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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履行光荣使命

  人大代表既是一种政治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我忠实地履行了一名代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1998年3月,我光荣地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感到这既是政治上的荣誉,更是一种责任。这个责任就是要反映民意,反映部队官兵的意见和建议。我忠实地履行了一名代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我参加了五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我都深入到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意见,认真准备发言稿和书面建议。除了在分组会上口头发言外,有8个书面建议。主要有:“关于加强初级指挥院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建议”,“关于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议”,“关于尽快制定《国防教育法》的建议”,“关于研究制定军队退休军官安置法问题的建议”,“关于军队院校体制改革的建议”,“关于加强军队改革论证机构的资格论证的建议”等。这些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回答和肯定。

  《关于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议》

  随着国家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深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军官职业化制度势在必行。我们应当加紧研究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军情的军官职业化方案,使我军干部制度改革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军委迟浩田副主席在去年年底的军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业干部安置究竟怎样搞?按现在的办法越来越困难了,广大干部反映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队的思想稳定。明年各级机构都要精简,这个矛盾会更加突出。有些同志提出,要走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军人的路子,究竟行不行,应当很好地研究。”从国家和军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是社会发展和军队长远建设的需要,甚至可以说是必由之路。

  一、我军现行干部转业政策不适应国家改革的步伐已经到了难以维继的程度,只有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走出一条新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精简机构,减少人员,企业也在减员增效,各级都有大批干部需要分流。而军队干部转业政策仍然沿用计划经济的模式,实行指令性分配,这种做法滞后于国家的改革步伐。每年军队干部转业时,各级政府都要开会研究部署任务,提出要求,已经把接收转业干部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要以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态度完成这项政治任务。军队领导对转业干部也很关心,帮助转业干部“牵线搭桥”,转业干部自己也到处找熟人,拉关系,以至请客送礼“走后门”。应该说军地领导和转业干部本人都是十分努力的,但结果是三个“不满意”。这种由政策制度本身带来的矛盾,时间一长是难以用领导重视来解决的,也是难以用“照顾”、“恩赐”的办法来解决的。所以必须从政策制度上给予保障。政府机构改革实行定额管理,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公务员制度,我军干部制度改革必须和国家有关改革相吻合,相衔接相接轨。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本身就是对国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支持。

  二、由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我军科技强军战略的实施,我军质量建设和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要求我军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军事斗争是现代科学技术最密集、应用最广泛的领域。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军事专业的高科技含量明显提高。特别是对干部的科技素质培训周期长难度大。这就要求军队必须保持一支技术精湛,懂管理会指挥的人才队伍。实行军官职业化有利于提高干部科技素质,可以相对保持干部队伍的稳定,既有利于部队建设的需要也减少了地方安置转业干部的矛盾。

  三、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使干部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有利于保持军队干部的思想稳定,增强军队的凝聚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军队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邓小平同志也曾说过:“不讲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多数群众就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就不行”。这些论述深刻地阐明了物质利益的重要性。尤其是今天,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更是调动人们积极性、增强军队吸引力、凝聚力的重要扛杆。改革完善干部政策,一定要体现这一思想原则。当前部队出现的一些现象值得深思,一方面地方人才吸引不进来,另一方面军队中的人才又留不住,真正有能力的年轻军官想到地方施展才干,包括我们军队自己培养的研究生,真正愿意在军队干一辈子的并不多。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就是军人职业意识有所淡化,有的同志热衷于学习“二次就业”的知识和技能,对学习和钻研军事专业知识兴趣不浓。出现这些现象,尽管有思想教育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军队干部政策制度在体现物质原则上有差距。如师团职干部转业到地方虽然要降职2-3级,但到地方工作2-3年后,大多数人解决了住房问题,即使退休了他们的福利和保障也比在部队退休的干部好。如在部队参加安居工程的师团职干部自己要拿6-10万元,而在地方工作的干部只要自己拿2-3万元,住房就是自己的了,更何况师团职干部要自己拿6-10万元确实很难,怎么能使干部安心于部队工作呢?因此,我们必须从根本制度上解决干部的物质利益和后顾之忧,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条件,以增强部队的凝聚力。

  四、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首先国家各级政府的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顺利,为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创造了条件;其次是我军经过几次较大的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干部队伍的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再次是我军战略思想实行两个“根本转变”,准备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对干部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抓住这相对和平时期,搞好干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军的质量建设;还有我军现状是有部分军官已基本职业化了。如现行政策规定干部工作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就可以退休,就形式而言,在这部分人员中已经实施职业化了。

  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可能遇到的问题。一是可能不利于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建设。这一点可以用制度来约束和调节。二是国家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经费。这可以分步实施,分期付款,从全局和长远来计算,实行军官职业化也许是一笔很可观的节约措施。

  实施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基本方案。必须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具体方案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具体有四点建议:(略)

  以上建议,如有错误请予批评。

  我收到了总政办公厅给我“建议”的答复:

  许志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军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现行军官服役制度,对于加强军官队伍建设和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国家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新形势下,从军队建设跨世纪发展的需要看,在干部政策制度方面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江泽民主席和其他军委领导对干部制度改革问题十分重视,近几年来作过许多重要指示。鉴于干部制度调整改革事关重大,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经军委批准,四总部己成立军官服役制度调整改革论证领导小组,并组织力量抓紧就包括军官职业化制度在内的几个重大干部政策制度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您所提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予以考虑。

  总政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荣幸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

  2001年4月23日至28日,我荣幸地应邀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当我接到通知时,心里感到特别高兴,这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种责任。在接到通知后,明确这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有关13个法律事项,我主要就《国防教育法》草案发表意见。因此我很快着手准备资料,召开座谈会,对《草案》的修改进行调查研究。

  我接到《草案》后,立即复印6份,用传真的方法,将一份发送南昌陆军学院,请他们提出修改意见。南昌陆军学院领导很重视,明确由马列教研室法律教员曾志平牵头,组织力量进行修改,不到一个星期我就接到了修改意见。与此同时,请省军区政治部提出修改意见,我还带着《草案》在舟桥旅和省军区机关召开座谈会,请大家提出修改意见。这样,我的发言稿就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而且提高了发言的质量,对问题的认识也就有了一定的高度。经过几天的努力与思考,终于把发言稿拟好,心里也踏实了许多。

  22日我来到了北京,住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议中心。晚上办公厅联络局彭一兵局长召开座谈会,简要地介绍了会议的安排,并说明了邀请代表的产生及重要性。他说:李鹏委员长对应邀代表列席会议非常重视,以往只邀请三到四人,这次邀请十人列席会议,你们应邀都是李鹏委员长点头的。因为你们和有关提案有关,有的是参加提案的人员,有的对有关提案内容有研究,应该说你们的研究能力、理论水平、都是很好的,希望你们在会上积极发表意见。

  26日上午,分组审议《国防教育法》草案,我在小组内第二个发言,因为我早就准备了发言稿,虽然不是照稿宣读,但发言的条理性、逻辑性、针对性都很强。在乘车返回的路上,湖南代表郭俊秀问我在哪个单位工作,我告诉她后,她说:“怪不得你对国防教育有很深的研究,你的发言质量很高。”广东的一位代表操着广东话对我说:“你的发言很好,很有水平,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很有价值。”我的发言全文刊登在26日的《会议简报》上,我感到很荣幸。现摘录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国防教育法草案,是国防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盼望这次会议通过,以便尽早实施。制定国防教育法使国防教育法制化,对于推动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于增强全民族的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对于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也十分重要,非常必要。我们国家近代的历史证明,只有拥有强大的国防实力,才能保证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也才能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美国为什么老是欺负我们,无非是我们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防力量没有他们强大。最近中美军用飞机相撞,责任明明是完全在美方,可他们蛮横无礼,真是欺人太甚。因此,我们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国防建设。加强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强大国防的精神要素。因而,制定国防教育法是十分必要的。

  国防教育法草案已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国防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基本吸取了大家的意见,我来开会之前也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大家对原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基本在修改后的草案中得到了体现。总的感到修改后的国防教育法草案,体系结构比较完整,内容也比较正确全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是一部很好的立法成果。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国防教育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国防教育的全民性和社会性。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公民和社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接受国防教育,一切社会组织都应当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这是国防建设的基本要求。草案对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开展国防教育都作了全面规定,充分体现了国防教育全民性、社会性这一特点。二是为解决全民国防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我们江苏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情况来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少数领导干部对国防教育重视和关心不够,国防教育的法规制度不够健全、落实不够,一些地方经费保障不够有力,在教育的普及上,人员不够落实,各地发展也不够平衡等等,草案对这些问题都作了重点规定,而且从职责、义务、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硬性规定。三是吸取了国防教育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多年以年,全国各地在开展国防教育中摸索和总结了许多反映国防教育规律的经验和做法,如国防教育工作的关键在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基础在学校,国防教育应当区分对象,分类施教,加强国防教育必须重视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等,草案对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和吸收。四是国防教育法草案拓展了国防教育新的形式和内容。草案在总结以往国防教育实践经验的同时,着眼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所面临的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赋予了国防教育一些新的形式和内容,如为了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国防教育,充分体现国防教育是一项全民、全社会的教育活动,根据各方面的要求,并借鉴外国有关设立国防日或国耻日的法律规定,设立了全民国防教育日;为更好地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国防教育中的作用,吸取驻港部队开放军营的成功经验,借鉴外军开放军营的做法,对开放军营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针对近年来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常向国防事业捐资这一实际,为解决国防教育事业捐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问题,草案对国防教育基金组织也作了规定。总之,我感到国防教育法草案是一部很好的法律草案,它的通过与实施将对国防建设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提出一点不成熟的修改建议供参考:草案第7条,关于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设置问题。原草案中用“可以设置国防教育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这样提法感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可以”设,也就有“可以”不设的可能。现在改成“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内的国防教育工作”,这样改虽然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但很难操作,有回避设置和不设置的问题,而且和其他有关条款不对应、不吻合。建议仍用原草案第7条第2款的提法,但要删去“可以”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10个字。也就是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置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的“可以”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删掉,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国防建设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这样改的理由:一是组织落实是确保国防教育落实的主要措施。如果是“可以设”就有“可以不设”的问题。如果“不设”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就会出现职责不清,兼职不尽责的问题。就目前调查情况来看,近几年国防教育确实取得一定成绩,但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是组织机构不健全、不落实的问题。最近,法工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广州市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也就是参阅资料(十一),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立法建议是这样阐述的:资料第9页,“二)机构、人员问题。广西的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宣传部的编制内原有三个行政人员专门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去年机构改革,压缩编制,这三个指标已没有了,国防教育办公室并入了宣传处。各地、市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也相应并入地、市委宣传科,形成了‘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局面。由于人少,事多,一些地市无暇顾及国防教育工作。海南省的国防教育处原有4个编制,机构改革后国防教育处与宣传处合并,就只有一个人专门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各市县也是武装部内有相应的机构,但没有专门人员来做这项工作。为了使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更加健全,有的同志建议法律应当对国防教育的机构、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应该在修改草案中明确规定设置国防教育机构。否则,执行和落实就很困难。

  第二点理由是,作为法律,不能缺少执法的主体。否则落实第4章“法律责任”就会很困难,具体地说,有了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呢?“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

  第三点理由是,如果“不设”、“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与草案第31条“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提法不对应,也不吻合。所以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设置国防教育机构。

  以上建议可能有不对之处,仅供参考,并请批评指正。

  关于“研究制定军队军官退休安置法的建议”

  我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制定军队军官退休安置法的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研究制定军队军官退休安置法的建议很好。我们认为,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退休军官、军队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是进一步做好退休军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这对于保障退休军官的合法权益,保证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解除在职军官的后顾之忧,都是很有必要的。”“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六条具体意见,其中住房保障、生活待遇、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政治待遇等问题,在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法调整改革意见中均己作考虑。”

  ……收到这些答复我感到很高兴,因为我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光荣使命,没有辜负大家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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