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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约翰·亚当斯

  世界各国的民主革命通常都是由知识分子发动的,并由知识分子和武装起来的人民予以完成。美国独立革命基本上也是这个公式。但领导美国革命的知识分子有一个与众不同之处:其中有许多是律师。因此,革命从一开始就很注意这个“法”字。这种关于“法”的强烈意识既来自他们的母国——英国,也来自于他们的诞生地,来自那个时代。作为美国的第一个知识分子总统,法学家约翰·亚当斯在这一段历史上留下了他的足迹。

  约翰·亚当斯

  美国的两位著名历史学家康马杰和摩里斯曾这样写道:“美国的独立革命与此后的大多数革命不同,它注意并强调法律性。居住在美洲殖民地的人是为作为英国人的权利而战斗的(他们认为英国宪法保证他们该拥有的权利),也是为作为人的权利而战斗的(他们认为自然和上帝保证他们该拥有的权利)……当然,革命也有不光彩的一面,如(往人身上)涂柏油粘鸡毛、私刑、赖债、没收托利派的地产、对奉公守法的保皇派进行迫害,等等,但没有有计划的恐怖活动、没有热月统治、没有武力的炫耀。如果说独立革命在其受害人看来是胡作妄为和残酷的话,那么,与以后的法国革命、俄国革命和西班牙革命相比,这一切都会是小巫见大巫。理由是不难找到的。革命自始至终是由一批杰出的人物领导的,这些人物不但心肠慈善和思想开明,而且生活优裕和倾向保守。举凡华盛顿、约翰·亚当斯、詹姆斯·威尔逊、汉密尔顿、杰斐逊、富兰克林和劳伦斯等等,或许都是任何革命所没有见到过的最保守的、最令人尊敬的、最不寻求个人私利的革命活动家。这些领袖——绝大部分受过法学教育——坚持革命必须有条有理、合乎法律地进行,坚持战争必须在合乎文明国家的战争规则之下进行。他们同样厌恶想入非非和无法无天。”

  这种崇法思想对此后一个世纪的美国发展起了一种预示的作用。

  华盛顿是军人,不是知识分子,所以美国第一位知识分子总统是约翰·亚当斯。正巧是在这位亚当斯身上,典型地体现了美国人的法治思想。亚当斯既是革命家,又是法学家,他是如何在革命与法律之间取得平衡的呢?

  在亚当斯看来,国家大体可分成两大类,一是专制国家,另一是立宪或共和国家。在专制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而在立宪或共和国中,“法律就是国王”。

  约翰·亚当斯是萨缪尔·亚当斯的远房兄弟。后者这一支久居波士顿,所以被称为城市亚当斯,前者这一支久居乡间,所以被称为乡间亚当斯。萨缪尔生于1722年,约翰生于1735年,所以萨缪尔不但在年龄上是老大哥,而且在革命道路上也是老大哥。(当时城里倾向革命)

  约翰的父亲是一名小康农民,他送儿子进入哈佛学院,目的是培养他当教士。但约翰在毕业后无志于此,他去乡间当了小学教员,并跟从律师波特曼学习法律,学了两年后,居然在波士顿取得了律师资格,从而开始了律师生涯。

  1765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印花税法,并拟于11月生效。在此以前,约翰只是把律师当作一种谋生手段,并没有打算投身政治。但当印花税法的消息于5月传至殖民地时,约翰心中浮起了一连串设想:殖民地人民肯定不愿支付印花税,到11月1日时将发生什么情景?生意都要关门,法院也要关门,律师将无事可做,他的生活前途将告吹!

  这时,他在报上读到了弗吉尼亚议员帕特里克·亨利在殖民地议会中所提的一项决议草案:只有本议会享有专有的权利和权力可以向本地居民征税,任何想把上述权力委诸上述议会以外之任何人之企图,都明确地意味着旨在破坏不仅是美洲人同时也是英国人的自由。

  约翰突然想到,他有一篇未发表的论文,现在正是发表的时机,于是,族兄萨缪尔的《波士顿纪事报》就连续发表了约翰的《关于教规和封建法》。内称:“愚昧与缺乏考虑是造成人类毁灭的两大因素。由于知识是反抗专制的最佳武器,所以,欲取得权力平衡的第一步就是应当教育人民……我们一切苦痛的真正根源是我们的怯懦……我们应当敢读、敢想、敢讲、敢写……我们应当打开每一扇知识的窗口,让知识流进来吧!”这篇文章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同时也把约翰引进了政治,并成了革命派的一名要员。

  1766年3月18日,英国国会撤销了印花税法,形势稍见缓和。代表英国利益的托利当局早已看出了约翰的作用,他们派了约翰的好友乔纳森·休厄尔做说客,往见约翰。休厄尔对约翰说:“海军法院大律师一职有缺,总督愿把这一位置留给你。”

  休厄尔还说:“约翰,这一位置肯定会使你成为殖民地最能赚钱的律师,且不说其他各种好处。”但约翰在感谢休厄尔的好意后斩钉截铁地说:“不,我不能接受,你知道我的朋友是谁,总督也知道我的朋友是谁。”

  休厄尔又说:“总督了解到这一点。他说,这位置不影响你的政治主张,他认为你是最合适的人,他不在乎你的政治立场。”

  约翰心中很气愤,因为这已成为明目张胆的贿赂。但他仍忍住气说:“很感谢总督的宽宏,但我已说我不会接受,难道还要我说,由于荣誉和良心我不能接受吗?”休厄尔没趣而退。

  三个星期后,休厄尔又来找他,转达总督仍等着他回心转意,但约翰再次表示坚决拒绝,并要他转告总督,“乡村亚当斯已经搬家,成了闹市亚当斯。”

  作为革命派的约翰如何实施他的法治理念?

  1770年3月5日,波士顿发生了有名的“波士顿屠杀案”,在这一场冲突中,英国士兵开枪击毙了3名群众,另有2名重伤致死。事后,8名英军士兵(另有一名上尉)被控。

  但被告英军竟请不到律师,因为律师害怕群众,不敢出头为被告辩护。最后被告去请一位年轻的律师约西亚·昆西,昆西提出先决条件说,只有亚当斯愿共同辩护,他才能受理此案。

  被告乃托一名叫福雷斯特的人来求助于亚当斯。两人素不相识,福只是吐露了被告的困难,亚当斯听完后说:“如果上尉认为我不出来帮忙,他就不能受到公正的审判,那么,我将接受此任。”

  这样,约翰就充分体现了他心目中的法治理念。他认为法的原则是没有阶级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被告都必须得到公正之审判。在法官作出决定之前,任何被告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罪犯。

  他知道,作为一个革命者,要为敌人作真心实意的辩护,一定会受到革命群众的痛斥,会使自己名誉扫地。但在思想斗争之下,他还是决定尽律师应尽的责任。

  杀人已是事实,约翰当然承认这事实。但杀人不等于犯罪,他所要辩护的正是这一点。

  首先,他反对立即就审,因为事情正在火头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能冷静考虑问题。他的这个要求获得准许,法院决定把审判推迟到9月份进行。

  原告方面提出了96份证明文件,但亚当斯认为其中94份都不堪一驳。而被告方面却提出够分量的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医生杰弗里的证词。他是医治受重伤的帕特里克·卡尔的。他说,卡尔在临死前一天向他说:“不管开枪的是谁,我一律宽恕他,因为我知道,对方并不是出于恶意而只是为了防卫自己才开火的。”

  上尉普雷斯顿身为指挥官首先受审。亚当斯使陪审团相信,士兵们是自己开枪,并不是根据普雷斯顿的命令。普雷斯顿被宣告无罪。然后亚当斯开始准备为其他8个人辩护,他们是作为一伙受审的。在选择陪审团时,亚当斯机智地反对由预定的来自波士顿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最后由农村居民组成陪审团,这就使审判很少有可能受到城里愤怒的反英情绪的影响。在高等法院四位法官面前,原告(罗伯特·特里特·佩因和塞缪尔·昆西)作证,说士兵们平白无故地向静静地集合在一起的平民开枪。亚当斯为了辩护,描绘了一幅与之极不相同的画面。

  他说:“被告是杀了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杀人事件都是犯罪。上帝使每一个人具有钟爱自己的本性,这是人本性中的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宗教要求我们爱自己一样地爱我们的街坊,但并没有要求爱别人胜过爱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普通的道理在英国法律中起了作用。如果有两个人同时落入大海,而只有一块仅够一人使用的木板。那么,为了自救,其中任何一人都有权利从另一人手中抢走木板。我们惯于谈论保护自由和财产,但如果我们切除了自卫法,那我们也就是切除了自由和财产的基础。”

  他面向陪审团说:诸位请设身处地想想岗哨基尔罗伊的处境,当时四处响彻钟声——而大家都知道并不是发生什么火警,人群的喊声、叫声、哨声四起。如果只有一个人在街上吹吹口哨,那当然没有什么。但一旦哨声四起,这就成一幅可怕的情景,其可怖性不亚于印第安人的叫喊。人群高呼‘杀死他们!杀死他们!’而且还用雪球、冰块、贝壳、木棍、小石子投掷……如果你们处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你们不认为人们的确企图要杀死你吗?!

  如果有人遇到攻击,退守一隅,直至非杀死对方已毫无退让的境地,那么,法律将认为他这样做是出于无可奈何的必要……如果一名军人在执行职守时杀死一个对他进行侮辱的人,那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假定人群是想把哨兵赶出岗亭,假定他们还想把他涂上柏油、粘上鸡毛,那么,他自应有理自卫,这也就是卫护他本身的自由。如果他只有在冒自己生命之险之下才能卫护其自由,那么,他就有理由可以杀死那些企图杀死他的人。

  有人说,若无辜者流血,必须索还血债,这句话不一定正确。假定有父子两人去打猎,忽然草丛中有响声,父亲扣动扳机,射向草丛,却发现把儿子打死了,儿子是无辜地死了,父亲杀了人,但没有犯罪。被告是为了防卫自己而杀死了无辜的人,不论根据《圣经》或根据英国法律,都不要求以性命相抵。

  区别就在于是否受到攻击。法律决不要求人在受攻击情况下不准还手。每一块投向岗哨的雪球、冰块、贝壳和小石子,都是一种攻击,不管这种投射物是否击中目标。

  “法律,在一方面,对被告的乞求和悲啼是无动于衷的,在另一方面,对公众的叫嚷高喊也是不理不睬的。法只是维护善、惩罚恶。它不是以人的贵贱或贫富为标准的,法不能受感情冲动之任何影响。它永远是一种理智。”

  陪审团宣布6人(上尉已先期被宣判无罪)无罪,仅基尔罗伊和蒙哥马利两人有罪。不是谋杀罪而是杀人罪,法官当场判刑,两人当场受了刑罚——用烙铁烫了大拇指。

  作为辩护律师,亚当斯取得了完全的胜利。但这引起了革命派对他的怀疑,不少人认为他已投向托利。有朋友问他,“你为什么要替谋杀犯开脱?”亚当斯说道:“我们的法律首先假定每一个人都是无罪的人,在法庭没有作出判决之前,没有权利把任何人称作谋杀犯。”

  还有人指责亚当斯在打官司中发了财。他很为之生气,并正式宣布,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共收费用19几尼(一种金币),而他为这个案子花了几乎一年时间,并谢绝了其他聘请。

  当然,亚当斯完全意识到人们对他的看法,并也早已有此预见。他决定退出政治。1770年11月25日,他在日记中写道:“我已退出公务,现在我无所需要,只要照看我的律师事务所及孩子就够了。我首先必须摆脱政治、政治俱乐部、市镇会议、众议院等等。我每晚将消磨在办公室和家中,且尽量少和人往来。”他说:“我一贯自己作出判断,从来不屈从国王、大臣和人民大众。今后也永远如此。”

  但法与政治是分不开的,过不了多久,另一场法律争辩又重新把约翰·亚当斯拖进了政治斗争,并延长到他出任总统,一直到竞选连任失败为止。

  新上台的英国首相诺思扬言,马萨诸塞的法官今后将由英国政府付给薪金。这一宣布使亚当斯拍案而起。他从1773年1月4日起,在《波士顿纪事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驳斥诺思。

  亚当斯指出,法官本来已由伦敦指派,殖民地议会可以钳制法官的唯一手段是由殖民地支付法官的薪金。若由伦敦支付法官薪金,则意味着殖民地的三权分立遭到破坏,殖民地人民的自由将遭侵害。他说:“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应由人民支付其薪金。”

  马萨诸塞共有5名法官。其中4名鉴于舆论压力,宣布将不接受由英皇支薪。但大法官彼得·奥立佛竟宣称以接受英皇支薪为荣。

  约翰·亚当斯出了一计。他主张由马萨诸塞众议院对奥立佛进行弹劾。1774年2月14日,众议院正式弹劾奥立佛“对马萨诸塞海湾地区人民犯下了严重罪行和行为不检点”。弹劾案上呈给州长哈金逊,哈金逊当然不予理睬。

  但在紧接着的最高法院开庭时,奥立佛作为大法官,要求其他4名法官宣誓,4人拒绝在奥立佛主持下宣誓。这样,法庭当场宣告瘫痪。直到一年多以后,才由大陆会议另外组织马萨诸塞最高法院,那时,出任大法官的不是别人,正是约翰·亚当斯。

  革命与守法通常是一对矛盾。那么,革命家约翰·亚当斯是如何在理论上解决这个矛盾的呢?他的办法是打出自然法或上帝之法这一张牌。

  什么叫自然法?这是一个很玄的东西。《独立宣言》中宣称“我们认为这种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他们具有天赋的某种不可移让的权利,包括对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为要确保此种权利,立政府于人民之间,经受统治者之同意取得应有之权力;特此,无论何种政体于何时摧残此宗旨,则人民有权予以变更和废止,并建立新的政府,以此种原则为基础,以此种形式组织的政权,使其最适于获致安全和幸福”。

  宣言执笔者杰斐逊在原稿上本来用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老练的富兰克林把它改成了“不言而喻的”。这5个字正好为上帝之法下了一个定义。

  《独立宣言》的执笔者是杰斐逊,但亚当斯也是五人起草委员之一。实际上,早在1774年10月,亚当斯就已在大陆会议上坚持必须执行自然法了。

  他在《自传》中有这样一段叙述:

  在经过几天的一般讨论后,大陆会议指派了两个委员会,各由12人组成,即每州1人。因为当时佐治亚还没有参加大会。第一委员会受命草拟一份权利法案,或叫殖民地权利宣言,大陆会议指派我为第一委员会成员,代表马萨诸塞州。

  ……当时有两个问题讨论得最多:

  一、我们除了诉诸英国宪法和我们的美洲殖民地特许状和特准状以外,是否要诉诸自然法。盖洛韦先生和杜安先生主张不要自然法,我却一味主张保留自然法并坚持自然法,作为一旦受英国议会之迫而可能要求助于它的一种凭借,而这一日子之到来可能要比我们所设想的早得多。

  二、另一个大问题是,我们该让给英国议会多大的权,我们是否应在一切情况下都否定英国议会的权力……在许多次没有结果的讨论后,委员会决定指派一个小组委员会来草拟一系列条文,写成文字,提交委员会,作为更正式讨论的基础和作出决定的基础。我被委派为小组委员会成员,小组委员会又把问题滤了一次,拟出了一系列条文,并一一加以讨论。经过几天的辩论,除了一条外,我们取得了一致意见。

  最后,大陆会议于1774年10月14日在亚当斯等人所拟条文的基础上,作出了如下宣言:

  北美英国殖民地的居民,根据不可或改的自然法、英国宪法的原则和一些特许状和契约,享有如下权利:

  1.他们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他们从没有向任何一个主权国让出过在没有获得他们的同意时处理上述三者之中的任何之一的权利。

  2.首先在殖民地上定居的我们的祖先,从他们自祖国移民至此的日子起,就有权享有在英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由和本国出生的臣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自由和豁免权。

  3.他们决不由于移民而置弃、放弃或丧失上述的任何权利,相反,他们当初,以及他们的后代现在,都有权行使和享有所有上述权利……

  约翰·亚当斯就这样地用自然法证明了革命的合法性。

  亚当斯的官宦生涯大体如下:

  大陆会议代表1774—1777年。1774年亚当斯当选为出席大陆会议的马萨诸塞州代表,他在会上力求扩大包括南部殖民地在内的初期造反基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提名乔治·华盛顿任大陆军总司令。他参加秘密通讯联络委员会工作,设法获取外援,并参加《独立宣言》的起草。后一个任务交给了托马斯·杰斐逊。他还担任军事和装备部主席。除了杰斐逊之外,他是签署《独立宣言》的唯一总统。

  驻外使节1778—1788年。亚当斯1778年抵达巴黎接替赛拉斯·迪恩为驻法使团成员,成员中包括本杰明·富兰克林和阿瑟·李。他在法国没有多大成就,因为他直率的性情使法国人不舒服。加上他的清教徒似的拘谨,讨厌富兰克林的放荡生活,因而引起代表团内部的不和。1779年他回到美国,作为参加1779—1780年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的代表,起草了州宪法。1780年出任驻荷兰公使。在以后的两年中,他促使荷兰在外交上承认美国独立,并得到了第一笔巨额贷款。亚当斯使命的成功,对美国人是一个重大的精神上的鼓舞。

  1782年10月,亚当斯以在海牙获得的外交成功,得意地返回巴黎,协助签订了一项同英国的和约。1785年,亚当斯被任命为第一任驻英公使。然而,由于创伤犹新,亚当斯在同先前的母国真正恢复友好关系上成效甚微,主动请求召回,1788年2月回国。

  副总统1789—1797年。“我的国家以其聪明睿智,给予我人类所能发明或想象的最不重要的职位。”亚当斯如此概述了他作为国家第一任副总统的职务。他的令人厌烦的任期,损害了亚当斯的声望,因为作为副总统,他却给人留下一个君主主义者的形象。在主持早期的议院时,他为繁文缛节所困扰。应当如何接待议院的来访者?参议员听取总统致词时,应当坐着还是站着?怎样称呼总统?亚当斯提议称殿下、合众国总统和自由的保护者。这个建议遭到了嘲弄。议员们还进一步指责他自我推荐要接任华盛顿。亚当斯否认有这种野心。他说:“我没有恺撒的心胸”,“罗马的第二把交椅对我说来是够高的了”。

  联邦党提名总统候选人1796年。亚当斯和他的对手都不是正式提名的。他是副总统,退休总统华盛顿又大力支持,他成了联邦党的实际候选人。南卡罗来纳的托马斯·平克尼(1750—1828年)是联邦党的副总统候选人。

  选举结果,亚当斯得71票,杰斐逊得68票。根据当时规则,亚当斯任美国第二任总统,杰斐逊为副总统。他只获一任,在连选时被杰斐逊击败。

  1962年历史学家投票排列的名次里,亚当斯在31位总统中名列第10,在6位“接近伟大”总统中排列第5,在克利夫兰之上,杜鲁门之下。

  退职1801年3月4日—1826年7月4日。亚当斯在选举失败以后回到马萨诸塞的昆西(以前的布伦特里)家园,期望在去世之前过几年平静的退休生活。然而,他却从事脑力活动达25年以上。一直到最后时刻,他的思想还是那样敏锐。他的好奇心永难满足。他阅读新书,重温古典名著。当白内障使他的视力模糊时,他让孙子和亲属为他朗读。他同革命年代的老友频繁通信。1805年他与因反对联邦主义政治以致彼此关系紧张的本杰明·拉什重温旧好。经过拉什的调解,亚当斯与杰斐逊捐弃前嫌,恢复了他们在革命期间的热烈友情。1820年,亚当斯短暂地中断了他的退休生活,作为一个总统选举人,为支持门罗总统再度当选,投了马萨诸塞15个选举人中的一票。同年,他还作为代表参加了马萨诸塞制宪会议。最后,在89岁时,他享受了此前每个前任总统所未享有的愉快——亲眼看到他的儿子约翰·昆西·亚当斯当选为总统。

  去世1826年7月4日下午6时左右他在马萨诸塞的昆西去世。他活了90年零247天,是仅次于里根、胡佛和杜鲁门的享年最高的总统。杰斐逊同一天在亚当斯死前数小时去世,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奇怪的巧合事件之一。两位曾任总统的《独立宣言》签名人在这个伟大文献通过50周年之际同时去世。

  综观亚当斯一生,其重大功绩如下:

  一、真正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亚当斯不为名、不为利,担当了别人不敢担当的角色,证明了他的大公无私。

  二、亚当斯是美国政治科学之父。在美国,第一个把政治作为一门科学来探讨的就是亚当斯。他在1776年就以通讯形式写了一篇文章《论政府》。文章说:“我们在决定什么形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之前,必须考虑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所有的理论政治家都同意社会的幸福是政府的目的,正如同所有的神职人员及非神职哲学家都会同意个人的幸福是个人的目的一样。从这一条原则出发就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凡能对社会的最大多数人员在最大程度上给予愉快、舒适和安全——即幸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所有探索真理的人,不论是古人还是今人,不论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曾宣称人的幸福以及人的尊严和端庄品德。孔夫子、索罗斯特、苏格拉底、麦荷梅特都同意这一点。

  如果真的有这样一种政府,其原则和基础就是品德,那么,任何一个清醒的人都会承认它会比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更能促进一般人民的幸福。

  绝大多数的政府的基础却是恐惧。但恐惧是如此下作和凶残的东西,美国人不可能赞同以恐惧为基础的任何政治体制。

  荣誉的确是很神圣的东西,但在道义先烈中它就要居于品德之下。不错,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它没有后者那样的同等力量足以支持能产生人类幸福的政府构架。

  亚当斯接着提到了许多哲学大师的名字,并说,他们的学说“使每一个忠厚之士确信,除了共和政府以外就没有别的好政府。英国宪法唯一有价值的部分仅在于此;因为共和制的定义就是‘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既然共和制是最好的政府,因此,最能促成公正无私确切执行法治的政府就是最好的共和制”。

  “既然好政府就是一个法治国家,那么,怎样产生法律呢?”

  亚当斯驳斥了托马斯·潘恩的议会一院制主张,他认为一院制可能导致群氓统治,因此必须采用两院制,学英国的样,以便互相制约。

  接着,亚当斯提出了政府的三权分立主张。到1786年时,他又特别写了三卷集《为合众国政府的诸宪法辩护》,进一步探讨了三权问题。他写道:“人们将会相信,三权有一种天生的不可变的基础;不管在自然社会或人造社会中,它们必然都会存在;如果在任何政府宪法中不承认这三种权,则该宪法便不会完善、不会稳定,而且不久就会沦为奴役(人民);立法当局和行政当局性质上是不同的;自由和法律完全有赖于政府机构中这两种权力的分立;立法权自然地而且必要地处于至高无上地位而居于行政权之上;因此,后者必须是前者的一个极重要的分支,甚至应有某种否决能力,否则,它就不能防卫自己且很快会被侵犯、中伤、攻击,或者在这种或那种方式下完全被前者所摧毁和消灭。”

  他又说:“如果在人类的历代历史中可以收集到什么真理的话,那就是: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如果不把行政权从立法权中分立出来,就不可能保住人民的权力和自由以及宪法中的诸民主成分。如果行政权,或行政权之极大部分,落在贵族议会或民主议会手中,它必然会腐蚀整个立法权,正如同锈必然腐蚀铁一样,或砷必然毒死人一样;而一旦立法权腐败了,那就意味人民完蛋。”

  杰斐逊在一封致友人书中曾描述亚当斯与汉密尔顿对英国制度所持的不同见解。他写道:“亚当斯先生认为,如果英国宪法的某些缺点和弊端得以纠正,它就可以成为人类迄今所发明的最完善的政府宪法。相反的,汉密尔顿则认为,即使带着它现有的各种坏处,它仍然是人们所能建立的政府的最完善典范,若把它的坏处抹掉,它就会成为一种实际上会行不通的政府……亚当斯先生不但是一位诚实的人,而且也是一位诚实的政务家;汉密尔顿是一位诚实的人,但作为一名政务家,他却相信有必要使用武力或腐蚀手段来统治人。”

  杰斐逊的一些党徒则进一步指责亚当斯为君主制的拥护者。亚当斯本人一直否认人们硬给扣上的这顶帽子。亚当斯的传记作者佩奇·史密斯说,亚当斯时常在不同背景下说一些前后矛盾的话。另一位研究亚当斯的学者梅里尔·彼得森也说,亚当斯的麻烦是自找的。

  但亚当斯毕竟是一名地道的共和主义者,指责他为君主制拥护者的只是某些同代人,后代的历史学家们则没有否定亚当斯为共和主义者。其实,亚当斯一心拥护共和是非常突出的,有一个小例子就很有说明的意义。

  在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军官们成立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退伍军人组织,名为辛辛纳提社,主席是华盛顿,会章规定会员资格可以世袭。这大大触动了或触怒了亚当斯。当时亚当斯正在法国,而法国的国际主义战士拉斐特侯爵也参加了辛辛那提社。

  当拉斐特的名字和威望被用来支持该社时,亚当斯毫不迟疑地批评拉斐特在其中所演的角色,并认为他的这个角色更符合法国的贵族和君主思想而不符合忠于共和制原则的美国思想……有人把这些话传到了拉斐特耳中,侯爵显然很不高兴。他写了一个条子给亚当斯,询问传闻是否属实。亚当斯直截了当回答说他的确不赞同辛辛纳提社。他写道:“这是违反我们的邦联的,也是违反我们一些州的州宪法的……这是违反我们各州政府的精神和我们的民族精神的。”

  在这里,亚当斯不但顶撞了华盛顿和拉斐特,而且也顶撞了独立战争中的所有大小名将。这只能说明亚当斯有一颗赤子之心,因此根本不考虑这样做可能引起的个人麻烦。

  三、亚当斯是大陆会议中最活跃的人物。从大陆会议成立起一直到亚当斯奉命出使欧洲止,亚当斯堪称是大陆会议的中心人物。他和他的堂兄萨缪尔·亚当斯是大陆会议的主要发起人。也是他们兄弟俩首先倡议由乔治·华盛顿出任革命军总司令。当时在会上发言推荐华盛顿的就是约翰·亚当斯。

  还有一件事是关于独立宣言的。人人都知道《独立宣言》的拟稿人是杰斐逊,但很少人注意到促成《独立宣言》的主将是约翰·亚当斯。

  1776年的第二次大陆会议上,亚当斯兄弟联合弗吉尼亚的理查德·亨利·李,决定向大会提出有关独立的议案。5月10日,先由李在会上提了一个初步决议案,内称:由于各殖民地已无有效政府,所以建议“各殖民地议会或代表大会设法建立按人民代表的意见认为最能导致各殖民地以及全亚美利加之幸福和安全之政府”。

  5月15日,亚当斯又为上述决议添了一个序言,认为由于英王已把殖民地居民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因此“英王之任何种类之权力施行应宣告全部终结,政府的所有权力应置于各殖民地人民的权力之下”。

  经过一番激烈辩论,上述决议案和序言都获得了通过。亚当斯认为这是“划时代的决定性事件”。

  但这离独立还有距离,在独立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很大。6月10日,会议决定到7月1日再讨论独立问题,但会议又决定:“为了避免丧失时间,可成立一个委员会提前准备好一份宣言,宣言应体现第一项决议案,也就是这样一句话:‘诸联合殖民地有权,而且也应当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

  为了草拟宣言,会议指定了一个5人委员会,其中包括亚当斯、富兰克林、杰斐逊、萨尔曼和利文斯通。大家推举杰斐逊执笔,因此杰斐逊就成了《独立宣言》的拟稿人。杰斐逊本人也一直在说,他除了拟稿以外,其他并没有做什么工作。

  7月1日如期开始了辩论,首先发言反对独立的是宾州代表约翰·迪金森。他发表了长篇大论,论述独立之不妥。没有人起来驳他,这责任当然只有亚当斯来担当了。他侃侃而谈,既从法理和宪法等角度加以探讨,又诉诸大家的“朴素理解和普通常理”。他刚讲完,一位迟到的新泽西代表赶到会场,他受命投赞成票,但他坚持要听一下独立的理由。在大家要求之下,亚当斯不得不重新把刚说过的话又扼要地介绍一番。当日统计,只有9个州赞成独立,亚当斯并不满意,希望在第二天,即7月2日,再进一步辩论。

  在7月2日会上,终于以12票对零票,一致通过了独立议案,只有纽约弃权。决议案的具体文字如下:“诸联合邦有权而且应当成为自由和独立的邦;它们解除与英王的所有的臣属义务,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间之所有政治联系全部并应当全部废除。”在赞成独立议案的大前提下,大会再于4日通过《独立宣言》。因此,在亚当斯心目中,7月2日是独立纪念日而不是7月4日。

  从《独立宣言》的提出和通过的全过程看来,应当说,头功该归亚当斯。

  当时新泽西代表理查德·斯托克顿在给他儿子的信中说:“对这一伟大独立措施,我们最应该归功于他的那个人就是波士顿的约翰·亚当斯先生,我要把他称为美国独立之亚特拉斯。是他,承担了辩论的重任,他用有力的论证不仅证明了独立是公正的,而且说明了必须马上独立。”杰斐逊在1813年回忆时也指出亚当斯是促成决议通过的主要功臣。他写道:“他是在大陆会议上支持该决议案的支柱,是它的最能干的倡导者,是与它所遇到的各式各样攻击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的最能干的辩护人。”

  传记作家隋肖左先生曾这样写道:

  坦率地讲,使独立这一结果发生的不是别人,正是约翰·亚当斯。正是他在两次大陆会议上艰苦的斗争鼓舞了独立人士的信心,也正是他无畏的勇气和令人感到敬佩的智慧击退了亲英派一次次的打击。就像冥冥之中注定一样,亚当斯似乎比别人更了解当天的深远意义,在给阿比盖尔的一封两页长的信中,他肆无忌惮地倾诉自己的感情,今天读来仍令人动容:“1776年7月的第二天将成为美洲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日子。我相信,后代们将把这一天当作伟大的纪念性节日来庆祝。应该通过奉献给全能上帝的庄严法令规定这天被作为解放日来纪念。应该举行盛大典礼和游行来纪念这一天,整个大陆从此以后永远都要用演出、游戏、竞赛、枪炮、钟声、篝火来纪念这一天。”

  “几天后你会看到”,他在给妻子的第二封信中写道,“会有一个‘宣言’产生,这个宣言阐明这些目标以及以上帝和人类的观点看来可以为此辩护的理由,这些目标推动我们进行这场伟大的革命”。他毫不怀疑地相信上帝亲手干预了这个新国家的诞生,“这两个国家必须永远分离是上天的旨意”。

  这个亚当斯提到的宣言正是日后影响美国历史的《独立宣言》。众所周知,是杰斐逊起草的宣言,但人们一直没有完全弄清楚这一决定是如何通过的。这件事情发生很久以后,杰斐逊和亚当斯对此做了不同的解释。

  根据亚当斯的记录,杰斐逊建议由亚当斯来做这项工作,但亚当斯谢绝了,告诉杰斐逊这必须由他本人做。

  四、亚当斯在总统任内所作的最大贡献就是维护了和平。亚当斯上任之时,正是美法关系日趋紧张之日。1797至1799年间,美法已处于准战争状态,英国当然唯恐美法不开战,美国国内的亲英派也莫不认为美法一战已成定局。亚当斯完全赞成加强战备,他特别卖力使美国加强海军建设,但他又认为,美国不能为英国火中取栗,美国的最大利益是不打仗。因此,他瞒着他自己的联邦党人,突然宣布派威廉·默里同法国进行谈判,法国的拿破仑也同意谈判,结果草订了《莫尔特芳坦条约》,在最后一分钟化干戈为玉帛。主战派的联邦党人大骂亚当斯为叛徒。

  但亚当斯一直认为美法和平条约是他一生中最大的成就。他在晚年致友人詹姆斯·劳埃德的信中说:“只要我还能写,只要我还能握笔,我就要为派遣代表赴法一事辩护。这是我一生中最最大公无私和利国利民之举。我一想到此事就快慰不已,我深切希望我的墓碑上除了如下一句话以外什么也不必写:‘约翰,亚当斯,他在1800年独自负责同法国缔结了和平’。”

  亚当斯任内最受人指责的事是所谓“午夜的任命”。他在卸任的最后日子里,任命了一大批法官。但这与其说是发泄私愤,不如说是为联邦党保存一点实力。联邦党人曾经向他献策,要求他在卸任前夕指派他自己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他拒绝了。相反的,他指派了年轻力壮的约翰·马歇尔为首席法官。此后的历史证明,马歇尔的确是美国历史上数一数二的大法官,这反过来又说明亚当斯不仅是为联邦党着想,同时也是为美国遴选了一名好法官。

  长期以来,人们对亚当斯的评价不高。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亚当斯的家庭档案开放,人们从大批信件中看到了亚当斯的内心世界,对亚当斯的评价大为改观。其实,我们早就看到亚当斯在世时毫无顾虑地抨击过富兰克林、华盛顿和杰斐逊。一个有自私之心的人是不敢如此的。亚当斯在致墨西·奥蒂斯·沃伦女士信中曾说:“如果我曾经有过一刹那想利用人们所托给我的职权来为我私人、为我家庭或朋友服务,那我就有负于我公私生活的整个方针和我生命的所有准则。”亚当斯的一个时期内的政敌杰斐逊也始终认为,亚当斯是“当代最诚实和最无私的人物之一”。

  最后,我们要讲一讲亚当斯与杰斐逊之间的“朋友—政敌—朋友”的传奇式故事。

  在独立革命时期,亚当斯和杰斐逊在大陆会议上是极好的朋友和战友,但在1800年的大选中,亚当斯作为联邦党的总统候选人,杰斐逊作为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两人成了政敌。结果,杰斐逊击败了亚当斯,使他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只有一任的总统,这当然使亚当斯大大地丢了面子。从此,两人就成了冤家,再也没有来往了。

  直到杰斐逊八年任期届满退居家乡之后,有友人拉什(既是亚当斯的好朋友,又是杰斐逊的好朋友)想尽办法,使两人重归于好。这样,亚、杰两人就恢复了通信关系。1812年1月1日,亚当斯主动发出了两人断交后的第一封信。从此,两人通信一直持续到1826年两人逝世之前夕,一共有14个年头,总共写了164封信。两人的通信也富有戏剧性,因为他们都恰巧在1862年7月4日美国独立5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同时离开尘世。中国的古典小说中常常出现这样一句话:“不能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愿同年同月同日死”。亚、杰两位恰巧做到了这一点,更奇怪的是,他们的忌日又恰巧是独立50周年纪念日,这难道不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奇迹吗?

  历史学家刘祚昌教授把他们的通信做了如下的介绍:

  二人都是博览群书的饱学之士,都有丰富的革命经历和政治经验,而且都已进入思想臻妙成熟的老境,所以二人在通信中,古今美外,天上地下,无所不谈,无所不论,书信中充满了发人深省的警句和意味深长的隽语,读起来益人智慧,豁人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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