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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乌江流域土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方法是中央王朝对内属的各民族或部落的酋长(首领)封以官爵,宠以名号,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中央王朝只通过这些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其为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并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即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土司制度始创于元,而完成于明。“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皆因其俗使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土司制度与当地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基础是相适应的,在南方各民族地区普遍推行,对南方各民族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

  自南宋开始,除经济重心南移而外,政治中心也一度移到东南,这自然就产生了强化管理南方的要求。随着南方的进一步开发和南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集权统治力量的强化和南方各族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加强,羁縻这种管理思想和原则已完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土司制度应运而生。就一般而言,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始创于元代,完成于明代,清代逐步改土归流,到民国仍部分残存,最终在建国前后才彻底废除。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央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地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是中央王朝对内属的各民族或部落酋长(首领)封以官爵,赐以名号,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中央王朝只通过这些民族首领进行间接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委派的民吏及其统治区域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并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

  元、明、清三代对南方各民族的统治都实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建立,从中央王朝来说,是因南方民族地区民族情况复杂,各地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又很不平衡,并且大多处于边远的边疆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偏僻地区,中央王朝只好采取顺民性、省民力的统治原则,即对社会发展水平极不一致的,又保有特殊风俗文化的民族地区,不以内地的统治方式、礼教去对待、去治理,而采用对这些民族归附的首领授予一官一爵,让他们去统治原有地方和原有民族,是中央王朝对各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从南方各民族自身来讲,土司制度的建立则是由于经过宋及以前各代的羁縻统治,各民族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到元代时各民族社会大多进入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的发展阶段。这种经济结构正是分散割据统治的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正是在适应了这种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乌江流域土司制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乌江流域土司制度的创建时期(元代)

  元朝时期是中国各民族社会发展较快的时期,特别是南方各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社会发展很快,而元朝又是对南方民族地区统治最深入的一个朝代,因此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的基础上,将其向前发展。元朝为了克服汉唐宋羁縻统治虽设郡、府、州、县、峒和土官,而土官统治区又形同一个独立王国,始创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而土官制度又为中央王朝行政区划之一的土司制度。元代土司制度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与以前各代的羁縻统治有所区别。

  在一定程度上讲,土司制度就是伴随着西南各民族从“化外”到内属这一长期发展过程而产生的。如果从历代统治者对边疆地区的经营来看,土司制度又是在羁縻政策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土司制度建立以前,西南各民族长期处于部落酋长制度阶段。而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历代统治者对西南边疆地区所采取的是一种羁縻政策。土司制度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延续了数百年,对民族史和地方史产生了重大影响。土司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区、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官形式。所谓特定时期,就是指封建社会后期,即元、明、清三代。所谓特定地区,就是指西南边疆及中南一部分地区,即云南、贵州、广西、川西、湘西、鄂西。所谓特定的历史条件,一则是指天下一统,上述各地皆列为行省而比于中土,再则是指中央集权的高度发展,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加强,三则是指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所谓特殊的土官形式,是指“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长官司”,总称“土司”。

  元代的土司已属朝廷之命官,与以往擅土自治的土酋有明显的区别。凡由元政府任命的土司,均正式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土司虽已成为朝廷之命官,但他们毕竟与流官不同。第一,土司是世袭的。元代的土司,“一经授职,即为世袭”。第二,土司犯罪,其处罚亦较流官为轻。元代对土司有奖惩制度。凡有勋劳之土司,均进行升赏;凡有罪过之土司,则给予处罚。

  在元朝,土司官最主要的有三种:一是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二是宣慰使司,秩从二品。每司宣慰使三员,从二品;同知一员,从三品;副使一员,正四品;经历一员,从六品;都事一员,从七品;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正九品。三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秩从二品,使三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知事二员,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元朝为什么要推行土司制度呢?李干曾结合鄂西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他的看法,即元朝在鄂西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三:一是有强大的军事力量作后盾,二是比较明智的民族政策,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元政府在土司地区还组织了大量土兵,以维护其在当地的统治。其土兵的组织形式,有按民族组成的土兵,也有按地区组成的土兵。在乌江流域的大多是按地区组成的,如思播土兵,即思州(今贵州务川)播州(今贵州遵义)地区的土兵;顺元土军,即贵州顺元(今贵阳)地区之土兵。土司有管辖土兵之权。元政府规定,遇有战事,土司不仅要供军需(金银、粮草、牛马)而且土兵也要随时听征调。如至顺元年(1330年)云南诸王秃坚及万户伯忽、阿禾、怯朝等叛,朝廷调乌江中游“八番元帅完泽将八番答剌罕军千人、顺元土军五百人御之”《元史・卷34文宗纪3》。元代征调土兵,多用于边疆地区的战争,因土兵熟悉边疆的地形与环境,每每成绩显著。

  元代土司制度的统治方式,在元世祖忽必烈尚未统一中原前就开始了。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元朝对土司的设置、任用、承袭、贡赋、义务、征调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土司统治制度已经基本创立。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项内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元史・百官志》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品数,各有差等。”这些土司机构的官员不完全都是由各民族的首领担任的,间或也有元朝派去的官员,但其机构仍是土司机构。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地任用少数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元史》记载:

  宣慰使或宣慰使司都元帅:元朝在云南、四川、广西等地都曾任用豪酋为宣慰使或宣慰使司都元帅。如至元十三年(1276年)宋朝播州安抚使杨邦宪“奉版籍内附,授龙虎卫上将军、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后子至元十九年(1282年)“以杨汉英为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行播州军民宣抚使、播州等处管军万户”之职。

  宣抚使:元代任用土酋为宣抚使的很多,因宣抚司都设在各民族的边远偏僻地区。如“改鬼国为顺元路,以其酋为宣抚使”。

  安抚使:元朝任用安抚使,如播州安抚使杨邦宪。

  长官司长官:即蛮夷长官司长官。蛮夷长官司有的又称管军民司或蛮夷军民司,实际都是蛮夷长官司的长官。

  路、军民总管府、总管府的土官:元朝任用土酋为路、军民总管府、总管府的土官较普遍,如“立亦奚不薛为总管府,命阿里为总管”。又有“改普定府为路,以故知府容苴妻适姑为总管”。

  府、州、县土官:元朝任用土酋为府、州、县官员最多。元朝还任用土酋担任行中书省的官职,有的土酋被任用担任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等官职。如播州杨邦宪“赠推忠效顺功臣、平章政事”。中书省的官职为加衔的虚职,多不参与行中书省的管理,且不少为“遥授”。

  第三,规定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南方旧有散毛洞,元朝天子早纳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朝贡。按元朝对土司的要求,土司从归附之时起就必须按规定时间朝贡,有一年一次、两年一次或三年四年一次。“命播州每岁亲贡方物”是一年一次。除定期朝贡外,还有特殊事件的加贡。对朝贡的人数,元朝则加以限制,每次限定数人,最多也只数十人。如平伐苗酋的娘率其户十万来降,土官三百六十人请朝。元朝对土司贡物的品种、数量亦有定额,金、银、丹砂、雄黄、象、马、虎,豹、毡、刀等,土司须按规定数额交纳,并令不许超过限额,“乌蒙宣抚司进马逾岁献额”,即令减少按献额进献。对于土司的朝贡,元朝照例都给予优厚的赐予,赐物种类很多,数量可观。

  纳赋。是土司对元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在元初设立土官之时,土司地区立赋法,征租赋。纳赋有常赋和增赋两种,纳赋多以金银、粮、布为主。土司是不能拒绝的,否则元朝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因为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表现,它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意味着土司地区归属中央王朝的版图。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凡土酋被任命为土司后,必须要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以视该土酋已成为元朝的官吏,而上司则凭借这些信物与中央王朝、地方其他官员发生联系,并以此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民族人民的凭证。信物包括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或银字圆符等。元朝土官一经授职皆为世袭,即土官子孙世代承袭,形成“世袭土官籍”。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元朝规定了承袭顺序是先子后侄、兄弟,无子侄兄弟者则妻亦可承袭,但必须是土人。元朝对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迁,有罪者予以惩罚。“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但土官有罪者也要受到处罚,“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对犯罪土官绳之以法,但“罚而不废”者则知处罚从轻。

  元朝的土司制度未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土与流虽然分置,但却往往互相渗透,行省至州县参用土人,宣慰、宣抚、安抚等司亦有流官,有时不免相混;②土司名号虽已粗定,也有卑尊等差,并授予信符、赦令,但执行多不严格;③设置极不稳定,随时局而常有变更,显得十分混乱;④土司虽有贡赋制度,但往往无常例可依。土司已成为朝廷命官,就要向中央政府朝贡与纳赋。元代土司朝贡与纳赋的数量并不是很多,但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即象征着对中央政府的臣服,纳赋即说明土司所管的地区已归属中央王朝的版籍。这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接受元政府统治的重要标志。

  在元朝,乌江流域设置的土司较多,有顺元路军民安抚司(领蛮夷长官司22处)都云定云安抚司、思州军民安抚司、播州军民安抚司、新添葛蛮安抚司、乌撒乌蒙宣慰司、亦溪不薛宣慰司、酉阳安抚司、邑梅军民土知府、石耶军民土知府、平茶军民土知府、石�安抚司、施南宣慰司等。

  综观元朝在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土司对中央王朝的义务以及元朝对土司朝贡、赋税、承袭、升迁、惩罚等一系列规定,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二、乌江流域土司制度完善时期(明朝)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又在南方民族地区“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它反映出明朝土司制度无论在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管理等各方面都日趋完善。

  明之所以实行元朝开创的土司制度,原因在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更为有利。“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由于各民族豪酋势力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制御,只有采取赐予爵禄、名号的办法对其加以笼络,通过各地区的各民族实行间接统治。

  明朝从一开始就不断录用元朝归附的土官,“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其内容是:一是土司的官衔。明朝对土司土官的官衔设置也分为武职、文职两种。二是土司信物与俸禄。明朝在土司信物方面也沿袭于元朝,土司土官一经授职,即赐予印章、诰敕、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明朝赐予土司土官的印章、诰敕、冠带一如流官。三是朝贡与差发。明朝将土司的朝贡与差发作为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是因为可以从各民族地区掠夺一定的财物,另一方面又是在政治上考察土司土官是否忠于朝廷的标志。四是升迁与惩罚。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如嘉靖年间水西土司安国亨、安信相仇杀,遣官议罪,安国亨“对簿,伏杀信状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又用六千金赎其他主谋之罪。土司还可以用马、牛、粟等赎罪。五是对土兵的征调。明朝中期以后,由于明朝军队战斗力的减弱,而土司武装――土兵则很富有战斗力,因此明朝便决定征调土兵到各个战场参战,并规定了征调土兵的制度,所谓“听我驱调”就是中央王朝有权征调各土司所属的土兵参与各种战事。在《明史》及官私史料中都有许多关于征调土兵的记载。

  明代有关土司设置、授职、承袭、奖惩、贡赋、征调等一系列具体内容,不仅沿袭了元制,而且有了更加详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在驾驭、控制土司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明朝统治者由于看到了土司制度对巩固西南边疆地区的有效性,故“明�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明史・土司传》序。可见,明初统治者对边疆地区的要求更为强烈,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欲望远远超过元代。基于此,明统治者在元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大为恢拓”,制定了一整套土司授职、承袭、贡赋、奖惩的制度。这套制度的核心在于使各土司“听我驱调”。这就使明初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在元代的基础上又迈进了一步。从一定程度上讲,明政府通过健全土司制度,采取“以夷制夷”手段,找到了控制边疆民族地区的法宝,这正是土司制度在明代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随着明初土司制度的日臻完备,乌江流域的土司制度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有专家总结,明代的土司制度有8个特点:①土流分治而不相混,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及蛮夷长官等司纯属土职,土府州县亦有明确划分;②文武相维,比于中土,土司有文职、武职之分,文职属吏部验封所,武职属兵部武选司;③以官品分尊卑之等差,土司按其名号自从三品至九品共14级,一如流官;④土司与王朝关系密切,无论大小都由朝廷任命,并亲自赴京受职,定期入京朝觐、进贡;⑤土司承袭之权掌握于中央,按制度袭职,然后发结号纸、信符;⑥把入学读书习礼作为土司替袭的必由之路,强调“教化为先”,不入学者不听保袭;⑦额以赋税,旨在使土司“知畏朝廷”,“能遵声教”,向内地看齐;⑧定征调之法,使之能“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明初土司制度完备的体现主要有两个方面:

  1.土司职衔的确立

  在明代土司制度之中,最关键的要素是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创立了土司制度,但并没有单纯为土司设的官职,土司担任的官职,流官也可以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流土,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这在明代的官书中有明确的记载。《明史》的《职官五》中明确规定土司的职衔、人数及品阶: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等等。土司职衔的确立,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标志。从此,作为一项严格的制度,土司制度正式列入正史的《职官志》与《地理志》中,而且从《明史》开始,始设有《土司传》,这也是《明史》区别于前二十三史的重要特点之一。

  2.加强对土司的控制

  元代创建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首领采取的是怀远、安抚政策,旨在通过土司对土民的管理,达到对边疆地区统治的目的。而明代完善土司制度后,则一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

  首先,在土司承袭问题上显示驾驭之权。关于土司承袭事,明初沿元制隶吏部,洪武二十年(1397年)改以府、州、县等官属吏部验封司,宣慰、招讨等官隶兵部武选司。并规定,土司“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在新土司袭职过程中,明政府还有一些具体规定,如应袭者必须年满15岁,未及者必须暂令“协同流官管事”;准备袭职者,必须先“申报抚按勘明”,还须有同族保结,待该管衙门查明情况属实后,再由布政司“代为奏请”。批准后,应袭者还要赴京受职,换取号纸。弘治年间又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由此可见,明代对土司的管理制度十分严格,这使得土司诚惶诚恐,唯命是从。这充分显示了明政府驾驭土司之术。

  其次,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得很小。具体说来,“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也就是说,属于文职者如土知府等,由地方行政长官约束;属于武职者,如宣慰使、安抚使等,则由地方军职长官约束。所谓受地方长官约束,不仅要听从指挥,定期向该管上司汇报情况,还要随时备征调。明代一些大的军事行动,大都离不开土兵,守边时抽调之,镇压叛乱时利用之。

  第三,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这些流官均属佐贰宫,“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这些安插在土司衙门内的流官,实际上是中央政府设在土司身边的耳目,他们可以随时将土司的情况向地方长官汇报。尽管这些流官职低位卑,但仍不失为对土司的一种钳制力量。

  总之,明代土司度制相当完备。正是由于明代土司制度大兴,才使乌江流域的土司设置日盛。

  《明史》中有关乌江流域的土司抄录于后:

  贵州宣慰使司:洪武五年正月属四川行省。九年六月属四川布政司。永乐十一年二月来属。领长官司七:水东长官司、中曹蛮夷长官司、龙里长官司、白纳长官司、底寨长官司、乖西蛮夷长官司、养龙坑长官司。

  安顺军民府:洪武十五年三月属普定府。十八年直隶云南布政司。二十五年八月属四川普定卫。正统三年八月直隶贵州布政司。成化中,徙州治普定卫城。万历三十年九月升安顺军民府。领州三,长官司六。东距布政司百五十里。宁谷寨长官司、西堡长官司。镇宁州:洪武十五年三月属普定府。二十五年八月属普定卫,后侨治卫城。正统三年八月直隶贵州布政司。嘉靖十一年六月徙州治安庄卫城。万历三十年九月属府。东距府五十五里。领长官司二:十二营长官司、康佐长官司。

  永宁州:洪武十五年三月属普定府。二十五年八月属普定卫,后侨治卫城。正统三年八月直隶贵州布政司。嘉靖十一年三月徙州治关索岭守御千户所城。万历三十年九月属府。东北距府一百二十里。领长官司二:慕役长官司、顶营长官司。

  敷勇卫本�佐长官司。洪武五年改元落邦札佐等处长官司置,属贵州宣慰司。崇祯三年改置,属贵州都司。领所四。南距布政司五十里。于襄守御千户所、息烽守御千户所、濯灵守御千户所、修文守御千户所。

  都匀府本都匀安抚司:洪武十九年十二月置。二十三年十月改都匀卫,属贵州都司。二十九年四月升军民指挥使司,属四川布政司。永乐十七年仍属贵州都司。弘治七年五月置都匀府于卫城。领州二,县一,长官司八。西北距布政司二百六十里。都匀长官司、邦水长官司、平浪长官司、平洲六洞长官司、麻哈州本麻哈长官司。洪武十六年置,属平越卫。弘治七年五月升为州,来属。南距府六十里。领长官司二。乐平长官司、平定长官司。

  石阡府:本思州宣慰司地。永乐十一年二月置石阡府。领县一,长官司三。西南距布政司六百三十里。龙泉。石阡长官司、苗民长官司、葛彰葛商长官司。

  龙里卫军民指挥使司:洪武二十三年四月置卫。二十九年四月升军民指挥使司。领长官司一。西距布政司五十里。大平伐长官司。

  新添卫军民指挥使司:洪武二十二年置新添千户所,属贵州卫。二十三年二月改为新添卫,属贵州都司。二十九年四月升军民指挥使司。领长官司五。西距布政司百十里。新添长官司、小平伐长官司、把平寨长官司、丹平长官司、丹行长官司。

  思南府:洪武四年改属四川。六年十二月升为思南道宣慰使司,仍属湖广。永乐十一年二月改为府,属贵州布政司。隆庆四年三月徙治平溪卫。寻复故。领县三,长官司三。西南距布政司六百二十里。安化、婺川、印江。蛮夷长官司、沿河�溪长官司、朗溪蛮夷长官司。

  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洪武初省。十四年五月复置,属夔州府。六月兼置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属四川都司。十二月属湖广都司。后州废,存卫。领所一,宣抚司四,安抚司九,长官司十三,蛮夷官司五。东北距布政司千七百里。

  施南宣抚司:洪武四年十二月因之,后废。十六年十一月复置,属施州卫。二十七年后复废。永乐二年五月改置长官司,属大田军民千户所。四年三月升宣抚司,仍属卫。北距卫一百里。领安抚司五:东乡五路安抚司、摇把峒长官司、上爱茶峒长官司、镇远蛮夷官司、隆奉蛮夷官司、忠路安抚司、剑南长官司、忠孝安抚司、金峒安抚司、西坪蛮夷官司、中峒安抚司。

  忠建宣抚司:洪武五年正月改长官司。六年升宣抚司。二十七年四月改安抚司,寻废。永乐四年复置宣抚司,属施州卫。北距卫二百五十里。领安抚司二:忠峒安抚司、高罗安抚司。

  木册长官司:洪武四年废。永乐四年三月复置,属高罗安抚司。宣德九年六月直隶施州卫。

  镇南长官司:太祖丙午年二月因之,寻废。洪武八年二月复置,属施州卫。二十三年复废。永乐五年改置,直隶施州卫。

  唐崖长官司:洪武七年四月改长官司,后废。永乐四年三月复置,直隶施州卫。

  酉阳宣慰司:洪武五年四月仍置酉阳州,兼置酉阳宣慰司,州寻废。八年正月改宣慰司为宣抚司,属四川都司。永乐十六年改属重庆卫。天启元年升为宣慰司。领长官司三:石耶洞长官司、邑梅洞长官司、麻兔洞长官司。

  石�宣慰司:洪武八年正月为宣抚司,属重庆卫。嘉靖四十二年改属夔州卫。天启元年升为宣慰司。

  三、乌江流域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朝)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措施,“清初因明制,属平西、定南诸藩镇抚之”。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开始了有清一代的土司制度。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清初,凡土司归附者,皆授予原官职,并令世袭,其时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时基本相同。后经雍正、乾隆年间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后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原有大土司和接近内地的土司都改设流官,变为流官统治地区;二是原来土司较多的湖广地区几乎没有土司了;三是增加了更多的小土司,即土目、土百户、土千总等小土司。因此从统计数字看,改流后的土司数比改流前并未减少,相反还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从土司制度的发展历史看,明中后期,土司制度的弊病即充分暴露出来,特别是它的割据性,已不适应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需要。因此,控制土司势力发展,已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提了出来。只是由于明政府的腐败,无力控制土司,特别是明末农民战争爆发后,统治阶级已自顾不暇,所以“土官事多寝阁”。后人曾尖锐指出,土司的继续存在,“乃有明当国运式微之会……是亦土司之大幸也”。

  (一)清初承袭明代土司制度

  据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17载,顺治十六年“闰三月,题袭定番州十二土司世职,请颁印信;四月又题袭贵阳中曹、养龙二土司,定番州属麻向、大华、木瓜正副四土司世职;五月又题袭贵阳、思州、部匀、平越、石阡、黎平府属各正副土司五十八员世职;八月又题袭安顺、铜仁、平越、思南、镇远五府属正副土司三十九员。于是,各土司略定”。清初基本上保留了原来的土司。当然,也略有变化,如明代定番州设有17家长官司,而民国《贵州通志》所述顺治十六年闰二月及四月准袭者已为16家土司。

  在这种形势下,清初几乎完全保留了明代的土司,不仅没有控制其发展,似乎还给了土司以喘息的机会,为其发展创造了条件,使土司制度再度出现一时的兴旺。清初统治者之所以对土司仍准世袭,并采取宽容政策,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它是客观形势的需要。清初,满族贵族刚刚立足中原,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稳住局面。面对各地蜂起的抗清势力,清政府的全部精力要投入对南明政权和农民军余部的斗争上,因而对土司问题无暇远顾,只能一依明旧,凡表示投诚的土司一律予以承认,并准世袭。从某种意义上讲,清初中央政府对边疆的政策是力争安定、期于无事。这是使土司制度得以沿袭明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对于一个新政权来说,它需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承认。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初一日,顺治帝在北京行定鼎登基礼时的祭告天地祝文中对这一点就表露得很清楚:“大清皇帝……救民水火,扫除暴虐,抚辑黎元,内外同心,大勋克集,因兹定鼎燕京,以绥中国。臣工众庶,佥云神助不可违,舆情不可负,宜登大位,表正万邦……惟天地佑助,早靖祸乱,载辑干戈,九州悉平,登进仁寿,俾我大清皇图永固,为此祈祷。”《清世宗实录》卷九。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清兵入关后,经过数年征服,并采取各种强制手段,才使内地人民剃发易服,渐次接受了清政府的统治。而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清政府的政策是比较宽容的,清军所到之地,只要土司能率众归降,主动缴纳前朝颁发的印信、号纸,表示对新政权的承认与支持,清政府一律予以承认,并进行安抚。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土司在西南地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西南的云南、贵州、广西,其土司不仅数量多,而且控制的地区大。如贵州巡抚佟凤彩曾说:“黔省远住天末,虽有府、州、县、卫之名,地方皆土司管辖。”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18,佟凤彩《请定土司考成疏》。在清军大举南下时,这众多的土司能主动归降,表示对新政权的承认和支持,这是清政府求之不得的事情。

  再次,在对南明政权的作战中,在镇压农民军余部的过程中,以及在平定三藩之乱中,一些土司曾协助清政府,并立有战功;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司的力量,清政府对这些土司不得不另眼相看。土司世居其地,对两南边疆的地形和环境十分熟悉,而且据有土兵,清政府在打击南明政权及平定三藩的过程中,当然希望借助土司的力量。顺治初,为尽快平定西南,顺治帝就曾颁发谕旨,希望土司能帮助官兵擒贼立功,这在《清世宗实录》中记载甚详。可以说,乌江流域的很多土司都是以军功获准承袭或升授的。这是清初保留土司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土司制度在清初得以保留,是当时特定环境决定的。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清政府可以允许土司势力的恶性膨胀。相反,针对明代土司之患,清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方面,是将土司承袭等旧例更加具体化,如规定土司承袭必须年满15岁,应袭土司年满13岁以上者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另一方面,是在西南地区驻以重兵,以稳定在该地区的统治,并迫使土司不得像对明朝那样恣意妄为。这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是尽了最大努力。但是,土司制度的发展毕竟到了后期,土司所求者,已非名号能够满足,所以在大批土司归顺的同时,武装反叛者也时有出现。清政府在尽力怀柔的情况下也进行平叛及改流。康熙四年(1665年)平水西安氏、乌撒安氏之乱;次年(1666年)改设四府隶贵州。从此,乌江流域的土司进入由盛而衰的历史进程中。

  (二)清代土司制度的演变

  1.乌江流域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

  与明代相比,清代土司由盛而衰。雍正朝以后更是江河日下,逐渐为流官制度所取代。鉴于明代后期,土司坐大,难以收拾的状况,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总督鄂尔泰奏请“改土归流”,对土司采取一系列的约束、抑制、打击、革除措施,从而形成清代土司制度的10个特点。①大举改土归流,以此为确定不移的方针;②严格承袭制度,强调预报宗支图谱、嫡庶有序的承袭方法;③明确土司职守,规定纳贡、征赋和制土兵三项任务;④加强铨叙考核,“有功则叙,有罪则处”,治理犹如流官;⑤土官皆受流官节制,划归府、州、厅、县管辖;⑥颁布苗疆禁例,防止土司骄横、反叛,实行封锁;⑦限制土司地界,使之“画地为牢”,必要时还削其地;⑧实行土司分裂法,将一司分为数司;⑨添设土舍、土目等,不授品级;⑩添设开科考试,促使土司子弟自动放弃归业而倾慕仕途,从思想上解除武装,一心归向王朝。这些办法,旨在限制、打击和瓦解土司,最终实现改土归流。

  2.乌江流域清代土司制度的变革

  如果说明政府在乌江流域境内是实行“土流并治”的话,那么,清代土司制度的最大变化就是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明朝时期,将元代数以百计的蛮夷长官司分别加以归并、改置,设立贵州宣慰司、思州宣慰司、思南宣慰司、播州宣慰司、唐崖宣慰司、酉阳宣慰司、石�宣慰司等。但自永乐以来,思州、思南、播州等宣慰司先后改流,明末安邦彦事件平息后,乌江流域宣慰司仅有唐崖宣慰司、酉阳宣慰司、石�宣慰司三大土司。

  清康熙五年(1666年)革陈贵州宣慰司,乾隆年间(1736-1795年)又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土司苟延残喘,在革除、削弱和分化的基础上,将所余各土司分属府、州、县管辖。如贵阳府亲辖地有中曹长官司、中曹副司、养龙长官司、白纳长官司、白纳副司、虎坠长官司;定番州领程番、小程番、大龙番、小龙番、卧龙番、金石番、方番、卢番、洪番、韦番、罗番、上马桥、木瓜、麻响、大华、卢山等16个长官司。在黔中安顺地区,土司基本革除。总之,清代的土司已经支离破碎,势单力薄,朝不保夕,将近寿终正寝了。

  从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来体现“王化”,把权力伸向边疆,但最终的目的是加强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在这里,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既有联合,也有斗争:一方面,王朝借助土司之力“抚夷民”、“守疆土”、“谙边情”、“防止下民作乱”,以求扩展统治、安定边疆,土司则借助王朝之权“统摄地方”、“驾驭夷民”,确认其统治的合法性,两者在利害一致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另一方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客观存在,当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而损害土司利益,或者土司坐大而妨碍中央集权,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就势在难免,有时甚至酿成战祸。所以,土司制度乃是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互相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世袭其职,世有其土,世长其民”,各自形成一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隔阂、仇恨和战争,给民族关系笼罩着可怕的阴影。在土司地区,阶级关系被凝固起来,阶级矛盾主要表现为“土官”与“土民”的矛盾,然而,这种矛盾却常常被“民族”的幌子所遮盖,并在“习惯法”的执行中逐渐淡化,人民受到压抑而难以反抗,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总之,土司制度集中地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土司与土民、民族之间与民族内部的关系,是元、明、清三代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总的来讲,土司土官制度与流官制度的和谐并存,加速了内地与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民族地区的开发。它的实行,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职官制度逐步向全国划一的职官管理体制过渡。土司土官制度既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进行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的一种制度,也是最终使少数民族纳入统一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体系的一种过渡和准备。随着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控制力量的增强和二元官制矛盾冲突的加剧,流官制度与土司土官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并存的基础发生动摇,土司土官制度必将逐渐被全国划一的职官制度模式所取代。

  在清朝雍正皇帝以前,乌江流域的土司设置较多,著者现将《清史稿》中有关乌江流域土司的史料抄录于后:

  贵阳府:

  中曹长官司,在府南十五里。明洪武三年,以谢石宝为长官司。传至谢正伦,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副司,刘氏,清雍正七年,于土权叠害案内改流官。

  养龙长官司,在府北二百二十里。明洪武五年,以蔡普为长官司。传至蔡瑛,清康熙八年,归附,准世袭。

  白纳长官司,在府南七十里。元为白纳县,寻改。明初,以周可敬为长官司。传至周尔龄,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副长官。赵启贤同。

  虎坠长官司,在府东六十里。明洪武三年,以宋�为长官司。传至宋继荣,清顺治十六年,归附,仍准世袭。

  定番州:

  程番长官司,唐末,程元龙平定溪峒,世守程番。元改给安抚司印。明洪武四年,改授程番长官司。传至程民新,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上马桥长官司,在州北二十里。自唐末方定远开疆,明洪武四年,改授长官司。传至方维新,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小程番长官司,在州北五里。始自唐末程鸾。明洪武四年,改授小程番长官司。传至程登云,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卢番长官司,在州北五里。始自唐末卢君聘。元置罗番静海军安抚司。明洪武四年,改授卢番长官司。传至卢大用,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方番长官司,在州南十里。始唐末方德。明洪武四年,改授方番长官司。传至方正纲,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韦番长官司,在州南五里。唐韦四海守此土。明洪武四年,改授韦番长官司。传至韦璋,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卧龙番长官司,在州南十五里。唐时,龙德寿据此。明洪武四年,改授卧龙番长官司。传至龙国瑞,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小龙番长官司,在州东南二十里。唐时,龙方灵据此。明洪武四年,改授小龙番长官司。传至龙象贤,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金石番长官司,在州东二十五里。唐时,石宝据此。明洪武四年,改授金石番长官司。传至龙如玉,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罗番长官司,在州南三十里。始自唐时龙应召。明洪武四年,改授罗番长官司。传至龙从云,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大龙番长官司,在州东三十里。始于唐时龙昌宗。明洪武四年,改授大龙番长官司。传至龙登云,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木瓜长官司,在州西七十里。始于元时石期玺。明洪武八年,改授木瓜长官司。传至石玉林,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副长官,始于元时顾德。明洪武八年,改授木瓜副长官。传至顾大维,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麻乡长官司,在州西七十五里。明洪武十年,以得玉思为麻乡长官司。传至得志,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开州:

  乖西长官司,在州东六十里。始于唐时杨立信。明洪武四年,改授乖西长官司。传至杨瑜,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副长官,始于唐时刘起昌。传至刘国柱,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龙里县:

  大谷龙长官司,在县西北。始于元时宋国。明洪武十三年,授大谷龙长官司。传至宋之尹,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小谷龙长官司,在县东北。元时,宋幕授小谷龙安抚司。明嘉靖十一年,改授长官司。传至宋景运,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贵定县:

  平伐长官司,在县南。唐时李保郎,以征南功授安抚司。明洪武十五年,改授平伐长官司。传至李世荫,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大平伐长官司,在县南三十里。后汉昭烈时,宋隆豆征南有功,世守兹土。明洪武四年,改授宋臣为大平伐长官司。传至宋世昌,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小平伐长官司,在县南三十里。唐时宋忠宣,以功授招讨司。明洪武四年,改授小平伐长官司。传至宋天培,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新添长官司,在县东北。唐时,宋景阳据此。明洪武四年,改授新添长官司,属新添卫。传至宋鸿基,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康熙十年,改隶贵定县。

  羊场长官司,在县东北。明洪武三十二年,以郭九龄为羊场长官司。传至郭天章,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修文县:

  底寨长官司,唐时,蔡兴隆调征黑羊,授护国将军,留守兹土。明洪武四年,改授底寨长官司。传至蔡启�,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副长官,始自唐时梅天禄。明洪武四年,准世袭。传至梅朝聘,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袭旧职。

  普定县:

  西堡副长官。明洪武十二年,温伯寿以平苗功,授西堡副长官。传至温捷桂,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镇宁州:

  康佐副长官。明永乐六年,于成以功授康佐副长官。传至于应鹏,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永宁州:

  顶营长官司,在州南一百里。明洪武十六年,罗录以功授顶营长官司。传至罗洪勋,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募役长官司,在州西一百七十里。明洪武十九年,阿辞以功授募役长官司。传至阿更,永乐元年,赐姓礼,更名山。传至阿廷试,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沙营长官司,明洪武十四年,沙先以功授沙营长官司。传至沙裕先,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盘江土巡检。明洪武八年,李当以功授盘江巡检。传至李桂芳,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平越州:

  杨义长官司,在州东八十里。始于唐时金密定。明洪武二十一年,改授杨义长官司。传至金榜,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黄平州:

  岩门长官司,在州东北。明成化六年,何清以征苗有功,授凯里安抚司左副长官。万历四十二年,改属黄平州。传至何仕洪,清顺治十五年,归附,改授岩门长官司,世袭。

  重安司土吏目,在州西三十里。明洪武八年,以张佛宝、冯铎为正、副长官司。万历二十七年,改土吏目。传至张威镇,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安县:

  草塘司土县丞。明洪武二十五年,以宋邦佐为草塘安抚司。传至世宁,万历二十九年,改授土县丞。传至宋运鸿,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水司土县丞,在县西北。明洪武十七年,以犹恭为安抚司。万历中,改授土县丞。传至犹登第,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馀庆县:

  土县丞。唐毛巴有功,授馀庆土知府。明洪武二年,改长官司。万历二十九年,改为土县丞。传至毛鹏程,清顺治十五年,归附,准袭前职。

  土主簿。元杨正宝有功,授白泥司副长官。明万历二十四年,改为土主簿。传至杨�,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袭前职。

  都匀府:

  都匀长官司,在府南七里。明洪武十六年,以吴赖为都匀长官司。传至吴玉,清顺治十五年,归附,准袭前职。

  副长官。王应祖,同。

  邦水长官司,在府西二十里。明永乐六年,以吴珊为邦水长官司。传至吴昌祚,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袭职。

  思南府:

  随府办事长官司。宋时,田二凤。明洪武五年,改思南宣慰司。永乐十一年,改授随府办事长官司。传至田仁溥,清顺治十七年,归附,仍准世袭。

  蛮夷长官司,在府城西。宋时,安仲用。明洪武二十九年,改授蛮夷长官司。传至安于磐,清顺治十七年,归附,仍准世袭。

  副长官。李际明,清顺治十七年,归附,仍准世袭。雍正八年,李慧缘事革职。

  沿河�溪长官司,在府北二百十里。元时,张仲武以功授长官司。传至张承禄,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副长官。冉鼎臣,同。

  朗溪长官司,在府东八十里。元时,田合。明洪武元年,授朗溪长官司。传至田养民,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副长官。任进道,同。

  安化县:

  土县丞。元时,张坤元。明万历三十三年,改授土县丞。传至张试,清顺治十八年,归附,仍准世袭。

  土巡检。明洪武七年,以陆公阅为土巡检。传至陆阳春,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土百户。久改流。

  印江县:

  土县丞。元时,张恢留此。明嘉靖七年,改授土县丞。传至张应璧,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仍准世袭。

  婺川县:

  土百户,改流。

  石阡府:

  石阡正长官司。清雍正八年,改土归流。

  副长官,在府城西北。元时,杨九龙以功授石阡副长官。明洪武五年,仍之。传至杨敬胜,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亦准世袭。

  苗民长官司,在府城西北。明洪武十年,立。清康熙四十三年,改土归流。

  水西宣慰司:康熙三年,吴三桂灭安坤,改设四府。二十一年十二月,谕大学士曰:“吴三桂未叛时,征讨水西,曾灭土司安坤,其妻禄氏奔于乌蒙,后生子安世宗。朕观平越、黔西、威宁、大定四府原属苗蛮,以土司专辖,方为至便。大兵进取云南,禄氏曾前接济,著有勤劳,仍复设宣慰使,令世宗承袭。”四十年,总督王继文以土司安世宗为吏民之害,仍请停袭,地方归流官管辖。

  施南宣抚司,元施南道宣慰使。明洪武四年,覃大富入朝,七年,升宣抚司。清因之。雍正时,覃禹鼎袭。禹鼎,容美土司田明如婿也,有罪辄匿容美。当事以明如之先从征红苗有功,置勿问。十三年,明如被逮,自缢死。禹鼎以淫恶抗提,拟罪改流,以其地置利川县。

  东乡安抚司,明玉珍置东乡五路宣抚司。明洪武六年改安抚司,命覃起喇为之。清初归附。雍正十年,覃寿椿以长子得罪正法,改流,以其地入恩施县。

  忠建宣抚司,明洪武四年,以田恩俊为之。六年,改宣抚司。清初归附。雍正十一年,田兴爵以横暴不法拟流,以其地为恩施县。

  金峒安抚司,明洪武四年,以覃耳毛为之。清初归附。康熙四十三年,覃世英袭。子邦舜,呈请改流,以其地为咸丰县。

  忠路安抚司,明洪武四年,命覃英为安抚司。清康熙元年,覃承国归附,以征谭逆功袭前职。雍正十三年,覃楚梓纳土,以其地改利川县。

  忠孝安抚司,元至正十一年,改军民府。明洪武四年,以田墨施为安抚司。清因之。康熙八年,田京袭,累授总兵。十九年,告休。雍正十三年,田璋纳土,以其地为恩施县。

  唐崖长官司,元置千户所。明洪武七年,改长官司。清初覃宗禹归附,仍与世袭。雍正十三年,覃梓桂纳土,以其地入咸丰县。

  龙潭安抚司,明洪武四年,以田应虎为安抚司。清初归附,仍准世袭。雍正十三年,田贵龙纳土,以其地入咸丰县。

  沙溪安抚司,明置。清初归附。康熙四年,黄天奇袭安抚司。天奇子楚昌。初,楚昌入施州卫学为诸生。时诸司争并,民鲜知礼,楚昌折节力学,有时名。及袭职,设官学,公馀与多士讲肄,多所成就。楚昌死,子正爵袭。雍正十三年,改流,其地入于利川县。

  西萍长官司,雍正十三年裁,其地入于咸丰县。

  建南长官司,明宣德五年置。清雍正十三年裁,其地入于利川县。

  酉阳宣慰使司,其先受明封。传至奇镳,于顺治十五年归附,仍授原职,颁给印信号纸。雍正十二年,土司元龄因事革职,以其地改设酉阳直隶州。原管有邑梅峒、平茶峒、石耶峒、地坝四长官司,均于乾隆元年改流。重庆府绥宁营属。

  石�宣慰使,其先马定虎,汉马援后。南宋时,封安抚使。其后克用,明洪武初加封宣抚使。崇祯时,土司千乘及妇秦良玉,以功加太子太保,封忠贞侯。子祥麟,亦加封宣慰使。顺治十六年,祥麟子万年归附,仍授宣慰使职。乾隆二十一年,以夔州府分驻云安厂同知移驻石�。二十五年,设石�直隶厅,改土宣慰使为土通判世职,不理民事。

  四、土司制度的双重影响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西南地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西南地区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

  1.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剥削,而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因为元、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统治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社会秩序亟需稳定,还没有力量去解决边远地区的民族问题,“安边”就成为要务之一。李京《云南志略序》说得好,元朝在云南众设土官,其意图在“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明朝张《云南机务钞黄》记载明太祖朱元璋的话说:“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实亦如此,在土司制度开创的初期,确实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期中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而地方上也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夷汉相安”的环境就有利于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实现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并将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于各地行省的管辖之下,土司土官成为朝迁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员系统中的一部分,这是祖国统一的一种具体表现。清人毛奇龄在《蛮司合志》中说:“云南自汉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害落而加以径面,创云南、楚雄、临安、大理诸府为内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车里诸地为西南夷,一如旧时成都之视滇池。”说明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中央王朝管辖的地区向边疆地区扩展推进,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

  2.促进了西南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夷汉相安”的社会环境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加之伴随土司制度而来的是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工具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元初张立道在云南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使云南暴人、焚人的社会生产得到很快发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万余顷,皆为农田”。治理了滇池,扩大了耕地面积。又教各民族养蚕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于旧”,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罗罗诸山蛮慕之,相率来降,收其地悉为郡县”。明、清以来,南方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不断地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如湖北、湖南以及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的部分民族地区,由于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3.沟通了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

  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规定要定期朝贡,有的土司还须“赴阙受职”,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都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设立驿站、邮传和修路。据统计,元朝仅在云南就设了“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处,船二十四支(只)”。从土司方面,云南建昌路女土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奖。又有“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驿站和邮传的设置为南方民族地区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南方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4.促进了西南地区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赛典赤在云南“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明朝注意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优待进入国子监就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额来朝,“帝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入国学”。同时还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弘治十年(1503年)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蛮司合志》记载:“贵州程番知府邓廷瓒奏,本府学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学者,宜分别处置,以示奖励。”并在兴办学校的基础上开科取士,还规定了在各地民族中开科取士的名额。清朝也在土司地区采取“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有些土司尤为显著,“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土司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促进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5.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土司多处在边疆地区,又负有守土之责,所以土司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过特殊的贡献。边疆地区的土司无论中央王朝内部发生过多么严重的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边疆地区遭受外敌入侵蹂躏的时候,边疆地区的土司都是站在国家的统一立场来保卫边疆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就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明朝永乐年间,木邦宣慰使罕宾发多次拒绝缅甸那罗塔的诱叛,并向明朝廷表示效忠,愿意共同抗击那罗塔,从而得到明王朝的嘉奖。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木梳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以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还有明朝嘉靖年间,曾征调广西�兵、湖南永顺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田州土司妻瓦氏“请于督府,愿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泾战役中取得了重大胜利。上述土司在维护祖国统一和保卫边疆领土的斗争中作过特殊的贡献。

  当然,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西南地区各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

  第一,造成土司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对付乙地土司,或者将大土司化分为小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仇杀,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国家以夷制夷,不尽统以汉官,授之冠带,列之等级,然又严承袭之规,示大一统之义,所以制之甚详”。又有“大抵夷狄仇杀,中国之利”。“中国之形,唯以夷攻夷,是为上算”。“中国有四夷之患,势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毙”。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第二,土司制度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来的奴隶制、农奴制生产方式为出发点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对土民形成一种人身占有关系,“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产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当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传入土司地区后,土司为了维护原有的生产方式,就千方百计限制和抵制地主经济因素的成长和发展,这就阻碍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土司对土民的私占横征、肆意苛索,“土司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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