢工出动警察、巡捕甚至军队加以镇压。张仲礼:《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20页。

  南京国民政府对劳资争议的调处是目前劳资争议研究的热点。研究者一般认为,为了尽量减少劳资争议的发生,并把可能由劳资争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震荡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南京国民政府在颁布劳动法规、制定劳动政策的同时,设立了专门机构对劳资争议进行调处。其调处政策,经历了强制仲裁--任意仲裁--强制仲裁的变化。

  南京国民政府劳资争议调处的成效是研究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目前研究者一般持谨慎肯定态度。饶东辉认为,就总体而言,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兼顾劳资的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虽未能基本消弭劳资纠纷,但的确使劳资冲突有所缓解,有利于30年代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时代的出现和国民党统治的稳定。饶东辉:《南京国民政府劳动立法研究》,华中师范大学1997年博士论文(未刊稿)。陈光也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对劳资争议的调处对于控制劳资对抗的激烈程度、引导劳资由对抗转向对话、迅速解决劳资争议,起到了有效的制衡作用。但政府的介入仅限于控制工潮,还无法阻止罢工的一再发生。陈光:《1926-1931年上海缫丝业劳资关系述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12期。

  张仲礼等人则对国民党依赖行政手段进行劳资争议调处的做法提出了异议,他们在对上海市的劳资争议调处工作进行研究后认为,市政当局希望扩大政府在解决劳资问题上的权能,运用行政手段对劳资争议采取强制措施,快速利落地把争议平息下去,以免久拖不决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引起社会的动荡。但市政府的强制措施不是皆能奏效,即使能收效一时,无论对资方还是劳方也只是暂时遏制一下,只能是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消除劳资间足以引起争议的因素。张仲礼:《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0页。

  国民党在处理劳资争议时到底是偏向工人还是袒护资本家似乎也是研究者关心的一个问题。传统观点一般都认为20年代末国民党政府已经是资本家利益的代言人,在处理劳资争议时明显偏向资方。但近几年的研究显示,问题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霍新宾对大革命后期发生于广州的“无情鸡”事件进行了细致梳理,发现在资方沿用传统习俗解雇工人的事件发生后,劳资两界尖锐对立,面对工商两界在利益冲突中迥异的心态及行为,标榜“阶级协调”的国民党政权在处理劳资争议时一直处于两难境地。霍新宾:《“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后期劳资纠纷的实证考察》,《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王奇生对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三友实业社劳资争议的处理进行细致研究后发现,国民党的这种两难境地并没有随着其全国政权的取得而得到缓解。他在文章的结论部分指出,国民党强调劳资协调,在处理劳资争议时,坚持既防止工人铤而走险,又抑制资本家过度跋扈的原则。因此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多少兼顾双方,不敢过于偏袒资方,力图以一种超然的姿态凌驾于劳资双方之上。但结果是两边都不讨好。在处理劳资争议和制定劳动法规的过程中,劳资双方都指责国民党政府,使其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更有研究者认为,国民党有时甚至借处理劳资争议的机会与地方官绅势力抢夺地方权利资源,对1927年的苏州铁机丝织业劳资争议进行研究的两位学者都有同感。着重探讨争议发生后调解机制运行问题的王仲发现,在大革命前具有调解商事纠纷法定义务的商会被排斥于调节圈之外,而国民党苏州市党部、国民党扶持的商民协会充当了调解的主角,国家强势权力的到来削弱了民间社团固有的权力。王仲:《国民党与商会--一例劳资纠纷案折射出国民党政权建立后商会权利的沦丧》,《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冯筱才着重考察了地方党部、商会、地方政府、军警以及国民党中央、江苏省党部对工潮的态度,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在工潮中的表现,对工潮进程的影响,认为苏州铁机工潮与地方党部的整合程度及党商关系的调整密切相关。在国民党与官绅势力的权势竞争中,工人运动成为国民党抢占地方权利资源的一种政治策略。这种策略遭到了地方官绅的抵抗,也未必能得到更关注现实财政利益的上级军政机关的赞同。冯筱才:《劳资冲突与“四一二”前后江浙地区的党商关系》,《史林》2005年第1期。

  (五)几点评说

  自20世纪20年代至今,近代中国劳资争议研究走过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明显存在一些不足:

  (1)不管是作为工运史研究“伴生物”的劳资争议研究还是作为近20年来政府与社会互动视角下的劳资争议研究,注重党派政治的特点都非常明显,对劳资双方自身的行动与动机,特别是工人自身的行动与动机缺乏应有的关注。

  (2)研究者都强调国共两党在近代劳资争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且对两党在劳资冲突中的表现进行了聚焦式的研究。政党的行动往往由其理论指导,已有的研究成果虽然偶有提及国民党的劳资协调理论和共产党的阶级对立理论,但研究终显薄弱,还值得进一步加强。

  (3)政府劳资政策及其在劳资争议调处中的表现是近20年来的研究热点,但学者们几乎都将视角对准了南京国民政府,且对其政策的研究主要限于法律层面的解读,这种解读又只限于《工厂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对政府在劳资争议中的表现除少数个案研究外,大多属泛泛而谈之作。因此,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政府劳资政策研究势在必行。

  (4)非政府组织在近代中国劳资争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已有研究成果除了对帮会、商会稍有涉及外,其他则付之阙如。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劳资争议中的行为研究是劳资争议史研究中值得开拓的一块荒地。

  (5)在劳资争议与社会环境的互动方面,研究者关注了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对劳资争议的影响,而劳资争议对社会的影响则未被关注,后者其实是深化劳资争议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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