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产权制度的创新,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其显著特征是:运行机制上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分配体制上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实行“劳者有其股”,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企业的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动力机制。笔者通过对股份合作制在人防企业实行情况的一些了解,谈几点看法。
第一,有人担心把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出售给职工后,国有资产便流失了、私有化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原来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经过评估,由职工购买,国家得到的是货币,这是资产形态的变化,而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由于企业的财产是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因此股份合作制在本质上是公有制的另一种体现形式,而不是私有制。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充分认识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充满活力的新型公有制实现形式,才能在实际操作中与政策不发生偏差,变“要我搞”为“我要搞”,化被动为主动。
第二,股份合作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产权运行机制,但它不是灵丹妙药,不是万能的救世主,必须摒弃“一股就灵”的简单思想,各项工作需一齐跟上。对外要积极开拓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本单位的经营战略、策略定好位,加大营销力度,不要等米下锅,而要找米下锅,多方寻找客源;对内要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工资分配等激励和约束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提高管理在“公平和效率”二者上的效能。只有各项措施的有力配合,股份合作制才能真正发挥出有效的动力作用。
第三,明确并细化法人法理结构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很重要。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每个行为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及担负的责任应有非常明确、清楚的规定,且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股份合作制增加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管理意识,但却可能引发某种副产物,那就是有的股东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不该管的事也要管,这就有可能束缚管理者的手脚,妨碍企业的正常运转。因此一方面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组织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另一方面要依照章程赋予经营者应有的权力,正确处理好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与加强民主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
\[注\]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出现了股份合作制这个新生事物,并在人防部门下属企业得以运用。对此如何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本人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写下了这篇短文,刊登于《江西人防报》199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