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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赣东北根据地的土地税

  徐公喜

  赣东北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时期我党创建的根据地之一。在方志敏、邵式平等领导下,赣东北根据地积极开展土地革命与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被毛泽东称誉为“模范苏维埃”。根据地土地税收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影响着根据地的建设、存在与发展。赣东北根据地土地税收开始于1928年12月,它与井冈山根据地土地税法同时形成,是我党革命史上出现的最早土地税法之一。

  一、根据地税法的建立和发展

  1927年底,方志敏、邵式平领导了弋横暴动,掀起了赣东北革命风暴,到1928年底,红色区域已经发展到信江沿岸的弋阳、横峰、贵溪等八县。1929年10月成立了信江特区苏维埃政府,“明令废除一切苛捐杂税,政府只征收土地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1930年3月23日颁布了土地临时使用法,规定“凡是使用土地的群众,都要依照苏维埃政权所订的土地税税则,交纳土地税”。当时政府财政主要来源于打土豪筹款和战争中缴获,虽然政府制定了税法,但几乎没有得到实施。1930年3月信江特区召开的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明确了土地税税率。1931年5月赣东北特委扩大会议正式提出了土地税收原则:“豁免红军、工人及赤卫队游击队积极分子家庭的税,尽量的减少贫农的租税,以至完全免除租税的负担,应加重在富农身上。”这一税收原则表现了极大的革命性和阶级性,它正如列宁所说“把纳税的重担转移到富人身上,也只有这样才是合理的”。这一税收原则也正是当时农村经济状况和党的阶级路线的体现。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党领导人民打土豪分田地,每个农民分田平均在三四亩以上,基本上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但是贫雇农生产水平依然很低,不能加重其负担。只有把纳税重担放在富农身上,才能进一步削弱富农经济,彻底铲除封建势力。同时这一税收原则与我党制定的“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的阶级路线是吻合的。

  1931年10月31日,《中共赣东北省委关于苏维埃工作的报告》中对土地税规定了起征点、税率及其他诸方面的内容。这一税法完全是站在农民阶级立场上根据累进税原则制定的。在此基础上,1932年4月又颁布了《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法》,方志敏亲自为这一税法作了详细的解释。它的颁布标志着赣东北税制进入了成熟阶段。

  1933年3月,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再次调整了税法,7月正式颁布了《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它与赣东北省土地税法相比,在税率、管理等方面作了调整和改进,这也是赣东北根据地颁布的最后一个完整的土地税法。

  1928年到1934年间,赣东北根据地在方志敏等领导下,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土地税收政策,为根据地的存在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根据地土地税各项政策

  依据苏区经济状况及党的阶级路线,赣东北实行了高低差额较小的累进税,它是当时苏区比较普遍的税收形式。

  (一)纳税对象及计量标准

  苏区的土地税是一种土地收入税,以农民的农业收获物作为交纳对象。在苏维埃政府文件中经常出现“土地税谷”一词,说明了土地税交纳对象主要是稻谷及其他杂粮谷物。农业收获中的农副产品、经济作物是不作为纳税对象的,这主要因为:(1)敌人封锁破坏使得苏区农副产品特别是棉花、蓖麻等战争急需品不能满足军民需要,对农副产品、经济作物只能采取免税的鼓励政策;(2)农副产品等生产分散,品种繁多,很难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

  根据地的税收实行实物税与货币税相结合、以实物税为主的形式。1930年,“因为目前经济困难,故暂收谷子”;1931年,“土地税规定,十分之二收苏维埃银行的钞票或现洋”,1932年,由于财政状况有了好转,政府“一律收谷,以减少群众交纳现金的困难”。

  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时,将田地依照其所估算的最低产量分成上中下三等,好坏搭配,进行分配。土地税就是以估算的田地最低产量作为固定计征产量。1932年土地税法中就规定:“上田每亩全年收获谷四担二斗;中田每亩全年收获谷三担五斗;下田每亩全年收荻谷二担五斗。某家全年所种上、中、下田若干亩,每亩收谷若干担,总加起来,即为某家全年的收谷总数,依此收谷总数征税。”这种以分田估算的最低产量作为土地税计征标准简便合理,而且也是对农业生产的鼓励。

  (二)纳税人

  根据地土地税收法规定,土地收入所得者一般就成为纳税人。苏区政府规定对红军战士、赤卫队积极分子、工人、雇农本人免税,他们的家属则不免税,所以纳税人主要包括贫农、中农、富农以及红军战士、赤卫队积极分子、工人、雇农的家属。

  1930年政府决定允许土地租借买卖。出卖后的土地由买主承担土地税,成为纳税人。出租的田地则依据田地荒废年份长短确定纳税人:(一)去年未荒今年出租田地,承租者向田主交纳适量租谷,土地税仍由田主承担成为纳税人;(二)荒废一二年以上的田地出租,政府允许免除若干年税后,土地税由承租者交纳,承租者是纳税人。

  (三)土地税率

  苏区政府对农民课税多少、有无是依据纳税人的阶级成分、革命态度及收获量而定的。土地税率的变化完全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具有明显的革命性和阶级性。

  1930年3月信江特区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土地税率:上田每亩收干谷1斗,中田8升,下田5升,平均税率仅3%。这种低税率也正是适应当时革命形势的需要。当时的根据地政权还不巩固,范围很小,人口仅四十万。农民刚分得土地,生产力水平低,一时还难以承受过重的赋税。这时期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战争缴获和没收豪绅的财产或向他们筹款,土地税还不占主要地位。此后赣东北苏区发展迅速,农民生产水平有所提高,生活开始好转,已经能承担一定的税收负担。而苏区向地主富农筹款的收入日益困难,“立三路线”又要求主力红军攻打大城市,军费开支增加。为满足战争需要,税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土地税仍按上、中、下三种田以累进税征收,平均税率约为10%。

  1931年开始实行了对工人、贫雇农优待减免政策,“土地税,过去虽属累进的,但对工人雇农并不免税。现决定工人雇农免税,贫农减税”,贫农减免5%。1931年对上、中、下田规定为:收谷4.5石为上田,3.5石为中田,2.5石为下田。起征点是5担,5石至10石每石收税谷6升,10石以上者累进,每10石一增,以每石递增2升为一累进。在方志敏、邵式平等领导下,1931年底,赣东北已经发展成为包括闽浙皖赣四省几十县的大苏区,财政经济状况有了明显好转,税收已经占有了重要地位,1931年“10月份财政收入,已经表现由没收财产为主要收入转入以税收为主要收入的趋势”。1932年4月制定的土地税率每一级都比1931年减少了1升;“贫农仍旧和去年一样减税百分之五,中农今年也可减税百分之二,以巩固贫农与中农联盟”。1933年初,由于王明路线的危害,赣东北苏区仅剩下弋阳、横峰等县纵横二三百里的地盘。此时3万主力红军筹款任务已被取消,大量军费开支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苏区财政拮据。1933年3月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提出了开发财源充裕战费的若干措施,恢复主力红军筹款任务并着手于调整税率。1933年7月颁布了土地税征收法,1933年税率比1932年每担多征收税谷半升。“为了进一步的巩固与中农密切的联盟,规定贫农、中农一样的减税谷3%”,起征点均为5担。

  赣东北苏区的税率是随农业收入增加而累进的,每两税等之间累进差通常为2升,实行没有免征额的全额累进税制。赣东北苏区的土地税率与其他苏区相比较,表现出了低税率的特点。1928年井冈山根据地制定的土地税率为5%~15%,而同时期的赣东北税率不到3%。1931年中央苏区规定贫农中农以4担起征,5至10担税率是2%~7%,赣东北苏区则以5担起征,5至10担贫农税率1%,中农6%。总的来说,赣东北苏区农民的税负较轻。1933年,闽浙赣省有70万群众,共征收税谷11万担,人均税负1.5斗。

  (四)土地税收优待政策

  为贯彻党的阶级路线,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以巩固苏维埃政权,政府有必要制定出税收优待减免政策。赣东北苏区税收优待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为调动人民革命积极性,巩固政权,政府对红军战士、工人、贫雇农及其家属等实行优待减免。“一九三一年度土地税:工人、雇农本人是免税的,工人、雇农家属是照贫农一样减税的”,“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免除了苏维埃的一切纳税”;(2)鼓励农民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苏区土地税是以分田时估算的最低产量作为固定计征标准,农民增产的部分是不必纳税的;(3)为实现苏区不留一亩荒地的目标,对开垦荒田的农民也给予优待。贫农中农“开垦荒田荒地者,免税3年,富农免税1年或斟酌减税”;(4)鼓励农民种植棉花等经济作物而实行减免:“种棉花完全免除土地税”;(5)由于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政府给予适当的减免。1932年土地税法规定:对白军扰乱、水旱灾害等原因造成减产或无收的农民给予减免。

  (五)土地税收组织管理

  赣东北苏维埃政权一建立就着手废除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建立统一的累进税制。1928年底信江特区苏维埃政府开始统一财政收入,建立各级税务管理机构。1930年赣东北省建立了统一的财税管理系统:省财政部设农业税收征收科负责征收土地税和山林税,县财政部设立农税科,区财委会设立土地税征收处。为保证税收及时稳定取得,政府根据赣东北大多地区种植双季稻的特点,规定土地税分两期征收,“早田税,在九月以前征收完毕。晚田税,十一月以前征收完毕。早晚田之税,均需一次交清”,“旱地税随晚田税一次交清”。土地税开始征收时,由各县农税科指定组成的土地税征收委员会协同区土地税征收处共同负责征收。土地税征收完毕,村乡区县要按级交运,填写“土地税报告单”,各村负责保藏税谷并上交“土地税存谷单”。1932年对税谷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十分之二作为各村斗争经费支取,其余十分之八统一交省苏调拨支取。为了进一步加强税谷统一管理,1933年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改进了税谷管理办法:“土地税全部归省财政部。各乡斗争经费由省苏财政部详细规定发给。”

  为加强土地税管理,便利工作,赣东北苏区较早地实行了土地税票证制度。1931年政府开始印发米票,作为红军及政府机关领取土地税谷的凭证,米票以一升、二升为面额计算,“分成甲乙两种。甲种是红军的,每人每月3斗5升;乙种是各机关工作人员用的,每人每月2斗8升”。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可以用米票在村乡领取粮食,或在农民家吃饭付给户主。土地税征收时,农民可用米票抵销等量的土地税谷。

  (此文发表在《上饶师专学报》1989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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