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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唐两宋时期中央王朝对乌江流域各民族的经营

  从隋唐至两宋,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一时期,封建经济不断向上发展,门阀地主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治日渐加强,因而对边疆的统治也出现了新的局面,“土流并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乌江流域由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郡国并存”逐渐演变成为“经制州羁縻州与藩国并存”的局面。从民族关系的角度看,经制州和羁縻州是两种不同的统治方法。在设立经制州的地区,少数民族不仅在政治上为流官直接统治,而且经济上还必须征收赋税徭役;治理上与内地州县大体相同,统治比较严密;羁縻州的统治方法则不同,它虽然也列为州县,但实际上仍然是“以夷制夷”,通过土官以治土民,以部族、部落为单位,实行“风俗统治”,州县官吏皆是本部落的首领,处理内部事务则按固有的习惯法,一般没有固定的赋税制度,与朝廷只有名义上的隶属关系,统治比较松弛。所以,经制州与羁縻州的设置,集中地反映了在两种不同政治环境下的民族关系,或者说是两种民族关系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从总的来讲,“经制州与羁縻州与藩国并存”是这一时期最大的特点。

  一、隋唐两宋时期对乌江流域各民族地区的经营

  (一)隋唐时期对乌江流域各民族地区的经营

  公元581年,杨坚建立了隋王朝,于公元589年(开皇九年)灭陈,统一了全中国,随即展开了对西南各民族地区的经营。隋朝继北周之后在云南昭通地区设恭州、协州,在今贵州境内设�州(后改��郡)等。

  公元618年,李渊建立唐王朝,完成了汉代以来我国传统疆域的统一,对于南北朝时期分裂了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某些地方立即开展再统一的经营活动,于“武德元年(618年)开南中”,设置羁縻州县。对于这些羁縻州、县,唐朝是保留其内部的政治经济结构不变而进行贡纳的征收。武德至贞观年间,唐朝在今乌江中上游地区先后设�州(今贵州瓮安一带)充州(今贵州余庆、施秉、石阡、镇远、江口等地)矩州(今贵阳市一带)……等羁縻州县。这些羁縻州、县建立起来之后,唐朝即通当他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对乌江流域各民族地区从事积极的经营。为了能够使这种经营活动进一步深入,至唐高宗麟德元年(664年)唐朝在乌江下游设置黔州都督府(治今重庆市彭水县)相配合,从东北面向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推进。

  南诏势力强盛的时候,它与唐王朝的分界线,北部是大渡河,东部达到今贵州盘县、普安一带。当时南诏控制的西南各民族地区即为唐朝势力所不及。但在唐、诏和好的期间,南诏境内的各民族仍然与唐朝内地有着经济文化方面的密切联系。南诏控制区域以外的西南各民族地区,主要是今乌江中上游的各民族地区。到终唐之世,各民族中的上层分子一直充当羁縻州、县的刺史、县令,属江南道或黔中道(治今重庆市彭水县)管辖。唐王朝在加强对乌江流域各民族中的上层分子进行支持的同时,也利用他们的力量来对南诏进行防御。

  (二)两宋时期对乌江流域各民族地区的经营

  公元10世纪后半期至13世纪末的宋朝统治时期,西南地区继南诏之后建立了大理国。西南少数民族的大部地方是在大理国的统治之下,其余部分则为宋王朝羁縻和经营的对象。

  在西南的东部,宋朝展开对湘西、渝东南、黔东的苗、徭、侗、仡佬等族地区的经营。宋王朝对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招徕,各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即通过上述各州的汉族官吏纷纷投向宋王朝,宋王朝于其地设置羁縻州,授上层分子们以刺史职衔。在邻近各羁縻州的一些地方,宋王朝开展了屯田戍守。宋朝在邻近各羁縻州的一些地方屯田戍守,促使了内地的汉族与少数民族的直接接触,生产技术一般落后于汉族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接触较多的某些部分,经济文化的发展因而得到迅速的提高。至南宋时期,湘西、黔东的部分苗、徭、侗族中的地主经济便发生了。可见,至南宋时期,徭族中也出现了地主经济。这是自北宋以来在湘西、黔东地带的少数民族中设置羁縻州县进行屯田戍守的结果。

  在乌江下游,宋朝以黔州(驻今重庆市彭水县)为据点,展开对黔西、黔中、黔东北一带的“乌蛮”(彝族)仡佬、苗、布依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同时,黔州地区各民族中的上层分子也都分别表示向宋王朝“入贡”,并接受羁縻州县的设置。乌江流域设置羁縻州县的有:姚州(在今贵州黔西、大方、纳雍、织金一带)黔州所属羁縻州最多,先后有珍州(今贵州道真、正安一带)思州(今重庆市酉阳、秀山,贵州务川、沿河、德江、思南、印江、松桃、江口、铜仁、岑巩、镇远等地)充州(今贵州石阡、余庆一带)�州(今贵州黄平、施秉―带)矩州(今贵阳)清州(今贵州清镇、平坝)等。

  当时这些州所属的各羁縻州的各族人民,与内地汉族之间经济文化方面的联系,除通过“入贡”之外,便是直接的互市。这不仅促进了各羁縻州内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某些地区的原始落后状况,而且也改善了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关系。《宋史・黔涪施高徼外诸蛮传》云:“自黔、恭以西,至涪、泸、嘉、叙,自阶又折而东,南至威、茂、黎、雅,被边十余郡,绵亘数千里,刚夷恶獠,殆千万计。自治平之末讫于靖康,大抵皆通互市,奉职贡,虽时有剽掠,如鼠窃狗偷,不能为深患。”由此可见,与隋唐时期的情况相比较,这显然是一种进步。

  宋王朝是中国历代统一的王朝中力量最弱的一个王朝,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它都不能与唐朝相比拟。然而,唐朝在西南没有把民族关系处理好,造成南诏的分裂。宋朝虽然没有力量把云南重新统一,但它却对大理国以外的西南各民族地区从事积极的经营,特别是在乌江流域设置了众多羁縻州,形式上仍然维持住政治上的统一,对设置羁縻州的各地方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三)唐宋时期对乌江下游民族地区的经营

  隋唐五代及两宋时期,中央王朝开始注意对乌江下游地区的经营。当时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置土官

  据《资治通鉴》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载:唐攻取夔峡地区后,“悉召巴、蜀酋长子弟,量才授任,置之左右”。这是唐代委用鄂西土酋子弟为官之始。

  宋代时,大批委用施州溪洞之人为官,并将该地区置于宋王朝的统治之下。宋代确立了杂处荆楚、巴、黔、巫中等地西南溪洞诸族的统治权之后,采用“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宋史・蛮夷列传一》)之策。其中主要记载有:

  《宋史・蛮夷列传一》载:仁宗皇�三年(1051年)“以施州蛮向永胜所领州为安定州”。

  《宋史・蛮夷列传二》载: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年)“诏以施州南寨路夷人向再健袭父思迁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监察御史、武骑尉、知懿州事。”

  《宋史・理宗本纪四》:理宗开庆元年(1259年)“以向士璧为湖北安抚副使、知峡州,兼归、峡、施、珍、南平军、绍庆府镇抚使。”

  可见,当时“施州蛮”向氏,不仅出任羁縻知州(安定州、懿州)并有担任正州知州者(峡州)不仅授以实职(知州)掌管地方政权,并加封各种虚衔,如文散官(如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官(国子祭酒)兼官(监察御史)勋(武骑尉)以不荣宠,以重其权。

  土官承袭也有一套制度,如有功受奖等。当然,宋朝廷在用土官时又加以限制,以防其势力膨胀。表观之一是,不许自置职名;表现之二是,“条制甚多”。时人充分肯定任土酋规制之得。概而言之,一是可以收到驻兵少而耗资省的实效,二是有利于维护宋王朝在民族地区的统治地位。

  2.确立贡赐制

  据《唐六典・户部》卷三载:江南道贡:“施、宣二州,黄连。”《元和郡县图志・江南道六》载,施州贡赋“开元贡:清油、蜜、黄连、蜡。元和贡:黄连十斤,药子二百颗”。换言之,贡物以黄连、药子等药材为主,另有清油、蜜、蜡诸物。这些贡品为当地主要土产,如黄连、蜜、蜡等物均是。到了宋代,鄂西土官的进贡与朝廷的回赐,已经形成了一代定制。

  一是人数与时间。据《宋史・王立传》载:天圣初,王立为夔州路转运使。施州徼外蛮利得购物,每岁来贡,所过烦扰为公私患,立奏以贡物输施州,遣还溪峒。《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四年“诏施州峒首领三年一至京师”。概言之,起初,施州蛮“利得赐物”,“每岁来贡”,入贡人数甚多,甚至达数百人以上。后来,宋王朝加以限制,表面理由是体察下情,而实则是“所过烦扰为公私患”。于是规定,贡物留施州,就地支赐,人还溪峒。只允许数人入京进贡,“首领听三年一至”。

  二是进京办法。事前须经夔州路转运使上报。在途中,派使臣押伴。这反映了宋王朝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政策。

  三是贡赐物品。总的来讲,鄂西土官所贡多为“兵器方物”,宋朝廷所赐多为“衣冠器币”。对因朝奉遣回者也有所赐。如《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九载: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诏溪峒蛮人因朝奉遣回者,并令夔州路转运使勘会贡方物者,人赐彩二匹、盐二十斤;无方物者,人彩二匹、盐半斤;其近上首领,即加赐二两银碗一”。

  3.采取“恩信绥怀”之策

  宋王朝对乌江下游的“施州蛮”重施恩信之策,以求达到笼络之目的。《宋史・蛮夷列传三》载: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诏湖北、四川等地应有溪峒处,“务先恩信绥怀”。就是说,宋代统治者常常采用这种“招纳”、“招抚”手段,达到“溪蛮”归附之目的。此策,曾在不同程度上加以实施。其主要措施为:

  一是画界定约。《宋史・焦继勋传》附焦守节传载:真宗咸平中,守节“讨施、夔州叛蛮,以大义谕其酋长,旨悔过内附,因为之画界定约”。换言之,内附之后,又为之立柱、画界、定约。这种做法,对制止宋代官员“贪功而启衅”和“种酋”扰乱内地,都有着防范作用。显然,既保持汉、土边界地区的安宁,也有利于各族人民在和平环境中发展社会生产。

  二是禁越边。据《宋史・蛮夷列传三》载: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诏禁沿边奸人毋越逸溪峒,诱致蛮僚侵内地,违者论如律,其不能防闲致逸害亦罪之。”这种禁止汉民进入民族地区的做法,既有减少民族纠纷的积极一面,又有阻碍汉、土人民的经济往来和联合反抗共同压迫者的消极一面。

  三是施以恩赏。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九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闰十月己巳载:“令施州每月朔望给酒肴犒溪蛮。”这说明,宋代统治者给生活必需品食盐与设酒肴犒赏的小恩小惠的做法,以笼络当地民族首领。

  四是荒服不征。经济上,宋王朝对乌江下游民族地区采取了有别汉区的租赋政策。即凡遇荒年不征收赋税。

  五是依俗法。在法制上,加以区别对待。宋王朝对乌江下游少数民族犯罪,或给予减等量刑,或依“本俗专法”从事。故同治《来凤县志・武备》称,宋代控制土酋之策,“常屈法伸恩”,以图“俯从约束”。

  六是对民族内部纠纷采取不直接介入与劝和之策。凡少数民族内部发生矛盾和纠纷,统治者认为只要表示威胁其统治地位,就不直接介入,而是采取调和与劝解的办法。这种办法既有利于防止民族矛盾的激化,又有助于溪峒地区的安宁。

  二、乌江流域羁縻州的设置

  自秦汉以来,中原封建王朝对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政策,这种政策到了唐代逐渐完备并形成制度,在乌江流域民族地区出现羁縻州县与一般州县并存的局面。羁縻州县制与一般州县制的区别在于,建制上以部落为基础,行政长官均由原部落酋长充任,其居民不必直接向国家缴纳赋税,羁縻州县可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法律上有相对的独立性,享有相当的自治权和法制权。这种制度有其优越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由于羁縻制度是以部落的大小设置的,“大者为州,小者为县,更小为垌”,而且是“互不统属”的分散割据状态,这种分而治之的制度,最终限制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乌江流域羁縻州的设置始于唐代,《新唐书・地理志》说:“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甘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本上户部,然声教所暨,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唐初,羁縻州遍及西南地区。西南地区凡404个羁縻州,约占全国羁縻州总数的一半。当时,黔中道的黔州都督府。

  黔州都督府,唐高祖武德三年(618年)置,督务、施、业、辰、智、�、充、庄、应九州。唐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范围扩大,督思、辰、牢、费、巫、应、播、充、�、琰、池、矩等15州。武则天圣历元年(698年)军事力量向西南推进,于是罢黔州都督府,将都督府迁往乌江中游的庄州(治今贵阳附近)然至唐中宗景龙四年(710年)由于国力有所不定,向北收缩,又罢庄州都督府,而以乌江北岸的播州为都督府(治今贵州遵义)唐玄宗先天元年(712年)兵力再进一步向北收缩,遂罢播州都督府,仍以黔州为都督府。天宝以后,国势渐衰,南诏兴起,难以直接控制乌江以南地区,于是将充、�、琰、蛮、矩、庄、应等7个经制州降为羁縻州。当时,黔州都督府领羁縻州近50个,计有:�州、琰州、充州、应州、矩州、明州、州、牢州、羲州、福州、犍州、邦州、清州、峨州、蛮州、濡州、琳州、鸾州、令州、那州、晖州、都州、总州、敦州、殷州、侯州、晃州、樊州、�州、添州、普宁州、功州、亮州、茂龙州、延州、训州、卿州、双城州、整州、悬州、抚水州、思源州、逸州、南本州、勋州、袭州、宝州、姜州、鸿州等。这些羁縻州基本上都在乌江以南,各羁縻州均为大姓所据,如充州首领赵国珍、�州首领谢龙羽、炬州首领谢法成、庄州首领谢疆、应州首领谢元深、蛮州首领宋鼎等,他们都有一定实力,各拥重兵,如谢龙羽“大业末据其地,胜兵数万人”,“西赵蛮”明州刺史赵磨“世为酋长,有户万余”。

  天宝以后,因西南战事所及,乌江流域的羁縻州经常受到骚扰,加之乌江中上游地区建立了罗施鬼国。尽管如此,黔南的羁縻州仍然归附于唐,在唐与南诏的斗争中,始终支持唐朝。天宝年间,充州首领赵国珍率兵屡败南诏,以战功升授黔州都督,保护五溪地区10余年,终工部尚书。

  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王室衰落,乌江流域的羁縻州分别为前蜀、后蜀、楚、南汉所控制。此时,乌江流域的羁縻州,或遣使入贡中原的后唐,或自立为刺史,或归附楚国,如天福五年(940年)��蛮长张万凌率思、夷州朝于楚。

  宋承唐制,仍然在乌江流域设立羁縻州。夔州路绍庆府领羁縻州48个,乌江流域的羁縻州均属绍庆府。绍庆府本唐代黔中郡(治今重庆市彭水县)南宋理宗绍定元年(1228年)改为绍庆府,领48个羁縻州,即:南宁州、远州、犍州、清州、蒋州、知州、蛮州、袭州、峨州、邦州、鹤州、劳州、义州、福州、儒州、令州、郝州、普宁州、缘州、那州、鸾州、丝州、邛州、敷州、晃州、侯州、樊州、添州、瑶州、双城州、训州、卿州、茂龙州、整州、乐善州、抚水州、思元州、逸州、思州、南平州、勋州、姜州、�州、和武州、晖州、亳州、鼓州、悬州。在这些羁縻州中,有很多是唐代所置。不过,宋代在黔南的羁縻范围显然比唐代缩小了,因为在贵阳以西地区实际上是被罗殿国和罗施鬼国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所吞没。

  宋代在乌江流域听设的羁縻州,无论在政治、军事或经济上的联系都较唐朝有显著加强。唐宋时期在乌江流域建立羁縻州,主要原因是“声威所及”,少数民族“稍稍内属”,也就是说,在中央王朝的政治影响之下,黔南所属各羁縻州的少数民族纷纷归附,与中央政府保持一种封赐与朝贡的关系,名义上是隶属于朝廷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实际上仍是原先的部落或部族,这与被征服、招抚而纳入经制州的少数民族显然不同。从羁縻州的数目来看,唐宋在乌江流域都设置羁縻州达50个左右,但实际上宋代的范围已大大缩小,有的羁縻州已被罗施鬼国所没,不复存在。在隶属关系上,唐代在乌江流域设立的经制州及羁縻州同属于黔州都督府,而宋代则不然,经制州直隶于夔州路,而羁縻州则专设绍庆府以相统摄。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羁縻州无论是政治上或经济上都有更多的联系。政治上主要表现为朝贡、封赐频繁,经济上主要表现是在南方买马。

  三、羁縻州的特点

  唐宋600余年中,在西南地区曾经建立过数以百计的羁縻州,其延续时间之长,分布面积之广,对边疆社会历史影响之深,并不亚于元、明、清三代的土司,是边疆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

  羁縻州是“羁縻”政策的产物。羁縻政策由来已久,汉代即已确立,故《史记・司马相如传》说:“益闻天子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三国时,诸葛亮对此大加发挥,把它概括为“心战为上,兵战为下”、“不留兵,不运粮,而纲纪粗定,夷汉粗安”、“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方针。唐代的统治者极力推崇羁縻政策,太宗之时,宰相魏徵的治边政策就是“务安诸夏,不事要荒”、“不以四夷劳中国,不以无用害有用”。宋代更奉“羁縻”为“安边之上策”。“羁縻”政策是历代封建王朝治理边疆的基本国策,它以“别种殊域”为出发点,强调“别夷狄”、“异内外”,严格区分占统治地位的民族和被统治的民族,区别内地和边疆,并采取不同的统治方法,诚如《新唐书・徐坚传》历说:“蛮夷羁縻以属,不宜与中国同法”。考其“羁縻”之道,要点有四:

  一是“恩威并用”,在使用武力征服的同时,施以“怀柔”之术,“守恃文教而略武卫”,务在“宽猛适宜”;

  二是“以夷制夷”,树其酋长,使自镇抚,“捐虚名而收实利”,借以达到“以土官治土民”的目的;

  三是“以夷伐夷”,利用民族矛盾,借刀杀入,坐收渔人之利,此即所谓“以夷伐夷,使之自毙”、“夷狄相杀,中国之利”;

  四是“分而治之”,化整为零,众建土官,分散势力,以相掣肘。这是大民族主义思想的体现,是封建王朝奴役和统治边疆少数民族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羁縻”政策的施行,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土官制度,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就是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之内,允许土官“因俗而治”,“因地制宜”,在不变动原有的经济体系、政治制度和社会形态的情况下,授予土官封号爵禄,使之归附中央王朝,达到“以土官治土民”的目的,所以,讲求“羁縻”之道者认为:“其要在于抚绥得人”,土官“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自秦、汉推行土官制度以来,统治者不断总结经验,于是才有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制度。

  羁縻州是唐宋时期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建置,它以“羁縻”政策为指导,以土官统治为基础,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分别纳入州县的地方行政体系。羁縻州始于唐代绝非偶然,一方面是国力强盛,另一方面是内地与边疆的联系加强。宋代虽急于北方战事,而南方却比较安宁,而且封建经济比之唐代更为发展,因而在其政治势力能够控制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推行羁縻州制度,并有逐步加强统治的趋势。

  羁縻州与经制州的差异,民族状况不同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最重要的还是社会经济基础不同。如果说经制州建立的基础是地主经济的话,那么,羁縻州一般都建立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大都处在地主经济以前的各个社会发展阶段,包括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主义阶段、奴隶制阶段或封建领主经济阶段,当然也有一部分地区已有了地主经济,但发展尚不充分。溯其渊源,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基本上是在两汉时期设立“边郡”的地区。以乌江流域而论,其羁縻州之地,大抵皆属秦汉时期的“西南夷”及“武陵蛮”地区。如汉代“西南夷”在乌江流域的有犍为、��等郡。这些“边郡”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地处边陲,开发较晚,社会经济落后,发展阶段不一。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唐宋时期的羁縻州,虽各地情况互有差异,但都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地处边疆、土官统治、纳入职方、分而治之、因俗而治、但行土贡、关系松弛等七大特征,概而言之,唯“边”、“土”、“属”、“分”、“宜”、“贡”、“弛”七字而已。

  (1)从建置地看,羁縻州皆在边疆。羁縻州皆置于四境边地,近正州而临藩属,近“省民”而隔“生蛮”,其民皆“声教所暨”而“稍稍内属”的少数民族,朝廷“藉其民为壮丁”,以其土为藩卫,构成一道捍卫正州的边墙,正因为羁縻州皆在边疆,故称“边州”。

  (2)从统治方式看,羁縻州是“以土官治土民”。羁縻州为土官统治区域,择其能为朝廷所用而又为土人信服的人树为酋长,授予都督、都护、刺史、知县、知峒等官,使之自镇,“捐虚名而收实效”、“补小官以镇抚”,借以达到“坐而制服”的目的,实为“以夷制夷”方针的具体化。

  (3)从管理方式看,羁縻州是属于中央王朝统治下的地方州县。羁縻州虽是土官统治,但与“藩属”不同,它已被纳入职方列为州县,成为中央王朝管辖之下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其官虽系土酋而官封形同内地州县,其民虽系土民而已归附王朝,一般通过“招”(招徕)“附”(内附)“降”(降服)“开”(新辟)“析”(析置)等方式设立州县。

  (4)从统治目的看,羁縻州的设置是“分而治之”。乌江流域设置的羁縻州,是封建王朝“分而治之”的结果,化整为零,众建土酋,分散势力,自成一区,致使不同的民族互相分离,同一民族分为数州,部落之间不相统属,所以在五十个左右。正如《桂海虞衡志・志蛮》说:“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其最终目的就在于“分而治之”。

  (5)从治理方法看,羁縻州是“因俗而治”。羁縻州虽有州县之名,但其治理方法却有别于正州,朝廷对其内部事务较少过问,一切任凭土官裁决,“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尽皆“因俗而治”,此所谓“务在羁縻,不深治也”,“不可尽以中国之教绳治,故羁縻而已”。所以,它既可适应于原始社会末期,又可适应于奴隶社会或封建领主社会,有很大的适应性。

  (6)从贡纳赋税看,羁縻州是“但行土贡”。由于羁縻州地区的经济一般都很落后,不可能像内地州县那样“编户齐民,按亩计征”,因此没有固定的赋税,而以土贡方式体现其与中央王朝的隶属关系,故云“虽贡赋版籍,不上户部”,贡纳一般没有常例,在经济上显然不同于一般经制州。

  (7)从朝廷与羁縻州关系看,二者之间若即若离。羁縻州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比较松弛,若即若离,或臣或叛,朝廷对之采取“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迫”的方针,愿意归附者通通都给以官爵名好,以其地为某州某县,若是数年不贡,则自动除名,故变动很大,而且一般没有固定治所和疆界,鲜有城垣,只寄治于山谷之间。

  综上所述,羁縻州不同于经制州,其地在“边”,其民为“夷”,其官为“土”,羁縻以属,显然属于土官统治的范畴。在一定意义上讲,羁縻州的设置是封建王朝扩大版图、捍卫边防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羁縻州乃是土官统治的一种特殊形式。

  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羁縻州的建立,是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它反映了多民族国家由分散走向统一的复杂过程,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整体性与不平衡性的辩证统一,反映了“土流并治”演变的阶段性和特殊性。羁縻州的设置,从积极方面来讲,有利于促进内地和边疆的联系,有利于发展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利于使国内各民族结合而为一个“打不烂、分不开”的整体,也有利于巩固国防和开发边疆。从消极方面来讲,由于羁縻州制度本身是封建主义民族政策的体现,它从制度上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基础,使落后地区长期停滞不前,停留在地主经济以前各社会发展阶段,而且人为地形成了各自封闭的状态,客观上起着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当然,羁縻州制度集中地表现了“以夷制夷”、“以夷伐夷”、“分而治之”的政策,这就不可避免地要造成了民族之间、民族内部的分离和隔阂,产生某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从而在民族关系史上留下一些可怕的阴影和一些有碍民族团结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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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以中南海为记叙轴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为记叙时段,以建国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为背景,记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核心领导人以及他们的战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菊花与刀:日本文化诸模式

    作者:美 鲁斯·本尼迪克特  

    纪实传记 【已完结】

    作者运用文化人类学研究方法对日本民族精神、文化基础、社会制度和日本人性格特征等进行分析,并剖析以上因素对日本政治、军事、文化和生活等方面历史发展和现实表现的重要作用。用日本最具象征意义的两种事物...