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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保险

  县林业公司依据国家政策,积极建立和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职工保障范围,提高职工保障待遇,促进森工企业和谐发展。

  县林业公司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5种险种的社会保险。同时参加由永新县总工会主办,职工自愿参加的职工互相保险。实施社会保险以来,县林业公司不断创新管理方式,破解资金困难等诸多不利因素,确保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中共永新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县林业公司“2007年度县直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第一名”;2009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评定县林业公司及其下属曲江、三湾采育林场“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AA单位”称号;2011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定县林业公司“劳动保障诚信等级AAA单位”称号。

  管理机构

  1987年成立永新县社会事业管理所,1990年更名为永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永新县社保局)。县社保局成立之初县林业公司注入启动资金予以支持。县林业公司为减轻下属林场工作压力,向县社保局主动提出承担森工企业全部社会保险统筹业务,为永新县社保局联系协调对口单位。具体业务关系由人事秘书股管理,资金由计划财务股管理。1997年4月县林业公司成立社会保险统筹业务办公室,所有业务关系与资金使用均由该办公室管理。2000年11月离退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该办公室撤销,其业务、资金全部划归计划财务股管理。201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计划财务股管理,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业务统归县林业公司下属各林场自行办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1995年10月1日起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二是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上述两项合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三是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划转记入。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进行了调整,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6\]8号文,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职工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列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与缴交县林业公司经济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养老保险金筹集与缴交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工作。1996年至2006年县林业公司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持续走低,连年出现亏损,社会养老保险金难以筹措到位,县林业公司采取种种措施应对。1997年1月,县林业公司在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森工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统筹试行办法》,该《办法》中明确了基层林场和职工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基层林场需在当月上旬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迟交一个月加收5‰滞纳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按月收缴。1998年3月县林业公司在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关于职工社会保险金计交办法》,该《办法》规定筹集养老保险金的方法由过去单一的按职工工资计交改为以林业企业产品(木材)为主的计交方法,即按木材销售量计交。计交标准为:杉木类的原条木交65元/立方米,原木交70元/立方米,方料交100元/立方米,小径材交30元/立方米;松杂类的原木交65元/立方米,方料交95元/立方米,小径松杂木交30元/立方米;木材厂收购转销社会木材(不分树材种)交30元/立方米,经营内部规格材免交,经营内部小径材交20元/立方米。1999年7月,县林业公司下发《关于社保金清缴的紧急通知》,取消按木材销量缴交社保金的方法,改由按各单位在册人员工资总额计算,应缴交养老金必须逐月足额缴清。但由于各单位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统筹金,缺口较大,2001年县林业公司组建木材经销组,从各林场调集木材统一经销筹集社会保险资金;2001年至2003年3年期间4次调集木材10560立方米,其中曲江采育林场4500立方米,三湾采育林场1850立方米,象形采育林场450立方米,陈山采育林场450立方米,大沙采育林场1340立方米,洋埠采育林场1270立方米,文竹林场450立方米,禾山林场250立方米,总计销售收入353.89万元,其资金部分用于补发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部分用于上缴社保统筹金。但仍然资金缺口较大,到2006年底欠交社保统筹金493万元。在社会养老保险金筹集与缴交工作中,县林业公司得到了永新县社保局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先后三次签订清欠协议:2000年10月,县林业公司与永新县社保局签订第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在县林业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得少于6万元前提下,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06年12月签订第二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县林业公司必须按月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并每年偿还50万元的欠费,所有欠费应在10年内偿还清;2010年11月签订第三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县林业公司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已经足额缴清(包括历史欠账),如今后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养老统筹金,由县社保局分摊到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上,待其办理退休时补缴。2007年后,县林业公司经济效益逐年好转,从2007年1月开始按月足额缴清当月应缴款项,并在当年清欠67.6万元,2008年清欠51万元,2009年清欠50万元,到2010年底全面缴清欠款。1995年至2012年县林业公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547.7万元。

  丧葬抚恤待遇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享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1991-1994年丧葬费为3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0元;1995年1月至2001年3月丧葬费为6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2001年4月起丧葬费为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2008年至2011年丧葬费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标准发给;2012年丧葬费为5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不变。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发给生活补贴。1992年至1994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5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20元;1995年至2007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90元,孤寡老人每月加10元;2008年至2011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孤寡老人每月加10%;2012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孤寡老人每月加10%。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标准发给。

  医疗保险

  森工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障与国家政策变化密不可分,森工企业自组建至2012年职工医疗保障采取过四种办法:即实报实销、医药费包干、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实报实销森工企业自成立至1985年,职工医疗实行实报实销,即职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额由企业承担,其家属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报销50%。为了方便职工就医,做到小病不出山,20世纪70年代,森工企业在各基层林场场部相继成立医疗室,为职工解决山区看病就医难发挥了一定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期,因多种原因各单位医疗室失去作用,相继解散。

  药费包干1986-2008年5月,县林业公司实行医疗费包干。具体标准:1986-1994年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医药费4元,因病住院可据实报销,其家属折半执行。1995-2006年实行按职工年龄发放医药费的管理办法,即在岗职工年龄在40岁以下每人每月发放医药费8元,41至50岁每人每月发放医药费10元,51岁以上发放医药费每人每月12元,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同时在岗职工享有工龄药费,即参加工作累计年限按每年0.5元按月核发;职工家属医药费每人每月4元,享受人员不得超过4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院医药费企业报销50%,危重绝症报85%,同时核减本人全年包干药费。

  2007-2008年5月在岗职工年龄在40岁以下发放医药费10元,41至50岁每人每月发放医药费12元,51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医药费14元,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同时在岗职工工龄药费按工龄每年1元逐月核发;职工家属医药费每人每月5元,享受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岗职工住院医药费企业报销60%,危重绝症报销85%,退休人员(含病休退养人员)报销30%,危重绝症报销70%。

  实报实销和药费包干期内(森工企业建立至2008年5月)共支付医疗费用792.03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8年6月至2011年4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县林业公司取消职工以及家属包干药费,为职工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永新县医保局按参保职工每人每年发放22.50元门诊医疗费,2010年提高到50元。职工因病住院产生的药费由永新县医保局按规定给予限额报销。2008-2010年县林业公司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58.26万元。共报销药费110.51万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11年5月,依据国家政策,县林业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征求意见书》,意见书详尽列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保险两种参保方式的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供职工自由选择,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95%的职工代表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后根据职工意愿,县林业公司为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向上级申报困难企业参保,在缴费上得到财政补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纳6%,个人缴纳2%,县林业公司作为困难企业参保享受省级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0.34元。退休人员由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00元。未上岗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愿意参保人员必须全额缴纳企业和个人负担部分。2011年永新县医保局按参保职工每人每年发放427.39元门诊医疗卡,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放507.53元门诊医疗卡。2012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539元,其中单位缴纳923.42元,职工缴纳400.14元,省级财政补贴277元,退休人员缴费不变。2012年在岗职工门诊医疗费提高到在岗职工每人每年580.20元门诊卡,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医疗卡700.25元。职工因病住院产生的药费由医保局按规定给予限额报销,报销药费最高限额3万元。2011-2012年县林业公司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366.45万元。报支职工药费267.83万元。

  离休人员医疗保险按照政策另行办理,其缴费标准根据所在单位经济状况核定:县林业公司机关离休人员每人每年缴纳5000元,象形采育林场和禾山林场每人每年缴纳2500元,木材厂免缴。其资金由县林业公司计划财务股统一收缴后交永新县医保局。待遇按永新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006-2012年共缴纳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6万元。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是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后续保险。为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县林业公司为全体职工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统计年度所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由大病医疗基金支付。2001-2005年大病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单位负担30元,个人负担20元;2006年起缴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70元,其中单位负担40元,个人负担30元;201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单位缴纳50元,个人缴纳40元;2012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单位缴纳90元,个人缴纳70元。支付办法为:封顶线以上至6万元,大病保险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6万元以上至10万元,大病保险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

  特殊门诊参保职工患有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诸如高血压、糖尿病、偏瘫、尿毒症、癌症等慢性疾病引发的并发症可办理特殊门诊按规定取得市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报销一定比例医药费。

  县林业公司于1997年参加生育保险。依据吉安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吉安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精神,生育保险按照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县林业公司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2012年调整为0.6%,职工个人不缴纳。1997-2012年上缴生育保险统筹金69.20万元,报支生育费6.1万元。

  参加范围和对象一是已参加全省退休费用统筹单位的在册职工;二是在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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