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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重要文件选辑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新县木材公司更改名称的通知

  永府办发(84)第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4)83号文件精神和森工体制下放后机构设置的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永新县木材公司更名为“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

  特此通知

  一九八四年九月廿日

  中共永新县委永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林区政策的暂行规定

  永党发(85)第10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第三条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林区政策,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讨论,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坚持依法治林,凭证采伐

  1.根据《森林法》规定,国营林场、站和林区乡、村,都要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分材种申报年限额采伐量,送林业部门核定,报县政府审批,由计委下达,逐级落实到生产单位和户,所有规格材和非规格材均应纳入年采伐限额,做到依法采伐,凭证销售。

  2.国营林场、站和林区乡村,应根据县计委下达的年限额采伐计划,落实林场、面积、材种,造册上报。林农和生产单位,持山林所有权证到林业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限额采伐,并做到当年采伐,当年更新,当年或次年造林。对没有完成更新造林的农户和生产单位,停发下年度的采伐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无证采伐和改材种、超限额采伐,不准盗砍滥伐国有、集体和他人林木,如有发现,应按《森林法》追究责任。

  3.集体林区要切实搞好封山育林和改造残次林,原则上不搞清山造林,确需清山造林,应写出申请,经乡政府证明,报林业服务公司,搞好规划设计,林业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准清山,不准采伐。否则,按滥伐森林惩处。

  4.间伐材不列入采伐限额。人工林抚育间伐和残次林改造,应提前搞好间伐作业设计书,按隶属关系报林业部门批准,并严格按间伐原则作业采伐。违犯间伐设计作业的,应追究生产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5.风景林、防护林、特种用材林和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和盗砍滥伐,如有发现除追究责任外,应予重罚。

  6.林区社员自砍自用责任山的林木,必须由林农申报,村民委员会审查,经乡政府批准,凭山林所有权证,到林业部门缴纳林区开发建设费和育林基金,办理采伐手续,列抵该户采伐指标,但不得转让和销售。非林区社员有山林坐落在林区,需要自砍自用,除本人申报,村民委员会审查,乡政府批准外,还需经山场所在乡和当地林站证明,到林政部门办理采伐和放行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砍伐和放行。乡企办加工的小材小料,应一次性做出计划,经主管县长批准,征收育林基金。到林业部门另行办理有关手续。

  二、搞活木材流通,实行凭证销售

  1.生产单位和林农,依法采伐的木材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自主处理,凭采伐证上市,缴费纳税,自由销售,证随物走,验证放行。但应按本年度采伐证、采伐材种、数量销售。新造的未成熟的中幼林,无采伐证或超材种、超限额的林木不准上市销售。否则要严肃处理。

  2.坚决执行木材议购议销政策,取消木材派购任务。国营、集体和个人用材可到木材交易市场自由采购。不准搞变相统购和硬性摊派。国营林场、站不搞低价收购和平价供材,木材收购部门要适应新形势,积极搞好木材议购经销或换购、代销。

  3.木材销售价格,实行双方面议,按质论价,随行就市,限低不限高,不搞优惠价和保护价。根据目前市场需求,主要材种收购基价:杉条木8-12公分自然长,一般不低于200元/m3,14公分以上不低于300元/m3,松杂木110元/m3,中径10厘米以下间伐材100元/m3.为了照顾本县非林区群众用材需要,县内销售价比县外可稍偏低。也可以物换木。结算直接到户或生产单位,不准层层“剥皮”。林区乡村不能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保证林农实惠。

  4.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开放木竹市场。今年先后在产材多的三湾、凹南、曲江、白沙塘、陈山等地设立木材交易所。国营林场、站、供销社、乡企办等部门和单位,可在木材交易所挂牌订购或收购凭证采伐的木材,并收取采伐证,作为放行凭证,不准收购和经营无证采伐的木材、木材成品、半成品、未成熟的中幼林木。

  三、加强林政管理,坚持凭证放行

  1.林区乡村必须加强林木资源管理、采伐管理和市场管理,建立健全乡规民约,保护森林资源。林政部门要加强林政管理,整顿和加强木材检查站,健全轮流值班制和岗位责任制,对擅离职守,工作失职的应当撤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2.国营集体和个人购买木材,县内可凭采伐许可证、完税证、育林费凭证,由木材检查站验证放行,出县除凭三证外,还应到林政部门办理放行手续。无证销售和放行的木材,应予扣留、没收或罚款。

  3.旧材旧料应控制销售,确属年久失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政府证明,当地林站核实,收取育林费,办理放行手续。

  4.大力提倡以煤代柴,推广节柴灶、沼气池。严禁用规格材和劈柴烧砖瓦、石炭。机关单位和家庭烧柴,应做出计划,经单位证明县内按15元/吨,到林业部门缴纳育林费办理放行手续。木岩由林业部门做出计划,核发烧炭证,并按40元/吨缴纳育林费,凭烧炭证在县内销售放行。所有柴炭应控制出县,需要出县销售,按烧柴20元/吨,木炭60元/吨征收育林费,办理放行手续。

  四、坚持以林养林,筹集林业资金

  1.林业部门在核发采伐许可证时,可向林农收取育林基金和林区开发建设费,收费标准:林业开发建设费平均10元/m3,育林基金杉条木15元/m3,松杂木、中径10厘米以下间伐材和其他材种各8元/m3,茅竹10元/百根。为鼓励木、竹加工,木竹成品(除枕、坑木、板方材外)可免交育林基金和森工基建费,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林区建设和造林育林。

  2.国营林场、站和林农销售木材,应照章纳税,缴纳10%林商税和1%市场交易税,分别由税务、工商部门到木材交易所收取,需要林站检尺的,由林站收取2%检尺费,销售出县,向需材单位收取3%管理费。

  五、加强领导,强化领导职责

  1.林区乡要成立林业管理站,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主管林业的副书记或副乡长亲自挂帅,当地林场、站负责同志参加。配备专职营林干部,具体负责抓好造林护林,林政管理,监督执行凭证采伐,制止乱砍滥伐等项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以立责任状形式,限期完成荒山造林任务。

  2.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落实山林权属,已经划分的责任山、自留山,群众满意的不再变动,责任山原有林木要一次评材作价,分期逐年偿还,集体不再收取山价。“两山”划分后,要组织林农搞好造林育林,目前尚未落实到户的大片荒山,要鼓励林业专业户承包经营,真正做到还山于民,兴林致富。

  3.林区乡村和林业部门要让利于民,保证林农得到更多实惠。严禁滥收费用,严禁以木谋私,核发采伐证不准克扣,林农凭证采伐、凭证上市,销售的木材,不准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4.木材市场开放后,林木管理要加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盗砍滥伐和超额采伐,对盗砍滥伐要随赶随刹,及时制止,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人责任。

  六、对积压材的处理

  1.1984年8%自留材,要坚决兑现,取信于民,林业部门要以实际收购规格材种核实,有材返材,无材返钱。按材质原则上杉条木300元/m3,松杂木120元/m3,自留材兑现要还利于交材的林农,乡村不能克扣。

  2.1984年凭证采伐的各种积压材(杉腐材除外),由乡政府和当地林站核实数量、材种,签署意见,上报林业局林政股,列抵1985年采伐任务。

  3.今年以来,国营林场、站、单位和个人乱收抢购的木材,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凡属乱砍滥伐的湿木,应予没收罚款,交当地林站。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追究责任。凡国营集体持有采伐收购合同收购的,可列抵1985年采伐限额,并按议购议销结算返回林农。对少数干部职工借放宽、改革之机,进入林区收购贩卖的木材,应交当地林站收购或返回林农。已到林业部门办理手续,个人自用的也应按杉条木80元/m3补交差价。由县清查建房小组收缴,上交县财政。

  4.去年12月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永府字111号文件批准的材种、数量,可按以往规定,继续办理销售、放行手续,不抵1985年采伐指标。

  一九八五年三月三日

  永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新县木材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永府发(85)第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永新县木材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试行。

  附:永新县木材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

  永新县木材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逐步开放木材自由市场,首批开放三湾、曲江、凹南、白沙塘、陈山五个木材市场。为了坚持依法采伐,凭证销售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交易活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以林区或乡为单位,设立木材交易中心市场,成立木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当地乡人民政府主管林业的负责同志任管委会主任,乡政府、林场(站)、林业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单位各派一人组成。管委会受当地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组织交易、管理市场、验证检尺、征税收费。组成单位各派一名专职业务人员,具体处理交易市场的日常业务,办公地点设在中心市场,为方便群众也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交易点,定期交易。

  二、林农依法采伐的木材及其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凭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自由上市,自由销售。也可凭采伐证,缴纳有关税费后,到县林业部门办理放行手续,运往外地销售,不需另外办理批准手续。无证销售的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依滥伐森林论处,给予罚款或予以没收。涂改、伪造或倒卖采伐证者,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人,购材自用或参与经营,均可到交易市场议购,或挂牌定点收购,也可通过管委会到林区与林农议购议销或换购、代销,成交后到交易市场业务点验证收费,缴纳税费的标准按县委、县政府(85)第10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不得借故限制和刁难,也不得压价收购和包揽统购。如木材价格低于县统一规定的基价,一律按基价计收各种税费。购买无证木材,与滥伐森林的直接责任者同样处理。

  四、依法交易的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由交易市场业务人员验证后收取税金、市管费、育林费和林区开发建设费,木竹检查站凭采伐证和上述收费、票证、验证放行,县外经营凭上述票证,到县林业部门办理放行手续,各种票证查验后,即予注销,不得重复使用。

  五、违章交易的罚没收入,交林业部门设专账管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外,统一上交县财政。

  以上规定自四月一日起试行。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四日

  永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放林区木材交易市场的补充通知

  永府发(85)第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积极、稳妥地把开放木材交易市场工作做好,切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林、凭证采伐、指标到户、凭证销售。真正做到还利于山、还利于林农,针对目前林区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对县委、县政府下发的(85)第10事情、15号文件作如下补充通知:

  1.坚持采伐指标和采伐证到户。林区各乡应根据县计委下达的85年度限额采伐指标落实到户,落实山场、面积、材种,造册上报,以村出榜公布,照册核发,由领证人签字,严格发证手续,堵塞漏洞。山林权属未落实的(包括乡、村两级留下的公山),一律不发采伐证。采伐证不能扣留克扣、不准转手倒卖。否则,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鉴于目前农户各自存材数量不一的实际情况,为了不突破总采伐限额,可按大多数群众造成的办法,将指标落实到户,然后相互协商调剂。

  陈山林区各乡的采伐指标,因特殊原因可在核定的采伐限额内,由林业部门审定后,适当调整材种,指标一定要落实到户,不便到户的要将木材经营收入合理分配,还利于民。

  2.中央八五年一号文件和省委二号文件下达后,国营林场、站及单位和个人向林农购买的木材应按照县委(85)10号文件规定精神区别情况分别办理。

  3.木材市场开放后,价格自由议定,不受限制,每立方米杉材提取育林费八元,松杂材每立方米四元,林区开发建设费不论材种,按每立方米十元提取,税金按实际交易额的10%征收,但最低不得低于杉材每立方米二十元,松杂材每立方米十元,同时应交纳市场管理费2%交易费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属国营森工中型企业,经营森林面积51万亩,主营森工采伐、更新造林、木材销售、木材加工、林产工业和林产化工产品兼营种、养(植)殖业、商业服务、公司机关为森工企业全系统生产、经营、管理型机构,下设经理、行政(计划财务)、生产(森工、营林工业、基建)三个综合办公室,下属曲江、三湾、洋埠、象形、陈山、大沙六个采育林场和文竹、禾山两个森工营林林场;一个木材综合加工厂和一个正在兴建的石膏刨花板厂;一个林业车队;一个有机化工厂;两个柑桔基地。

  公司现有职工1185人。一九九一年完成森工采伐2.4万立方米;更新造林1.6万亩;幼林抚育10万亩(次);销售木材2.4万立方米;实现总产值1450万元;实现税利362万元;上交税利248万元;上交林业公安经费18万元。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经研究,特要求在森工企业系统内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总产值和税利两项复合指标挂钩。

  二、一九九二年企业承包主要经济指标和考核指标

  1.主要经济指标

  (1)完成总产值938万元;

  (2)完成木材销售量2.2万立方米(商品材);

  (3)实现木材销售收入750万元;

  (4)实现利润总额125万元;

  (5)上交林业公安经费18万元。

  2.考核指标

  (1)限额采伐2.4万立方米

  (2)更新造林1.7万亩

  (3)林产工业、多种经营产值195万元

  (4)森林防火控制在0.6%以下

  (5)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死亡事故

  三、挂钩形式与浮动比例

  森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行业特点。企业承包指标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实行总挂分提,与实现总产值、税利两项指标复合挂钩。工资总额挂钩浮动比例按1:0.65结算新增效益工资,其中实现总产值占40%,实现税利占60%。

  四、挂钩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一九九一年工资统计年报经县劳人局、县财政局审定,企业职工总人数为1185人,其中:固定工815人,合同制工233人,计划内临时工1人,集体工75人,计划外临时用工61人。

  参与工效挂钩为固定工、合同制工、计划内临时工共计1049人,工资总额为210.36万元,比上年增长4.99%。

  据有关规定,集体工和计划外临时工均不参与效益工资挂钩,其中:集体工75人,工资总额为11.24万元;计划外临时用工61人,工资总额为5.27万元。

  五、效益指标和考核指标

  结合永新林业企业实际和森工行业性质特点,由县财政局、县林业主管局核定,一九九二年企业总产值为938万元,比上年增长17.2%;实现税利基数为261万元,比上年增长15万元,增长幅度为5.7%,其中:税金为136万元,利润为125万元,其考核指标应本着建设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步增长,按照一九九二年企业承包主要经济指标为基数,在完成企业承包主要经济指标的情况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在未实现下列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则核减效益工资:

  1.每超伐限额采伐指标100立方米,核减效益工资5%;

  2.发生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核减效益工资10%;

  3.森工国营森林防火未控制在0.6‰以下,核减效益工资10%;

  4.工效工资总额保持储存率20%。

  以上当否,请批示。

  一九九二年一月

  永新县深化工商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批转县森工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永企改办字\[1992\]03号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企改领导小组原则同意县林业工业公司深化内部改革试行方案,现予批转试行。

  森工企业的“三项制度”改革,是振兴永新林业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该放权的地方要放权,协助公司先搞好试点,然后全面推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附:永新县森工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试行方案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

  永新县森工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试行方案

  在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文件精神鼓舞下,“三项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相继推行,蓬勃发展。破“三铁一平”已成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大改革分量的突破口。我县森工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转换森工经营机制势在必行,结合森工企业行业特点和现状。现就我县森工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工作,制订如下试行方案。

  一、“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文件为指针。以县人民政府永府发\[1992\]2号文件为依据,面对我县森工企业的现状,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指示,坚定改革信念,加大改革分量,在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森工企业内部的分配劳动、人事“三项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林业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活力,从而达到森工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振兴森工企业,促进全县经济的振兴发展做出贡献。

  二、“三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项制度”改革就是要在企业内部推行分配、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打破“三铁一平”(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平均主义)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确立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意识,明确奖金是超额劳动和贡献的报酬观念。做到干部能上能下、工人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从而增强森工企业新机制。

  1.分配制度改革(分配放开)

  改革分配制度。就是在企业改铁工资为浮动工资,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按劳分配原则,树立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奖金是超额劳动报酬的观念。

  (1)实行浮动工资分配制。把企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固定工资(标准工资)、林区津贴和预计的资金捆在一起(打破工资总额加人头奖的方式)与干部职工个人的各自岗位责任、劳动(工作)的效益,参照企业确定的岗位参改系数挂钩浮动分配。

  按照森工企业职工现行收入构成现状,浮动的比例定为二个档次:(一)测算后的岗位工资在百元以上浮动40%(预发60%);(二)百元以下的浮动20%(预发80%)。公司正、副经理的浮动部分要加大分量。分别与各试点单位的生产、任务、经营的效益挂钩。(刘先民经理基本工资的40%挂三湾采育林场,10%挂木材厂,10%挂营林生产项目;颜见珍副经理基本工资的40%挂木材厂,与该厂的经济指标效益目标直接挂钩;刘家清副经理基本工资的40%与营林生产任务和质量挂钩浮动);各单位主要领导也要选择重点工区(车间)相应与产量、质量、产值、效益挂钩浮动。既挂盈也挂亏,浮动工资从四月一日起在森工企业系统内全面执行。

  为了统一工资的结算期和发放期。公司规定为:定额工效工资每月的一日至卅(三十一日),每月十五至十六日发放;计件人员的工资每月卅日(三十一)为结算期。

  (2)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工资分配做到向一线岗位、责任岗位、关键岗位、技术岗位、艰苦岗位倾斜。要体现五个区别:一、二、三线的区别;劳动强度大小的区别;工作责任轻重的区别;岗位领导与一般干部的区别;技术干部(三师以上)与其他干部职工的区别。(倾斜、区别参改系数表附后)

  (3)全企业一律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现行的计时工资改为定额工效工资、定额工效工资的收入(高低)要与各单位所完成的年度计划产量、产值、利润、费用开支、效益和经营管护山林面积等主要经济指标挂钩浮动、增人不增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除外)减人不减额,超收节支重奖;欠产、超支重赔,挂盈挂亏。各单位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生产工作岗位和人员编制,分解定到工区(车间)班组或个人。

  定额工效工资人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4天,完成了本岗工作量方可享受浮动部分和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物贴、肉贴、付贴),洗理、妇保、交通及劳保、福利、医药等费。

  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仍实行计件工资制。男工每月出勤不少于22天,女工不少于20天(均含雨雪节假日在内),完成所分配的生产任务男工月产值150元,女工120元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三贴(物贴、肉贴、付贴)17元,林区津贴12元,洗理费8元,包干医药费10元,交通费6元,妇保费0.5元,劳动保护与福利费按季节性参照定额工效工资人员的标准执行,核发的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

  (4)企业全体人员的原工资级别不变。作为档案工资保留,企业内部各单位在公司核定的定额工效工资总额和岗位参改系数标准内可以自定内部分配形式。各单位岗位分配参改系数和浮动办法参照本方案附注的参改系数及浮动档次制定。档次标准各单位确定后报公司审批执行。

  (5)通过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制,树立职工主人翁地位,以企业为家,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经理缴纳风险基金400元,副经理300元;正付场(厂)长(含享受付场(厂)级待遇人员)三师200元,定额工效工资人员100元长期参与企业流通(计息)。

  (6)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要适应、配合分配制度的改革、核算、记账要与之相适应。按照本方案做好基础工作,强化财务监督,各项费用开支仍按其支出用途的性质进行记账核算;与现行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相悖的要先报批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因改革所牵动的财务会计换算,既要适应改革需要又要符合制度纪律,防止混乱。

  2.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用工放开)

  森工企业要推行干部聘用、劳动优化组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年度合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精简机构,减少非生产性人员,切实改变森工企业干部能上不能下、工人能进不能出、非生产人员多,直接生产人员少的状况。

  (1)打破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制工、计划内临时工等“身份”界限。业务员、木检员、营林技术员、施工员、护林员,一要定岗、二要定员、三要定量(工作量)、四要通过考核或工作定绩择优聘用,形成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新机制。改变森工企业正式职工人浮于事,大量雇请社会民工的非正常现象。

  (2)取消企业干部任命。建立干部考核聘用制,做到能者上,平庸者下,通过考勤、考能、考绩、考德大胆从优秀工人中选拔管理人才,不拘一格选聘能人。公司所属单位的正职(场、厂长),由公司经理提名,征求单位党组织意见并报上级同意后,以经理的名义聘任,发给其聘任书;副职由经理提名,征求单位党组织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以经理名义聘任,发给其聘任书;公司机关各股、室的正、副职由经理提名,征求单位党组织意见后,以经理名义聘任,发给其聘任书,各工区主任(车间主任)和各场(厂)的主办业务、技术人员由场(厂)长提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以场(厂)长名义聘任,发给其聘任书,报公司备案;各单位的主办会计可以参加岗位竞争,上岗后由公司委派,实行公司、场(厂)双向领导和管理。

  (3)用工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可以选择工人,工人也可以选择企业,对工人实行优化组合,上岗人员与下岗人员在工资待遇上要有明显的区别并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坚决废除那种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弊端,以致工作不干,工资奖金各项补贴照拿的坏风气。

  (4)建立企业内部待业、退养制度。对优化组合后的下岗富余人员,原则在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可以通过培训后,动态组合二次上岗,在企业内合理流动(仅指木材厂、车队),也可以个人申请开发第三产业或另辟就业门路,其他各单位经优化后的下岗人员,待岗期定为三个月,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三个月后仍不能上岗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自谋职业,直至辞退。

  对于年老体弱又接近退休年龄(男性:干部55周岁以上,工人50周岁以上;女性:干部50周岁以上,工人45周岁以上)均由本人申请或通过组织动员可以在企业内实行退养,待符合退休条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养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退休政策的条件核发。对于丧失体力劳动能力的病患人员,可参照国家规定的病休条例规定予以离岗。

  三、“三改”工作时间安排

  “三改”工作不能再等待观望,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加快改革步伐,大体用一个月时间完成此项工作,以后逐步完善和深化。

  (1)3月1日-15日:学习、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选定试点单位,出台“三改”试行方案。

  (2)3月16日-25日:试点单位全面铺开,其他单位讨论试行方案,做好定岗、定员、定责、定任务等基础工作,初步制订定额工效工资挂钩浮动办法和岗位参改系数,落实好年度生产计划和各项承包指标,测算各个生产、管理环节的直接间接费用定额标准。

  (3)3月26日-31日: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召开交流会议,企业普遍推行“三改”。

  四、加强“三改”工作领导

  “三改”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原有体制又不完善,又无试点经验借鉴,加之森工待业的独特性、难度很大,为把此项工作抓好必须加强领导,公司成立“三改”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和试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三改”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把“三改”工作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企业的法宝来运用,改革力度要强一点,胆子要大一点,措施要得力点,并注意及时反映、解决好在“三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三改”工作在森工企业有成效地顺利进行。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

  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

  关于下发《关于森工企业内部职工退养、病休和停薪保职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林工(1992)第06号

  各采育林场、林场(厂)、林业车队:

  为了完善和巩固森工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关于森工企业内部职工退养、病休和停薪保职人员的暂行规定》,经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森工企业》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可遵照执行。

  附:关于森工企业内部退养、病休和停薪保职人员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森工企业内部退养、病休和停薪保职人员的暂行规定

  根据县深化工商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转试行的《永新县森工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试行方案》中对于森工企业因用工制度的改革,通过劳动优化组合而下岗的年老体弱又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和丧失体力劳动能力的病患人员。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病休,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退养条件:

  退养对象必须是优化下岗的、年老体弱的职工(不含临时工)

  1.工龄连续15年以上(含本数);

  2.年龄:男性:干部55周岁以上,工人50周岁以上;女性:干部50周岁以上,工人45周岁以上。

  3.病休必须是丧失工作或体力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二条 退养、病休的审批

  凡符合退养条件的对象,经本人书面申请或通过组织动员,由所在单位审查(病休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符合病休条件的证明)报公司批准。

  第三条 退养待遇

  第一方案意见:

  1.退养人员的工资计算标准及各项补贴

  (1)一九四九十月一日以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参加工作,工龄满三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龄满二十五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工龄满二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不满二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

  (2)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一九五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参加工作,工龄满三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工龄满二十五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二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不满二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5%。

  (3)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工龄满三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二十五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二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5%;工龄不满二十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

  2.退养期间,按月计发粮贴5元,付贴5元,物贴6元,肉贴6元,洗理费8元,包干医药费10元,共计40元/月,在除去包干医药费10元后,按30元/月分别乘以工资计算标准的百分比。

  3.退养期间计算工龄,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正式办理退休的期间内,退养人员每月需向所在单位交纳由个人负担的待业保险金1元,全员退休养老保险金1元,职工待业保险金1元,国防义务费0.4元,粮食基金2.5元(5.90元/月)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补贴时代扣上缴。

  第二方案意见:

  1.退养人员工资计算标准同上,不享受各项补贴,不需向企业缴纳五项费用(5.90元/月)。

  2.企业可以暂时接纳一名亲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政治思想品德好,能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毕业文化),参加林业直接生产,享受企业计件工人同等待遇,以后经劳动部门批准,符合顶替条件,可以按招工条件办理手续,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只要胜任生产岗位,政策允许,可以留在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

  3.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正式办理退休。

  上述两方案退养待遇,符合退养条件的企业职工可自行选择。

  第四条 、病休人员生活待遇,按照县劳人局永劳人字(1991)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含临时工)

  第五条 、企业停薪保职人员(不含临时工)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签订合同时间暂定壹年。工资和各项补贴不享受。同时,每人每月按本人的标准工资的20%向所在企业缴纳停薪保职金。可计算停薪保职期间的工龄;不缴纳的,计入个人往来,不计工龄,不准返工上岗,签订合同中要明确停薪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正当谋业,如发生违纪违法事件和经济责任事故,均由本人负责,与企业无关,企业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符合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可先退后办,其待遇可按正式退休的标准计发,如上级规定有实行顶替,并符合顶替条件,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再予补办正式顶替手续,如本人要求企业暂时接受一名亲生子女做企业内临时工,按本规定的第二方案办理。

  第七条 、参加工作期间以职工档案内的第一份履历表为准。

  第八条 、退养、病休人员的工资、补贴费用,均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内支出。

  第九条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的变化及上级如有新的政策性规定,再作另行修改。

  第十条 、本规定经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森工企业》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

  江西省永新县总工会

  关于成立林业工业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批复

  林业局工委:

  林业工业公司报来成立“林业工业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林业工业公司工会委员会”。请按工会章程办理。

  特此批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廿六日

  永新县劳动人事局永新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九九四年度企业“工效”挂钩方法的通知

  永劳人薪\[1994\]10号

  永财企字\[1994\]7号

  县属“工效”挂钩企业:

  根据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省劳动局赣劳薪(93)8号、省财政厅赣财工字(93)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各企业九四年度“工效”挂钩方法一律实行总挂总提,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等详见附表,“工效”挂钩后的有关财务和工资的处理要严格按“工效”挂钩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永新县劳动人事局

  关于同意县林业工业公司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作的批复

  永劳人薪\[1995\]15号

  县林业工业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要求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作的报告”收悉。通过几年来“工效挂钩”的调控方法,以及生产经营的效益发展情况,基本具备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作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作单位,希在实行中严格按照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岗位测评、技能工资套改、考试考核工作,并结合定岗定员、劳动制度三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逐步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

  森工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实施方案

  永林工发(1995)第11号

  经县劳动人事局、永劳人薪(1995)15号文件批准,同意县林业公司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我们遵照省政府赣府发(1992)5号文件和省劳动厅赣劳薪(1992)1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经过设岗、岗位测评和职工技能考试、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已进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实质性阶段,现依据省劳动厅赣劳薪(1994)8号文件《关于增设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永新县森工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实施方案》。

  一、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目的和原则

  1.以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契机,搞活企业内部分配,推动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生产经营等相关制度的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2.通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激活竞争机制,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岗位技能工资的到位,必须以经济效益高低为依据。

  3.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选用确定原则。一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适当留有余地;二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拉开分配档次;三要坚持向一线生产岗位和基层生产单位倾斜,特别要向苦、脏、累、险和技术要求高,承担责任重的岗位倾斜。

  4.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民主监督制度,增强工资分配的透明度。

  二、岗位的归类和定员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将全部职工分归七大类进行定员管理。

  1.公司经理、副经理、正副场(厂、队)长,党支部书记两级工会主席,公司机关正副股长,工区(车间)主任,文秘劳动人事的管理人员。

  2.财会人员单列:包括公司、场(厂、队)、工区主办会计、助理会计、出纳、保管。

  3.森工业务:包括公司、场、两级木竹供销员,工区木竹检验员。

  4.营林业务:包括营林技术人员,营林业务施工员。

  5.资源管护、林政管理:包括场执勤室主任,工区护林队长,护林员和执勤室、木竹检查站人员。

  6.后勤人员:包括生活小车司机、电台电话总机、微机员、炊事事务员、安全门卫。

  7.一线生产工人:包括木材采运等十五个工种。木材采运、育苗、抚育、装卸、重车司机为苦脏累险工种。

  三、岗位技能工资的内容与标准

  岗位技能工资,由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和辅助工资三部分组成。岗位(职务)工资和技能工资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

  1.岗位(职务)工资。职工服务(就业)于本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所需要而设置的不同岗位(职务)上的劳动报酬,随着职工岗位(职务)的变化而变化,即易岗(职务)易薪,薪随岗位(职务)变。

  经过对本企业的85个岗位测评,根据四个要素和相关因素,分类归设10个岗位等级。

  岗位工资的标准,根据预测能够承受的经济能力和现行工资水平,采用《江西省国营企业职工岗位工资参考标准》中的标准(一)的第三岗级至第十二岗级的标准执行(详见《永新县森工企业岗位设置等级表》)。

  2.技能工资。根据职工现任工种实际达到的劳动技术水平及工作(生产)业绩,经考试考核评价而确定的工资。即由现行等级工资对应套改过来的工资。

  本企业根据现行的等级工资最高标准,决定采用《江西省国营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中的标准(八)中第二到第三十技能等级执行。

  3.辅助工资。包括暂不纳列岗位技能工资范围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补助和奖金。本企业发放的各类标准、对象暂不变动,仍以企业现行规定执行。

  四、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套改

  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是企业工资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经济发展,因而在套改工作过程中,一方要充分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尽可能使改革力度与职工心理承受能力及企业经济负担能力相一致,达到平衡过渡。同时还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力求尽可能合理确定好各类人员增加工资的比例关系,更要坚持向一线生产岗位、向基层生产单位,特别是向苦、脏、累岗位和技术要求高,责任重,贡献大的岗位倾斜。

  1.岗位(职务)工资

  (1)岗位(职务)工资的对象为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在册在岗的全部固定工、合同制工、集体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不含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和计划外临时工)。

  在此期间前,自动脱岗、内部退养、病休、停薪留级和违犯计划生育及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未满的以及未参加考试考核或考试考核有一项不及格的人员暂不定岗位(职务)工资。

  (2)在岗职工的岗位(职务)工资,按照目前所在岗位(职务),对应《永新县森工企业岗位设置等级表》标准确定,最高为133元最低为40元。

  2.技能工资

  (1)套改技能工资的对象为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在册在岗的全部固定工、合同制工、集体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不含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和计划外临时工)。

  (2)技能工资的确定,以套改对象现行的等级工资,再固定一级工资后向上升两个序号的等级工资对应《江西省国营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中标准(3)第二至第三十技能等级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就近向上或向下纳入技能工资标准。即以固定一级升两个序号的等级工资作为基数对应技能工资表,如大于其相近(相邻)等级级差50%以上的向上一级高套;小于50%的则往下一级低套。最高为768元,最低为157元。

  3.此次暂未定岗位职务工资的各类人员,待后再经过考试考核,落定岗位后,经试岗期合格,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

  4.各单位空留的岗位(职务),属生产类型的可以随时补齐;属于管理类型的空岗,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考试考核,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组织任命的不在此例)。

  五、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

  1.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动态管理和日常的技能考试考核制度。

  定期统一组织对职工劳动技能、实际业绩和出勤完成工作(生产)量进行考试考核,依据考试考核成绩调整岗位,使其相应的工资上下浮动,体现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与完成年度计划和主要经济指标挂钩。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单位,按各单位完成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的比例,兑现岗位技能工资。对于亏损较大,无承受能力的单位,则停发岗位(职务)工资。

  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效益晋级指标和3%(经理晋级权指标),同样按照各单位完成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比例进行分配,用于职工技能晋级。今后职工晋级必须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对那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工作(生产)任务好的职工可在企业工效挂钩效益工资升级面中优先升级。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调高岗位技能。

  3.对于因工作(生产)需要,而变动岗位(职务)的职工,其岗位工资亦随着对应变动。企业内部调动的,调动后岗位(职务)有变动的,其工资同样随着对应变动,新的岗位(职务)工资从下个月起执行。

  4.暂不符合条件的职工,诸如长期患病不能上岗位者,长期请假人员,单独承包者,停薪留职和技能考试考核不合格者等,均实行试岗待岗制度,不执行岗位工资,待返回单位经考试考核合格,试岗后重新上岗,从下一个月起执行岗位工资。

  5.新招收的工人,分配到本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仍然按等级工资制有关政策规定待遇执行。待见习期满或转正定级后,经技能考试考核合格后,按其所在的岗位(职务)评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和套改技能工资。

  6.分配安排到本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先套改到等级工资制的工资批准,然后安排在需要的岗位(职务)试岗六个月,再经过技能考试考核合格者,纳入其所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新分配的各类技校毕业生,按现行等级工资执行,试岗六个月后经考试考核再定相应的岗位(职务)工资和套改技能工资。

  7.凡由外单位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先进行为期六个月的试岗期,如调入的职工原单位已执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其技能工资待遇不变,其岗位(职务)工资按本企业最低岗级标准40元发给,试岗六个月期满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再评定其岗位(职务)技能工资。如调入职工在原单位未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在六个月试岗期内,其工资待遇则按调出单位开具的工资发给,试岗期满后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则按本企业现行岗位(职务)技能工资标准,评定其岗位(职务)技能工资。

  凡由本企业调出的职工,按其岗位(职务)技能工资标准开出介绍信。

  8.职工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有关涉及职工日常工资支付及劳保福利待遇的均按套改后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不包括辅助工资的基数)。

  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期工资,因本企业参加社会女工生育保险统筹,应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其有关规定发给。

  9.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后,职工退休、内部退养、病休的工资待遇:

  (1)职工离退休,其离退休金,按省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辅助工资(不包括企业自定的部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所在的岗位(职务),下浮三个岗级确定其岗位工资,下浮下限应控制本企业应控制本企业岗位等级最低一级止。

  (3)病休职工工资待遇,按劳动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从当月起执行。

  10.辅助工资,目前只有林区津贴一项,公司机关、木材厂、林业车队不予享受。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书刊费(享受范围内的人员)、交通费、洗理费、劳动保护福利及留利后的奖金,继续执行。根据省劳动厅赣劳薪(92)8号通知精神,随着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推行,科技人员浮动一级工资的办法予以取消。

  六、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行,是一次工资利益的重新分配,并有一定的差距,必然牵动企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是一项力度较大的分配改革,加之经验不足,把握政策难度大,在职工中难免有一些反映,因而要求企业上下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全体职工顾全大局,发扬风格,积极参与改革,把企业的生产、经济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七、本方案的实施,如遇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则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八、本方案经永新县森工企业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地、县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方案的解释权属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日

  永新县森工企业行业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协调,稳定森工行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代表其所管辖的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下属基层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依法签订。

  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基层企业法人代表,与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工会委员会委托基层工会主席另行依法签订本文本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 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合同作为森工企业内部的劳动制度。公司和企业应尊重工会的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的权利,公司和企业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及规章制度时,应有工会代表参与,听取工会意见。凡是分配、招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教育、督促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公司和企业所制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相互尊重,认真履行合同确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劳动标准)

  第六条 劳动用工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上级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招聘工人时,应采用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子女。

  公司按规定委托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代表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公司全体在册职工,凡未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享受企业的各项待遇和社会保险等。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对违纪违章的职工进行教育直至经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开除。公司在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处分不合理时,可以提出异议并与公司协商,在未协商统一意见之前不得实施,发生争议时,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

  第七条 劳动报酬

  工资分配,采取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体与等级工资、计件工资,单项承包并存的多元工资分配形式。

  公司在确定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技能工资等级标准的采用和技能晋级指标及辅助工资内容标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充分体现向基层、向一线、向技能倾斜,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按劳分配原则,提高分配的透明度。

  计件工计件单价的确定,一要视劳动力市场行情;二要依据该工种所在的岗位等级劳动定额标准,再换算日工资标准,就高不就低,确保一线工劳动所得。

  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要控制在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之内,一般保持与当年物价上涨幅度相一致水平。亏损企业职工工资,最低不能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本县的最低工资水平。

  职工工资的支付:计时工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发放,个别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最迟不能拖延至下个月的15号支付。计件工,当工程完工时,经过验收合格,当即以货币结付,工期长的,中途可以预借;单项承包,以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延长工作时间,包括早中晚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分别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支付基本工资报酬或补休。

  公司、企业的收入分配办法,关系到职工个人所得的,应以年度为限,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工作时间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每天生产(工作)八小时。由于本企业近期内条件尚不具备,年内还不能执行新的周工时制度,仍然执行每周生产(工作)44小时工时制。待到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

  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加班,确因临时性急需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必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但遇防洪抢险、扑灭森林火灾等异常社会、自然灾害,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连续上班,待恢复正常后,予以补休。

  第九条 休息休假

  职工按规定达到了生产(工作)必须达到的工时时,其余时间原则由本人安排休息。

  鉴于森工企业生产护林的特殊性和绝大多数职工夫妻分居农村种了责任田的实际,职工的休息休假采取变通办法执行。可一月一休,也可轮班轮休,假期可累计计算。不论采用何种办法,一要保证职工总的休假天数不少;二要确保每个岗位上不离人。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休假制度。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共计七天。女职工加妇女节假半天。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还执行带薪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制度。在工休假日不能团聚的,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夫妻不在一起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和配偶不重复计算。享受婚假必须是职工本人结婚,一般3天,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职工结婚可另加假15天。职工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死亡,给假3天。女工生育产假90天,晚育者另加34天。探亲假、婚丧假、女工生育产假等休假期间,不另给公休假,超过了则按事假处理扣发基本工资,剩余的既不能补工资,也不能补休。

  第十条 保险

  公司对本企业全体在册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实行社会全员养老保险。按规定属职工个人负担的保险金,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代交。

  公司对护林人员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护林职工在护林过程中受到伤害支付的医疗费由企业向投保单位报领,不足部分由企业支付。

  对女职工参加社会生育费用统筹。女职工生育费用和产假工资由生育的女职工直接向投保单位领取,企业不再予以支付。

  公司对本企业在册全体职工(不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行失业保险。当企业停产、破产或企业裁员时,因此而失业的人员向投保单位领取失业救济金。

  待条件成熟,企业有经济承受能力时,公司计划对职工实行医疗保险和增加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公司实行职工医药费用包干制,各核算单位按工资总额8.5%标准提取医药费。包干的范围和支付的标准由公司制订。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职工因工(公)受伤、致残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扣除投保报支和包干金额外,不足部分由企业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遗属困难补助(即抚恤费)一律由企业报批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费与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报批由遗属直接向投保单位领取,遗属的困难补助由企业报批、支付。

  第十一条 福利待遇

  企业按现行规定按工资总额分别提取5.5%福利费,2%工会经费(除去上缴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性支出。一般以收定支,不得超支挂账。

  企业实现的年度利润汇交公司统筹分配。税后留利部分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10%的公积金、8%的公益金,同时提取20%~30%增加结存工资,其余部分用于当年的职工奖金。奖金的分配既要依据效益水平又要兼顾困难企业。

  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按月随工资发放给职工林区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刊费和独生子女费。享受的范围与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由公司制订。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

  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1.5%的教育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的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

  为了不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企业有计划地组织专业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晋升专业职称和技工等级的考前培训,培训期的工资照发,车费、资料费根据批报(未经组织批准的一切费用自理)。

  公司鼓励职工通过多渠道自学成才,经企业推荐通过正式考试录取就读成人学校的职工带薪就读。

  第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有工会参加的安全机构,制订安全措施。工会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隐患,有权向企业提出要求企业及时排除隐患,停止违章作业。工会组织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支持企业对不按规程操作危及企业他人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企业制订年度计划,必须有安全指标。杜绝因工(公)死亡,职工因工(公)重伤率控制在3‰以内,出现安全事故工会要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每年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分别发给在岗职工防暑费、降温费和取暖烤火费,其标准和享受的范围由公司制订。

  企业每年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劳动保护费,用于购置职工生产工作所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标准和享受的范围由公司制订。

  第十四条 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企业应根据其生理特点和困难尽量安排适合的工种(岗位)。

  每年度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病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每月随工资发放支付女职工卫生费。

  第十五条 富余人员安置

  原则上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森工企业内部调剂安置分配到林场再就业,不服从分配自谋职业的。

  第十六条 纪律与奖惩

  公司、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对职工的奖惩依据国务院发(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省政府赣府发(83)38号文件执行。

  企业对违章违纪职工进行处分,连同违章违纪的事实和处分意见呈报公司,按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处理。工会支持企业严格按规定办事,并做好相应事宜的协调。

  企业、公司对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职工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离退休、退养

  公司建立离退休职工管理专门职能机构,统一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统一办理职工离休退休、退休职工子女顶替补员、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报批等事宜。

  职工达到离退休条件时及时报批。

  公司建立职工内部退养制度,退养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由公司制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以外的其他待遇和标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另行制订。

  第三章 监督和调解仲裁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公司与工会组织以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成立森工行业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公司和工会推选或指定。监督检查小组成员由各企业或工会组织指派一人参加。

  第十九条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监督检查小组应将检查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工会应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职代会公布。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写出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商解决,仍达不到一致时,由政府劳动部门仲裁,以至于向法院诉讼。

  第四章 期限与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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