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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永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县战略,表彰在质量兴县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永新县县长质量奖是永新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由永新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县政府和县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由企业自愿申报,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前2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单位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对复评获奖的单位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度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县长质量奖授予我县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永新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永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2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2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三位,最近2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连续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六)依法纳税,2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九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2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2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2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永新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和评审人员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机制;

  (三)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四)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负责制作奖牌(奖杯)、证书,制订、发布县长质量奖标志。

  第十四条 根据每年度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须有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国家标准,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测评,形成评审和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查,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县长审定签署后,由永新县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单位,由县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县财政直接拨至获奖单位。

  第二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并可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县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长质量奖标志是质量标志。禁止下列损害县长质量奖标志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县长质量奖证书、标志;

  (二)县长质量奖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三)县长质量奖被撤销证书后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违反前款任一项的,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冒用质量标志”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或变相开展具有县长质量奖评定性质的活动,违者由县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章 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重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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