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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约翰·马歇尔

  中国的某些人往往嘲笑美国宪法,说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政客玩的手段,总统和最高法院院长都是资产阶级代理人,不存在“分”的问题,但我们的认识是,首先要弄明白,美国宪法所代表的是“以法治国”。因此,我们所要问的是“以法治国”是不是科学的。如果它是科学的,那就是说“法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约与平衡”也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有一个时期,中国曾经是“老和尚打伞”政治,法是没有地位的。本文要讲的就是一个关于法的故事。这个故事的主角就是约翰·马歇尔。

  传记作家杰·爱德华·史密斯写道:“在1801年约翰·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以前,最高法院只是宪法上的一条条文而已,它只是几名法官的吵闹场所而已。从那年起的35年之内,马歇尔才一步步地把法院铸塑成一支真正的力量。在他领导之下,法院学会了用一个声音说话,成了具有威力的、受人尊重的政府中的第三支柱。它明确无误地阐明了司法审查的原则,使自己确立为解释宪法的权威。它肯定宪法是人民的工具,而不是各个州的工具。所以,如果说乔治·华盛顿缔造了国家,那么,马歇尔就是定型了国家。”

  法官奥立佛·温德尔·赫尔姆斯说:“如果要由某一个人来代表美国的法的话,不管男女老少都会同意,他只能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约翰·马歇尔。”

  按照英国的传统,宪法是“政”而不是“法”,因此它的解释权在于国会,而不是法院。马歇尔确定宪法是“法”(law),其解释权在于法院。从此,美国的最高法院成了裁决是否违宪的最高机构,其威信不可动摇。

  不错,在华盛顿当总统时代,由于他个人威信之高,所以最高法院没有显示出宪法上所规定的独立作用,也就是没有起什么平衡作用。因此,在马歇尔前的三名大法官都只能默默无闻。马歇尔是美国历史上的第四任大法官。

  马歇尔在自传中说:“1755年9月24日,我生于弗吉尼亚州边远地区的福基尔县。我父亲没有多少财产,也没有受多少教育。但他有某种天赋,得以自我改进。我的早年教育就是在他指点下进行的。他教我读历史和诗歌。在12岁时,我就背诵了教皇的《人是什么》。14岁时,我被送往离家一百英里的私塾,接受肯贝尔先生的指导。他是一名极有名的教士。一年后,又回家接受一名苏格兰牧师的教导。为期也是一年。以后,我就通过字典自学。父亲一直关注我的英语学习,所以他不仅是我的严父,而且也是我亲密的朋友。”

  约翰·马歇尔,1832年

  马歇尔接着说:“我18岁时,英国与殖民地之间的争辩愈来愈烈,它成了当时老老少少最关心的问题。我也以充分的热情投入了这场争辩,并把大部分时间用来参加军事练习。我的主要读物也变成当时的时政论文而不再读古典文学或布拉克斯东的法律论文。”

  19岁,马歇尔就正式参加当地的革命民军,并与当时的卖国贼阿诺德的军队进行过战斗。随后就参加了华盛顿直接领导的军队。在福奇谷,马歇尔跟随华盛顿度过了极为艰苦的岁月,成了华盛顿亲信人物之一。他的父亲也是一名革命战士,军阶为上校,马歇尔本人为步兵上尉,在战场上度过了5个年头。

  马歇尔说,在这场战斗中他确立了这样一种信念:美利坚(America)就是我的祖国,我的生存就是为了它。

  1779—1780年,他获得机会回家,他利用空闲进威廉和玛丽学院听了韦思教授的法律课和校长麦迪逊先生的自然哲学课,并在7月份离校时得到了律师证书。

  然后,他在自传中这样写道:

  1782年春,我被选为州议员,同年秋又被选取为执行委员会委员。1783年1月,我同州财长的女儿艾布勒小姐结婚。4月我辞去执行委员会职务,以便重返律师业务。但就在同时,福基(Fauquier)县选我为议员,我搬到了里士满定居,以便在弗吉尼亚高等法院辖内执行业务。

  由于我在军队中结识很多人,他们给了我很大帮助。我的朋友遍布全州各地,他们都给我支持,我取得了比我预期的大得多的成功。

  当时的政治主题是纸币问题、税收问题、信心问题和司法问题。当时政治家们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联邦制度。詹姆斯·麦迪逊先生几年来一直是弗吉尼亚议会中的一名领袖人物,是他提出建议指派代表出席旨在修改联邦制度的费城会议。我们在议会中曾有几次讨论最好的出路是继续维持联邦还是各州分治?正反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意见,但并没有相互指责。麦迪逊先生是主张联邦并主张有效的联邦政府的。

  当制宪大会把宪法草案交给州议会时,议会起初曾表示欢迎。但帕特里克·亨利和乔治·梅逊先生及其他一些人强烈反对。我曾在辩论中积极发言,并自始至终表示支持宪法草案。

  我成长时正逢这样一个时代:热爱联邦和反抗英国已成不可分割的同一花朵中的花蕊;爱国主义与同波士顿公民共甘苦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一个正派的美国人都相信“联邦就生存,分离即失败”。我充满了这样的思想感情,这种思想感情成了我生命的本身。我带了这种感情投军,我在军队中看到来自各州的勇敢的人们不怕牺牲生命及其他一切而来军队中为最高的共同事业而奋斗。就在军队中,我养成了我的思想习惯,我认为美国是我的国家,大陆会议是我的政府。

  我所在的县是压倒性地反联邦主义的,但我个人的群众关系甚好,党派的界线不足以妨害人们对我的个人感情。

  弗吉尼亚人民大多是反对联邦主义的,但在某些最反对通过宪法的县中,有些有声望的人都是由于他们的个人品德而当选的,而并不是由于党派关系。经过一番热烈和滔滔不绝的辩论,宪法草案最后以8票多数获得通过。

  1789年、1790年、1791年,我连续留在议会中三年。1791年后我又退出了议会,并决心告别政治。

  1798年,美国与法国发生摩擦,亚当斯总统派马歇尔等三人去法国谈判,于是发生了所谓的XYZ事件。原来法方有三位先生,即ZYZ,要求美国出一笔贿赂,才能见到拿破仑。马歇尔坚决加以拒绝,因此也没有能见到拿破仑。马歇尔的这种立场赢得了美国人民的热烈支持,他受到了人们的很大欢迎。

  他接着写道:

  我回里士满时决定专心一意当我的律师。我高兴地发现我的业务并不因为我的短期离开而发生任何具体损失,我的朋友们都热烈欢迎我回里士满,并要求我接受众议员之职,我毫不迟疑地加以拒绝。我认为我的决心是不可能改变的了,然而我错了。

  华盛顿将军给了我和他的侄子华盛顿法官一个邀请,要我们两人到芒特弗农去过几天,我们去了,他恳切地要求我们进众议院,华盛顿法官答应了,但我以个人困难和个人原因拒绝了。我永远也不会忘记他如何说服我。

  他说,在国家事务中常常会有一些危机,这些危机要求一个公民放弃他个人的利益去服从公共的利益,我们今天就是处于这样的危机之中。他详细讲述了当今美法矛盾的实质,他认为如何使国家取得最大的利益有赖于未来国会的品质。他讲得十分诚恳,这是我生平接受的最有意义的谈话之一。他最后要我看看他的处境。他退职时曾下定决心决不再充任任何公职。他曾向公众表明他的决心,他的动机也已阐明,人们不可能不理解,但他终于又答应出来再一次任军队首脑。

  我没有办法不服从。竞选很激烈,但我获胜了,1799年12月我获得了众议员席位。1800年,我回弗吉尼亚不久,获得了亚当斯先生与皮克林先生决裂的消息,我被任命为国务卿。接受还是拒绝呢?当时我实在难下决心,我的偏爱仍然是当律师,但从提任众议员起,我已被认为放弃律师生涯,人们已完全把我当作一名政治人物。另一方面,国务卿的职位正是我愿意担任的职位。我私下认为我还比较合适于这一职位。只要我党在朝一日,我愿为其服务一日。于是,我决意接受了这职位。

  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辞职后,我建议由副大法官帕特逊升任。总统亚当斯不同意,他的理由是:如果越过另一位大法官顾兴而任命帕特逊,将引起顾兴不满意。我没有听到他还有什么其他的理由,但后来有人说,据信帕特逊反对总统再次与法谈判的尝试。于是总统提了约翰·杰伊的名,杰伊不愿。当我把杰伊拒绝接受任命的信交给总统时,他若有所思地问我:“你看我现在该提谁呢?”我说我不知道该提谁,因为我估计他仍然不同意提帕特逊。他稍作思考后说:“我要提你。”

  我从来没有听说过他希望提我做大法官,我也从来没有想到过这一点。我既惊又喜,默认了。第二天,他就提了我的名。我毫不掩饰对此一任命感到高兴。因我有充分理由感到高兴。不久,我接到帕特逊法官的一封很友好的信,他祝贺我任大法官,并希望我能长期地任职。

  当时美国政治上分成两大派,即联邦党和共和党。前者的首领是汉密尔顿,后者的首领是杰斐逊。前者着重中央集权,后者着重地方分权。在1800年的大选中,共和党的杰斐逊和伯尔得票相等,要由众议院投票决定。汉密尔顿要求马歇尔投杰斐逊的票,但马歇尔断然拒绝。他说:我不会投杰斐逊的票,但既然你这样要求,我只能投弃权票。这说明此人极讲原则,不盲目服从什么“党性”。

  亚当斯极尊重马歇尔,他请马歇尔当国务卿,不久又请他担任最高法院院长。他在这个岗位上一待就是35年,作出了一系列确立最高法院权威的判决。其中最闻名的判决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合众国诉伯尔案”。他坚持他的法律观点,与行政当局(也就是总统)进行了对抗。

  1801年3月,杰斐逊宣誓就任美国总统,他任麦迪逊为国务卿。原任总统亚当斯在卸任前任命了一批法官。这在历史上被称为“午夜的任命”。

  马歇尔在离开国务卿职位时发出了25张法官任命状。其余的由于匆忙中疏忽,没有发出,被杰斐逊发现,他就下令麦迪逊停止发出。其中有马伯里等四人,马伯里乃向最高法院提出控诉,要求最高法院下令麦迪逊发下委任状。

  这个案件名叫“马伯里诉麦迪逊”。马歇尔对这个案件做了一个很奇特的裁决,他一方面认为委任状有效,杰斐逊不该扣押;另一方面又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向麦迪逊下强制执行令。历史学家杜马斯·马隆评论道:马歇尔在同意受理马伯里案件时,无疑使自己面临了一个两难问题。如果他打算颁发一项强制执行令,他将无法执行,因行政当局一定会置之不理。相反,如果他不受理马伯里的申诉,那就会证实理在他一贯所仇视的行政当局手中。这位首席法官很可能有时会后悔拣起这么一个烫手的热土豆。他最后所采取的用以摆脱这个难局——同时也要尽最大可能来提高法院针对行政和立法而言的权威——的手段实在令人惊讶不已。如果他不是按照他在实际判案中对各问题所采用的排列次序的手法的话,他势将不能完成这一得意之作。在许多问题上他完全采用了查尔斯·李(前检察长,在此案中任马伯里的代表)的论点。但李想首先回答的那个问题马歇尔却把它放在最后回答——最高法院是否有权颁发强制执行令。马歇尔反其道而行,以以下次序排列三个问题:申诉人是否有权实现这个任命?如果他有权而此权受到违反,那么,法律是否为他提供某种补救?如果他首先就关键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答案并作出否定的条件(他最后是做了否定答案),那他本来就用不着再提其他问题了。

  从行政当局的观点看,最令人难堪的论点是这样一点:扣住马伯里任命的行动是“不符合法律的,是有违于既成的合法权利的”。查尔斯·李花了极大的力气来证明这种任命的确存在过(姑且假定他的确做了如此证明)。但作为控诉对象的麦迪逊不能对他在未就职以前所发生的事情负责,说句公道话,马歇尔可能多少有这个看法。证明杰斐逊扣压任命的法律证据甚为欠缺,但人们认为首席法官的裁决就是斥责这位总统是一名违法者,而很难作除此以外的意图的解释。

  马歇尔认为,一个部门的部长,当法律要求他履行某种足以影响个人权利的任务时,他就应像其他任何人一样守法。这种履行手续是不受总统的特定指示影响的,是不能受总统禁止的。这一案件就是这样一类案件——一起明白的案件,应强制或者发出委任状,或者发出一份抄自记录的副本。凡读至此的人一定会推测,接着会发出强制执行令,因此总统将受到司法的直接挑战。但事情并没有照此发展下去,也并没有发生部门间危机,因为马歇尔又加上了一段话,他说,若授权他的法院来颁发这样一种命令,其本身将是一起违宪的法律运行。

  马隆认为,马歇尔以上种种说法“在精神上和目的方面都明显地有派性”。他说,这位首席法官的话“带有这样一种暗示:不能相信杰斐逊会遵守法律”。

  所以,在这起案件上,马歇尔实际上采用了“打了就跑”的政策,他打了杰斐逊一记耳光,然后溜之大吉。

  不过,闹得更凶的是“合众国诉伯尔案”。

  伯尔在决斗中击毙汉密尔顿后,自知在东部已站不住脚,乃窜往西部,想建立一个庞大的独立国,甚至包括墨西哥,他深知英国公使梅里非常不满杰斐逊,打算钻这个空子。他派了他的助手威廉森上校去见梅里。

  梅里在1804年8月4日给英外相哈罗比勋爵的报告中说,伯尔通过威廉森上校向他表示,伯尔愿为英王政府提供服务,可用英王政府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他的服务,“特别是想法促成合众国西部之分离,即使西部从海岸至阿巴拉契山脉间从美国分离出来”。报告还说,威廉森上校不日拟赴英国向勋爵面陈细节。梅里还分析了伯尔的处境,他说共和党和联邦党都已抛弃伯尔,但伯尔本人对群众还有影响,他指出伯尔有很大的个人野心,他对杰斐逊怀有很大的报复心理,凡此种种,英政府大可加以利用,他会为英国效力。

  1805年3月29日,梅里又向哈罗比递了一个报告,并标明“绝密”。他说他从伯尔处获悉路易斯安那(比今天的路易斯安那州大得多)的居民看来已决心搞独立,唯一的疑虑是不知能否得到外国的明确援助。梅里说:“伯尔先生虽然尚未向我陈述他的计划的真正性质和规模,但很明显的是,他决心要使自己成为完成上述事业的一个工具。”他还引用伯尔的话说,为了明显的理由,路易斯安那人民宁可选择英国的保护和援助而不是法国的援助。但英国政府若不想插手,那么,伯尔也可能向法国觅取援助。他还说,伯尔的要求有限,他要求派两三艘炮船和两三艘较小的船只驻于密西西比河口,防止合众国派船封锁港口,从而保持伯尔的队伍能从海上与外界保持联系。梅里说,至于费用,伯尔认为只要“贷款”10万英镑就够了。为了防止外界怀疑英国插手,此款不宜直接从英国汇至美国。据悉美国对英国有一笔欠款20万英镑,于1805年7月到期,他建议英政府可从此款中拨出一半。至于如何使这笔钱转到伯尔手中,伯尔自有办法且不致引起任何人的怀疑。伯尔一直与梅里保持秘密接触,直到1806年1月,英首相威廉·皮特逝世,这个计划才暂告搁浅。

  不过,后来伯尔阴谋败露受审的过程中,英方之上述材料尚未揭开,也就是说,官方起诉人没有在法庭上提出上述材料,否则,很可能会影响审判的结局。

  对伯尔的起诉是由威尔金森将军的告密引起的。威尔金森将军当时是陆军司令,又是路易斯安那总督。最初,威尔金森和伯尔是一伙的。伯尔首次西行时尚带有副总统头衔(于1805年3月届满)。他西去后久无消息,首都曾有不少传言,但他终于来了一次,随后他又走了。约在1806年下半年,威尔金森获悉了杰斐逊将解除自己职务的流言,不胜恐慌,乃抢先告密,说伯尔谋反,并附上伯尔的密码信的破译文:“你5月13日的来信已收到。我终于已筹集了基金,并已真正开始行动。从各地和以不同名义筹组起来的各个东部支队将于11月1日在俄亥俄会齐。内内外外各因素都对我们有利。已保证取得英国海军的保护。特拉克斯顿将往牙买加同该处之海军将领作出安排。我们将在密西西比相会。英国和美国的一支海军将参加进来,我已向我的朋友和追随者发出最后命令。这将是一次群英会。威尔金森将是仅次于伯尔的领袖,威尔金森将决定军官们之等级及升迁。伯尔将于8月1日赴西部,决不回首。他将带他女儿一块走,女婿将于10月走,请派一名有头脑和切实可信的使者以便伯尔能同他商谈,他可立即返回以便带回更有意义的细节,这对调和和配合我们的行动是极为重要的。”

  事情的发展大体是这样的:约在1805年春,伯尔认识了一位名叫哈曼·布伦纳哈赛特的爱尔兰移民,他占有了俄亥俄河中的一个小岛,生活得非常阔绰。伯尔准备以布伦纳哈赛特岛为根据地,会集兵马,以图大举。1806年夏,船只、供应品和人员汇集在布伦纳哈赛特岛,这时,伯尔就致威尔金森密码信,准备在密西西比的纳奇兹会合。1807年1月10日,伯尔从报纸上忽然看到威尔金森告密的消息。他第一个反应是向纳奇兹地方当局自首,法院让他交保候讯。但不知什么原因,他又改变主意,放弃保金开始逃逸,结果2月20日在途中被抓获,被押送至弗吉尼亚的里士满受审。

  主持审判的是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本人。这场审讯曾轰动一时,法庭于1807年6月24日开庭,以叛国罪诉伯尔。官方的主要证人是威尔金森将军,这位将军本来的名声就不佳,他在答问中表现笨拙。相反的,伯尔表现得潇洒自如,十足体现了绅士派头。在听众的心目中威尔金森与伯尔的原告和被告地位似乎来了一个颠倒。

  杰斐逊总统亲自在幕后指挥检察官(也就是原告律师)乔治·海。但伯尔却请了当时的第一流律师亨利·克莱,后来又聘卢瑟·马丁。后者公然把矛头指向杰斐逊,他说:“杰斐逊先生在这场官司中表现为一名与被告作对的积极分子。难道他想成为有关证据是否可靠问题上的法官吗?审判长先生,杰斐逊先生是一名没有法律知识的人,早在革命以前他是当过律师的,但只是一名默默无闻的律师。从那以后,他长年当官,所以他已有足够的时间把他以前所学的一丁点儿法律知识忘个精光。”

  马丁先生的话可能有道理,因为愈是大政治家、大理论家,就愈不屑研究细枝末节,也就在小问题上成了一名小丑。杰斐逊早在审讯开始前就在众院内指责伯尔为叛国分子,以总统身份作这样的议论当然是有失水准。而且,在法庭已判伯尔无罪后,他仍坚持认为伯尔是叛国者。

  马歇尔最后作出结论说:“劝人叛逆或促使叛逆并不等于事实上叛逆。”他说,如果说伯尔因在布伦纳哈赛特岛聚合人马一事而犯叛逆罪,那只能因为伯尔招集人马是为了想对合众国发动战争。但要说他的确从事此项叛逆性的聚合,必须有两名证人的证明。他说,现在有两种情况:在一种情况下,由于本人在现场,从而使聚合之罪行成为他的罪行(但伯尔当时并没有在现场)。另一种情况是,个人招兵买马的活动使聚合之罪成为他的罪行。在现场,或活动,两者都同样需要有两个证人的证明。关键是“宪法明文规定需要有两个证人的案件,若在没有直接和正面证人的情况下定罪是绝对说不通的”。

  9月1日,法庭正式宣布伯尔无罪。这个判决获得了群众的欢呼。伯尔成了英雄。但当时纽约等地仍未忘记伯尔之枪杀汉密尔顿一事,所以伯尔在案件结束后离美前往欧洲居住。

  杰斐逊对马歇尔的这一判决一直耿耿于怀,他基至说:“我希望,对叛国犯不必拘泥于法律形式,只要人民同意就可以把他关押起来。如果我们在战争一开始让法律捆住我们的手脚,我们能取得胜利吗?”

  马歇尔与杰斐逊的对抗贯穿了杰斐逊总统的8年任期,成了杰斐逊最感头痛的问题。在无可奈何之下,杰斐逊讲了这样一段话:“当马歇尔问你今天天气如何时,你只能答今天天气‘哈哈哈’,因为不论是正面的回答或反面的回答他都可以把你解释得适成其反。”

  1828年总统大选时,马歇尔说,如果约翰·昆西·亚当斯连选连任,他将告老退休。结果杰克逊击败了亚当斯,他不得不继续干下去。为什么?因为他认为亚当斯是“联邦主义者”,他挑选的大法官后继者必然是维护联邦的人,而杰克逊的副总统卡尔洪则是臭名昭著的分裂分子。他肯定杰克逊将委任反联邦派人物来继任他,所以他必须继续在位,与反联邦派斗争到底。(后证明杰克逊与卡尔洪有矛盾,杰也是反对分裂的)

  1835年,马歇尔死于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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