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说话办事写文章都要讲逻辑。否则,就会思维混乱、语无伦次、文理不通,甚至闹出笑话。同样的道理,机构的设置也有其内在的逻辑规律。违背了它,机构设置就会是盲目和混乱的。因此,本文试图引申一些简单的逻辑知识剖析一些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并粗略论证机构设置应遵从的一些逻辑规则。
1.政府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关系。所谓逻辑学上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外延就是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其相互关系是,外延是具有内涵属性的对象,内涵是外延对象属性的反映。按照逻辑学概念内涵、外延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可以这样认为:国家事务管理权力机关就是政府这个概念的内涵,而其外延则是政府的全部职能。政府机构的编制数应与其全部外延相符,超出其职能范围而设置的机构就不具有合理性。如果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也设置一个部门主管起来,就显得不伦不类,造成政企不分、机构重叠。例如,县政府在设置了计委、经委后,又在其下设一个主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局就是如此。
2.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应符合概念的属种关系。属概念就是同类事物外延大的概念,外延小的就是种概念。所谓属种关系就是种概念的全部包含于外延大的属概念之中。按照这种属种关系确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那么下属机构的全部职能就会包含于上级机构的职能范围内。如果不符合这种关系,隶属机构的职能就会超出上级部门的职能范围,或根本构不成隶属关系,从而导致机构隶属关系混乱,出现行政归一个头管,业管又归一个头管的多头领导。
3.政府中并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逻辑划分的子项相互排斥的规则,各部门之间应是不相容并列关系。所谓子项相互排斥的规则,通俗地说,就是母项划分后,各子项间的界限必须分明,构成不相容并列关系。否则,这些并列机构的职责互相包容、互相交叉,就不符合机构职能专一的要求。而机构的职责不明,工作起来势必互相掣肘,互相扯皮,互相推诿,形成内耗,贻误工作。例如有个县政府里并列设置了农村多种经营办公室、“两户”办公室(专业户、重点户)。权且不论这两个机构在政府里设置是否合理,就其工作性质和职责相互交叉、外延几乎全部重合看,就不符合事有专管、职有专司的要求,应该合二为一,方对工作有利。
4.机构设置的位置(级别)应符合逻辑划分不能越级的规则。所谓划分不能越级规则,就是每一项划分必须把母项划分为它最邻近的子项。如生物(母项)的正确划分是植物、动物、微生物,其中动物则划分为牛、马、羊等。如果第一次划分的子项里加上牛、马、羊等子项,就是越级划分。这种不越级的划分规则,对于正确确定机构的合理位置(级别),防止机构的随意升级,“盖大庙供大菩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今政府机构中部门林立,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机构位置划分不当所造成的。如某县设置了城市建设局,却又设置了一个直接隶属于县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办公室。这也是不符合不越级划分的逻辑规则的。城建规划完全属于城建局的职能范围,实无提级分设之必要。如把以上例中的几个机构归口管理,既精简了政府机构,又便于集中统一领导下更协调地开展工作。
5.设置机构应进行是否符合充分必要条件的论证。逻辑学中的充分必要条件,通俗解释就是某条件出现,就导致某结果,其条件不出现,就不能导致这个结果。例如内燃机中的连杆的功能,就是内燃机运转的充分必要条件。引申到机构设置上来说,就是设置一个机构不仅应该是必要的,而且应具有充分存在的理由。例如县政府里设置民政局是充分必要的,因为缺少它,就会影响甚至使政府缺少管理社会福利和民政事务的功能。而分开设立劳动局、人事局就不符合充分必要条件,因为合二为一设置劳动人事局并不影响政府管理劳资人事的功能的发挥。又如县级政府分设计委、经委,这对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管理经济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县一级的管辖范围相对来说不大,且两家工作相互有牵连,分设两个部门工作连贯性反而受到影响,这样的分设就没有充分的理由,似拟合设计划经济委员会为好。如果对现行机构和在设置机构时都能进行充分必要性的论证,那么就会再精简一些可有可无的机构和层次,并可在今后不再设置一些多余机构。
原载1987年《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