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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二十一条

  对于接下来我们将要论述的这一令人惊骇的行动策略,虽然世界媒体都曾以显著版面给予报道,但关于这一事件有如此之多的永久秘密,而且,伴随着每一事实的发布,官方又有如此之多的“正式否认”,以至于即便在今天,日本对中国发动的这次袭击仍然没有被充分地认识,在对未来的评估中,这次狭路逃生的意义也没有给予适当的位置。简言之,如果没有事实真相的不断发布,如果不是英国外交使团猛然惊醒继而采取行动,那么毫无疑问,日本将迫使事态向更远的方向发展,而中国的独立,也就成了事实上的明日黄花。

  然而,幸运的是,中国在她最需要的时候,发现有许多人愿意助她一臂之力。有了这样的结果,虽然在这些谈判中她也失去了一些东西,但日本到底并没有以非常显著的方式达到其目标。日本人这次以最后通牒所赢得的胜利,所付出的代价也很惨重,其最终的损失,甚至要超过彻底的失败,因为中国人的猜疑和敌意如今更加根深蒂固,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将它们彻底清除。因此,我们惟一恰当的做法,就是在此将一份精确的纪录编入那有着重要世界意义的历史篇章当中。如果接下来将要出示的一大堆文献能引起我们的密切关注,那是因为我们对它们在维护远东和平上的本质意义有着充分的理解。让我们首先看看最初的《二十一条要求》的官方文本吧。

  日本国二十一条要求

  译稿呈袁世凯大总统。日本国驻中国公使日置益。1915年1月18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日本人将他们的要求分为这样五组,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这倒并不是因为它们的排列顺序或措辞风格,而是因为,它的每一句话都透露了一种独特而颇能说明问题的精神现象。要研究这份最初的汉语文本,就必须透过日本人头脑的隐秘深处,在幽暗的角落里发现事情的全部真相,它暴露了日本人的狼子野心。如果对远东政治和远东语言有一个透彻的了解,那么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按照其最初构思时的顺序重写这份《二十一条要求》,追踪其起源的发生史。很不幸,其官方英文译本中损失了大量的信息,其在中文原稿中透露出来的威胁恐吓,被部分遮蔽了。对问题的研究愈是深入,政治学者必定愈加确信:发生在1月18日的这次事件,是一次国际事变,它注定要成为新的政治学教科书中的经典篇章。通观“二十一条”,我们很容易看到那种对行动的渴望、对既成事实的偏爱、挣脱陈旧僵化的外交惯例的努力以及对这些惯例的经常性颠覆。随着这些想法的愈发强烈以及阴谋的逐步发展,企图掩盖隐藏在每一个字句后面真实目的的努力也就公开放弃了,一种充满喜悦的嚷嚷声也越来越大,就好像中国这个垂涎已久的猎物已经被牢牢地抓在了手里。我们仿佛看到,日本民族,利用1860年以来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从而摆脱了奴役状态,如今正蜂拥着穿过古老中国洞开的城墙,疯狂地掠夺这块古老的领土作为他们战利品。

  《二十一条要求》的“第一号”,处理的是山东之战的胜利果实,对此我们无需多费口舌,因为前面刚刚揭示过的那些事件,已经把这些要求背后的故事讲述清楚了。在山东,我们看到的,是1905年历史的一次重演,是俄日战争清算的一次简单而易于理解的再现。“第一号”之所以被置于这份要价清单的最前列(虽然其合理位置应该在满洲里之后),其目的不言自明,显然是为了让人们注意到:日本已经与德国开战,并将继续战斗下去。然而,在战斗结束之后,这种自我夸耀,丝毫不能掩盖这样的事实:紧接着俄国在满洲里垮台之后,山东的命运,就成了西方公众在道义上不得不予以关注的大事。日本,正如她曾经反复宣告要利用一切必要的手段维护东方的和平一样,这回也找到了惟一令人满意的方案,也就是:有条不紊地吞并每一件值得为之战斗的东西。

  到现在为止,一切都还不错。“第二号”(它不仅涉及南部满洲里,还涉及东部内蒙古)中那段专门插入的前言颇具匠心,它表明:占领山东时的那种热烈情绪,必须换成某种公正超然的态度。这段前言,毫无疑问出自日本外相加藤高明之手,自从1902年最初的英日条约签订以来,此人就在日本所参与的一系列国际行动中摸爬滚打,他明显相信:冠冕堂皇的维多利亚风格(这至今仍是英国官样文章的一大特色),是一种可以在此加以利用的绝妙手段。这节导言相当英国,英国得你简直就要稀里糊涂地相信:前面的推理或许压根就站不住脚,而日本,只不过是在要求她有权得到的东西。然而,如果对“第二号”进行仔细的研究,其奥妙之处就会渐次浮现。通过大胆而直接地将东部内蒙古置于南部满洲里完全相同的立足点上(虽然二者毫无共同之处),从而可以设想:随着英美两国打算修建一条横跨南北满洲里的中立铁路的伟大计划在1908年的垮台,加上与俄国之间的全面协定此时已经达成,如今就可以迫使中国承认日本在那一地区的霸主地位。换句话说,“第二号”的前言表明:东部内蒙古成了满洲里问题的主要部分,因为日本找到了她一直在欧洲列强的节目中所扮演的同类角色。

  然而,我们不必在这些事情上过多纠缠。这倒并非满洲里或者邻近的蒙古平原无关紧要,也并非命运的丝线在那些地方编织得不够厚密。因为可以肯定的是,这片紧邻中国长城的辽阔区域,就是远东的佛兰德——而且,接下来的战争,正像过去20年间在那里爆发的另外两场战争一样,要么将会毁灭中国,要么,让她为一个民族国家的尊严而不得不在那块土地上继续战斗。但这并不属于当代政治问题,它很有可能将是1925-1935年间中国军队要面对的事情。有朝一日,中国将会为满洲里而战,如果不能以任何别的方式收复它的话。任何人都不必怀疑这一点。因为满洲里无条件地是中国的,我们必须记住这一点。在接下来的二、三十年里,不管住在城里的日本人对乡村的侵袭会延伸到多么远,也不管日本在这里部署的驻军有多么庞大,但在种族因素上,中国人必定会继续保持绝对的优势,因为这一地区已经达到了2500万的人口规模,而且正在以每年50万的速度递增,要不了几十年,就能够和一个一流西方强国的人口总数等量齐观。

  当我们把目光延伸到“第三号”时,我们所触及的问题不仅仅是直接致命的,而且就其厚颜无耻的典型性而言,也颇有新意,这一点,每个人在今天都能体会到,因为它们是“政治工业”的产物。“第三号”,按照其最初的文本,只不过是“为了得到长江流域的丰富矿产”,它主要集中在汉口周围,因为,长江下游地区辽阔的冲积平原,曾经是黄海的海底,湖北的邻省湖南和江西,在史前时期是森林覆盖的海岸地区,曾经俯瞰着一望无际的海水缓慢退却,到今天已经成了富含各种煤铁资源的矿藏。迄今为止,每个人都一直相信,长江流域是英国的势力范围,而且每个人都始终认为,这一信念有充分的理由。有一点倒是真的,研究政治的学者,在翻阅了所有已出版的档案材料之后,都会以“事情确需进一步阐明”来结束他们的探究。确切地说,所谓的“英国势力范围”,在其本来意义上根本就不是一块“飞地”,虽然对那些相信依然有可能通过“部长宣言”来抢先占得某些地区的人来说,它确实就是一块“飞地”。日本人最早敢于提出异议,说:这种先入为主的普遍信念蠢不可言。他们当然知道,正是英国人的武力,早在75年之前就侵入了长江流域,并强迫签订了《南京条约》,从而打开了中国通向世界贸易的大门。但他们压根就没有什么授权行动的概念,因为在他们眼里,这一地区的矿产资源实在是无价之宝,必须以某种方式赢得。

  20年的历史研究证明,这个设想应该是有道理的。从1895年到现在,日本不断在长江流域钉下一些特殊的楔子,以构成她赢得1915年的“要求”的基础。就这样,甲午战争之后,日本就通过和平条约在长江流域开放了4个通商口岸:苏州、杭州、重庆和沙市。换句话说,她在长江流域的两端建立了其政治——贸易据点,从那里她可以指挥自己的政治商业活动。苏、杭两地,距离上海的英国大本营很近,这使得要在长江下游的末端完成任何“渗透”工作都不是一件容易事,除非以收买蒸汽船的方式。湖南、湖北两省的情形,则大不一样,日本在这两个地方一直忙个不停。1903年,通过一份新的条约,日本正式打开了对长沙的贸易通道。对日本而言,许多年来长沙一直是个秘密中心,有着最为重要的政治价值,为湘粤赣三省大多数五花八门的活动充当着争议焦点,同时,这里还是一块辽阔的内陆地区。著名的大冶铁矿虽然完全是中国人自己的,但已经被用来为九州岛若松市的日本政府铸造厂提供铁矿石。萍乡丰富的煤矿,就近便利地为中国政府在汉阳的兵工厂提供了大量的燃料。由于日本自己煤铁矿资源甚少,于是决定,最好以一条直截了当的要求,尽快把所有要害地区收入囊中——也就是说,主张在汉阳兵工厂、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拥有主要份额。通过贷款给这些企业(统称“汉冶萍”),日本已经确立对它们的所有权,并在最佳的时刻使这项权利演变为一个国际问题。

  “第四号”无关宏旨,我们可以一掠而过,只需提及下面的事实就行了:日本在未经与盟友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要求中国宣称未来概不向他国租借其港口和岛屿,完全以中国领土的保护者自居,这个角色在历史上从来就不属于日本。还有一点也要注意,虽然日本希望在外界看来,她的这一行动乃是为了防止战后德国在中国获得新的立足点,但事实上,“第四号”的拟订,乃是作为对各国的一个普遍警告。日本人相信,美国正打算重新改组福州兵工厂,并且,作为必然的结果,必定会租借临近的港口,诸如三都澳之类。

  然而,直到我们的目光延伸到了“第五号”,“二十一条要求”的真实目的才终于图穷匕首见。在这一组条款中,我们看到了7条行动纲领,它们是作为“最后的致命一击”而被设计出来的。它不仅仅提出了一个新的势力范围(福建省),也不仅仅是以长江中游(九江周边地区)作为日本铁路系统的边界点向南中国海沿岸辐射;而且,日本外科医生手里寒光闪闪的刀子,将要帮助日本的导师们开展他们伟大的传道工作,日本僧人和日本政治家,就像散兵游勇一样,将要撒播到这块土地上的每个角落。日本人的兵工厂,将会提供所有必需的武器,如果不能做到的话,那就建立一家专门的日本兵工厂。日本的顾问们,将在政治、财政以及方方面面提出必要的建议——这预示着一套完全彻底、包办一切的政治控制。还从来没有人炮制过比这更彻底的监管程序,当中国人获悉这一登峰造极之作的时候,如果他们大声惊呼:“朝鲜的命运如今落到自己头上了”,那实在也无足为怪。

  在这些要求正式递交之后的几个星期里,所有事情都依然笼罩在无法穿透的神秘之中,尽管通过种种外交努力,但是关于正在发生的事情的可靠材料还是无法得到。然而,逐渐地,有关方面被迫招认,之所以严守秘密乃是因为日本人的威胁恐吓:倘若公之于众,将遭到最严厉的报复。不久,神秘的面纱完全被新闻界揭开了,外国公使开始向东京提出质询。“二十一条要求”的性质和范畴如今再也无法遮遮掩掩了,为了回应被新闻媒体点燃起来的义愤和英国外交使团所施加的压力,日本人认识到,有必要对其中某些最重要的条款稍作修改。日本外交官在中国外务部举行了24次会议,虽然中国的谈判代表被迫在某些问题上做出了一些让步,比如延长满洲里铁路和领土的“租借”期限以及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所有权益(第一和第二号),但是在本质问题上,如汉冶萍的特许权(第三号)以及第五号的致命要求,中国绝对寸步不让,甚至拒绝讨论某些条款。

  因此,日本外交使团被迫重新修订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整个文本。4月26日,遵照来自东京的直接指示,日本驻北京公使递呈了经过重新斟酌考量的修订条款,21条要求被扩展为24条(以此取代最初的二十一条,乃是因为谈判表明:有必要将最初的某些条款分解为更小的单位)。而最为重要的是:“第五号”(就其最初的形式而言,它对中国主权的威胁,比1914年6月奥地利对塞尔维亚的最后通牒有过之而无不及)被修改得面目全非,以至于其所传达的意义也大相径庭,这一组的标题完全消失了,日本人请求一纸装模作样的外交换文。我们还必须记住,当人们指责“二十一条”与英日联盟的精神相抵触的时候,日本政府便通过其驻外公使断然否认他们曾经向中国政府提出过任何这样的“要求”。他们声称,从未有过像中国人所称的什么“二十一条”,而只有14条,第五号的7项条款完全是为了中国的利益,因而需要得到中国的认可,日本决没有把它们强加给中国的意图。

  从1月18日“二十一条”的提出,到4月7日日本最后通牒的正式出笼,这期间发生的每一件事情,笔者自始至终都了如指掌,因此可以毫不犹豫地指出:这一声明纯属欺人之谈。一系列谈判,其全部意图和最终目标,就是要强行通过第五号。如果中国同意接受那些将使其独立自主化为泡影的条款的话,日本肯定会高高兴兴地无限期地搁置所有其他条款的商谈。每一个中国人都知道,“第五号”基本上只不过是1905年俄日战后朝鲜所接受的那些要求的一个副本而已,是吞并的先声。虽然就中国的情形而言,明显无法施行这样快速高效的外科手术,但如果承认这些条款,将意味着在事实上认可日本的保护国地位。即使粗略地浏览一下下面的文本,读者也会确认上述主要论点。

  日本国要求修正案

  日本国对中国要求之修正案,计二十四款,1915年4月26日递交。

  另开各款,系将日文译汉文者,末次确定时,应有修正文字之处,特此声明。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凡在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之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愿抛弃烟淮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附属换文)所有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拟,与日本国公使预先妥商决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发展彼此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经济关系起见,议定各款如左: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租借期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至民国九十——年,即西历二干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载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安奉铁路期限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可得租赁或购买其须用地亩。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三款第二项 前二款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由日本国领事官承认之警察法令及课税。至民刑诉讼,其日本人被告者,归日本国领事官,其中国人被告者,归中国官吏各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人与中国人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俟将来该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理。

  第四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允诺,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下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个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即准其探勘或开采。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

  一 奉天省

  所在地 县名 矿种

  牛心台 本溪 石炭

  田什付沟 本溪 同上

  杉松岗 海龙 同上

  铁厂 通化 碳

  暖地塘 锦 同上

  鞍山站一带 辽阳县起至本溪县 铁

  二 吉林省南部

  所在地 县名 矿种

  杉松岗 和龙 石炭、铁

  缸窑 吉林 石炭

  夹皮沟 桦甸 金

  第五款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在东三省南部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国政府允诺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

  第五款第二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将东三省南部之各种税课(惟除也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关税及盐税等类),须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

  第六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如东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各顾问教官,尽先聘用日本人。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附与外国资本家较现在铁路借款合同事项为有利之条件时,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中国对案第七款 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协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旧实行。

  关于东部内蓖古事项:

  一、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之各种税课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一、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一、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其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自拟,与日本国公使妥商决定。

  一、如有日本国人及中国人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应行允准。

  第三号

  日本国与汉冶萍公用之关系极为密接,如将来该公司关系人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政府应即允准。又中国政府允诺,如未经日本资本家同意,将该公司不归为国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第四号

  按左开要领中国自行宣布:

  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换文:

  对于有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如经明悉他外国并无异议,应将此权许与日本国。

  换文第二案:

  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借款权,由日本国与向有关系此项借款权之他外国直接商妥以前,中国政府应允将此权不许与他外国。

  换文:

  中国政府允诺,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无论何国,慨不允建设造船厂、军用蓄煤所、海军根据地,又不准其他——切军务上施设,并允诺中国政府不以外资自行建设或施设上开各事。

  陆外交总长言明如左:

  一、嗣后中国政府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多数日本人顾问。

  二、嗣后日本国臣民愿在中国内地为设立学校病院租赁或购买地亩,中国政府应即允准。

  三、中国政府日后在适当机会,遣派陆军武官至日本,与日本军事当局协商采买军械或设立合办军械厂之事。

  日置益公使言明如左:

  关于布教权问题,日后应再行协议。

  紧接着这份文件送达之后,是一阵笼罩着不祥气氛的沉默。经过连续3个月的讨价还价,中国外务部早已精疲力尽,他们已经根据总统府的指示,就此问题准备了一份详尽的《备忘录》。至今令人不解的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外交部,都对这一事件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兴趣,而且全都同意:如此奇怪的局势已经非常严重。5月1日,按照约定,中国外务部向日本公使送达了下面大家所看到的《备忘录》。这份东西有必要细加领会,因为它显示了中国想在公开破裂之前尽快结束此事的愿望是如何迫切。还有一点必须看到,这份《备忘录》明显是为公共舆论的目的而撰写的,其处理“第五号”的方式,乃是要坐实日本在向她的英国盟友隐瞒事情真相的罪疚,因为它与英日同盟条约有着致命的冲突。

  备忘录

  日本政府此次对于中国政府提出条件五号,第一号关于中国山东事项,第二号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事项,第三号汉冶萍公司事项,第四号要求全国沿海不割让事项,第五号关于全国之顾问警察军械布教及扬于江铁路福建问题等事项,经日本公使说明第一号第二号为互订条约性质,第三号第四号为互换公文性质,第五号为劝告性质。中国政府对于如此重大之条件,慎重审议,决意分别与日本政府推诚商议,是即为中国政府对于日本政府表示十分顾念邦交之至意也。开议以来,力求迅速进行,每星期会议至三次之多。对于第二号各款,深愿与日本政府发展在南满洲彼此之经济,并谅察日本政府重视南满洲之关系,故于旅顾大连二十五年之租借期展至九十九年,南满铁路三十六年之期限展至九十九年,安奉铁路十五年之期限亦展至九十九年一节,向来切盼到期收回之事,不俟犹豫,勉忍痛苦,以副日本政府之希望,此不能不谓中国政府对于日本政府表示一绝大友善之证据也。此外第二号各款,凡能让步者,无不让步,是即中国政府推诚相与之真意。惟南满洲杂居问题,中国政府以为有背中国与日本及中国与他国之条约,极力考量,以冀避去条约之抵触。最初请日本政府允许审判权完全归中国宫吏,日本政府不允。嗣中国政府再三考量,修政让步之案,至五六次之多,甚至在内地之中日人民之民刑诉讼,均允照条约办理,仅关于土地及租契一部分之诉讼,主张由中国官吏审理,以为领土主权之表示,亦足见中国政府极力让步之意。东部内蒙古风气未开,与南满洲情形又绝然不同,自不应相提并论。第三号之汉冶萍公司,纯然为商人之事业,政府不便干涉。第四号声明沿岸不割让,于独立国之主权有碍,初拟不与商议。经日本公使要求考量,又于三号为主义上之商议,于四号于自己主权范围之内,自行宣言。凡此条件,即于我主权领土及各国条约机会均等有绝大关系者,我国亦必为慎重之考量,以期有以副日本政府之希望,此皆中国政府苦心斡旋之处,当亦为日本政府所谅察也。至第五号各款,日本政府最初提出之时,即声明系劝告性质,故中国政府始终声明尊重日本政府之劝告,不能为何等之文字之声明。且该各条约有损中国主权,违背条约及机会均等主义,故中国政府虽有十分尊重日本政府希望之意,然亦不能不顾全自国之主权与他国之成约,且欲预除两国误会之种子,以巩亲善之基础,迭次开诚布公,反复申说不能商议之理由,然对于福建问题,日本政府之希望,仍愿声明中国政府并无借外国资本以经营海口之事。然则中国政府于无可商量之问题,而且勉为商量,何尝有规避之事实。兹日本政府重行提出修正案,并为胶澳交还中国之声明,中国对于友好之日本政府,为最后之考量,另提答案。其中第一号尚未讨论决定之条,仍行提出,以便讨论。第二号除业已决定之条不提外,关于南满洲杂居项内之警察法令,更为限制的修正。关于土地及租契裁判,许日本领事派员旁听。南满洲及热河道所辖之东部内蒙古,依日本政府之要求,于四条件中同意三条件。汉治萍照此次修正案同意。深望日本政府鉴于中国政府最后让步之诚意,迅与同意,实所切盼。至此次交涉,彼此约守秘密,惜日本政府提出条件后数日,日本大阪某报特发号外,泄漏条文,致中外报章纷纷注意,时为袒中袒日之论,以惹世界之揣测。中国政府深为可惜,然中国政府绝无利用新闻政策之事,业经中国外交总长迭次向日本公使声明,深盼两国交涉速即解决,俾世界疑团早日消释,则为本国政府所切望者也。

  北京政府虽然完全清楚他们如今所面临的危险,但还是斗胆拟定了一份对“日本修正案”的答复,并将日本人的啰里啰唆删减得相当简练。不仅各项条款被组织的更加紧凑,而且其使用的措辞,也清楚地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如果使用一种稍稍微妙的方式的话):中国并非以附庸国的身份与宗主国对话。除此之外,在简洁而认真地处理完第一、二、三号条款之后,中国人的答复嘎然而止,日本清单上的其他条款都被置之不理。在下面的文本中,抓住这些要点是重要的。

  中国的最后修正案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声明,日后日德两国政府彼此协定关于德国在山东省内依据条约及成案办法对于中国政府享有之一切利益等项处分,届时概行承认。

  日本国政府声明,中国政府承认前项利益时,日本应将胶澳交还中国,并承认日后日德两政府上项协商之时,中国政府有权加入会议。

  第二款 此次日本用兵胶澳所生各项损失之赔偿,日本政府概允担任。胶澳内之关税电报邮政等各事,在胶澳交还中国以前,应暂照向来办法办理。其因用兵添设之军用铁路电线等,即行撤废。胶澳旧有租界以外留余日本军队先行撤回,胶澳交还中国时,所有租界内留兵一律撤回。

  第三款(改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几在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之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愿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五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附属换文)所有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拟,与日本国公使预先妥商决定。

  第六款 以上各款,将来日德政府协商让与等项,倘或未能确定,此项预约作为无效。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发展彼此在南满洲之经济关系起见,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订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租借期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商期,南满铁路交还期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干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载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安奉铁路期限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干零七年为满期。

  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农业,可向业主商租须用之地亩。

  第三款、日本国臣民可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三款第二项 前二项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违警律及违警章程,完纳一切赋税,与中国人一律。至民刑诉讼,各归被告之本国官审判,彼此均得派员旁听。但日本人与日本人之诉讼及日本人与中国人之诉讼关于土地或租契之争执,均归中国官审判,日本领事官亦得派员旁听。候将来该省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时,所有日本国臣民之民刑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理。

  换文:

  一、中国政府声明,嗣后不将南满洲及热河道所辖之东部内蒙古除关税盐税外之各种税课抵借外债。

  一、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在南满洲及热河道所辖之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除与他国成约不相抵触外,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

  一、中国政府允诺,为外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南满洲及热河道所辖之东部内蒙古内合宜地方为商埠,其章程按照中国他处已经自开之商埠办法办理。

  第三号

  日本国与汉冶萍公司之关系极为密接,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政府应即允准。又中国政府声明该公司不归为国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在5月1日这一回合交手之后的48小时之内,北京就已经获悉:日本正在打算使出更狠的一招。当国事进入危急关头的征兆已经十分明显的时候,暧昧的不安之感迅速在北京城里弥漫。“最后通牒”这个词开始在私下里传播。人们感觉到,就在中国竭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得到了英美两国宝贵的间接支持的同时,糟糕的世界局势使得国际社会已经很难阻止日本采取极端的行动。因此,当日本在5月7日发出最后通牒的时候,也就没有多少人真的感到惊讶了。通牒要求,必须在48小时之内对日本的“修正条款”给出一个令她满意的答复,否则,将采取他们认为必要的措施。细读这份“最后通牒”的文本,就会发现它在语言使用上的一个有趣变化。欺骗不奏效了,日本人如今相信:只要他们不去试图吞并其他西方列强在中国的权利,就不会遭到公开的反对,因此,其语气也就十分嚣张。然而,有至关重要的一点必须慎加留意:日本同意将第五号各项“与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这正是悬在中国人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这把利剑被抛入黄海之前,远东的局势就会依然危如累卵。

  日本的最后通牒

  今回帝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所以开始交涉之故,一则欲谋因日德战争所发生时局之善后办法,一则欲解决有害中日两国亲交原因之各种问题,冀巩固中日两国友好关系之基础,以确保东亚永远之和平起见,于本年一月向中国政府交出提案,开诚布公,与中国政府会议,至于今日,实有二十五回之多。其间帝国政府始终以妥协之精神,解说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国政府之主张,亦不论巨细,倾听无遗,其欲力图解决此提案于圆满和平之间,自信实无余蕴。其交涉全部之讨论,于第二十四次会议,即上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帝国政府统观交涉之全部,参酌中国政府议论之点,对于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让步之修正,于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于中国政府,求其同意。同时且声明中国政府对于该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即以因多大牺牲而得之胶州湾一带之地,于适当机会,附以公正至当之条件,以交还于中国政府。五月一日,中国政府对于日本政府修正案之答复,实与帝国政府之预期全然相反。且中国政府对于该案,不但毫未加以诚意之研究,且将日本政府交还胶州湾之苦衷与好意,亦未尝一为顾及。查胶州湾为东亚商业上军事上之一要地,日本帝国因取得该地,所费之血与财,自属不少。既为日本取得之后,毫无交还中国之义务。然为将来两国国交亲善起见,竟拟以之交还中国,而中国政府不加考察,且不谅帝国政府之苦心,实属遗憾。中国政府不但不顾帝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情谊,且对于帝国政府之修正案,于答复时要求将胶州湾无条件交还,并以日德战争之际日本国于胶州湾用兵所生之结果与不可避之各种损害,要求日本担任赔偿之责。其他关系于胶州湾地方,又提出数项要求,且声明有权加入日德讲和会议。明知如胶州湾无条件之交还,及日本担负因日德战争所生不可避之损害赔偿,均为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为要求,且明言该案为中国政府最后之决答,因日本不能容认此等之要求,则关于其他各项即使如何妥商协定,终亦不觉有何等之意味,其结果此次中国政府之答复,于全体全为空漠无意义。且查中国政府对于帝国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条项之回答,如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与帝国有特别之关系,为中外所共认。此种关系,因帝国政府经过前后二次之战争,更为深切。然中国政府轻视此种事实,不尊重帝国在该地方之地位。即帝国政府以互让精神,照中国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拟出之条项,中国政府之答复亦任意改窜,使代表者之陈述成为一篇空言。或此方则许,而彼方则否,致不能认中国当局者之有信义与诚意。至关于顾问之件,学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兵器厂之件,与南方铁道之件,帝国政府之修正案,或以关系外国之同意为条件,或只以中国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于记录,与中国主权与条约并无何等之抵触。然中国政府之答复,惟以与主权条约有关系,而不应帝国政府之希望。帝国政府因鉴于中国政府如此之态度,虽深惜几再无继续协商之余地,然终眷眷于维持极东平和之帝国,务冀圆满了结此交涉,以避时局之纷纠,于无可忍之中,更酌量邻邦政府之情意,将帝国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项,除关于福建互换公文一事业经两国政府代表协定外,其他五项,可承认与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因此中国政府亦应谅帝国政府之谊,将其他各项,即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及第五号中关于福建省公文互换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记载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应诺。帝国政府兹再重行劝告,对于此劝告,期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足之答复。如到期不受到满足之答复,则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

  觉书解释:

  一、除关于福建省交换公文一事之外,所谓五项,即指关于聘用顾问之件,关于学校病院用地之件,关于中国南方诸铁路之件,关于兵器及兵器厂之件,及关于布教权之件是也。

  二、关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最后修正案,或照五月一日中国所提出之对案,均无不可。此次最后通牒,虽请中国对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定,即行承诺,此系表示原则。至于本项及四、五两项,皆为例外,应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后之通牒要求之各项,中国政府倘能承认时,四月二十六日对于中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声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条土地租赁或购买,改为暂租或永租,亦无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长期年限且无条件而续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号第四条,警察法令及课税承认之件,作为密约,亦无不可。

  五、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关于租税担保借款之件,及铁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议一语,因其南满洲所定之关于同种之事项相同,皆可改为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又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商埠一项,地点及章程之事,虽拟规定于条约,亦可仿照山东省所定之办法,用公文互换。

  六、日本最后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该公司关系人,删除关系人三字,亦无不可。

  七、正约及其他一切之附属文书,以日本文为正文,或可以中日两文皆为正文。

  如果说公开的恐慌随着这份文件的递交接踵而至,也许有点夸大其词,但强烈的惊恐不安的确是存在的——它甚至强烈到了这样的程度(如今全北京都知道这事):日本公使馆迫不及待地电告东京:如果要求中国人当即作出决定的话,甚至能够得到更优惠的条款。但到这时候,日本政府已经经历了一段十足焦虑的时期,对于世界和平到来之后可能会发生什么有了某些明确的先兆——如果事情做得太过头的话。因此,日本并没有做更多的事情,第二天,中国以如下措辞表示接受最后的通牒:

  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最后通牒的答复

  本月七日下午三点钟,中国政府准日本公使面递日本政府最后通牒一件,附交解释七条。该通牒末称,期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满足之答复,如到期不收到满足之答复,则日本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等语。中国政府为维持东亚和平起见,对日本国政府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除第五号中五项容日后协商外,其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及第五号中关于福建问题以公文互换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记载者,并照日本政府所交最后通牒中附加七件之解释,即行应诺。以冀中日所有悬案,就此解决,俾两国亲善益加巩固。即请日本公使定期惠临外交部,修正文字,从速签字,为荷。

  这就是北京有史以来所进行过的一次最为离奇的外交谈判的最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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